联 合 国

CRC/C/4/Rev.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议事规则 *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页次

一.会议

规则

1.委员会会议6

2.常会..6

3.特别会议6

4.会议地点6

5.通知会议开幕日期7

二.议程

规则

6.常会临时议程7

7.特别会议临时议程7

8.通过议程7

9.修改议程7

10.发送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8

三.委员会委员

规则

11.委员..8

11之二. 独立性和公正性8

12.任期..8

13.任期的开始8

14.填补临时空缺8

15.庄严宣誓9

四.主席团

规则

16.主席团9

17.主席团成员9

18.资格.9

19.选举.10

20.选举办法10

21.只有一个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10

2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10

23.任期..11

24.主席在委员会中的地位11

25.代理主席11

26.代理主席的权力和职责11

27.委员会分两组开展工作11

28.更换主席团成员12

五.秘书处

规则

29.秘书长的职责12

30.发言..12

31.会议事务12

32.使委员了解情况12

33.提案所涉经费问题13

六.语文

规则

34.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13

35.正式语文的口译13

36.非正式语文的口译13

37.记录所用的语文13

38.决定和正式文件所用的语文13

七.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规则

39.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14

40.就非公开会议发布公报14

41.参加会议14

八.记录

规则

42.简要记录的更正14

43.简要记录的分发15

九.委员会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

规则

44.正式文件的分发15

十.会议的掌握

规则

45.法定人数15

46.主席的权力15

47.程序问题16

48.发言时间限制16

49.发言者名单16

50.暂停会议或休会16

51.暂停辩论17

52.结束辩论17

53.动议的顺序17

54.提交提案17

55.关于权限的决定17

56.撤回动议18

57.提案的重新审议18

十一.表决

规则

58.表决权18

59.通过决定18

60.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18

61.表决办法19

62.唱名表决19

63.表决守则和对投票的解释19

64.提案分部分表决19

65.修正案的表决顺序19

66.提案的表决顺序19

十二.附属机构

规则

67.附属机构的设立20

十三.委员会的报告

规则

68.提交给联大的报告20

69.其他报告20

第二部分委员会的职能

十四.根据《公约》第44和第45条提交的报告和资料

规则

70.缔约国提交报告21

71.未提交报告21

72.缔约国出席审查报告的会议21

73.要求提供补充报告或资料21

74.要求提供其他报告或意见22

75.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22

76.其他一般性建议22

77.关于《公约》的一般性评论22

78.转交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或援助或说明有此需要的报告23

十五.一般性讨论

规则

79.一般性讨论23

十六.关于研究的请求

规则

80.研究.23

第三部分解释和修正

十七.解释和修正

规则

81.标题..23

82.修正..24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25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

委员会会议第1条

儿童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应举行必要的会议,以便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下称“《公约》”)有效履行其职能。

常会第2条

1. 委员会通常每年应举行三届常会。

2. 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由委员会在与联合国秘书长(下称“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大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特别会议第3条

1. 委员会特别会议的举行应由委员会决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可与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召开特别会议。主席也应在下列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

应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

应《公约》某一缔约国的要求。

2. 特别会议应尽快召开,其日期应由主席在与秘书长和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大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会议地点第4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另外的会议地点可由委员会在与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合国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规则指定。

通知会议开幕日期第5条

秘书长应将每届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委员。如果是举行常会,此种通知应在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前至少六个星期发出;如果是举行特别会议,应在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前至少三个星期发出。

二.议程

常会临时议程第6条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委员会主席协商拟订,应包括:

委员会在前一届会议上决定列入的任何项目;

委员会主席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委员会委员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公约》缔约国提议列入的任何项目;

秘书长提议列入的与秘书长根据《公约》或本议事规则所担负的职能有关的任何项目。

特别会议临时议程第7条

委员会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应只包括提议该届特别会议审议的项目。

通过议程第8条

除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7条的要求选举主席团成员以外,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均应为通过议程。

修改议程第9条

常会期间,委员会可修改议程,并可酌情决定增加、推迟审议或删去某些项目。只有紧急或重要的项目才可增列到议程上。

发送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第10条

秘书长应尽快向委员会委员发送临时议程以及与议程每一个项目有关的基本文件,只要有可能,应连同根据第5条拟定的开会通知同时发送给委员会委员。

三.委员会委员

委员第11条

委员会委员应为按照《公约》第43条选出的18名独立专家。

独立性和公正性第11条之二

委员会委员应按照作为附件列在本议事规则之后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

任期第12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如获重新提名,可连选连任。

任期的开始第13条

第一次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于1991年3月1日开始其任期。此后选举产生的委员的任期自他们所替代的委员的任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

填补临时空缺第14条

1. 如果委员会某一委员死亡或辞职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再能够履行其委员职责,委员会主席应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委员职位出缺。

2. 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都一致认为委员会的某一委员是由于临时缺席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停止履行其职责,委员会主席应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委员职位出缺。

3. 秘书长应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请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从其国民中指派另一名专家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4. 通过这种方式指定的专家的姓名和简历应由秘书长转送给委员会,请它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核可。该专家一经委员会核可,秘书长应将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的姓名通知《公约》各缔约国。

5. 除由于某一委员死亡或确实失去能力而出现空缺的情况以外,秘书长唯有在接到有关委员关于其决定不再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能的书面通知以后,才应按照本条第1、第3 和第4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庄严宣誓第15条

委员会每一委员在就职时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庄严宣誓如下:

“我庄严宣誓,作为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委员,我将正直、忠实、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和行使我的权力,并遵守委员会通过的人权条约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四.主席团

主席团第16条

1. 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组成。

2. 主席团由主席领导。所有主席团成员拥有相同的权利。

3. 主席团向委员会通报正在审议的事项及其结果。

主席团成员第17条

1. 委员会应从其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

2. 为确保主席团成员中公平的地域分配,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原则上必须代表不同的地理区域和委员会三种不同的工作语文。

资格第18条

所有委员都有资格竞选主席团的所有职位,但不能同时担任多个职位。

选举第19条

1. 应每两年(奇数年)一次,于5月/6月会议开幕之际,在委员会一次正式会议期间的非公开会议上举行选举。

2. 主席的选举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委员会中最资深(最年长)的委员主持。主席团其他成员的选举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当选的主席主持。

3. 选举的法定人数是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如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将推迟至同一届会议期间内另一日举行,该日期向所有委员宣布。在进行选举的下一次会议上,简单多数即构成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法定人数。

4. 如因任何原因推迟选举,即将卸任的主席若有可能,将主持委员会;若无可能,经即将卸任的各位副主席内部协商之后,其中一人将代行主席职责。

5. 选举会议结束之际,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发布公报,供各国、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新闻媒体和公众使用。

选举办法第20条

1. 委员会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 主持选举的主席将拟定候选人名单。

3. 主席团成员通过表决的简单多数选出。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

只有一个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第21条

1. 只需选举一名主席团成员且第一次投票中没有任何一名候选人获得所要求的多数票时,应进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应仅限于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

2. 如果第二次投票没有结果,则应举行第三次投票,并且可对任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投票。如果第三次投票仍没有结果,则下一次投票应仅限于在第三次投票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以此类推,无限制投票和限制投票交替进行,直至选出一名委员为止。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待选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第22条

1. 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一次选举填补两个或两个以上待选职位时,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所要求的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

2. 如果获得此种多数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有待选出的人或委员的人数,则应再举行投票,以填补剩余的职位。投票应仅限于在前一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几位候选人,其人数不应超过剩余待填补的职位数目的两倍。但在第三次没有结果的投票之后,即可投给任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如果三次此种无限制投票均无结果,下面三次投票应仅限于在第三次无限制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几位候选人,其人数不得超过剩余待填补的职位数目的两倍;再下面三次投票应为无限制投票,以此类推,直至所有职位均被填补为止。

任期第23条

1.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2. 他们可连选连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只能连任一次。

3. 但若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则不得继续任职。

主席在委员会中的地位第24条

1. 主席应履行《公约》、本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授予主席的各项职能。

2. 主席在行使其职能时,应始终处于委员会权力之下。

代理主席第25条

如果主席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一部分,则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如果没有指定,经各位副主席内部协商之后,其中一人将代行主席职责。

代理主席的权力和职责第26条

代行主席之职的副主席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委员会分两组开展工作第27条

1. 委员会分两组开展工作时,主席担任其中一组的主席,四名副主席中的一人担任另一组的主席。

2. 主席将与主席团协商后指定担任第二组主席的副主席人选。

更换主席团成员第28条

如果有任何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停止履行或宣布不能继续履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职能,应在遵守选举规则的情况下另选一名主席团成员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五.秘书处

秘书长的职责第29条

1. 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会可能根据第67条设立的附属机构的秘书处应由秘书长提供。

2. 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而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发言第30条

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出席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在遵守第46条的前提下,秘书长或其代表可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发言。

会议事务第31条

秘书长应负责为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使委员了解情况第32条

秘书长应负责使委员会委员及时了解可能提请委员会审议的任何问题或可能与委员会有关的任何其他动态。

提案所涉经费问题第33条

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通过任何涉及经费问题的提案之前,秘书长应尽早编制并向其委员分发有关提案所涉费用的概算。主席有责任提请各委员注意这一概算,并请他们在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审议提案时对概算进行讨论。

六.语文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第34条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正式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正式语文的口译第35条

以任何正式语文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他正式语文。

非正式语文的口译第36条

以正式语文以外的语文在委员会发言的任何发言者应自行提供将所用语文译为一种工作语文和将该工作语文译为所用语文的口译。秘书处口译人员应根据最先译出的工作语文,将发言译成其他正式语文。

记录所用的语文第37条

关于简要记录所用的语文,适用第42条。

决定和正式文件所用的语文第38条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应以委员会的各种正式语文提供。委员会所有正式文件应以各种工作语文发布,其中任何文件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以其他正式语文发布。

七.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第39条

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就非公开会议发布公报第40条

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可通过秘书长发布公报,供新闻媒体和公众使用。

参加会议第41条

1.依照《公约》第45条(a)项,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出席对《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的代表在受到委员会邀请时可参加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非公开会议。

2.本条第1 款未包括的其他有关主管机构的代表在受到委员会邀请时可参加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公开会议或非公开会议。

八.记录

简要记录的更正第42条

1.作为惯例,公开会议将被录音并上传至互联网。若因技术原因无法录音,或者应委员会某一委员或任何其他与会者的明确要求,将发布书面简要记录。关于非公开会议,应只保留决定纪要,除非委员会某一委员或任何其他与会者明确要求提供简要记录。

2. 如果要作简要记录,将以工作语文撰写。所有与会者可在收到简要记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发布简要记录所用的语文向秘书处提出更正。对简要记录的各项更正应合并为单一的更正文件,在该届会议结束之际发布。对此种更正的任何不同意见应由委员会主席予以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则由委员会通过作出决定予以处理。

简要记录的分发第43条

1.在会议期间以及会议之后,公开会议的录音应向公众开放。如果作书面简要记录,简要记录应普遍分发。

2.非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应向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者分发。此种简要记录也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按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其他人员提供。

九.委员会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

正式文件的分发第44条

1.在不影响第43条的规定和遵守本条第2和第3款的前提下,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报告、决定和所有其他正式文件应为普遍分发的文件,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2.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联合国其他机构以及有关机构按照《公约》第45条(a)项和本规则第74条向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和资料应由秘书处向委员会所有委员分发,如经委员会决定,也可向附属机构的成员、有关缔约国以及其他与会者分发。此种报告和资料通常应以提交时所用的语文向委员会提供,除非委员会或主席另有决定。

3.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和本规则第70和第73条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应为普遍分发的文件。

十.会议的掌握

法定人数第45条

委员会的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主席的权力第46条

l.除行使《公约》、本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以及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授予主席的各项权力之外,主席还应宣布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主持讨论,确保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授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

2.主席在遵守本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应掌控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并维持会议秩序。

3.在讨论一个项目的过程中,主席可向委员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位发言者就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和停止发言报名。

4.主席应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5.主席还可提议暂停或结束辩论、休会或暂停会议。辩论应限于委员会审议的问题,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其遵守规则。

程序问题第47条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按照本议事规则立即对这一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对主席裁决提出的任何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否决,否则将继续有效。委员在提出程序问题时不得谈论所讨论问题的实质内容。

发言时间限制第48条

委员会可限制每一位发言者就任何问题进行发言的时间。当辩论时间有限而某一发言者超过为之分配的时间时,主席应立即敦促其遵守规则。

发言者名单第49条

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宣布发言者名单,并可经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发言报名停止。但是,如果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停止之后某一发言者所作的发言使得他人有必要作出答复,主席可授予任何发言者以答辩权。当对某一项目进行的辩论因没有其他发言者而停止时,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此种结束与委员会同意的结束具有同等效力。

暂停会议或休会第50条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提出动议,要求暂停会议或休会。不允许对此种动议进行讨论,应立即付诸表决。

暂停辩论第51条

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委员可提出动议,要求暂停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提出这一动议之后,还可以有一人发言表示赞成,一人发言表示反对,在此之后应立即将动议付诸表决。

结束辩论第52条

不论是否有任何其他委员或代表表示希望发言,委员可随时提出动议,要求结束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只能允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发言者就结束辩论问题进行发言,在此之后应立即将这一动议付诸表决。

动议的顺序第53条

在遵守第47条的前提下,下列动议应按下述顺序优先于提交会议的所有其他建议或动议:

暂停会议;

休会;

暂停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

结束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

提交提案第54条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委员的实质性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如果有任何委员要求审议,审议应推迟到第二天的下一次会议上进行。

关于权限的决定第55条

在遵守第53条的前提下,如果有委员提出动议,要求就委员会是否有权通过它所收到的一项提案的问题作出决定,则应在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之前,立即将此项动议付诸表决。

撤回动议第56条

在对一项动议没有作出修正的条件下,提出动议的委员可在进行表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动议。已经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委员再次提出。

提案的重新审议第57条

一项提案被通过或否决之后,在同一届会议上不得重新审议,除非委员会以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重新审议。只能允许两名赞成重新审议的委员和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委员就要求重新审议的动议进行发言,在此之后应立即将此项动议付诸表决。

十一.表决

表决权第58条

委员会每一委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通过决定第59条

除《公约》和本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作出。

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第60条

在就选举以外的问题进行的表决中,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提案应视为被否决。

表决办法第61条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且在遵守第14和第20条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实行举手表决。在有任何委员要求的情况下也可实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委员开始,按委员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

唱名表决第62条

参加任何唱名表决的每一位委员的投票情况应载入记录。

表决守则和对投票的解释第63条

表决开始后不得打断,除非某一委员希望就与实际进行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发言。在表决开始之前或表决完成之后,主席可允许委员作简短发言,但发言仅能解释他们的投票情况。

提案分部分表决第64条

如果某一委员要求将提案分为若干部分,则该提案各部分应分别进行表决。提案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果一项提案的所有执行部分均被否决,该提案即被视为整个被否决。

修正案的表决顺序第65条

1.对某项提案提出一项修正案时,应首先对该修正案进行表决。对某项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时,委员会应首先对实质内容距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付诸表决为止。如一项或多项修正案被通过,经修正的提案随后应付诸表决。

2.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被视为该提案的修正案。

提案的表决顺序第66条

1.如果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提案与同一问题有关,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应按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表决。

2.在每次对一项提案进行表决之后,委员会可决定是否要对下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3.但是,任何要求不要就这些提案的实质内容作出决定的动议应被视为先决问题,应在这些提案付诸表决之前先付诸表决。

十二.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的设立第67条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的规定,并在只要适用本规则第33条便应遵守的前提下,设立它认为必要的小组委员会和其他特设附属机构,并规定其组成和职权。

2.每一附属机构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团成员并可通过自已的议事规则。在未能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应比照适用本议事规则。

十三.委员会的报告

提交给联大的报告第68条

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联大提交一次关于其根据《公约》开展的活动的报告,还可提交它认为适当的其他报告。

其他报告第69条

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可发布介绍其活动情况的其他报告,供普遍分发。委员会还可发布重点介绍儿童权利领域具体问题的报告,供普遍分发。

第二部分委员会的职能

十四.根据《公约》第44 和第45条提交的报告和资料

缔约国提交报告第70条

1.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44条通过秘书长提交报告。

2.缔约国应在《公约》对相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提交此种报告并在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后续报告,还应提交委员会在两次提交报告的间隔期内可能要求提交的补充报告或资料。

3.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向缔约国说明它们应根据本条第1和第2 款向委员会提供的报告或资料的形式和内容。

未提交报告第71条

1.秘书长应在每届会议上将没有根据《公约》第44条和本议事规则第70条提交报告或补充资料的所有情况通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致函有关缔约国,提醒其提交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应本着在有关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开展对话的精神作出任何其他努力。

2.在发送本条第1款所提到的提醒函及作出其他努力之后,如果有关缔约国仍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委员会应酌情审议上述情况,并应在其提交给联大的报告中提及此事。

缔约国出席审查报告的会议第72条

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尽快把拟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查的会议的开幕日期、会期和地点通知各有关缔约国。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应邀请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也可告知委员会决定向其索要进一步资料的缔约国,该国可授权其代表出席某一指定会议。这位代表应能回答委员会可能向其提出的问题,并能就其所代表的国家已经提交的报告发言,也可提交来自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补充资料。

要求提供补充报告或资料第73条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所载资料不足,委员会可要求该国提供补充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可同时说明提供补充报告或资料的期限。

要求提供其他报告或意见第74条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第45条(a)项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各领域的实施情况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2.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第45条(a)项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构就《公约》在属于它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3.委员会可酌情说明应向委员会提供此种报告或意见的期限。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第75条

1.在审议了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a)项收到的缔约国每一份报告和另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告、资料或意见之后,委员会可就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提出它认为适当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

2.委员会应通过秘书长将其决定提出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转交给有关缔约国征求评论。委员会可视需要说明缔约国提出评论的期限。

3.委员会应将其提出的提议和一般性建议连同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评论列入其提交给联大的报告中。

其他一般性建议第76条

1.委员会可根据依《公约》第44和第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其他一般性建议。

2.委员会应将其提出的此种其他一般性建议连同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评论列入其提交给联大的报告中。

关于《公约》的一般性评论第77条

1.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的各项条款和规定拟定一般性评论,以期促进《公约》的进一步实施并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2.委员会应将此种一般性评论列入其提交给联大的报告中。

转交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或援助或说明有此需要的报告第78条

1.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或援助或说明有此需要的报告和资料。

2.根据本条第1款从缔约国收到的报告和资料应连同委员会可能就这些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提议一并转交。

十五.一般性讨论

一般性讨论第79条

为促进更深刻地理解《公约》的内容和含义,委员会可将其常会期间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专门用于就《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有关问题开展一般性讨论。

十六.关于研究的请求

研究第80条

1.按照《公约》第45条(c)项的规定,委员会可建议联大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2.委员会还可邀请其他机构就与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提交研究报告。

第三部分解释和修正

十七.解释和修正

标题第81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修正第82条

本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委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可由委员会在不影响《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作出决定予以修正。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一.序言

确认人权条约在确保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主席们在2012年6月于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上表达的说明和加强条约机构在这方面规定的共同意愿,

回顾秘书长申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是全球捍卫人权斗争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而这些机构位于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核心,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报告(A/66/860),该报告是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协商的成果,其中强调指出,条约机构有权决定它们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和保障它们各自条约所规定的独立性,

赞赏地注意到大会也承认了每一个人权条约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重要、宝贵和独特的作用及贡献,

回顾每个条约机构在通过自己议事规则方面的权利和法定权限,

1. 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们在其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根据他们在2011年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决定并在与各自委员会协商之后,讨论和认可了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强烈建议各条约机构从速通过该准则,包括以适当方式列入其议事规则。

二.一般原则

2.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他们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至关重要,并要求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条约机构成员不仅应当独立和公正,而且还应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如此。

3. 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和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的挑战可能产生于诸多因素,例如成员的国籍、居住地、当前和过去雇佣关系、某组织会籍或隶属关系、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此外,利益冲突还可能产生于某成员国籍国或居住国的利益关系。因此,条约机构成员不得由于下列因素被视为有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残疾、肤色、血统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歧视依据。

4. 条约机构成员在相关条约下庄严宣誓时承诺遵守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5. 独立性原则要求各成员在任职期间除有关条约规定之外不可被罢免。他们不得接受其国籍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其机构的任何指导或影响或屈从其压力,而且他们不得就其职责的履行寻求或接受任何人的指示。因此,各成员只对自己的良知和相关条约机构负责,而不对他们的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负责。

6. 考虑到在每个条约机构中只有数目有限的缔约国的国民担任成员,因此重要的是,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某个国民当选不应导致或被认为会导致该成员为其国民的国家获得更优惠待遇。在这方面,拥有多重国籍的成员应主动向相关条约机构主席和秘书处通报这一情况。拥有多重国籍的成员不得参加对与其任何国籍国有关的报告或个人申诉的审议,也不得参加与其任何国籍国有关的访问或调查。

7. 所有成员都应避免在其条约机构工作方面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或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会导致对一些国家有偏见的行动。特别是,各成员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给人以对自己国家或对任何特定国家比对其他国家更加优惠或更不优惠的印象的行动。

三.一般原则的适用

A.参加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和其他与报告有关的程序

8. 如果一名成员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同某个缔约国有利益冲突,则该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或影响条约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对该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同一原则也适用于本准则未专门提及的条约机构任何其他程序,例如后续行动、预警或紧急行动。

9. 在与某个缔约国存在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时,一名成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或影响条约机构对话、讨论或任何其他公开会议的准备、过程或结果,但可作为观察员出席;

不得出席自己所属条约机构以单一国家为重点与联合国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其他实体或合作伙伴的非公开协商、通报或会议。不过,该成员可收到相关文件;

不得出席自己所属条约机构为准备、起草、讨论和通过结论性意见或任何其他有关的条约机构文件等目的而举行的讨论、审议或任何其他非公开会议。

B.参加对来文的审议

10. 如果存在以下因素,则一名成员不得参加、出席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一份来文的审议,无论是在可受理性阶段还是在案情实质阶段:

该成员系行为受到来文指责的国家的国民,或在该案中有任何个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冲突,或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

该成员以其所属条约机构成员以外的任何其他身份参与作出了对来文所述案件的任何决定。

C.参加国别访问和调查

11. 如果存在任何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则一名成员不得参加国别访问或调查的准备或实施或其后续行动,也不得参加对随后报告的审议。

D.与各国的关系

12.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会受到他们与国家行政部门隶属关系的政治性质的影响。因此,条约机构成员应避免与相关条约所规定的独立专家的义务和责任不符或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不符的职能或活动。

13. 条约机构成员在就他们所任职的条约机构的报告程序或有可能由他们所属条约机构审议的任何其他事项担任任何国家的咨询人或顾问时,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没有、而且在一个合理观察者看来也没有利益冲突。

E.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局面的其他情况

14. 个人如果在任何组织或实体中拥有或担任决策职位并可能由此引发与条约机构成员任务规定所固有的责任的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则在需要时不得从事与人们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感知似不易调和的任何职能或活动。这种组织或实体可包括私营公司或实体、民间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与国家有关的组织。

F.参加其他人权活动

15. 当条约机构成员参加政府间组织的专题小组讨论会、培训课程和研讨会等其他人权活动时,除非条约机构对其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们应说明他们所表达的看法完全为个人看法,而不是相关条约机构的观点。这同样适用于各国、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主办的会议。

G.问责

16. 遵守上述准则首先是每个条约机构成员的个人责任及良知。某个成员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认为自己正面临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就应立即告知有关条约机构的主席。此外,在必要时,相关条约机构主席有责任根据情况需要提醒个别成员注意本准则内容。总之,相关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应采取被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保障其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