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998 年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百分比

1992

1994

1996

1998

大臣

21

29

29

28

国务秘书

27

42

42

28

下院议员

29

33

33

36

上院议员

25

25

23

24

欧洲议会议员

28

32

31

29

地方议会议员

22

22

22

23

省议会议员

30

29

31

28

省执委会委员

25

25

19

21

王后特派员

8

8

8

8

市长

9

13

15

17

资料来源: 1999 年政治和公共生活进展报告。 17

公共生活

新咨询系统中解放问题专门知识临时委员会在其临时报告和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12 月的行动计划中得出如下结论:从整体上讲使男女在战略性咨询机构中得到平等代表的工作进展顺利。委员会认为这方面的进步可以归因于法定的职权范围和政治层面的密切监测。 18

截止 12 月 31 日对外咨询机构成员

机构数

合计

妇女所占百分比

总务

1

8

2

10

20.0

外交事务

3

35

7

42

16.7

内政和王国关系

3

15

11

26

42.3

经济事务

2

18

1

19

5.3

司法

3

20

2

22

9.1

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

2

15

6

21

26.6

教育、文化和科学

3

33

23

56

41.1

运输、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

1

7

4

11

36.4

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

1

10

7

17

41.2

卫生、福利和体育

3

152

23

175

13.1

合计

22

313

86

399

21.6

下表列示 1998 年底男女大使、常驻代表和总领事的人数。外交部派驻海外的妇女有 496 人,占驻外岗位总数的 38% 。在海外任命的当地工作人员中有 828 人( 52% )是妇女。

1999 年,外交部要求 Van Doome-huiskes 咨询公司开展一项调查并报告外交部雇佣的男女员工的职业发展情况。根据调查结果, 12 级和 12 级以上的妇女人数自 1986 年来增加了 4 倍。在每一薪金档次内获得晋升的妇女所占比例与相关级别的妇女人数成正比。报告得出结论说,妇女的晋升比例不低于男子。外交部相信妇女占有与其相称的比例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截止 1998 年 12 月 31 日荷兰驻外使团负责人

负责人

合计

妇女所占百分比

大使馆

92

11

103

10.7

常驻代表团

14

0

14

0.0

总领事馆

30

0

30

0.0

合计

136

11

147

7.5

在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高级职位中的妇女人数依然让人感到十分失望。

截止 1998 年 12 月 31 日公职部门中的高级职位

合计

妇女所占百分比

中央: 1

秘书长

13

0

13

0.0

副秘书长

12

3

15

20.0

司长

35

4

39

10.3

副司长

30

0

30

0.0

注册官

12

0

12

0.0

市: 2

市秘书

481

25

506

4.0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秘书

59

1

60

1.7

1 )妇女副秘书长隶属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运输、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以及内政和王国关系部。

2 ) 38 个职位空缺

下文第二级说明因本进展报告而接触的各个部的人事政策。曾就各部的人事政策以及女职员进出和晋升方面的问题询问过它们。

1b. 立法措施

修改选举法

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政策文件,概述了对选举制度的各种可能的修改意见(下院议事录 1999-2000 , 26957 )。工作范围之一是不应以任何不利于参加选举的妇女或少数群体成员的方式修改选举制度。建议的修改意见正基于这一考虑并根据一项解放影响评估进行审议。

为负有家庭义务的从政人员提供必要条件

– 为从政治人员提供实用的设施

政府最近决定为地方和各省从政人员提供诸如儿童保育等特别设施。它还打算,就担任政治职务的妇女享受孕期和产期休假提出建议。

第二级:走向多样性

政治生活

2000 年春季,政府召开了一次专家会议,讨论多样性和政治更新问题。目的之一是交流有关文化变革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各个领域的多样性政策。与会者有各政党代表和其他关键人物、专家以及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代表。

会议敦促政府继续提出多样性、文化变革和各个代表大会中妇女人数问题。各政党也应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政策评价

目前的政策依据的是 1996 年政府有关从事政治和公共行政的妇女的政策文件,文件确定了到 2002 年年底的政策措施和目标。将在 2001 年对执行这些政策措施的情况作出评价,主要是为了明确其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搞清采用何种手段最为有效。政府将对评价进行研究,随后决定如何行动。

2002 年选举

为了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遴选过程(该过程最终确定谁将被选入市议会),荷兰在全国性政党的地方分支机构内和地方党派的分支机构内开展了调查。这些调查是由内政和王国关系部以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资助的。

尤其是其中的一项调查,对 300 多个全国性政党的分支机构和地方党派进行了民意测验,揭示了影响妇女进入市议会的某些因素。

· 妇女党员的人数越多,妇女成为可能有候选资格的候选人的比例也就越高;

· 吸收妇女党员相对较慢的政党,妇女成为可能有候选资格的候选人的人数往往较少;

· 妇女更愿意成为设有候选人委员会或遴选委员会和拟有竞选纲领的政党的有候选资格的候选人;

· 与候选人本人接洽会对有候选资格的女候选人的数量产生积极影响。被定为目标的措施似乎作用不大。

2001 年将采取措施使更多的妇女和来自各种背景的人在 2002 年的下院选举和市议会选举中被指定为候选人。有关争取和遴选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的通知将刊登在各政党经常查询的因特网网站上。

扩大黑人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对政治的参与

尽管在 1998 年被选进市议会的少数民族候选人有所增加,但从事政治和公共行政的黑人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依然为数甚少,不成比例。前一时期,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开始为一项培训方案提供有限的经费,以培养这一群体中有志从政的妇女。该方案还用于发掘新的人才。 1998 年选举后,市议会中黑人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人数翻了一番,总共达到 26 人。事实证明该方案深得人心,以致一些申请人被列入了等候者名单。因此,为了将 1999 年和 2002 年之间的参加人数提高到 38 人,并且继续寻求新的人才,目前又增拨了经费。随而该方案建立了一个完全有资格参加以后竞选的妇女积极分子人才库。由参与政治多文化研究所组织的这一方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领域:党派意识形态、职业规划、赋予权力、政治辩论、社会问题分析和求职技能,它包括为期 12 个月关于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教材的课程。最后是开展以少数民族妇女为目标的和为已经活跃在政坛的妇女提供指导的新闻宣传运动。

该方案在妇女中深受欢迎。各政党对此也很热情,始终愿意接纳参加过课程学习的妇女。由于该方案取得了成功,一些民间组织要求多文化研究所开展一些小型项目。这些项目预计将再培训 120 名妇女。

2001 年将为参加这一方案的妇女建立一个职业监测系统。目的是了解她们得到什么样的职位,是否倾向于继续从政,是否被提升到高一级职位,以及得到哪些大臣级职务。

调查

与妇女相比显然男子从政时间往往长一些。 2001 年将开展一次调查,以便弄清妇女退出当地政界的速度快于男子的原因。

公共生活

妇女参与水资源管理的决策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妇女在国家和国际决策机构以及商界的代表少得可怜。在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性决策中,往往忽视了她们作为消费者和小规模生产者的作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因此, 2000 年 3 月在海牙召开的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部长级会议一致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关于“水和性别”的国际小组委员会,为定于 2003 年在日本召开的第三世界水资源管理论坛拟订可行的建议。在这方面,荷兰同意组织一次非正式部长及会议。

冲突形势下的妇女

政府打算推广性别专门知识,增强妇女在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冲突后形势中的作用,特别重视妇女在人道主义及和平使团、国际法院(包括即将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委员会和条约机构中的地位。

各部的人事政策

国防部打算将在武装部队服役的妇女的比例由 7.6% ( 2000 年春季)提高到 2002 年的 8% 。在武装部队中荷兰妇女所占的比例仅次于联合王国( 9.4% ),高于欧洲其他任何一个北约成员国。 1999 年国防部专门出版了一本为到国防部求职的妇女编写的小册子。目的是想到 2010 年把武装部队中的妇女人数增加到 12%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打算通过签订定期合同将职业军事人员中妇女的比例提高到 20% ,希望有尽可能多的妇女长期在军队工作。从采访中得知,许多有孩子的妇女离开军队是因为按照目前的安排,一旦她们的子女满 5 周岁,她们就有可能被派往海外。

外交部确定了吸纳妇女和提升妇女担任高级职务以及减少妇女流失的目标。由一个机会平等和人事政策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就外交部在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1998 年被任命担任低级职务的妇女人数有些下降,被任命担任高级职务的有所增加,而妇女的晋升率高于男子。

经济事务部正设法在一些相对说来属于非传统的媒体(尤其是那些以妇女为对象的媒体)上刊登广告,希望吸纳更多的妇女。同时正在调查妇女不想进入管理层和担任其他高级职务的原因,以便清除她们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在财政部,解放原则构成了人事政策的本质部分,它力争同时吸引男子和妇女。在这里工作的主要好处之一是所有员工都有机会兼顾工作与家庭义务。为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正在试行灵活的工作条件。为促进妇女提升到较高级职位,它专门开设了管理课程,鼓励妇女参与职业定向方案。原则上所有职位都可以由非全日制人员担任,所有人员都可享受儿童保育服务。

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认为,对工作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雇主的行为。一项调查表明,相对来说员工十分重视该部视为“女性”价值的东西,诸如与同事的良好关系,参与和自我发展机会。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在年轻的毕业生中开展了一项训练方案。 1998 年 16 名受训者中有 11 名是女性, 1999 年 5 名全是女性。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作出承诺,将聘用妇女担任原先由男性主导的领域的职位。并且正在努力查明妨碍妇女担任较高职位的问题。

妇女参加咨询和管理委员会

新咨询系统中解放问题专门知识临时委员会为促进妇女在咨询系统的任职征求了所有战略性咨询委员会、各部高级职员和议员们的意见。另外该委员会正在制定确保性别问题在咨询过程中始终得到考虑的结构。

各部还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在咨询委员会中有妇女代表。例如,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资助了几个旨在增加管理委员会中年长妇女人数的项目。为此专门编写了一本教科书,并对有管理经验的年长妇女进行培训,以便激发妇女的积极性,聘请她们担负类似的职责。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目标是增加妇女在文化部门咨询和管理委员会中的人数。妇女往往比男子更具文化倾向。她们读书较多,参加文化活动较多,更可能投入业余的艺术爱好中,艺术学校的学生大多是妇女。然而在与文化有关的决策机构中妇女少得不成比例。最近对阿姆斯特丹的主要文化机构进行的调查表明,在它们的执行委员会中妇女所占比例不超过 20% ,但是在政府主要的文化政策咨询机构文化委员会中妇女占了 42% 。该部还出台了种种举措,让更多的妇女进入管理和咨询委员会。例如,向申请文化政策文件有关条款规定的多年补助金的人了解有关他们的管理层和执行委员会目前的结构情况,听取他们对员工和管理层结构方面的意见。该部还委托制订开展一个项目,培训少数民族成员(其中妇女占很大比例),为他们担任文化部门的管理职位做准备。有关教育咨询委员会中的妇女情况在第七章中叙述。

关于第 14 条的报告将论述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为增加各委员会中的妇女人数所采取的措施。

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妇女

1999 年,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就多样性问题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提出了好些重要建议,目的是推动警察组织工作中的多样性,使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能进入管理职位。这些建议有:

· 应对目前担任今后有可能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和人进行甄别,确定他们对多样性的态度;

· 应鼓励非全日性工作,这尤其将进一步激励妇女为警察部门工作;

· 应鼓励吸纳和提升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在这方面,不必排除超编任命的可能性;

· 应在警区内设定可行的目标。

看来有可能实现的目标是,到 2002 年年底将女警官的比例提高到 25% ,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增加到 4% 。 2000 年已任命了第一位女警长。

1995 年开始执行一项行动计划,目的是增加女消防队员的人数。 1996 年底妇女在消防队中只占 0.7% ,到 1998 年年底,增加到了 2.6% 。 2002 年的目标是 5% 。为实现这一目标将采取以下措施:

· 继续给女消防队员网络提供支持;

· 改进有关职位和空缺方面的宣传,以便吸引更多的妇女;

· 每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监测(人员的进出和晋升);

· 定期公布结果评价。

2000 年将发表一份有关消防部门聘用妇女的政策文件。常常阻碍妇女提出申请或者在她们申请后又将其拒之门外,其原因是这项工作对身体的要求往往比较苛刻。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将进行研究,以确定哪些要求是适当的,并公布基于研究结果的指导方针。

妇女和体育

尽管最近几年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参加体育活动方面妇女仍然少于男子。在技术、行政和仲裁岗位上,这种差距尤其悬殊。鉴于体育运动对身心健康的好处以及对社会内聚力和社会融合的贡献,这种状况被认为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在一份政策文件( Wat sport beweegt )中列出了有关妇女和体育的优先事项。所考虑的战略有:

· 鼓励很少参加体育运动的妇女群体更加积极地参与此项活动

· 培养妇女担任体育运动方面的低级管理职务,为发展荷兰的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 营造一种氛围,让男子和妇女都感到像在家里一样

解放被认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途径。在制订新的项目时将重视营造一种氛围,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已的愿望作出选择,参加运动是为了体闲、自我发展的还是为了比赛。

在今后几年中,对监测项目的研究和创新将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 鼓舞少数民族群体的女孩参与体育运动

· 增加妇女担任体育组织中的低级管理职务的机会

· 打击性骚扰并促进身体和社会方面的复原力

· 有关妇女的陈腐观念以及媒体的影响

这些问题将纳入地方、地区和国家级别的所有项目。例如,志愿劳动政策将包括明确的性别观点。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妇女和体育的行动计划,订出一些措施,扩大行政和管理岗位上妇女的比例。在这方面,该部将出版一本供国家体育组织使用的小册子,参加在赫尔辛基举行的妇女和体育国际会议并组织讨论这一议题的一系列会议,重点主要放在有组织的体育运动上。

为了为有可能制订一项更加严格的政策做准备,现已要求国家体育组织在年度拨款申请中列入有关其成员情况和担任管理职位的男女人数详情的综合信息。其目的在于弄清哪些人担任此类职位,是否需要改变。

保健部门的妇女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正在实施一个项目,以增加担任卫生保健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这意味着一方面要聘用妇女和提升妇女担任高级职务,另一方面要确保她们能留得住。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措施必须针对以下三个目标群体:

· 在保健部门工作或为保健部门工作的绝大多数人必须支持更多的妇女担任高级职务;

· 保健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决策者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创造适当的条件,使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岗位并确保她们能留得住;

· 妇女自身必须愿意担任高级职务;她们必须为取得高级职务并能留得住作出一切必要的努力。

该项目纳入了 1999 年雇主和工会之间的雇佣协议(保健部门雇佣协议以及福利和青年机构雇佣协议)。因此该项目的运行时间为 2000 年至 2004 年。另外将根据对目标群体进一步的详细分析以及实现上述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在行动计划中制定一项战略。行动计划还将确定具体的行动要点和活动。最后将对该项目作出评价,结果将在该部年度报告和 1999-2002 年福利政策文件的评价中公布。

第三级:文化变革战略

各部人事政策

抵制陈腐观念的措施不必太过激进。开展一场得当的运动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例如,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在刊登的招聘广告中采用确实就职于该部、从事充分展示其形象的工作的妇女的照片。本部的员工杂志和供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工作人员阅读的内部周刊刊登由男女员工撰写的有关个人情况的文章,诸如他们的雄心壮志,他们为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所作的努力等。该部还鼓励大家与陈腐观念作斗争。 1999 年 11 月,一个妇女和决策工作组(雇主、员工、部)出版了一本供学校、雇主组织和工会使用的小册子,小册子就如何聘用、遴选和任命妇女担任行政职务、学校董事会成员以及集体谈判机构成员提供了种种意见。

运输、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正按照同样的方针修改聘用空缺岗位员工的广告,希望吸引更多的妇女。尽管他们策划的形象依然是职业性的,但也采用了更多的妇女照片。卫生、福利和体育部选择了与司法部同样的做法。

作为一种政策,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更乐意让妇女担任负责与部外联系的能使妇女充分展示其形象的职务。

荷兰广播公司性别形象部

广播电视策划的一些男女形象往往是定型的陈旧形象。人们咨询的专家通常是男性,而妇女往往扮演受害者角色或者问题中人。媒体通常很难改变这些按性别分类的模式。新闻工作者采访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往往选择男人来作为他们的发言人或专家。另一方面,妇女往往不愿意炫耀她们的能力。荷兰广播公司性别形象部的目标之一是根除陈旧的定型观念。该机构从 1991 年开始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以及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出资,但在 2000 年 1 月成了荷兰广播公司机构中的一部分。在 1999-2002 年全国公共广播系统节目安排中,董事会尽力促使男女和少数民族在节目安排中能得到平等的代表。代表所有公共广播协会的性别形象工作组同节目负责人和制作人建立了联络关系。在国际上,性别形象部被认为是这一领域的带头人。它们的项目包括 INDEX 2000 和性别形象筛选(见下文)。

INDEX 2000 是每年出版的一本指南,列出 230 位方方面面的妇女专家,包括经济和管理、体育、和平与安全、信息技术、教育、艺术、城市和空间规划、能源、环境和农业、国际关系、保健、文化和宗教等领域。指南是新闻工作者不可缺少的助手。今年的指南列出的名字要比 1999 年多一倍。

性别形象筛选是欧洲广播协会培训部门的声像“工具包”。它分析设计和理解形象的方法,提供可替代根深蒂固的陈腐观念的选择方案。荷兰广播公司与芬兰、挪威、瑞典和德国广播公司合作制作了该套节目。

妇女和发展政策

外交部在评估发展项目赠款申请时考虑的因素之一是这些项目是否旨在推动妇女参与。这是给予赠款的一般条件之一,它同样适用于妇女基金会的赠款。

一般条件

为了将妇女和发展政策付诸实施,过去几年制定了各种机制和培训方案。为使“外交部工作人员”在这个问题上跟上形势的发展,专门举办了研讨会,并且用部门性文件作为领事馆和大使馆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和专家们实施项目或执行短期任务时的背景材料。

在“差异世界”这份政策文件中,发展合作部大臣确立了援助妇女的目标。每个项目必须满足以下 4 个标准:

· 受援国的妇女,理想的是目标群体的成员,必须参与项目的确定和制订;项目文件应该说明她们所起的作用;

· 属于目标群体的妇女必须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

· 项目文件必须明确指出妨碍妇女参与的任何障碍,并说明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 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妇女和发展”领域的专家参与,以确保妇女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应该说明将在这方面采取什么办法。

1992 年采用了发展筛选测验,以便一开始就评估一项项目建议是否把荷兰政策的三个主要目标列为对象:减贫、妇女自主权和环境保护。“妇女和发展”作为筛选测验中的一个因素,涉及到与以下两个方面相关的一些问题:属于目标群体的妇女的参与(称为发展援助委员会 / 妇女参与发展标准)以及对妇女自主权 11 个方面的干预预计产生的影响。

在后一阶段引入了“性别评估研究”,因为填写发展筛选测验表的申请人往往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未能充分回答他们的项目预计会对妇女自主权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在制定新的项目时,将用“性别评估研究”来收集有关未来的项目领域中男女情况的信息。为了给妇女提供可能的最佳机遇和机会,或许需要视结果对项目加以修订。

筛选测验提高了对需要妇女参与项目准备和实施的认识,并且提出了如何让她们参与的新方法。

1998 年发表的题为《妇女和发展, 1985-1996 年荷兰发展合作中的政策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断然肯定了妇女与发展政策给发展中国家妇女带来的结果。

妇女基金

促进妇女参与是荷兰妇女和发展政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让妇女在发展合作中扮演一个公平的角色 —— 作为发展活动的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受益者。这一方面将通过纳入主流的方式(消除妨碍妇女加入发展合作政策主流的障碍)来实现,另一方面将通过加强妇女组织(赋予权力)来实现。鼓励妇女确定反映她们具体需要、利益和才能从而影响和改造主流的优先事项。

为了采取进一步行动,经议会批准从《北京行动纲要》中选择了 7 个主题:将性别观点纳入宏观政策和宏观规划之中;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参与公共行政和政治决策;减贫和改善获得服务的状况;妇女和冲突管理;处理对妇女的暴力;生殖权和健康。

目前正在每一个政策领域中确定有助于有效执行政策的机制。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对它们加以改变,以适应当地的条件,可以用它们来支持地方妇女运动和其他领域中的创新活动和能力建设活动。妇女基金将用于这些活动,其年预算为 4 500 万盾。

穆斯林妇女和发展

去年,妇女和发展处启动了由移民群体的妇女和妇女难民积极参与的穆斯林妇女和发展方案。该方案由一些在 6 个伊斯兰受援国开展的面向行动的联合(北 - 南)实地研究项目组成。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这些国家的妇女为实现解放尤其是受教育权和生殖保健权所作的斗争,以及他们所作的努力是否以伊斯兰规范和价值观为基础。考虑到对伊斯兰的关心和有关伊斯兰的知识是该方案的核心,因此此项研究交由荷兰和项目所在地国的青年穆斯林妇女进行。

部分研究工作正在荷兰进行,因此重点放在本国更广泛的穆斯林妇女群体上。青年穆斯林妇女亲自参与该方案,这有利于发展合作中的对话,有助于实现文化多样性。

第六章第9条:国籍权和外国人法

第一级:目前状况和立法措施

1a. 目前状况

1993 年 5 月 29 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公约》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在荷兰正式生效。自上次报告以来荷兰据此对国籍法进行了修订。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之前,如果是荷兰国民收养的儿童,他可以自动取得荷兰国籍,只要收养地点是在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或阿鲁巴。自此日起,根据上述公约规定,荷兰国民在海外收养的儿童将同样自动享有荷兰国籍权。

1b. 立法措施

管理国籍的立法

修改国籍法的法案目前已提交议会。然而,提议的修正案中没有一个与联合国《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

对《外国人法》的一般审议

建议对《外国人法》作一般审议的法案已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提交议会。新立法一旦在议会获得通过并在完成必要的实施准备之后,可能于 2001 年开始生效。

主要的修改与避难程序有关:

· 法案建议实行新的居住许可证制度。将发给固定期限的居住许可证, 3 年后可以更换为无限期有效的居住许可证。

· 将废除向政府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可以不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上诉。采取这类诉讼程序后暂时不得驱逐寻求避难者。

· 采取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规定。

· 对避难申请的裁决将会产生多种不言而喻的结果。如果申请遭到拒绝,寻求避难者将自动丧失使用住宿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可以依据法律驱逐有关人员。

· 原先规定的必须在 6 个月内作出裁决的期限在某些条件中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或某些外国人的类别加以延长。

像目前的《外国人法》一样,法案规定可以出于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性质原因以国际义务为由,或者以他们的存在有利于荷兰的重大利益为由,允许外国人在荷兰居住。提议的修改的目的在于减少避难案件的数量。

尽管法案中没有专门针对妇女的条款,但以下方面与此有关:

· 法案第 8 条规定考虑提供 有关贩卖人口信息的外国人可以在荷兰逗留一段时间,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 19 这是合法居住的新依据。实际上,它主要与贩卖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有关。

· 法案规定了取得居住许可证的一般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不论是外国人还是他打算与之住在一起的人都必须具有足够的生存手段。这一要求将列入二级立法中。

《新移民融入法》

Dutch Wet inburgering nieuwkomers ( WIN )在上次报告中误译为《新移民同化法》,因此对于该法的目的不幸造成了误导。

《新移民融入法》于 1998 年 9 月 30 日在荷兰开始生效。它的宗旨是通过推行融入计划使新移民更加独立。它要求地方当局对居住在它们市内的每一位新移民作出评估,必要时拟定一项包括荷兰语课程、咨询和学习当地社会风俗习惯的单个方案。然后可以让新移民学习后续课程或者接受寻求工作的帮助。

该法是根据接待新移民的经验制订的,详细阐述了 1996 年作出的规定,当时曾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融入合同。鉴于不断有移民到来以及融入政策和计划也取得了成功,于是决定通过让新移民和市政当局二者都承担法定义务来加强这一政策。

该法已经证明了自身的价值,它是确保所有新移民尤其是妇女有能力在荷兰社会独立活动的一种手段。有子女的妇女可享受儿童日托服务以及《社会保障补充法》条款规定的种种好处,或者政府专门为此拨给各市的特别经费。

第二级走向多样性

避难程序中的妇女状况

第二次报告包含了有关避难程序中妇女状况的研究结果,这项研究是研究和文献中心于 1998 年完成的。主要结论是,平均而言妇女被荷兰接纳的机会与男子完全相等。事实上,在 1990 和 1992 年间,荷兰接纳的妇女要多于男子,尽管没有明确的理由可以解释这种差异。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妇女们特有的寻求避难的理由,或者许多妇女所列举的理由,影响到她们被接纳的机会。此项研究没有对司法部给予移民归化局的指示所造成的影响作出评估,这些指示包括有关“包括两性在内的”面审的指导方针和决定。指示只是到 1997 年底才开始生效,将对它们单独进行评价。

受扶养人居住权

1997 年 12 月在《外国人法》实施指南中宣布了新的接纳标准,涉及的是受到伴侣性虐待或其他虐待并且为此结束了婚姻或关系的申请人。 20 在此之后, Clara Wichmann 研究所展开了一项研究。这项研究得到司法部共同出资,审查了在同意或拒绝要求继续居住的申请方面所遵循的政策。为弄清评估申请中的决定性因素,专门审查了 90 份材料。

一项统计分析显示,对在离婚后或伴侣死亡后申请继续居住的妇女,绝大多数( 79% )都发给了居住许可证。 3 年内离开其伴侣的妇女中有 72% , 3 年后离开的妇女中有 89.5% ,最终都得到了居住许可证。至于用尽了所有法律补救方法的妇女申请人中,有子女的妇女中有 83% ,无子女的妇女中有 68.5% ,最终都得到了许可证。有受虐待记录的妇女当中有 86% ,无此类记录的妇女当中有 72% ,都发给了许可证。

从研究中得出如下结论:导致对居住申请作出第一次正式裁定(一审裁定)的程序需要加以改进。建议进行更加全面的调查,应对所有申请人进行面审,并根据“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性质的原因”这一准则对申请作出更加认真的评估。还建议应该为那些因受到虐待而离开其伴侣的妇女安排住房和给予居住许可。附属于发给亲属的许可证的居住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1999 年 11 月,司法部组织了一次专家会议,讨论受扶养人居住权问题。与会的有几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包括 Clara Wichmann 研究所、移民妇女独立居住权游说组织、 E-Quality 、论坛和 Lawine 基金会。会议讨论了上文提到的 Clara Wichmann 研究所的研究结果以及社会和文化规划局在 1998 所作的研究,分析了有偿就业中的少数民族妇女的背景。此项研究在这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取得独立居住权 21 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必须在 12 个月内找到工作,其收入至少要相当于《社会援助法》中对单身或单亲家庭规定的标准。因此,给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就业机会是这方面的重要因素。

负责司法的国务秘书根据会议的意见和上述研究的结果,建议对外国人法中的妇女法律地位进行一些修改。这些建议不光集中在有关个人独立性的现行政策上。在有关申请继续居住的政策中将应用以下原则:

· 其婚姻或关系持续 3 年以上的申请人将被允许继续留在荷兰,只要他们的存在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申请人必须因婚姻或伙伴关系而在荷兰居住满 3 年。这一变化使现行政策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允许申请人可以因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原因或者在申请人的工作收入至少等于《社会援助法》给家庭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继续居住。

· 其婚姻或伙伴关系持续时间不到 3 年的申请人只有具有综合的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原因才能继续留在荷兰。 22 国务秘书拒绝了专家们的建议,专家们建议只要有单一的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原因就应该予以接纳。他认为“不得不接受的人道主义原因”始终应该包含综合的因素,因为政策的执行会由于这些因素而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 因她或他的伴侣死亡而导致婚姻或伙伴关系结束的申请人,不管其关系维持了多长时间均可留在荷兰。此类情况是令人痛心的,是人力无法控制的,因此可以批准他们继续在荷兰居住。

· 对于婚姻或关系持续时间不到 3 年的申请人,其申请程序将加以改进。

妇女联络官

1999 年 12 月,妇女联络官所占比例已由第二次报告时的 39% 上升至 47% 。联络官负责询问外国人他们寻求在荷兰避难的原因。

第七章第10条: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第一级:目前状况和立法措施

1a. 目前状况

对 5 岁至 16 岁的所有儿童实行全日制义务教育。根据其收入情况,有子女在中学学习或接受高中职业教育的家长有权获得助学补贴,如果子女是 16 岁以上的青少年,则被退还为他们所缴学费。 18 岁和 18 岁以上仍在中学学习的青年,不管家庭收入如何,父母是否接受了学费或助学补贴方面的帮助,本人均可享受基本补贴。高校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均可申请资金援助,职业高中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金,年满 18 岁者可以申请学生旅行卡。所有学生都可以申请资金援助,直到 30 岁。只有高校学生在年过 30 后才可以享受 4 年期贷款。

如在上一次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管理各类教育部门的法律规定中,不存在任何妨碍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和在任何一个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中获得资格证书的正式障碍。荷兰没有一项专门旨在减少未完成学业的女孩和妇女数量的法律。

然而,为防止男女生旷课和辍学组织了不少活动。 1999 年春季推出一项特别方案,主要是为青少年达到他们能够达到的最高的和最适合的教育水平和(或)充分利用他们的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另外鼓励那些依然辍学的青少年返回学校或者边就业边学习。为实现这些目标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最新数字显示辍学人数有所下降,但是少数民族青少年辍学率还是高得不成比例。这个问题在大城市要比其他地方普遍。男孩的辍学率要比女孩高,所以没有专门采取针对女孩的举措。

多年来政府一直在千方百计减少旷课现象,确保青少年能完成义务教育。为此于 1994 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最近的报告指出,修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尽管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1998 年的联合政府协议宣布要严格监督学校的到课率。为此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它涉及 4 个方面:学校、市政府、青年组织和司法当局,专门规定了需要采取的举措。

在荷兰,女孩接受教育的比例很高。如下表所示,完成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或大学预科教育的女孩人数在不断增加,而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孩比例也不再低于男孩。 1999 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女生人数第一次超过男生。不过女生依然倾向于选择艺术类学科和社会科学,不大喜欢精密科学。

1998 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教育程度,按年龄组分列的人口百分比

教育类型

年龄

性别

初等教育

职业前的培训

普通初级中学

职业高中

普通高级中学

高级职业教育

大学

15-19

33

16

38

2

11

0

0

26

11

41

5

15

0

0

20-24

7

14

10

36

19

13

1

6

9

8

37

20

18

1

25-29

7

14

6

39

6

18

10

7

10

7

40

7

20

10

30-34

7

16

5

39

6

16

11

7

13

7

41

7

17

8

35-39

9

15

5

36

5

18

11

10

13

9

38

7

16

7

40-44

10

15

5

37

5

17

11

13

16

9

34

5

17

5

45-49

12

14

5

37

3

19

10

17

19

11

30

3

15

4

50-54

12

14

7

35

3

17

11

18

22

12

28

3

14

4

55-59

16

15

6

37

2

15

8

21

25

11

26

3

11

2

60-64

19

16

5

36

2

15

6

31

24

12

21

3

8

1

65+

26

15

7

31

3

11

6

47

15

12

16

2

6

1

合计

14

15

8

34

6

15

8

20

15

12

29

6

13

4

资料来源:荷兰统计局 《 1998 年劳动力调查》

在达到离校年龄后继续上学的女性少于男性。 20 至 24 岁的女性继续上学的比例为 41% ,而男性为 48% 。 40 岁以上的人情况恰好相反,接受教育的女性多于男性(资料来源:《荷兰的教育、文化和科学:事实与数字( 2000 年)》)。另一方面女性往往会在教育中获得更多的成功,更有可能完成自己的学业。以前在学习中落后于男性的年轻群体中的女性,现在已迎头赶上并且稍稍领先于男性。这种情况还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妇女(资料来源:《 1999 年解放年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以及荷兰统计局)。少数民族人口中的教育程度平均低于全部人口的教育程度,这从下表中可以看出。

按性别、年龄和种族背景分列的 15 至 64 岁的人的教育程度, 1997 年( % )

初等教育

普通初级中学 / 职业前培训

普通高级中学 / 大学预科 / 职业高中

高级职业教育

大学

女性

15

29

39

14

4

荷兰族

13

29

40

14

4

15 至 34 岁

9

26

46

14

5

35 至 64 岁

16

31

35

14

4

少数民族

29

23

31

11

5

15 至 34 岁

28

26

33

9

4

35 至 64 岁

30

20

30

13

6

男性

13

24

41

15

8

荷兰族

11

23

42

15

8

15 至 34 岁

11

28

42

13

6

35 至 64 岁

12

20

42

17

9

少数民族

26

25

30

11

8

15 至 34 岁

26

29

30

8

6

35 至 64 岁

26

21

30

13

10

从整体上讲,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女孩达到的教育程度依然较低。在所有少数民族中,年龄组的年龄越小,学生越可能完成中学学业。不过,在不同民族群体的同龄女性中教育程度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荷兰族达到的平均教育程度最高,土耳其族和摩洛哥族最低,苏里南族和安的列斯族处于中间某个位置(资料来源:《变化和参与》,社会和文化规划局, 1999 年)。来自少数民族的女生的成绩要全面好于来于同一类别的男生,找到工作的可能性也稍大一些(资料来源: D. Vlasblom , A. de Grijp 和 L. van Loo ,《少数民族女孩和成员的就业机会》, ROA-R1997/9 , ROA , 1997 年,马斯特里赫特)。

成人教育(或者再教育)使人们能弥补他们过去耽搁的学业。妇女培训中心证明它在帮助黑人妇女、移民妇女和其他妇女满足她们特定的教育需要方面是成功的。下表列出 1990 年来接受成人基础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的人数明显增加,尽管学生总数在下降。尤其是少数民族女学生的人数显著增长。

D 按性别和种族背景分列的成人基础教育学生情况(资料来源:《 1999 年解放年鉴》

1985 年

1990 年

1994 年

1997 年

× 1000

学生总数

56

32

74

41

86

53

69

41

少数民族

-

-

42

16

39

17

27

12

荷兰族

-

-

32

25

47

36

42

29

在 20 至 35 岁这一年龄组中,参加公司培训计划的男子要大大多于妇女,这种培训计划也可看成是再教育的一种形式。因此,妇女很少有可能提升到更高的职位上。这方面的原因有两个,每一个往往会对另一个起到助长作用。参加有偿就业的 20 至 35 岁的妇女往往既要工作又要照管幼儿,因此许多人选择弹性工时或非全日制的工作,而雇主却往往雇用全日制员工。这是一种令人忧虑的倾向,因为再教育在当前被认为是确保劳动者能继续受到雇用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1b. 立法措施

《教育部门管理职位妇女比例代表制法》

《教育部门管理职位妇女比例代表制法》于 1997 年 3 月生效,适用于所有教育部门。它鼓励教育机构有意识地作出努力,实现比例代表制,同时不要破坏管理机构对任命政策所负的责任。多年来,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推行了一项解放政策,旨在改变教育管理层中妇女代表极少的状况。 1993 年以来,该部监测了所有教育机构中妇女担任最高职务的百分比。下表是根据《 1999/2000 年妇女和管理寒暑表》编制的(资料来源:截止到 1999 年 10 月 1 日的 CASO 薪金记录;截止到 1999 年 10 月 1 日的高等教育就业登记簿;截止到 1998 年 12 月 31 日的大学教职员工信息)。

各教育部门管理岗位上全日工作的妇女比例

1993

1998

1999

初等教育

副校长

49.1

45.9

45.6

校长

13.1

13.2

14.0

特殊教育

副校长

19.4

19.8

20.6

校长

7.2

9.9

9.6

中等教育

副校长

11.1

12.2

13.1

校长

5.7

8.2

8.6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3 级及其以上

(1994)14.2

20.5

21.6

高级职业教育

13 级及其以上

5.5

9.9

10.6

1992 年

1997 年

1998 年

大学教育

教授

3.6

4.9

5.4

高级讲师

6.4

7.5

8.2

1998 和 1999 年管理和教学岗位( 1997 和 1998 年大学教学和研究岗位)上的妇女比例

1998

1999

初等教育

教学

73.9

74.7

管理

25.0

25.5

特殊教育

教学

58.8

60.1

管理

14.4

14.6

中等教育

教学

31.3

32.5

管理

11.1

11.8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 9-12 )

13 级以下

38.8

39.9

13 级及 13 级以上

20.5

21.6

高级职业教育

13 级以下

30.2

30.0

13 级及 13 级以上

9.9

10.6

1997

1998

大学教育

其他大学员工

33.9

32.9

研究助理

37.5

41.5

讲师

19.6

21.2

高级讲师

7.5

8.2

教授

4.9

5.4

尽管从这个“妇女和管理寒署表”看并没有明显增长,但“高层妇女”问题显然已列入各教育部门的议事日程。当前在高等教育中的倾向表明,对于促进妇女担任更高级职务问题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全国高等教育解放联络组最近开展的活动、激励妇女从事大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 Aspasia 方案和旨在培训从事初等教育的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项目都表明了这一点。总之,女教师和在教育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之间的差距至少没有扩大。

教育监察司在 1999 年发表了一份关于在高等教育中贯彻执行《教育部门管理职位妇女比例代表制法》的报告。有 60% 多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交了目标数字表。

1996 年 3 月设立的 Sapientia 奖每年授予积极推行妇女与管理政策的初等、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部门的学校或管理机构。 2000 年将召开一次会议,目的是促进这一目标,交流好的做法。将通过举办情况介绍会和研讨会为各学校提供与这一主题有关的一些想法和信息。目标是与雇主组织和工会合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类似的会议。

第二级:走向多样化

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的参加者有最好的机会和选择,并为他们畅开尽可能多的大门。应该实现三个同等重要的目标。这些已在第二章第二级中进行了阐述,它们是政府确定的能使男子和妇女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这些条件和教育在促进这些条件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 .通过获得良好的资格和充分发挥才能实现的经济独立。

2 .与照管有关的技能和照管他人的责任,通过这些人们会发现照管所带来的回报。

3 .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技能、能力和愿望。

以下是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某些举措。

旨在增加年轻人机会的政策措施

一份与此相关的政策文件( Investeren in Voorsprong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1997 年)阐述了在所有教育部门中纳入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问题。解放影响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在政策文件中宣布的基于背景的做法为妇女和女孩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职业发展是政策的基石之一。后续政策文件“在线教育”( Onderwijs On Line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1999 年)将平等机会定为政策的主题思想。作为第一步,阿姆斯特丹大学和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进行了一次与信息和通讯技术有关的性别差异调查,并在一份称为“新的媒介,新的差异”的报告中公布了调查结果。该报告及其所载的建议都列入了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起草的关于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部际行动计划。

如在第二次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已为普通高级中学和大学预科的高年级制定了新的课程组合 —— 艺术、社会科学和两门自然科学,以便扩大年轻人获得更多机会的可能性。所有课程组合中都有数学课,但是教学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学的其他课程。 1999/2000 学年的第一批数字已经公布,按性别对在普通高级中学和大学预科选择的课程组合进行了分类。女生选择文化和社会课程组合的居多(大学预科为 86% ,普通高级中学为 83% ) 23 而男生一般青睐科学和技术课程组合(大学预科为 82% ,普通高级中学为 89% )。选择科学和卫生组合的男女比例差别不大。在大学预科中女生选择此项组合的为 65% ,在普通高级中学中为 59% 。相当一部分学校选择了科学、技术和卫生的组合,这证明这种结合很受大学预科( 45% )和普通高级中学( 32% )中女生的欢迎。

工程技术领域雇佣的妇女人数和学习技术课程的女生人数较少,这点确实让人感到忧虑。技术指导是吸引和留住学生的手段之一,这种手段使用得越来越频繁。女生在一名指导老师 —— 就职于工程和技术部门的妇女 —— 的监督下学习。试点项目启动于 1996 年,目的是在地区培训中心推行技术指导的做法。到 1999 年这些中心中已有 20 个取得了技术指导方面的经验。

在高级职业学校攻读工程和技术课程的学生人数正在下降,而女生比例更小。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支持开展一系列活动,以期吸引更多的学生攻读这些课程,包括由妇女和高等技术教育委员会实施的 Technova 项目。教育机构技术课程招生政策也在审议中,并且正在开发一种咨询系统,以便帮助这些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政策。此外,正在展开一项研究,看看指定妇女教授技术课会不会吸引更多的女学生。妇女和高等技术教育委员会已在这方面启动试验性的 VIKING 项目,指定上过大学的女工程师做特邀教师。

解放影响评估的应用

自 1995 年以来,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采用解放影响评估重新审议了所有重要的政策意图,以确保政策决定不致于无意之中保留男女不平等现象或者陈旧的定型角色模式。 1999 年,阿姆斯特丹大学分析了教育方面 4 份影响报告:关于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前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型, 1996 年高等教育和研究计划草案,教育中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以及 2000 年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方案。阿姆斯特丹大学建议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在政策进程中尽早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影响评估,这项工作可由部外机构来做,它没有参与这一进程,因此会比较公正。在 1999 年将近年底时,该部从性别以及种族特点和社会经济因素的角度对新的学生财政法案进行了解放影响评估。

咨询机构中的妇女比例代表制

1999 年,解放问题专门知识临时委员会得出结论说,事实证明为实现战略性咨询机构中妇女比例代表制所作的努力一般说来是成功的。这方面之所以能取得进展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工作范围,另外在政治一级的监督十分积极。到 1999 年年底,在科学和技术政策咨询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和文化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占了 40-45% 。

尽管妇女在大学教职员工中占 29% ,但是她们在荷兰科学研究组织各研究所中担任研究职务的不超过 10% 。妇女在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院的员工中所占比例为 40% ,而从事学术研究的比例显得有点低,为 31% (资料来源:《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事实和数学( 2000 年)》)。

第三级:文化变革战略

不言而喻,今天荷兰的女孩都在尽量争取接受最高级别的教育,随后找份好工作。

清除对男女角色的陈旧观念这项工作在荷兰教育政策的议事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此对课本和课程进行了修改,也对教材作了改编。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中有一个令人感兴趣的例子,就是称为“学会选择( Kiezen kun je leren )”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是为了使职业高中的青年人能有更多自由来选择进一步的学习课程和(或)职业。这一课程是专门针对教师、职业指导官员和学校管理层的。它解释了这些目标群体中的每一个群体怎样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扩大学生的选择自由为解放作出贡献,同时解释了这对学校来说意味着什么。出版物刊登理论和许多实例。它还刊载对每一目标群体的指导。

在拟订政策时采用解放影响评估也有助于根除定型的陈旧观念。最终,这应该有助于建立一个每个人 —— 不论其性别、种族背景、性倾向、年龄、阶级、文化或宗教如何 —— 都能发挥自身作用的社会。

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规定,在荷兰各类和各级教育中应根除按性别分类的做法。荷兰选择的是允许信念自由(学校所基于的原则)和组织教学自由。因此,教育立法始终具有笼统性。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上由学校自行斟酌决定。为初等教育和基础中等教育制订的教育程度目标包括解放目标。

第八章第11条和第13ab条:就业和经济生活

第一级:实现法律面前和公共行政面前的全面平等

本章绝大部分论述目前在荷兰十分引人关注的话题,即如何促进有偿工作和家庭责任的

结合。它最先在 1985 年的“解放政策计划”中被定为重大政策目标,当时确定的具体目标是:“形成每个成年人 —— 不论他或她的家庭安排如何 —— 都能在经济上自立和独立的局面。原则上,这种局面的形成将通过扩大参与有偿就业来实现,在无法就业的情况下则通过建立个人享有社会保障补助的法定权利来实现。”在这方面,荷兰政府政策的总体目标仍然是形成一个尽可能多的人既能在经济上保持持续独立,又能兼顾家庭责任的长期局面。

1a. 目前状况

参加就业

参与有偿就业每周至少 12 小时的妇女人数在 1988 年和 1999 年间由原先的 36% 上升到 51% 。这意味着在过去 10 年里,妇女参加就业的人数平均增加 1.25% 以上。政府的目标是保持这一增长率,争取到 2010 年有 65% 左右的妇女达到这种有偿就业水平。预测表明,从中期看劳动力市场的前景对妇女是有利的。预计在一些部门,确切地说,在那些对妇女最有吸引力的部门,例如保健部门、教育部门、零售业、饮食业等,将会出现人员短缺的现象。

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并不必然意味着她们能够得到足够的收入。为了判断在两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是否正在减少,荷兰采用了“经济独立”的衡量标准。个人经济独立是指从有偿就业中得到的收入至少应相当于全日制工作的家庭最低工资的 70% 。在 1985 至 1998 年期间,经济上独立的 15 至 65 岁妇女所占比例从 19% 增至 39% 。这就是说平均一年增加 1.5% 。今后 10 年的目标是保持同样的增长率,以便到 2010 年有将近 60% 的妇女能在经济上获得独立。

采用家庭最低工资 70% 作为衡量经济独立的标准,其缺点在于在两性间的收入分配上没有给人以明确的印象,这方面的衡量标准是妇女在全部就业收入中所占比例的趋势。在 1985 年和 1998 年间,这个比例由 19% 增加到 28% ,相当于每年增加 0.6% 。如果保持这一增长率,到 2010 年,妇女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将超过 35% (剩下的 65% 为男子的收入)。

女企业主

荷兰在 1999 年以经济事务部的名义对女企业主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显示,在 1994 至 1997 年这一期间开办的所有企业中,妇女负责的企业占 26% 。在此之后的期间内,这个数字上升到了 29% 。研究结果可以扼要归纳如下:

· 妇女开办的企业大多属于零售业或其他服务业;

· 妇女更有可能兼顾企业经营和其他活动(照管责任);

· 75% 的女企业主并不十分依赖自已企业的收入,相比之下男企业主为 50% ;

· 妇女的雄心不如男子大,对自身能力的评价不如男子高;

· 女企业主最初投入的资本比男子少;

· 在使用自已的钱财和银行信贷服务建立启动资本方面,男女是平等的;

· 令人感到十分意外的是,在与银行打交道中妇女遇到的问题要比男子少;而传统上认为情况恰恰相反;

· 妇女在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也比男子少;

· 妇女经营的企业发展较慢,另外相比之下妇女不大情愿增加员工。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与男子相比女企业主的经营规模较小,往往是非全日性的;企业发展较慢,但是同男子一样善于经营企业。对专职的男女企业主加以比较后发现,两性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别。妇女同样热衷于企业的发展,在发展迅速的企业中男女企业主所占的比例一样。

照管责任

妇女参加工作日益增多,带来的必然结果是(除了外部照管服务得到了发展外)会增加男子日常照管家庭的责任。 1985 年男子从事的无偿劳动比例为 32% , 1995 年上升至 35% 。如果保持每年 0.3% 的增长率,那么到 2010 年男子承担的无偿劳动比例将达到 40% 。

有偿工作与照管的结合

尽管妇女就业人数每年在稳定增加,但男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养家者模式”。尤其是在有子女的已婚 / 同居伴侣中( 1998 年有 90% 的未成年人生活在双亲家庭中),传统的负担分配方法依然占据着显著地位。双亲家庭中有一半妇女不从事有偿工作或者每周只工作几个小时。所有其他妇女 —— 职业母亲 —— 几乎只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子女不满 18 岁的所有伴侣中,平均而言妇女的收入只占家庭收入的 12.5% 。 24 传统的角色模式(挣钱主要靠男人,妇女是次要的)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男人每小时的收入要高于妇女)一起,决定了当孩子出世时伴侣中哪一方来牺牲工作时间和赚钱能力。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相比,二者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往往把实现和保持经济独立放在优先位置,以后再要孩子或者根本不要孩子。后者则把要孩子放在优先位置,从而牺牲了经济独立。 25 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受教育较少的妇女往往不得不从事一些报酬较低的工作,她们即使就业了,可能也增加不了多少家庭收入。

1b. 立法措施

促进有偿工作与照管相结合

如上面已经解释的那样,在这方面荷兰政府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一个有尽可能多的人既能在经济上持续独立又能兼顾照管家庭责任的长期局面。

促进有偿工作与照管相结合,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照管不仅包括对个人和家庭的照管,而且包括对范围更广泛的群体的照管。这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涉及到的照管类型在各人之间和在生命的不同阶段是不一样的。为了实现政府政策的总体目标,还需要在以下三个领域取得进步:

1 .促进男女终生对有偿工作和照管的兼顾;

2 .鼓励妇女从事有偿就业,在经济上实现独立;

3 .鼓励男子承担更大的照管责任。

为实现这三个次级目标,政府已在立法方面采取了步骤,开始实施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将在第二和第三级中进行论述。

工作与照管法案

2000 年 7 月 27 日向议会提交了“工作与照管法案”。法案依据的是一份政策文件中的建议,该文件阐述了为争取实现有偿工作和照管之间的新平衡将要采取的行动( Op weg naar een nieuw evenwicht tussen arbeid en zorg )。新的立法旨在使有偿工作与照管的结合更加容易,从而使加入或继续有偿就业对男女都有更大的吸引力。

法案包含了全部现行的和新的休假安排(孕期和产期假、收养假、应急假、其他短期假、父母假和享有每年最多 10 天的带薪照管假的权利)。这些安排必须放到一起加以协调。此外,有关父母假和为暂时离职提供资助的规定将列入法案,积累假期的机会必须加以扩大(在税收制度帮助下)。

孕期和产期假、收养假以及补助

由于“亲密关系形成”的最初阶段是收养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养父母十分重视在家庭刚收养孩子时能多花点时间与孩子呆在一起。建议中的享受收养假和补助的权利将意味着,养父母不必再为此动用他们的节假日。非雇佣劳动者,如自营职业者,也有权得到补助。现行的享有 16 周带薪孕期和产期假的权利将扩大到养父母,他们也可享有同等的正式权利。

短期带薪照管假

建议中的关于每年最多 10 天照管假的法定权利是对目前的应急假方案的一种补充。雇员如果需要照看有病的子女、照料子女或伴侣,他们有资格享用职业假。但是享用照管假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如果公司利益重于雇员利益,雇主可以拒绝给予假期。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提供证据,证明他或她确实需要留在家里照看病人。

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雇主具有法定义务,必须在雇员病假期间付给其正常工资的 70% ,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高不超过最高日工资。一年用于照管假的总费用估计为 3.7 亿盾。这一数字是依据休假者需由他人替代的假设确定的。雇主将得到其中一半(即 1.85 亿盾)的一般性补偿,也就是说,用于照管假的费用由雇主承担大约三分之一,雇员承担大约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由国库承担。之所以决定将相关的支付定为工资总额的 70% ,是因为低于这一水平会使收入减少过多,从而严重妨碍照管假的使用,实际上意味着使用照管假的大多是妇女。这样会严重影响到让男子承担更多照管责任的目标,危及妇女就业的扩大。

较长时间的不带薪照管假

在遇到重病的情况下,除了最长可休 10 天照管假外还可以接着休较长时间的不带薪的照管假。享受较长时间的不带薪休假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其细节有待进一步制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哪些人可以要求这类假期,假期多长才算合适,应该得到怎样的支付,到什么程度。这项研究打算在 2000 年年底前完成。

假期的积累

荷兰将作出安排,允许每年(用时间或金钱)储蓄假期,用于延长假期的储蓄最高可占年薪总额的 10% 。如果储蓄的是时间,那末可将累积的假期按小时转换成钱。职工最多可以储蓄 12 个月的假期。也可以采用这一方案提供照管假期间的收入,但不能用于提前退休。

陪产假

政府认为在孩子出生前后父亲总是应该有权休假两天。为此,工作和照管法案建议赋予父亲

享有两天带薪父亲产假的法定权利。

灵活的父母假

父母假可以分开休,最多可分成三次。这种假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和最需要的时候休。但雇主可以以公司的根本利益为由反对分开休假。

关于提供基本儿童保育的立法

2000 年 6 月,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有关提供基本儿童保育的新立法的政策纲要文件。提供基本儿童保育法案将于 2001 年提交议会。

政策文件概述了未来有组织的儿童保育制度。所依据的想法是由父母、雇主和政府共同分担执行这一制度的责任。这种责任分担体现在筹集经费的方法上。父母必须为他们使用的儿童保育的费用缴纳与收入相应的份额;雇主将负担“规定的”份额,这部分与雇员 / 父母的收入无关;中央或地方政府将负责补足父母的份额。如果某位雇主未能缴足(或一点没缴)儿童保育费用,由此出现的缺口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与收入相应的补偿金来加以填补。政府的目的最终在于使大约 90% 的集体劳动协议能包括具体的儿童保育协议。由父母、社会合作伙伴和政府共同出资的三方筹资体制意味着雇员将承担全部儿童保育费用的三分之一。

政府认为,重要的是有组织儿童保育的消费者(即父母)对如何安排儿童保育设施应该发挥有力和直接的影响。为此,采用由需求方出资的体制更为可取,因为这样一来父母可以对资源进行直接的监督。提供与收入相应的儿童保育补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恰当方式。

新的立法将确定所有有组织儿童保育设施应予遵守的全国性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也给这一部门提供了自己建立自我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机会。

设施检查和法定标准的执行将由地方政府(市卫生局)负责。为确保全国平等执行法定标准并对全国的情况有个总体了解,也将采取一种在全国范围进行后继检查的形式。

《工作时间(调整)法》

《工作时间(调整)法》于 2000 年 7 月 1 日生效。该法规定,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的雇员,只要他们工作满一年,就有权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雇佣员工不满 10 人的组织可以不执行这些规定(但预计会对雇员变动工作时间的权利作出自己的安排)。雇主必须满足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除非从公司或公共部门的根本利益考虑认为这样做不适当。可以通过集体劳动协议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作出例外的规定,也可以由或代表有权作出这方面安排的行政当局,或者通过同劳动委员会或员工代表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例外规定。对雇员缩短工作时间的权利,不能作任何例外的规定。如果雇员提出的变动工作时间的要求遭到拒绝,他对此或者对拒绝的方式存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使雇员有更多的机会兼顾就业和其他责任,从而使工作和照管能在男女之间进行更加平等地分摊。它尤其可以鼓励妇女就业或返回工作岗位,并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工作时间(调整)法》将成为将来的《工作与照管法》的一部分,后者将把许多有关兼顾就业和家庭责任的不同立法综合到一起,统一起来。

《职业中止(资助)法》

《职业中止(资助)法》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生效。它规定为照管或学习目的暂时离职一段时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在某些条件下离职期间可以领取每月最高为 960 盾的补助,期限为 2 至 18 个月。

这类时间较长的假期必须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商定,资助的条件是雇主必须安排人员顶替休假者,通常应安排领失业救济金者顶替。然而这一要求不适用于临终照料假(在不治之症的最后阶段照管和护理病人的假期)。法律没有对可以根据这类安排给予照料的人作出界定,这应由雇员和雇主商量决定。

在《职业中止(资助)法》生效一年后对它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连同得出的政策结论已于 2000 年 5 月 30 日呈报议会。

新的《社会援助法》

1996 年生效的新的《社会援助法》十分强调领取失业救济金者负有寻找工作的义务。基本原则是,负责照管 5 岁和 5 岁以上子女的家长(单亲或者双亲)有义务寻找工作。在 1999 年秋季,政府决定有 5 岁以下子女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单亲家长也应参加工作(每周 24 小时),尽管现行的《社会援助法》规定他们不承担这一义务。议会对政策上的这一变动持保留态度。这一意见反映在 Jet Bussemaker 和 Arthie Schimmel 两位议员提出的动议中,动议随后在下院获得通过(下院 1999 26447 第 27 号)。预计政府将于 2000 年 9 月对这一动议作出回应。

领取失业救济金者的儿童保育

政府希望为负责照顾子女的领取失业或伤残救济金者作出临时安排,以便为有组织的儿童保育提供资助。目的是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或其他活动,使自己重新加入劳动大军。

促进妇女就业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措施

《灵活性和保障法》

《灵活性和保障法》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重点主要在往往涉及到妇女的工作的灵活安排上(待命的员工、代理机构员工、家庭佣工和其他形式的临时就业人员)。政府在为雇主利益服务的同时,打算作出新的、对雇员特别有利的有关订立临时就业合同的法定安排,使雇员能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保障。

新的安排对连续采用临时就业合同作出了规定。凡是第 4 次签订的临时合同或已超过 3 年的临时工作安排,现在根据法律应转为长期就业合同。如果就业性质或时间长短不明确,该法规定雇主负有举证责任。此外,立法对最低工资、试用期、代理合同和预先通知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某些特殊的规定外,该法宣布了有关适用于临时工作安排的就业合同的一般法律,最近对该法的实施情况和在工作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第二次研究。其结果预计将于 2000 年 9 月中旬提交议会。 2001 年将对该法作出全面评价。

《体格检查法》

《体格检查法》于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只有当工作本身对工人的身体状况有特殊的适应性要求时才可要求对新参加工作或延长工作期限的工人进行体格检查。此外,它规定负责体检的人员只能提出与有关妇女希望从事的工作相关的问题或做相关的检查。

该法还规定应任命一个独立的申诉委员会,政府希望于 2001 年 1 月 1 日任命该委员会。

养恤金权利

政府已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以便允许人们选择额外的退休金,代替遗属的养恤金,并确保男女双方在这方面享有平等的待遇。新立法的意图是完善和巩固关于在补充养恤金方面男女享有平等待遇的法规。它包含规定给男女平等支付养恤金和男女享有选择不同类型养恤金的平等权利的条款。

改善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法》

新的《劳动条件法》于 1999 年 11 月 1 日生效。它为雇主在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遵循的政策确立了总体框架。这既包括有关旨在改善工作条件的管理惯例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那些政策必须依据的根本性原则的规定。例如,雇主必须采取保护员工免遭性骚扰的政策,他们必须在人们合理预计的范围内对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等的实际安排作出适当调整,使之适合于雇员个人的情况。与新《劳动条件法》一起生效的还有《劳动条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对雇主和雇员都有约束力的具体标准。新的行政罚款制度和财政激励措施都强调了双方应对劳动条件承担的共同责任。

怀孕女工

《劳动条件法令》包括雇主必须为怀孕女工和哺乳期员工提供的条件。这些条件同时适用于查明和评估与工作有关的风险以及对工作本身的组织。

雇主有责任为怀孕女工提供有关孕期和哺乳期健康和工作安全方面的信息。必须查明在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她与孩子可能遇到的任何具体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例如重体力劳动或者必须站着干活的劳动,以及涉及传染、压力、接触化学物质、辐射、震动或有害噪声等风险的工作。

雇主有责任通过征求有关妇女的意见消除与工作有关的潜在危险和风险。如果事实证明这样做困难太大,那么可以更换工作或修改工作时间,或者为有关妇女提供替代的工作或者在相关期间由让她们脱离工作岗位。此外,应为怀孕或哺乳期女工提供一个适当的空间,保证她们休息、哺乳或挤奶时的隐私。 1999 年 3 月,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向女职工介绍了她们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Veilig en gezond werken tijdens de zwangerschap en na de bevalling )。

第二级改善实际状况

促进有偿工作与照管相结合

1985 年和 1999 年间,参加有偿工作的有幼儿的妇女人数迅速增加。 26 同时,男子花在无偿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也明显增多。 27 在出现朝着更加平等地分担责任方向发展的趋势的同时,采取了促进有偿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政策。然而, 1985 年确定的政策目标仍有待实现。并不是每个成年人都有能力养活和照管自己(以及任何受扶养的儿童)。在男女之间重新分配有偿和无偿工作的进程正在实施之中,但是妇女仍然担负着大部分(无偿)照管的责任,男子则承担着家庭外的大部分(有偿)工作。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确保“一个半人的收入模式” 28 让位于“两者结合的方案”。 29

儿童保育

有组织的儿童保育是保证父母能兼顾有偿工作和家庭生活的重要途径。由于儿童人数日益增多,有组织的儿童保育已成为生活中的事实。有鉴于此,制定这一领域的政策不仅是为了扩大容量,也是为了改善质量。这项工作于 1997 年开始启动,先是扩大学龄儿童的保育设施。 1999 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到 1998 年底容量增加到了 10 万多个位子。使用这类校外设施的儿童达到 18 万多,占荷兰 12 岁以下儿童的 7% 以上。校外照管在 1998 年取得了尤其迅速的发展,增加了 9 , 500 个位子。儿童保育行业的营业总额达到约 15 亿盾。其中政府支付整个费用的 35% (包括税收减让),父母承担 44% ,雇主承担 21% 。鉴于政府十分重视这种三方出资结构,它将继续坚持社会合作伙伴应承担对有组织的儿童保育的责任。载有这方面规定的集体劳动协议数量已从 60% 增加到 67% 。其中 55% 都有具体的安排。在上次报告所涵盖的那个阶段,集体劳动协议中有关儿童保育的安排大多数是针对 4 岁以下儿童的。而现在,有半数协议专门载有照管小学学龄儿童( 4-12 岁)的规定。

额外增加的位子

1998 年的联合政府协议包括了加速推行有组织儿童保育政策的建议。这些建议在 1999 年 6 月公布的一份政策文件中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尤其是联合政府协议为进一步扩大有组织的儿童保育拨出了额外的经费。根据 1999 年 9 月通过的有关规定,给几乎所有的地方当局拨了多年的经费,以便到 2002 年底为 12 岁和 12 岁以下儿童额外增设 71 , 000 个位子。为了消除日托和校外照管中的等位子现象,荷兰确定额外增加的儿童保育的位子,其数额远远高于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在 1999 年政府当前阶段宏观经济预测中认为必要的数量。额外增加的位子将扩大 12 岁以下儿童的容量,即全日的位子由 1997 年的 9 万左右增加到 2002 年的大约 16 万个。由于有关的父母大多只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因此每个全日位子几乎可供两名儿童使用。另外为保持扩大的速度和鼓励延长开放时间拨了额外的资源。

继为 12 岁以下儿童提供有组织的儿童保育之后,政府现在已着手发展供 12-16 岁青少年使用的设施。 1999 年,政府核准了地方当局为这一新领域创新项目提出的 67 份经费申请。这些项目将从 1999 年年中开始到 2003 年年中(或者早一些)结束,由荷兰健康和社会服务研究所负责监督。

财政措施

1996 年对雇主实行了税收减让。 1999 年,它在提供儿童保育的净费用中所占比例由 20% 增加到 30% 。

此外,从 2000 年起,采取了减少父母所缴份额的财政措施,为此额外拿出了 5 000 万盾。从中得到好处的主要是中低收入的群体。

非全日制工作

除了《工作时间(调整)法》(见上文第一级),有些集体劳动协议还包含有关非全日制工作的条款。 1997 年 10 月 10 日,劳动基金会(它包括工业界的劳资双方代表)提出建议,再次要求劳资双方将此类条款列入集体劳动协议或者在单公司级别作出此类规定。劳动监察司(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下属单位)所作的研究表明,它在 1998 年检查的集体劳动协议中,有 64% 包括允许职工要求转为非全日制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条款。 30 然而,只有 19% 的集体劳动协议给职工提供了实现改变工作时间的愿望的真正基础。由于这一点和其他一些原因,政府认为赋予个人修改工作时间的权利是有充分理由的。然而,这种权利是有条件的。如果改变工作时间会严重损害雇主的利益,那么他可以拒绝这一要求。这种权利于 2000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雇工不满 10 人的组织可以不执行这一规定,尽管期望他们也会为职工的这类权利作出自己的安排。

时间较长的带薪照管假

时间较长的带薪照管假将成为一项详细研究的课题,这项研究将与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协商并与社会和文化规划局和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合作进行。预定于 2000 年底之前完成,随后由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可以在 2000 年年底提供结果。

自营职业者和假期

政府正在调查除了现有的怀孕和哺乳补助和今后有关养父母的规定外,是否应该和可以采取措施为自营职业者提供照管假。这涉及到需要考虑自营职业者在兼顾有偿工作和照管中所遇到的问题并确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对中小企业中解决因非全日制工作和长假可能造成的人员配备问题的最佳做法的调查已于 2000 年 7 月完成。

单亲父母和工作

政府认为,取消对单亲父母(通常是母亲)的补助并让他们参加工作非常重要。考虑到这一点,政府正在进行种种投资。例如,大量增加儿童保育设施,地方当局可以动用特别预算,为享受补助的单亲父母的子女提供日托和校外照管。从 2000 年起,这笔预算已由 9 200 万盾增加到 1.25 亿盾。

关于《妇女公约》、母性、为人父母之道和有偿工作的研究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已委托有关部门对联合国《妇女公约》在妇女有偿工作和照管责任方面的意义进行研究。这项广泛的研究是 W. C. Monster 等人在内伊梅根大学赞助下进行的,最后在 1998 年发表了一份报告( Vrouwenverdrag , moederschap , ouderschap en arbeid )。报告认为,在保护作为怀孕母亲和家长的妇女方面,《妇女公约》对制定立法和决策的标准以及提供激励是极其有用的,而且报告还明确指出了存在的许多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政府对报告的回应指出,公约的动态性质意味着,社会趋向和不断变化的观点可能导致荷兰政府采取在批准《公约》时最初考虑的措施的替代或者补充措施。政府不同意报告作者的看法,他们认为荷兰保护作为怀孕母亲和家长的妇女的立法没有满足《妇女公约》中确定的标准。他们的结论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特定的具体措施(他们在报告中界定的措施)。政府认为,实际上公约给予缔约国在政策方面的自由比报告所说的要多。

在报告最后,作者建议为促进有偿工作和照管的结合采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涉及 4 个方面:工作时间的改变,工作时间和父母责任的协调,照管假的安排和有组织儿童保育的提供。政府指出,它承认这些建议非常重要,因为这些建议不仅支持政府现行的有关有偿工作和照管的政策,而且是制订今后政策和措施时的很好的启迪。

改善妇女就业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就业的一般政策

近 20 年来,荷兰的就业率增长迅速,这部分反映了国际大趋势。这种情况尤其使妇女受益匪浅。在 1990 至 1998 年间,妇女就业率增长了 31% ,而男子就业率仅增长 10% 。换句话说,在这一时期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 63% 给了妇女(而男子为 37% )。这使妇女的就业率在 1999 年达到了 50% 以上。

即使如此,妇女的就业水平(按工作人数和工作时间来衡量)依然低于男子,因此对潜在的妇女劳动力远没有从经济角度加以充分的开发。

荷兰政府 —— 特别是经济事务部 —— 将继续大力推行针对经济改革和创新的政策,譬如迄今已证明在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和提高国内生活标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的政策。可以预期,将来会象过去一样,执行这些政策将对增加妇女就业作出巨大贡献。

女企业主

“女商人和银行”项目已于 1998 年 12 月结束,并提交了最后报告,其中列举了以下成绩:

· 在荷兰各地为女商人和银行职员举办了 5 次信息交流会和 7 次研讨会;

· 出版了一本供工商业者使用的小册子,介绍银行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指导如何准备与银行高级职员的会晤;

· 开发资质评估工具,供银行用来监测所有客户尤其是女客户的满意度;

· 在全国性和地方性媒体上广泛报道该项目,以引起一般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项目成果现已提交由为企业主在当地开办企业或者重新开办企业提供支持的 6 个组织。

事实上,后来的研究显示,实际上妇女在银行遇到的问题比男子要少(见 1a. 目前状况,女企业主)。

新税制

2001 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明确目的是促进解放和经济独立。因此,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解放影响评估,作为对 21 世纪税收已经进行的系统研究的一部分。评估结果披露,新的税制(关于新税制的法案已于 1999 年 9 月提交议会)将在一些方面明确改善妇女状况。例如,采取个人税收抵免的方式,而不是目前基于养家者模式的可转让基本补贴。同样,将通过诸如引入财务“合伙人”的概念(即未婚者可以选择自己是否充当合伙人)以及共同收入和减免不再自动归属于收入较高的合伙人等特点来扩大妇女的经济独立。此外,建议的新税制将给有一个或一个以上 12 岁以下子女的家庭或单个纳税人以税收减让。

“妇女新机遇”社会救急基金

一些专门针对妇女的项目正在按照 ESF 补贴方案开展。这个方案名为“妇女新机遇”,是“欧洲共同体就业倡议”的一部分,预定运作时间为 1955 至 2000 年。“妇女新机遇”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来自共同体资源,一部分来自国家主流基金,有时私营部门也提供一些经费作为补充。“妇女新机遇”项目的宗旨是通过创新试验(有些建立在与其他成员国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这样做是为了使那些“远离”劳动力市场的妇女能获得特定的好处:享受补助的单身母亲、少数民族的女孩和没有工作经验的妇女以及处于或趋向于劳动力市场底层的妇女。在 1995 年至 2000 年这一阶段,荷兰总共实施了 46 个“妇女新机遇”项目,补贴总额达到 3 140 万盾。绝大部分项目以享受补助的单身母亲为对象,重点放在激发社会活力上。这些项目通常采用广泛和全面地处理问题的方法,因应单身母亲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困难重重的事实:从享受补助的单身母亲应承担寻求有偿就业的新义务的角度讲,这是一个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除了在兼顾有偿工作和作为父母的责任方面存在着困难以外,主要障碍常常包括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缺乏最新的培训,还有因个人境遇和(或)家庭压力造成的心理问题。“妇女新机遇”方案中另一个主要优先事项是鼓励妇女开办自己的企业,例如在个人服务方面。另外,好些项目旨在鼓励妇女和女青年从事技术工作或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工作。例如,见下文论述的“妇女和技术行动计划”。

工程和技术领域的妇女

“妇女和技术行动计划( 1995-1998 年)”的目标是使从事工程和技术工作的女青年和妇女人数一年增加 7 000 名。据此,经济事务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以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支助了一批项目,这些项目开始于 1995 年,在 1998 年或此前已经结束。 1999 年写出了关于整个活动的最后报告,已于 2000 年提交国会。

其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行动计划的目标已经达到:从事技术工作的妇女人数增加了 19 000 名;

· 同时招聘男女从事工程和技术工作的项目比仅仅针对妇女的项目得到的支持要多。然而,重要的是关注特别影响妇女的问题;

· 教育机构和公司对解放项目重视不够,不管它们多么迫切希望招聘受训者或者雇员。成功往往依靠少数几个人的能力和承诺,因此项目难以制度化;

· 女孩子乐于参与专门为她们组织的技术活动,但是这类活动丝毫没有能够改善她们对技术尤其是对工程和技术课程的态度。教育机构自身将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问题上来。 31

同工同酬

在男女之间“未纠正的”薪酬差异只是在缓慢地缩小。劳动监察司对在私营部门就业的男女情况的调查显示,妇女得到的薪酬要比男同事平均低 23% 。这种薪酬方面的差异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以及个人特点不同有关。扣除这些不同之后,剩下的差距为 7% 。 2000 年 8 月,劳动监察司完成了另一项关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之间薪酬差异的研究。此项研究披露了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之间稍作调整后的薪酬差异。在私营部门中,非全日制员工一小时所挣薪酬比全日制员工少 3% ,不管非全制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在公营部门中,对工作时间较短的非全日制员工来说,薪酬差异要大一些:为 3% ,相比之下基本干满一个工作周的非全日制员工的薪酬差异则为 1% 。存在着纠正后的薪酬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没有充分考虑某些背景特点,或者说可能实际上存在着薪酬方面的歧视。

2000 年 5 月,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同工同酬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宣布了若干措施。基本原则是企业双方应对同工同酬承担更加明确的责任。应采取行动,提高认识和扩大专门知识,应开发一种素质评估工具,使系统持有者、社会合作伙伴和政府能用它来确保自身的职务评估系统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监督委员会不仅包括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官员,还包括平等待遇委员会的代表、社会合作伙伴和系统持有者。

对同工同酬的趋势将继续进行定期监测。

养恤金的提供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调查了不同的公司养恤金方案的潜在结果以及这些方案中存在的男女差别。政府希望通过确保这项研究能考虑新的就业模式(如灵活的就业合同、职业中止和父母假的影响),评估它的政策意向对妇女养恤金问题的影响。事实表明,未实施养恤金方案的雇主对妇女在这方面的状况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研究结果预计于 2000 年公布。

政府也在审查采取法定方案来确保公司养恤金方案能全面覆盖的可能性,以使新的职业养恤金能涵盖所有签署就业合同的劳动者,并在强化养恤金权利时不把任何人排除在外。这类方案将会大大有利于改善妇女在养恤金方面的状况。

“难安置者”的就业机会

1999 年初,登记在册的总共 658 000 名失业的求职人员中有 322 000 名妇女。这一年中,人力部门帮助总共 150 000 名失业的求职者找到了工作,其中妇女为 72 000 人。

以前为帮助各类相对“远离”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曾采取过一般性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分为重新融入方案和安排有补贴的工作。在起草《提供基本儿童保育法案》时,将会考虑通过重新融入措施或安排有补贴的工作加入劳动大军的求职者的需要。

《求职者就业法》为长期失业者提供了取得职业或工作经验的安置机会。在 1999 年和 2000 年,根据该法提供的用于培训和激发活力的预算为 3.48 亿盾。

还有一个针对新的求职者的项目,这些求职者应在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登记,年龄在 23 岁及以上, 32 一周至少能工作 12 小时并需要帮助寻找工作。该目标群体包括没有任何资格领取补助的失业人员(这一类包括许多妇女),条件是他们登记过要寻找工作。但要到 2002 年年底才能处理整个目标群体的问题。

另一项措施来自载于 1994 年联合政府协议中的一项协议,即在公营部门的一些特定单位额外增加 4 万个职位。 1998 年,新政府同意继续奉行这一政策,把职位数目由 4 万增加到 6 万。该方案的宗旨最初有两个:减少长期失业和改善公共服务。后来又补充了第三个:鼓励逐步转向从事无补贴的工作。这类鼓励采取给予奖励金的方式,同时给予提升机会,安排到对技能要求较高薪酬也相对较高的有补贴工作岗位。中央政府提供足以包括工资成本的补贴。第一年,薪酬为法定最低工资的 100% 到 103% 之间。此后安置到基本岗位的可以增加到法定最低工资的 130% ,提升到高一级岗位的安置则可以增加到 150% 。平均来看,妇女在保育部门之外的基本安置中占了 45% ,而在保育部门内则占 73% 。从总体上讲,后一个百分比与妇女在保育部门中所占的高比例( 77% )是相一致的。

最后,应该提一下社会和就业部正在实施的“就业方案”,这一方案是专门针对那些最难安置者的。在 1995 至 2000 年这一阶段,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伙伴组织的合作,总共开展了 155 个试验项目,试图确定解决那些劳动力市场中棘手问题的创新性方案,从而扩大相关的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为此提供了总额为 1.347 亿盾的补贴。

第三级文化变革战略

也可以通过“包出去”的模式来实现在有偿工作和照管分配中进一步的两性平等,即全日制工作依然是标准做法,照管活动通常必须“包出去”(即购进服务),如果父母希望继续从事适当的有偿工作的话。研究结果反复表明,男子在思想上更愿意在有偿工作上比现在少花点时间,而妇女则愿意多花点时间。为此,荷兰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二者兼顾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在一生的某段时间里职工家庭负担很重,他们可以缩短工作时间,亲自承担部分必要的照管责任(在特别假期方案的帮助下),而将其余的包出去(包给有组织的儿童保育设施和家政服务机构)。在一生的整个工作期间,平均每个工作周为 30-32 小时,有些阶段可多一些,有些阶段可少一些。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基本原则是男女毕生都应该保持经济上的独立。因此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人们在有沉重的照管责任之时能够兼顾有偿工作和照管这两个方面 —— 并且既能保持经济上的独立,又能保持赚钱的能力。

这类兼顾模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和在国际上独一无二的)特征是,它需要一种平等权利战略,不管男子还是妇女都能籍此适应他们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由于男子和妇女往往都倾向于更多地转向非全日制工作,这种模式可能会在工作场所引起一场文化革命:消除那种“以性别为主导的思想意识”,即认为全日制工作是“正常的” —— 因为它是男人们的工作 —— 而非全日制工作是不正常的。

关于有偿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项目

鼓励逐步实现更加平等地分配对有偿工作和照管将需要新的合作形式以及新的时间和空间安排。为了实现这一点,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大臣,后来还有国务秘书,制定了一个特殊项目,以便研究帮助男子和妇女以新的方式兼顾有偿工作和照管的建议。鉴于这一项目的特殊性,将在本报告的附件中另作详细论述(见附件 2 )。

玻璃天花板

“玻璃天花板”这个词现已得到全球的认可,它指的是妇女在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被排斥在最高决策岗位之外的现象。在荷兰,在政府、政界、产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层职位中,妇女所占比例很小,这证明了荷兰也存在着这种现象。一段时间以来,政府一直设法帮助消除“玻璃天花板”,例如给诸如 Toplink 和“商业机会”之类的倡议提供经费。一系列政府部门(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内政和王国关系部以及运输、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都为此制定了目标和任务。

在最近的联合政府协议中,现政府宣布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将在这方面作出特别的努力。将据此确定成功的因素和失败的原因,并在各个部门(产业界、学术界、政界和公共决策部门)交流知识、经验和好的做法,鼓励提出新的倡议。已在政策方面作出广泛的努力。

1999 年底,一个荷兰代表团应负责协调解放政策的国务秘书的邀请访问了美国。这次访问取得的主要成果是意识到了公司文化在确定妇女能否提升到高级职位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解放政策协调司现已委托阿姆斯特丹大学研究影响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文化的潜在可能性,以便改善妇女进入各组织高层的前景。

负责协调解放政策的国务秘书会同经济事务大臣提出了关于就此问题召开有社会合作伙伴以及私营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圆桌会议的倡议。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开发思路,并为社会各部门的关键人物确定议事日程。基于同样的目的,将召开一次专家会议,讨论消除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玻璃天花板”问题。

在 2000 年,消除“玻璃天花板”是解放赠款政策中的主题之一,妇女走向高级职位将是《解放年鉴》的主题。

第九章第12条:保健和福利

第一级:目前状况

作为一种规则,在荷兰凡是需要医疗保健的人总是能享受到,即使他们没有任何办法来支付这方面的费用。然而,原则上每个人自己负责向提供保健的个人和机构支付保健费用。妇女在妊娠、分娩和产后期间接受保健时也得这样做。按照《健康保险法》参加了保险或共同保险的妇女有权享受由“普通基金”支付费用的保健,该基金是根据《健康保险法》设立的。它包括妊娠、分娩和产后期间的保健。参加其他形式健康保险的妇女有权根据他们自身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报销医疗保健费。

荷兰大约有 60% 的人享有《健康保险法》规定的保险, 5% 左右的人参加强制性公务员保险方案, 35% 左右的人参加私人保险方案。没有医疗保险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妇女可以申请社会援助基金来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外国人法》的条款,在荷兰没有合法居住权的妇女不享受这一权利。然而,凡是在她们妊娠、分娩和产后这段时间为她们提供保健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从一项特别基金( Stichting Koppelings fonds )中获得补偿。

荷兰一直坚持对其居民健康状况进行最新的精确统计。这方面的主要出版物之一是国家公共卫生和环境研究所发行的四年期公众健康预测( Volksgezondheid Toekomst Verkenningen )。下一次预测定在 2002 年。该出版物包括有关居民健康状况和决定这一状况的因素等方面材料,研究男女之间的差别。保健监察司还就健康服务状况和享受保健的情况(题为 Staet van de Gezondhei dszorg )发表了报告,社会和文化规划局也发表了报告(该局的报告总是包含健康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材料)。

第二级:走向多样性

妇女健康服务指导小组

妇女健康服务指导小组是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于 1996 年任命的,它在 1999 年 3 月 24 日的一次结束仪式上向该大臣提交了一份最后报告和政策建议(题为 Naar een seksespecifieke en multiculturele gezondheidszorg )。

指导小组包括各个全国性组织(如荷兰医疗保险商协会和荷兰病人 / 消费者联合会)的代表以及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代表。

指导小组的工作包括:

· 提交成系列的但又各自独立的 5 份报告,向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提出政策建议:对医生进行突出性别特点的培训;将妇女健康服务纳入地区保健政策;妇女健康服务和质量保证政策;妇女的自助在主流健康服务中的位置;以及病人 / 消费者具有性别特点的需要。

· 以“良好的卫生保健应突出性别特点”为口号开展一次地区宣传运动,该运动由一些知名人士发起。

· 根据要求和由指导小组主动,向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卫生保健监察司和其他人提出建议。另外,考虑到 1998 年的大选和 1999 年的省议会选举,指导小组向各政党提供了有关在主流健康和社会服务中突出性别特点的保健服务的价值的信息。

在其存在的三年中,指导小组帮助推动人们支持为妇女开展的突出性别特点的保健服务的一体化指导小组设计的结构以及开展活动的方式都是为了鼓励采取组织管理严密的做法:确保在政策层面将各种突出性别特点的想法融为一体,同时使当局、政界人士、金融界人士和管理人员相信在改善保健服务质量中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所具有的价值。

指导小组的最后报告和政策建议(发表于 1999 年 3 月)得出结论,它的工作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成功:

· 引起人们对提供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的关注和支持

· 大大增加了参与的人数

· 为指导小组的宣传运动争取到赞助者,从而证明各种组织准备从经费上予以支援,以表示它们高度评价给妇女提供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的价值。

然而,指导小组指出,要赢得人们真心实意的支持尚需时日。这项任务还没有完成,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还没有融入提供健康和社会服务的结构。为此,最后报告就后续行动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

· 扩大妇女健康服务的概念,将为男女提供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包括进去:性别(男性和女性)的相关性应一贯体现在健康政策的所有方面

· 与种族特点相联系:在多文化的社会里,健康政策应与性别和种族特点联系起来

· 强化组织管理严密的做法。

突出性别特点的保健服务

1999 年 6 月,在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给荷兰议会的一封信中记载了政府为突出性别特点的保健服务制定的政策。该大臣写道,在今后 4 年内将通过以下方式继续推行有关突出性别特点的服务的政策:

· 保留全国性的支助机构,尤其是 TransAct (荷兰性别保健创新和打击性暴力中心)和妇女自助联合会;

· 制定一项“突出性别特点的保健和预防”方案,包括执行、研究和妇女自助活动,由荷兰保健研究组织负责;

· 建立部际间性别和种族问题特别工作组;

· 任命一个卫生保健领域的性别和种族问题专家委员会,接替指导小组。

这些政策计划是依据妇女健康服务指导小组的最后建议制订的。

该报告和基于该报告的政策,也考虑了就《公约》第 12 条对荷兰的意义所作的深入研究的结果,其小标题为“健康作为一项权利”。这些结果的摘要附于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之后。

老年妇女

荷兰有关老年人的一般政策包括了重点解决人数越来越多的老年妇女的地位问题,她们的寿命往往比她们的男伴侣长,平均长 6 岁。到 2010 年,荷兰 55 岁以上的妇女将有 250 万,其中 80 岁以上的将有 43.3 万。在她们步入老年后期之前,这些妇女中绝大多数会失去她们的男伴侣。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为一项规模宏大的全国性项目(称之为“用自己的方式欢度晚年”)提供了补贴,该项目以各种方式解决当妇女日益变老时影响她们的一些问题。在三个子项目中,妇女们共同为改善老年妇女的福利、健康和社会服务做了大量工作。该项目有一些不同寻常的特点,其中之一是采取了甚至当项目仍在进行时就着手利用其成果的方式。现发现有些组织已采用了所有开发成果。采用成果的这些组织(三个资深公民协会和 Transact )就如何接管和继续开展这一项目达成了协议。该部为一家全国性的信息和协调中心处理该项目的后续工作提供了小额补贴,该项目还有待作出评估。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 Pendula ”项目,集中解决少数民族中的老年妇女问题。现已在 5 个不同的地方取得了利用“中间人”的经验:让处于 55 岁以上年龄段低端的妇女帮助在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斡旋。

老年同性恋妇女

照管老年人的政策考虑了老年同性恋妇女的需要,集中解决她们的需求,改善他们的私生活和生活质量。生活在荷兰老年之家的人传统上享有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生活的自主权利。这就排除了以性倾向为由设置种种障碍或加以歧视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在私人疗养院,许多房间安排了多个床位(通常安排 3 、 4 个人),致使保障和享受私生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限制。然而,目标是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私人疗养院将用一张和(或)两张床位的房间取代 3-6 张床位的房间。与此同时推行一项尽可能改善病人个人待遇的计划,使员工在尊重病人个体的基础上对待病人,即使在她们需要加以护理的时候。

第三级:文化变革战略

残疾妇女

研究 33 显示,越来越多的年轻妇女正在接受《残疾保险(年轻残疾人)法》规定的补助。这些补助只给予从未参加过有偿就业的残疾人。所涉及的年轻妇女中有一小部分属于先天性残疾,但大部分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从来没有适当记录或诊断的残疾。处于这种境遇的人往往不得不依靠最低收入生活,还有遭到社会排斥和丧失自尊的严重危险。

为此,政府 —— 尤其是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 —— 认为在健康和福利方面把注意力集中于残疾妇女的态度和对残疾妇女的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实际上,政府认为重要的是应重点关心所有残疾妇女的状况而不仅仅是那些目前接受残疾补助的妇女。作为残疾人政策的一部分,卫生、福利和体育部正在继续为旨在改善残疾妇女的态度和对残疾妇女的态度的项目提供财政支助。调查工作定于 2000 年下半年在这类妇女中间展开,这项调查是在充分征求目标群体意见后设计的。

调查中的核心问题是,身体有残疾的妇女怎样看待她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她们遇到什么样的障碍和问题,可以为改善她们的生活做些什么。这项研究旨在为开展一些切实可行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些项目的目标是消除残疾妇女面临的障碍,特别是在健康和福利方面。希望它也会产生积极的副作用,增加对那些努力与双重障碍作斗争的人 —— 既是妇女又是身体有残疾者 —— 所遇到的特定社会困难的了解和认识。

老年同性恋妇女

继“老玫瑰”研究报告公布之后,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委托荷兰健康和社会服务研究所组织了若干专家会议,讨论使同性恋妇女 —— 尤其是老年同性恋妇女 —— 更多参加较传统的妇女和资深公民组织以及主张男女平等的和同性恋者组织的方法。在 SAD-Schorer 基金会的赞助下,主张男女平等者和同性恋者组织现已采取改善老年同性恋妇女状况的步骤。传统妇女和资深公民组织总的说来对此持一种较为保留的态度,预计没有外界的促进不会加入后续行动。各市镇(少数除外)也没有针对同性恋者的权利推行积极的政策。多数地方当局和省当局将这一领域看成是他们政策关注的相当边缘的领域。与同性恋相关的问题通常在有关社会不利条件和社会排斥的一般政策范围内处理。

为此,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目前正在给由荷兰同性恋者融入社会协会负责协调的两个项目提供补贴。目的是改善这方面的情况。其中首当其冲的是给有些地方决策者提供支持,他们往往把同性恋者的权利看成是他们总体责任相对次要的部分。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由积极关心同性恋问题的地方决策者组成的网络,使他们能够相互支持和相互启发,从而把各种力量联合在一起。尤其是,该项目还包括出版一份政策通讯。

荷兰同性恋者融入社会协会负责协调的另一个项目有两个目标。首先是在 55 岁以上的同性恋妇女中间和 75 岁以上同性恋男子中间建立社会网络。其次是改善 55 岁以上的男女同性恋者接受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参与当地政治生活的状况。该项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它是代表老年男女同性恋者的全国论坛(它得到许多男女同性恋者组织的支持)一项倡议的成果,国家反对年龄差别待遇局也参与了此项目。该项目正在 4 个地方当局进行试点,将出版一本手册,介绍它的目标、做法和结果,从而为荷兰各地的卫生保健和服务提供者、地方当局以及男女同性恋团体提供根据当地情况应用各种方法的机会。

第十章第14条:从事农业的妇女

第一级:目前状况 34

荷兰农业的一个特点是有大量家庭企业。在这些企业工作的人包括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两部分。家庭成员可以分为:企业主、配偶、子女和其他常住或非常住的亲属。下表显示 1995-1998 年间荷兰农业和园艺业中妇女劳动模式的变化。

从事农业和园艺业的女工人数

妇女人数

1995

1998

总数

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总数

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家庭成员

70 227

37 340

69 369

40 368

企业主

20 016

13 569

25 530

18 472

配偶

46 477

22 812

37 633

20 226

子女

2 960

702

4 644

953

其他常住或非常住亲属

774

257

1 562

717

非家庭成员

16 701

11 002

29 842

14 290

合计

86 928

48 342

99 211

54 658

该表显示, 1995 至 1998 年间从事农业和园艺业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非家庭成员女工人数呈上升趋势。中央统计局的数字还表明, 1995 至 1998 年间雇佣的非家庭成员女工每周工作 20 小时以上的增加了大约 30% 。同一时期,女企业主或者担任联合企业主的妇女人数也在上升,而协助丈夫工作的妻子人数却在下降。

造成女工人数增加和协助丈夫的妻子人数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后者有一部分自己当起了企业主,一般是与丈夫合伙。第二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数量减少,但是剩下的企业规模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增长了。妇女越来越有助于满足对劳动力日益增长的需求。企业数量的减少和幸存企业规模的相应扩大是因为条件有利于从农业中获得所有收入的那些企业,而不利于其他一些企业。这些条件包括现行的农业政策,土地使用规划惯例、投资资金筹措条件、产业文化和把有望成功的企业传给下一代的愿望等。

然而,在荷兰从事农业和园艺的妇女人数增加,并非必然意味着在荷兰有更多在农场工作的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在家庭企业中工作的妇女不像非家庭成员的工人那样,前者的工作一般是没有报酬的,而后者是有报酬的。

在农场工作的妇女的就业前景与农村地区其他妇女的就业前景有很大不同,因为她们中间大多数人没有受过良好的训练,无法满足家庭企业以外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尽管在农场工作使她们可以灵活地兼顾有偿就业和照管家庭的责任,但年轻妇女希望更多地从战略角度利用自己的技能和资格。虽然职业培训对妇女的职业战略有较大的影响,但她们的技能和资格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原因是人们对家庭责任和家庭杂务的不平等分摊依然熟视无睹,因为即使角色模式不作任何改变,农业企业也依然创造足够的收入。

第二级:走向多样性

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的解放政策有三个主要目标:让妇女参加该部负责的所有领域的决策和协商机构;使从事这些领域工作的妇女实现经济独立;扩大妇女在农村地区的利用、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影响。

在各委员会和咨询机构任职的妇女

目标是使妇女在该部负责领域内的所有委员会和机构中所占比例至少达到 30% 。尽管在所有方面都还没有达到这一目标,但 2001-2003 年期间的目标数字目前已上升到 35% 。

1996 年前后各委员会和协商机构中的妇女成员

建立时间

机构数目

成 员

总数 妇女人数 所占百分比

有女成员的机构数目

女成员多于 30% 的机构数目

1996 年前

15

299 25 8

13

0

1996 年后

11

89 27 30

9

5

合计

26

388 52 13

22

5

该部大臣最近作出承诺,只要现有的或新的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出现职位空缺,都会与代表农村妇女的组织进行磋商。这些组织可以随时通过它们的网络物色合适的妇女人选。

为了庆祝该部每年一度的“解放奖”颁发,已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收集有关如何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委员会和协商机构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目前将作进一步研究。

1999 年该部还从解放预算中拨款资助了两个旨在增加委员会和协商机构中妇女人数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目标是为妇女(主要是青年妇女)提供教育和培训,增加她们的行政管理经验和(或)行政管理方面的背景。与此同时,农业信息处和农业与园艺组织应该部的要求,于 1998 年制订了针对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妇女的信息方案。该方案于 1999 年投入运行。

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

为扩大妇女对农村地区的使用和管理的影响,该部将为各种教育、培训和公共宣传项目提供经费。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为促进工作和家庭责任的结合而制定的项目,也在采取旨在开发乡村地区和增加对农业地区的服务的主动行动并为这类行动提供补贴。有关该项目的说明将作为附件附于本报告之后。为了将该项目的结果与农村发展联系在一起,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设立了一个专门单位来管理各个试点项目,这些项目旨在确定农村地区对社会基础设施的具体需要(服务和服务的获得)。

教育和培训

为实现上述所有三个目标而开展的一项活动是,编写一项针对从事农业或者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具体课程和公共宣传材料。该部还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查:农业领域的妇女对信息和培训的需要,农村娱乐业领域妇女的状况,渔业领域妇女的状况,最后还有从事农业的妇女在财务、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状况。

为了使从事农业或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得到更多的拓展机会,该部主动给予相关的妇女组织和提供信息与训练的机构 250 万盾的资助,条件是它们制订一项信息和培训联合方案。于是在 1999 年启动了一项关于提供“度身定做的”信息和培训机会的联合方案。

研究

渔业领域的妇女

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对荷兰从事渔业的妇女的作用、地位和志向进行了研究。研究显示,渔民的妻子在家庭渔业企业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和责任。有 91% 的妇女在家庭企业中至少扮演一种角色,几乎总是与在陆上干活或者当船停靠港口时在船上干活有关。 14% 的妇女为家庭企业的共同所有人, 60% 的妇女参与管理方面的讨论或决定。她们的工作通常是非正式的,因此没有反映在官方数字中。根据这项研究提出的其中一项建议是,应该为以这种方法协助经营家庭企业的妇女提供有关法律、财务和金融安排方面的信息。另一项建议是应该协助妇女建立她们之间的网络。

财务、法律和经济地位

在本报告的其他部分已经指出,在荷兰收入个人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妇女正在为家庭收入作出更大的贡献,并通过积累自己在货物和财产方面的资产以及作出自己在养恤金方面的安排来利用他们所作的贡献。问题是在农业和农村娱乐业领域,在直接地或通过其合伙人间接地依法负责农村企业的妇女中间,这类情况究竟会达到什么程度。该部已委托有关部门对农业和农村娱乐业领域的自营职业妇女的收入、养恤金和资产问题进行研究。有关这类妇女的财务、法律和经济状况的研究结果将于 2000 年内提交。如果研究结果证明需要采取措施,该部将制订新的措施,使这类状况的妇女增强经济上的独立性。

第十一章第16条:个人法和家庭法

第一级:目前状况和立法措施

1a. 目前状况

现在个人法和家庭法给予男子和妇女平等的待遇。荷兰政府目前打算集中力量加强有同性伴侣的个人的地位。这符合荷兰在关于评价北京行动纲要的联合国大会第 23 届特别会议( 2000 年 6 月 5 日至 9 日)上采取的立场。欧洲联盟曾在北京发表过解释性声明,指出根据欧洲的解释,性权利包括性偏爱权利,是《行动纲要》所隐含的,它是妇女人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欧洲联盟在接受联合国特别大会的最后宣言时重申了这一观点。

1b. 立法措施

同性之间的婚姻

议会正在辩论允许两位同性伙伴结婚的法案。按照现行法律,目前只允许异性之间结婚。有关订立婚约和取消婚约、阻碍婚姻和婚姻结果的规则将尽可能用于同性之间的婚姻。然而,这方面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区别,它们关系到婚姻双方与所涉及到的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婚姻的国际方面。

适用于异性婚姻的父母身分法将不适用于同性伙伴之间的婚姻。例如,这意味着,两位妇女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将不自动与血缘母亲的伴侣构成家庭法规定的那种关系。一旦同性伴侣收养子女法付诸执行,将有可能通过收养形成家庭法规定的关系。

另一个区别关系到同性伙伴之间的婚姻的国际方面。结婚的同性伙伴可能在有些国家 —— 他们的婚姻不被承认的国家或同性婚姻的结果不同于异性婚姻结果的国家 —— 遇到实际的或法律上的问题。

1998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注册家庭伙伴关系制度将继续存在,即使今后允许同性结婚。该法案允许注册家庭伙伴关系变为婚姻关系,反之亦然。将在法案成为法律 5 年后对同性婚姻和注册伙伴关系的趋势作出分析。

同性伴侣的子女收养

议会还在辩论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法案。目前荷兰法律不允许这种安排,父亲的男性伴侣或母亲的女性伴侣均不可以收养子女。该法案旨在改变这种状况。

该法案仅适用在荷兰收养子女;对跨国收养没有任何规定。

法案将进一步建议除了现在适用的条件外增加新的收养条件,即不存在维持孩子与其生父母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 孩子将来不可能与其生父母中的一位或两位保持关系。

跨国收养

1993 年 5 月 29 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公约》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在荷兰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特别为履行公约而采取的荷兰关于跨国收养的立法只允许结过婚的夫妇或个人(不论已婚或独身)从国外收养儿童。因此,尽管考虑中的立法将会扩大收养法在国内的范围,但它不会延伸到跨国收养。

姓名法

姓名法将不与允许同性婚姻的新立法联系在一起修订。按照现行法律,已婚妇女或有过婚史的妇女可以使用丈夫的姓氏,将其放在自己的姓前或姓后,或者代替自己的姓氏。这同样适用于男子。按照新的立法,这同样适用于同性婚姻中的伴侣。

正如在第二次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姓名法止于 1998 年 1 月修订。如果孩子的父母都是合法的,他们可以决定子女采用谁的姓氏。收养孩子的父母同样也可以让他采用父亲或母亲的姓氏。然后法律对收养孩子的父母未为孩子选择姓氏的情况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关于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法案确实对这种偶然情况作了规定,但是其他情况下将尽可能遵照现行制度处理。如果收养孩子的父母已婚但没有为孩子选择姓氏,那么孩子就采用父亲的姓氏。如果他们未婚,孩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姓氏。目前,收养其伴侣的子女的继父(或继母)不可以为孩子选择姓氏,孩子将保留自己的姓氏。然而,按照新的法律,收养孩子的继父母也可以选择孩子的姓氏。在这类情况中,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的话,孩子仍将保留自己的姓氏。

第二级:走向多样性

离婚调解的试验

在第二次进展报告中宣布的离婚调解试验已由议会批准,于 1998 年底开始进行。目前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 9 个地区法院负责实施,试验预定于 2000 年 2 月 3 日结束。预计将于 2001 年春季提交有关试验结果的报告。

试验的目的是想看看调解是否能为儿童以及适当情况下为离婚案的弱方提供适当的保护,以及是否可能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允许采用契约离婚或协议离婚,从而避免司法诉讼。目前离婚只能由法院裁决。尽管双方必须由律师代表,但他们可以提交联合离婚申请。

如上所述,调解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适当的保证,保护

· 任何儿童的利益

· 双方中弱者的利益(如果适当的话),尤其是经济上得依靠对方的一方的利益。

将对调解的利弊作出评估,看看这种制度在保护那些人的利益方面是否比常规的司法诉讼更为有效。

如果离婚双方自已负担不起调解费,将由司法部向调解人员支付标准费用。尽管如此,他们必须负担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应该负担的那部分费用,《法律援助法》为低收入者安排了法律援助费用。

法院在对要求进行诉讼前裁定的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可以介绍离婚诉讼双方到调解员那里接受调解,但不得强迫他们采用这一程序。应由双方自己与调解员联系;他们也可以要求社会工作机构从中介绍。

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这个主题经常出现在荷兰的新闻媒体上。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一些少数民族裔姑娘,她们的家庭自作主张为她们选择丈夫。

在荷兰,强迫婚姻被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婚姻(法律冲突)法》禁止这种做法。《婚姻法》详细诠释了 1978 年 3 月 14 日在海牙缔结的《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荷兰是该公约的签字国。在荷兰,负责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的官员有资格主要依据《婚姻法》决定是否允许结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允许结婚:

a )未来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必须满足荷兰法律规定的结婚仪式,其中一方必须有荷兰国籍或在荷兰有惯常住所;

b )未来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必须满足他 / 她作为其国民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结婚仪式要求。如果一人拥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则应该以他 / 她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即使不违反第二条的规定,但违背公共政策的婚姻也是不允许的,例如,双方中有一方年龄不满 15 周岁或者有一方不是自愿同意结婚的。因而负责登记出生、死亡和婚姻的官员可以不予登记。如果这类婚姻无视上述规定仍然履行了登记手续,那么法院可以宣布无效。

第三级:文化变革战略

建议的对法律的修订,即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结婚并允许他们收养子女,将使有关人员能通过法律调整他们自身的关系和与他们子女的关系。这些规定反映了政府的如下观点:每个个人,不论其性偏好如何,都应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一立场将会推动社会接受同性关系。

附件一

关于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的摘要

以及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的概述

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对荷兰政策的深入研究

行政摘要

Ineke Boerefijn Mignon van der Liet-Seaders

目录

页次

章次

导言 107

义务 108

荷兰的一般政策框架 111

家庭暴力 112

性骚扰 117

贩卖妇女和性剥削 119

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 120

结论和建议 122

附录: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述义务的概述 127

研究项目简介

1991 年荷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此同时,议会决定制定要求政府在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之前先向议会报告的国家程序。为满足这一要求,负责平等机会政策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决定定期对一些具体领域内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个目的是促进和推动对平等机会问题的公开讨论。

对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研究(本文件是其摘要 1 )就属于这一类研究。该研究项目是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 1999 年 12 月委托进行的,于 2000 年春季开始。负责这一研究项目的小组由以下人员构成:荷兰人权研究所的 Ineke Boerefijn 博士和 Mignon Van der Liet-Senders 和乌得勒支大学妇女法律研究部的 Titia Loenen 教授。参与合作的有 Renée Romkens 博士、 Rikki Holtmaat 博士和 Yvonne Klerk 博士。 Deirdre Curtin 教授、 Cees Flinterman 教授和 Titia Loenen 教授担任监督员。报告完成于 2000 年 2 月 1 日。

1 章 导言

该研究项目是对《公约》与荷兰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努力之间的关系所作的探索性研究。研究工作集中于以下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荷兰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有何意义?项目的三个主要目标是:

· 深刻了解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所涉及的人权问题;

· 从总体上,特别是从对妇女的暴力的角度,使《公约》规定的义务具体化;

· 确定荷兰采取的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政策是否符合《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研究人员分析了《公约》,注意到了相关的文献和判例法,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本身的工作、它的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观点。他们从总体上分析了平等机会政策,又具体分析了有关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策。

研究采用了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制定的《行动纲要》中确定的“对妇女的暴力”一语的定义。本报告第一章将广泛论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建议的情况以及其他与对妇女的暴力相关的其他有关国际和国家文书。

第 1 章还确定了对妇女的暴力的种种形式,并将它们分成了若干类别。进而选择其中 4 种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因为它们与荷兰的情况特别相关。它们是:家庭暴力、性骚扰、贩卖妇女和对妇女进行性剥削以及对性权利和生殖权的侵犯。

第 2 章论述了较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第 3 章对荷兰的政策作了一般性概述和分析。第 4 章到第 7 章包含了上述 4 个方面的研究。结论一章(第 8 章)包含对研究结果的全面分析以及结论和建议。

2 章 义务

第 2 章用来作为研究的参照框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公约》规定的义务所作的解释为评估荷兰的政策提供了基础。研究报告的附表中列举了这些义务。

综述

接受对妇女的暴力是一种歧视形式这一原则等于把它纳入了《公约》的范围,因而是最为重要的。这无论在全球、区域还是在国家一级都是已为人们接受的立场,正如《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宣言》等国际文书所证明的那样,妇女问题研究方面的专家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妇女的施暴力是一种歧视形式,这一结论是依据以下事实得出的:它是有性别之分的,男子在思想意识和社会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把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列为荷兰平等机会政策的一部分是恰当的。

《公约》的目标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也是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得出的 Groenman 报告( 1997 年),进而确定了三个子目标,它们分别来自第 2 、第 3 和第 5 条。这些目标是:( 1 )实现法律面前和政策中的平等;( 2 )提高妇女地位;( 3 )打击在性别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荷兰政府在回应 Groeman 报告时表示支持这一结论。

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包括消除对妇女暴力的义务,是一种强调结果的义务。《公约》中常常使用诸如“确保”和“保证”这类词语。这类词语对于需要达到的结果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像在《公约》中使用的诸如“适当措施”这类词语,不允许缔约国把自己局限于“逐步实现”《公约》所包含的义务。使用“适当措施”这个词是为了表示要求缔约国采取最适合本国情况的措施。因此在评价时就有了余地。不过这种余地是有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公约》的有些条款具体规定了必须采取的某类措施,例如,法律措施。第二,缔约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言下之意是,例如,要求它们不断地监测政策的效果;第三,禁止歧视则迫使缔约国必须无选择地打击暴力行为。对妇女的暴力至少应该同其他暴力形式一样受到足够的重视。第四,缔约国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五,在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明确指出了它认为是“适当措施”的举措。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解释

第 2 章全面评述了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问题提出的有关的一般性建议,尤其是第 19 号建议,和结论性意见。全面评述以图表形式附于本摘要之后,它被用作研究报告各部分的框架。

一般性质的义务包括确定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适当手段。委员会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应该揭露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要求对原因、性质和范围进行系统的持续的研究,不断监测妇女状况,同时要求在权威机构的指导下采取综合的协调方针。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被认为是积极的做法。委员会指出了制订全国行动计划的重要性,该计划应包括综合性战略,确定的目标和期限,另外还有监测的基准。这类计划还应包含关于(重新)分配资金的信息。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委员会指出必须确

保立法的有效执行并通过法律给予适当的保护。暴力受害者应能寻求补偿。控告程序应易于进入。暴力受害者必须拥有可由自己掌握的有效的补救方法,必须为所受到的侵害得到补偿并且得到康复方面的帮助。先决条件是妇女本身应该对自己的权利有充分的认识。委员会指出,各种职业群体的成员,包括警察、司法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增强性别敏感性,接受有关如何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职业培训。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还提到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教育行动,以改变对妇女的传统态度。消除陈旧的性别观念是《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本一般性建议中提到的预防性措施包括为遭遇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咨询和支助。庇护应该易于得到并能获得适当资助。委员会强调了保护妇女的重要性,以确保妇女在寻求帮助或提出控告时不致于遭遇到不利的结果。

第 2 章随后概述了与处理报告中提到的具体暴力形式 —— 如家庭暴力、性骚扰、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等 —— 有关的义务。本摘要不可能涉及委员会论及的所有因素。这里提到的研究结果和建议只能是有限的。全面的评述包括在附于本摘要后的图表中。

委员会指出,出现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在经济上处于依赖地位。委员会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家庭暴力、乱伦和为了保护名誉而杀人都是犯罪行为。它强调了采取有效补救方法和实施调查的重要性,即使控告是由第三方提出的。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提高性别敏感性和加强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方面的职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委员会提到的预防性措施包括适当的庇护和支助、咨询以及分别适用于受害者和犯罪者的康复和改造方案。

委员会强调了采取有效的控告程序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重要性。最佳的预防手段是经济上的独立。性骚扰的受害者应能寻求补救方法,不要害怕负面影响。

必须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贩卖妇女和性剥削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因特网所起的作用。缔约国必须对当代贩卖妇女和性剥削行为的形式给予应有的重视,如性旅游,它建议应将贩卖妇女和对妓女的剥削定为犯罪行为。妓女本身并不是罪犯,而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使其免遭暴力;如果卖淫是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应该被提起公诉和受到惩罚的是那些从事淫媒活动的人。委员会认为根除贫困和降低妇女中的失业率将有助于消除这类暴力。预防性措施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为妇女创造新的机会,保护移民妇女不受剥削,保护妓女的健康和帮助深受贩卖人口和剥削之害的人康复。

在处理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的问题上,委员会强调,妇女应该能自由选择计划生育的形式。在寻求堕胎和绝育时,丈夫的同意不应该成为先决条件。委员会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少女怀孕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委员会明确指出,对任何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都是不能容忍的,建议将它列为犯罪行为。委员会指出,关于堕胎的立法不应该限制太多,对堕胎的妇女不应给予处罚。预防性措施包括防止胁迫的措施,防止妇女寻求不安全的控制生育措施(如非法的不安全的堕胎)的措施,易于获得避孕工具,防止少女怀孕以及通过教育和立法消除传统的陋习。妇女必须能实施安全堕胎,应该为靠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谋生者提供其他就业手段。

第 2 章最后得出结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提供了许多有用的工具。

3 章 荷兰的一般政策框架

本章概述了荷兰关于平等机会的一般性政策,尤其是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策。研究人员研究了有关这一问题的政策文件、法律、议会文件和文献。本章只论述一般性政策框架。关于对妇女的具体暴力形式在第 4 至第 7 章论述。分析的目的在于评估政策的连贯性,找出可能存在的差距。

由于造成对妇女的暴力的主要原因是两性之间存在着结构性不平等,研究人员因此研究了有关整个平等机会问题的文件,尤其是关于性暴力问题的文件。妇女就业以及经济上更加独立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由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陈旧的性别观念是预防性政策的重要目标,因此陈旧的定型观念受到了特别的关注。 Groenman 报告在提到陈旧的定型观念时称它为占主导地位的性别思想意识,这种观念对妇女的权利存在着不利影响。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曾在 90 年代末委托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开展过大规模的公共宣传运动。

荷兰的平等机会政策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重点,由不同的部牵头。第一阶段( 1984-1990 年)是奠定基础。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尤其是政府第一份有关性暴力的文件,是从个人人格完整权这个角度编写的。对性暴力受害者的照管以及预防性暴力是政策的核心要素。在这期间曾对《刑法典》中有关性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在 1990-1995 年时期,重点由在第一阶段担任政策协调人的社会事务部转向福利、卫生和文化事务部(后来改称为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转向将给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的设施融入主流健康和福利服务的努力。在这一阶段政府采取的方针欠积极。

最后,从 1995 年至现在,司法部或多或少变成了核心的协调人。政策文件反映了更加符合法律的方针,重点放在罪犯身上,相对说来更加关注公共场所的暴力行为和无定规的暴力行为、对儿童的性暴力和商业剥削,而对殴打妻子这一点关注较少。

最近为制定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部门间政策作出了不少努力。第一份政策计划制定于 1999 年 1 月。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部门间工作小组应该制订详细的计划,它也确实做了一些很有希望的工作,但目前已停止活动。它没有就总体计划做任何工作,尽管目前司法部正在拟定关于家庭暴力的部门间政策,家庭暴力是荷兰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4 章 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报告是 Reré Romkens 博士撰写的。它描述了这类暴力的性质和范围,包括伴侣、前伴侣或其他熟人的殴打、恶意跟踪、强奸以及家庭成员的性虐待等。关于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文化群体中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目前缺乏足够的资料。据 Romken 博士称,家庭暴力在荷兰是个严重问题。根据对个案的研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诸如依存关系、廉耻心以及它发生在私人范围和性方面这一事实。

性犯罪 —— 综述

许多相关立法包括在涵盖一般性犯罪的立法中,为了保护脆弱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 1991 年从根本上对立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制订的刑法条款使用了中性词语。所作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其他相关的立法涉及改善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者状况的措施,其中包括性暴力受害者。

检察部门最近( 1999 年 10 月 1 日)发布了旨在改善性犯罪受害者待遇的指导原则。总的说来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不过确实也已采取了许多主动行动试图纠正这种情况。尽管情况有所改善,但是警察对待家庭暴力和相关暴力形式的受害者的方式经常受到批评。随着 1993 年警察法的通过和警察部门的改组,包括处理性犯罪问题的单位在内的许多专门单位被撤销,其任务并入了普通警察的工作。内政部和司法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并没有将家庭暴力或性犯罪受害者的待遇定为应予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将重点放在了儿童色情读物和偶发的街头暴力上。而像伴侣、前伴侣、熟人或家庭成员实施的强奸和性虐待等性犯罪行为相对来说发生比较频繁,妇女遭受的暴力有许多属于这类情况,但是却没有列为关注的重点,本章对此表示严重的关切。

现已对警官进行了如何处理年轻人和性犯罪问题的培训,但对殴打妻子的行为却没有专门涉及。

已采取一些措施,试图妥善解决在给性暴力(强奸和性虐待)受害者提供专业支助方面存在的定量和定性问题,提高那些可能需要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专业人员对性别的敏感性。然而,对家庭暴力没有予以特别的关注。

殴打

最近几十年对家庭暴力问题注意甚少,最近的政策文件对此的关注也少得可怜。尤其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关于个人安全的政策文件竟然丝毫没有提到家庭暴力。迄今还不清楚公共场所暴力的上升与私人范围的暴力两者之间是否有联系。不过,政策主要针对公共范围的暴力。尽管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但是《刑法典》中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款。

在国家一级,殴打妻子的问题不是警察的工作重点。不过,有些地区警察部门发起了一些很好的倡议,很值得在别处推广。目前没有一个促进警察、检察部门和支助机构之间合作的全国性政策,尽管在地方一级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但由于缺乏财政支持,许多活动无法继续下去。为受殴打者设立的收容所实在太少。另外,在一些性别特有的问题方面,和如何对待被殴打的妻子方面,卫生保健人员没有受过适当的训练。不过为此成立了一个专家组织。移民妇女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考虑。

恶意跟踪

根据民间压力集团提出的倡议,议会在 1999 年底通过了立法,宣布恶意跟踪是一种犯罪行为。 2 至于它的效果如何,目前还无法作出定论。对于为恶意跟踪的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帮助一事,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国家政策。司法大臣已宣布,他将探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地方一级业已证明成功的项目的可能性。然而警察部门权力的下放可能会在这方面提出问题。

伴侣、前伴侣或熟人的强奸

1991 年曾规定婚内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研究表明,《刑法典》中的这一条款实施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得出结论:当前的解释,尤其是对“强制”和“自愿”的解释,有利于保护犯罪者而不利于保护受害者。

家庭成员对女孩的性虐待

在荷兰的《刑法典》中,“性虐待”这个词用来指与未成年人和处于受扶养地位的成人发生性行为以及在与身体残疾或有智障的人发生性关系时使用强制手段。 1999 年政府公布了关于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性暴力问题的政策文件,专门规定将由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项目小组负责协调政策的实施。一个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全国性行动计划和一个全国性的综合行动计划即将出台。

对《刑法典》中有关性犯罪的条款曾作过修订,并规定更加严厉地处罚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行为。但评价结果显示,保护儿童免遭性虐待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

1994 年延长了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限期,使性虐待的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启动诉讼程序。

在打击乱伦行为中,刑法起着主导作用,罪犯待遇也是这样,后者有时是强制性的。目前正在讨论人人有义务披露性虐待事件的问题。在人人有义务向警方举报此类案件上似乎已经达成共识。由于政府的政策旨在支持家庭,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荷兰政策的评估

研究报告得出结论: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前后不够一致,有些地方甚至互相矛盾。作为平等机会行动计划一部分的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包含了沟通和协调方面的许多建议。然而,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最近的情况表明,政府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并不是始终明确的或前后一致的。对殴打妻子问题的漠视表现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的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观点。缺乏任何连贯的旨在防止伴侣或前伴侣实施殴打或强奸的政策。中央当局和下属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配常常是个问题。

政府已委托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展开一些调查。然而,有关非荷兰裔的妇女的具体情况,目前资料太少。另外,荷兰统计局没有提供有关暴力案件或者非自然死亡案件中罪犯和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任何信息。再加上经费严重短缺,无法为援助和支助提供足够的便利。尽管许多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资助,但这往往是临时性的,而不是结构性的。

将政策纳入主流不应有损于它的效率。然而,有许多确实是这种情况的例子,如撤销了处理性犯罪的专门警察机构,把专门的保健机构并入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机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明确指出,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不应少于对公共范围内暴力的关注。然而,这一点没有反映在关于警察责任的政策中。没有将家庭暴力放在适当的优先位置来考虑,以致在私人范围内妇女和女孩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漠视家庭暴力在伴侣和前伴侣实施的暴力案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荷兰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全面立法。然而,研究报告没有得出结论说此类立法就荷兰的情况而言是极其必要的,因为并不是所有政策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殴打妻子属于《刑法典》内关于伤害罪的条款范围内。不过这些条款可能并非总是适合一些具体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鉴于人们认为家庭暴力是警察或公诉人职权范围以外的私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典》实际上暴露出了某些不足。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修订《刑法典》是否最佳的解决办法。

按照荷兰法律,不可能在发生家庭暴力时采用强制拘捕的方式。只有通过一般立法才能为逮捕犯罪者和调查罪行创造较多的机会。按照荷兰法律可以根据民法下达限制行动令(禁止与受害者接触,或禁止出现在受害者所在街区)。在权衡犯罪者的自由行动权和受害者的安全权时,法院优先考虑的往往是前者。另外,这类命令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已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但是没有适当考虑伴侣的殴打或者强奸问题。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对待除殴打妻子和强奸妻子者之外的所有犯罪者和使他们悔过自新上。

尽管为增强警官和公诉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更好地训练他们正确对待受害者采取了步骤,但是在实施中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伴侣和前伴侣的殴打和恶意跟踪问题几乎没有加以认真对待,这导致出现了不干预和补救措施不当的情况。对相关职业(包括对警察、检察和司法部门)的培训需要加以改进。另外,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得到适当保护的话,警察、检察部门和援助工作者之间应该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地方上成功的做法应该在全国推广。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需要确保犯罪者离开家庭而不是事实上迫使受害者到别处寻求避难。荷兰的民法可以为这类措施提供足够的机会;如果不行的话,应该考虑修订法律。

尽管在给受害者提供避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收容设施严重短缺的现象依然存在。对移民妇女的具体需要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

在增强援助工作者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虽然这方面有所改进,但仍需要从结构上插入必要的训练。这适用于对性暴力受害者的帮助,尤其是对受殴打者的帮助。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文化群体妇女的情况,目前依然缺乏足够的信息。

研究报告在结论中提出了以下建议:

· 就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一项连贯的国家政策;

· 将预防家庭暴力政策纳入一般的平等机会政策;

· 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政策并将其纳入有关安全问题和暴力的整个政策;

· 不忽视处理殴打妻子问题的政策;

· 加大预防性拘留的可能性;

· 规定补救的方法,以便在属于一贯性暴力的案件中,在当前的民法不适用的情况下,迫使犯罪者离开家庭;

· 制定调查和起诉恶意跟踪的具体政策;

· 给警察和检察部门发出有关调查和起诉殴打妻子案件的指导方针;

· 严密监测有关基于性暴力理由提供避难的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通过教育儿童来加强预防性措施,尤其是在殴打妻子的问题上;

· 向大众宣传殴打妻子违法的问题;

· 增强警官和公诉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训练他们妥善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 增强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卫生保健人员和援助工作者)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

5 章 性骚扰

有关性骚扰的研究报告是由 Rikki Holtmaat 博士撰写的。报告论述了 3 种不同情况下的性骚扰:工作场所、学校和卫生部门。荷兰对性骚扰的定义只涉及工作场所,因此不能随意用于其他情况,因为该定义没有考虑这些情况的主要特征。

工作场所

许多情况下,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没有建立任何专门的控告程序,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私营部门必须设立这类程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说,应该建立控告程序,应该保护控告人不要因为提出控告而受到不利影响。据研究报告称,荷兰有许多妇女因为性骚扰或控告骚扰而失去了工作。

学校

荷兰政府正在开展许多活动,预防和消除学校中的性骚扰。正在为增强人们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改进这方面的专业培训作出努力。此外,将性教育和增强学生能力列入课程是一种积极的做法,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应该在结构基础上资助预防性骚扰的项目。应该研究是否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定义学校中的性骚扰。最近的立法规定学校必须建立一般性控告程序。应对此作出评价,以检查这些程序对性骚扰的受害者是否合适,是否与相关机构进行了足够的协调。应该指定一个独立的、外部的、低门槛的并且具有足够专门知识的机构来处理性骚扰受害者的问题。

卫生和青年福利部门

关于卫生和青年福利部门中性骚扰的程度和性质,目前缺乏这方面的足够资料。性骚扰的受害者本身可以采取种种一般性措施。政府的观点是各部门自己应该制定标准。然而,可以采用的手段中没有一种是明确对付性骚扰的。目前的标准太模糊,例如提到“适当履行职业责任。”许多受害者并不知道这些手段可以用来对性骚扰提出控告。许多委员会缺乏处理这类控告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另外,不能保证这些委员会的成员都能独立行事。需要进行更多定性定量的研究。如果事实证明相关行业制定的标准不适合用于处理性骚扰问题,那么政府应该出面干预。应开展一项研究,以确定对于性骚扰该部门是否需要有自己的定义。

5 章的一般性结论

在许多领域,对性骚扰的程度和性质尚缺乏足够的最新资料,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定性定量研究。有关各部应该加强协调和信息交流。

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符合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中规定的要求,尽管对于教育、卫生保健和青年福利部门来说可能还需要更加具体的定义。

处理性骚扰控告的机构并没有强制性权力,另外发现控告程序不够具体,无法满足控告的需要。受理控告的委员会在其独立性和专门知识方面都缺乏足够的保证。

如果要满足提供有效保护的要求,就需要加以改进。尽管劳动法中列有法律补救方法,但许多妇女因控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失去了工作。在教育部门和卫生保健部门都没有任何专门保护妇女的规定,以保证她们不会因性骚扰或控告性骚扰而受到不利影响。

旨在消除陈规陋习的预防性骚扰措施一直不够健全。

6 章 贩卖妇女和性剥削

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一章 Yvonne Klerk 博士撰写。它论述了强迫卖淫和贩卖妇女两个方面。在荷兰大约有 30 000 人从事卖淫业。荷兰政府并不认为卖淫是对妇女的暴力的一种形式。荷兰政府的目标不是通过消除卖淫来制止强迫妇女卖淫。从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在荷兰经营妓院或其他性业务不再违法。荷兰将在地方一级制定政策,制止强迫妇女卖淫,保护妓女的地位,减少非法居留在荷兰的妓女人数。

《公约》第 6 条是笼统针对淫媒活动的还是专门针对强迫妇女卖淫这种做法的,这一点值得讨论。联合国《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似乎指的是后者,但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认为是淫媒活动应受到处罚。这将意味着荷兰的政策与《公约》的条款不一致。然而这一政策得到了妓女职业组织的支持。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妇女尤其易受影响,因为她们被排除在妓院合法化带来的保护性好处(如就业条件)之外。荷兰关于卖淫问题的政策存在另一个不足,那就是没有将针对男嫖客的一些活动 —— 如教育措施和社会化方案等 —— 包括进去。

强迫卖淫往往被认为与贩卖妇女是密不可分的,本章中论述了它在国际上和国内所产生的影响。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明朗。 1997 年欧盟曾就此问题在海牙举行会议。会后荷兰于 2000 年 1 月任命了一个负责贩卖人口问题的国家报告员(尽管最初的称谓是“贩卖妇女”)。

贩卖妇女在荷兰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警察和检察部门如何处理这件事,在调查和起诉方面一直存在着某些问题。另外需要更多的财力人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请人们注意被贩卖人口者滥用的因特网。这类趋势和妓院合法化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加以密切监测。

尚不清楚妓院合法化是否有助于消除贩卖妇女的现象,尽管这是主要目标之一。它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尤其是监督不力的情况下。

在荷兰强迫卖淫的情况也是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关系到少数民族裔的少女,她们是在他们的伙伴强迫下卖淫的。感情压力是常见的,例如通过使用“情夫”。还曾发生过好几起少女从寻求避难者接待中心失踪的现象,只是到后来才发现她们在当妓女。政府已宣布将对这些少女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避难程序中涉及的儿童需要加以保护,使他们免遭性剥削。

最后,本章对几种新的性剥削形式进行了分析,像性旅游、从发展中国家招聘家庭佣工及安排发展中国家妇女同荷兰男子结婚等。需要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

7 章 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

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一章是 Mignon van der Liet-senders 撰写的。本章首先论述了性权利和生殖权的性质以及它们与健康问题和健康权利的关系。“性权利”和“生殖权”两个词往往在一起使用,不过是可以区分开来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同妇女的健康是密切联系的。由于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可能会给妇女的健康带来严重后果,这个词使用时常常同生殖健康联系在一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中指出,对妇女实施暴力可能会危及她们的健康和生命。《公约》第 12 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她们能平等取得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还指出,文化和传统保留下来的陈规陋习有害于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这些陋习包括对孕妇限制饮食、重男轻女、女性割礼或切割女性生殖器。

目前存在许多可能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的现象。本章其余部分集中论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违反本人意愿的怀孕,因为这些与荷兰的状况关系最为密切。荷兰的政策文件往往采用“女性割礼”的说法。然而建议使用的词语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或缩语“ FGM ”,因为在国际上都这样用。

荷兰政府政策不容许以任何形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因为这种做法与荷兰关于妇女平等和妇女社会地位的观点是背道而驰的。不过它不会受到特别的处罚。政府认为《刑法典》中有关伤害罪的一般条款和管理医疗行业的规章条例是合适的。在议会中有人多次对荷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提出过问题。

关于发生在荷兰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现象,目前没有任何资料,可能有许多索马里族妇女和女孩曾做过这类手术。然而这种习俗不可能局限于索马里族人。由于目前生活在荷兰的少数民族群体越来越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需要加以适当注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一般性建议强调指出,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清除这种习俗。这类措施包括收集数据,支助妇女组织,推行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本章最后得出如下结论:应该修改《刑法典》,列入专门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条款。不过,还需采取更多的措施,如开展教育活动,以影响文化群体的态度。

本章最后部分论述了违反本人意愿的怀孕问题,它在荷兰不是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没有非自愿怀孕或非自愿堕胎的证据。在荷兰堕胎每年大约有 20 000 起。这种堕胎率在世界上是最低的,尽管在非荷兰裔的妇女中这种现象略有上升。

在荷兰堕胎得到良好组织,实施堕胎并非难事。妇女不需要征得丈夫允许就可以堕胎。选择的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因此应该继续广泛提供人们支付得起的避孕手段,目前相对说来少数民族妇女堕胎的较多,这一点值得关注。

8 章 结论和建议

结论一章对研究结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总体和具体的结论和建议。有关对妇女暴力的具体形式的许多结论已经包括在本摘要中。本节中将对主要的一般结论作扼要叙述。

· 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属于人权问题,对这一点荷兰的政策没有始终加以足够的考虑。最近的政策文件是从广泛的人权角度撰写的。

· 1990 年后公布的政策文件不再想当然地认为对妇女的暴力是男女间结构性不平等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的政策应该牢牢地以平等机会政策为基础。

· 对妇女的暴力所具有的基于性别特点的性质不再是荷兰政策的主要出发点。目前制订政策时采用的是中性词。旨在处理其他紧迫问题的政策分散了人们对成年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注意力。

· 家庭暴力并没有始终受到适当的注意。为根除公共范围的暴力所作的努力远比为根除私人范围内的暴力所作的努力大得多。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对此还没有给予应有的承认。

· 考虑到《公约》中所隐含的义务,在荷兰的政策中应该把根除对妇女的暴力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像其他暴力形式那样得到关注。

· 政策协调不够。在对妇女的暴力或平等机会方面,有些部制订了自己的政策,而有些部则没有。协调工作需要加以改进。尽管朝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些步骤,但是它们还没有带来人们所希望的结果。

· 过去几十年里,在制订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策中负责牵头的部有好几个。结果造成政策来回变动,这些政策带有很大的临时性,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这完全是缺乏协调造成的。

· 政府成员应该负责对这类政策进行实质性的和技术性的协调。政策应该是连贯的,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政府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

· 在某些领域,资料显得不足或者已经过时。应该不断进行系统的研究。对这方面的政策必须加以适当协调,研究必须考虑到荷兰社会的多样性。

· 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分配构成了各个领域的瓶颈。

· 始终缺乏足够的资源,或者说没有能在结构基础上提供资源。

· 采取了许多立法措施,它们在根除对妇女暴力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没有任何立法涵盖整个问题,对荷兰来说这是否是正确的解决办法,目前尚不清楚。因此需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有新的立法,比如说,关于切割妇性生殖器官问题的立法。

· 在控告程序方面没有发现什么重大缺陷。原则上荷兰有机构负责处理对暴力行为的所有控告。不过,现有的程序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往往不足以适当处理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许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包括警察、检察部门和司法部门,都缺乏足够的专门知识。各机构在处理控告中的独立性并不总是能得到保证。另外,有时受害者根本不清楚他们可随意使用的补救方法有哪些,这使他们难以采取补救方法。另外发现有关性骚扰问题的程序存在着不足。

· 《公约》区分了两类有关的预防措施:一是赋予妇女权力,这要求妇女在经济上独立,并改变传统的角色;二是需要解决对男女的陈旧的定型观念。荷兰的政策建立在这两大支柱的基础之上,尽管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策应该牢牢地以平等机会政策为基础。对于陈旧的定型观念,有必要加以改进。尽管开展了一些运动,但原先确定的目标并没有完成。而且也没有就诸如殴打妻子的问题开展过任何运动。在教育方面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

· 研究显示,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的收容和支助服务有很大的改进。然而发现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收容所太少。收容和支助服务的质量需要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努力增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来进一步提高。

· 在警官和公诉人中间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这一点值得进一步关注。尤其在对待性犯罪受害者的问题上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把重点放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上并不是相关职业群体训练中的结构性要素。实践证明确实成功的地方项目应在全国推广。

第 8 章最后提出了 108 条建议涉及一般性的和特殊的政策问题。基于全面分析的一般性建议包括在本摘要内。基于 4 个案例研究的大部分建议上面已经提到过。

政策的出发点

· 对妇女的暴力属于人权问题。这一原则是制订根除对妇女暴力的政策的基础,尤其在所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应该参照这一原则。

· 对妇女的暴力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或也不只是妇女的问题。这一原则是制订根除对妇女暴力的政策的基础,尤其在所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应该参照这一原则。

· 对妇女的暴力是男女间结构性不平等引起的。这是在制订政策中应起关键作用的深刻见解。

· 确保妇女经济独立,促成在履行照管任务方面责任的根本转变,赋予妇女权力一事应该继续是优先事项。

· 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政策应该牢牢以平等机会政策为基础。

· 旨在根除男女陈旧观念的政策应该得到继续和加强。

· 应该重申对妇女的暴力具有性别特点的性质。将政策纳入主流不应该导致只是在总体上加强对暴力的关注,而对成年妇女遭受殴打、强奸和骚扰等问题却漠然置之。

全国行动计划

· 必须推行全国行动计划,以预防和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 全国行动计划应该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北京行动纲要》。

· 全国行动计划必须是综合性的。它应该为今后的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策的各个方面确定框架。

· 在拟订全国行动计划时必须与专家合作,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非政府组织应该参与全国行动计划各个部分的实施。

研究和监测

· 应收集并不断公布统计数据,以便让人们深入了解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后果。

· 应该对问题的结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定性定量研究。这需要对政策措施的研究、建议和评价进行长期投资。

· 必须对所有政策措施作出评价。要求对此进行适当监测。

· 必须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妇女、少数文化群体妇女和其他脆弱的妇女群体的状况。

· 政策手段的选择必须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上。

· 选择政策手段需要有基准和必须实现这些基准的时限。

决定优先事项

· 政府必须作出严肃的承诺。

· 必须在结构基础上提供足够的资源。

· 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至少应该摆在与公共范围内的暴力问题同等优先的位置上。

控告程序与补救办法

· 必须鼓励使用控告程序。

· 必须保证处理控告的委员会具有专门知识和独立性。

预防性措施

· 应该大力推行平等机会政策。

· 应该加强旨在根除陈旧观念的全国运动,尤其在私人范围的暴力问题上。

· 应该更多地关注学校中根除陈旧的定型观念的问题。

· 有关定型观念问题的政策应把重点放在色情读物尤其是暴力性色情读物的影响上。

· 应使人们能普遍看到《公约》文本、《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关于荷兰的结论性意见、联合国《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

· 应该向妇女适当宣传她们的一般性人权,尤其是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有关的权利。

保护性措施

· 应尽快改变收容和支助服务不足的现象。

· 只有在一般性保健机构方面具备了足够的专门知识时才能将支助服务并入一般性保健服务。

· 保健部门应将这一问题列入职业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部分专门知识。

· 必须鼓励各种支助服务之间的合作,但只有获得足够的财政支助这种合作才能取成功。

警察和检察部门

· 在对警官、公诉人和司法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时必须重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 警察应该成为与性犯罪受害者打交道的专家。

· 已取得成功的地方项目应在全国推广。

· 职业培训方面的专业机构应得到结构性资助。

附录

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述义务的概述

暴力类型

综述

立法

对妇女的暴力和暴力的所有具体类型

– 承认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或者妇女的问题

– 认识到这是对人权的侵犯

– 包括综合的和组织完善的方案在内的全国行动计划

– 政府高层或国家机构作出承诺

– 不断对问题的性质、规模和后果进行研究

– 研究助长对妇女的暴力的定型观念和习俗的性质及其流行程度

– 评估解决问题的措施的有效性

– 建立统计数据库

– 提供适当的资源

– 就政策的所有方面问题征求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专家的意见

– 开展纳入主流活动,但不降低有效性

– 把涉及对妇女暴力的案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 把妇女作为性对象的陈腐观点助长了色情读物、其他形式的商业性剥削和对妇女的暴力

– 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制订专门立法

– 立法必须不带歧视性

– 对色情业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 性犯罪中的举证责任不应比其他犯罪中的举证责任困难

– 立法必须尊重妇女的人格完整和尊严

– 刑法措施

– 民法措施

– 控告程序

– 援助受害者

– 立法必须保护受害者免遭二次受害

– 对受害者的补偿

– 受害者的康复

– 报复性杀人必须视为刑事罪

– 报复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 妇女如果在对一贯性暴力作出反应时犯下了可起诉罪行,应允许其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控告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

预防性行动

保护性行动

– 进行广泛宣传

– 使人容易利用

– 确保有效保护

– 鼓励妇女利用这些规定;争取非政府组织帮助

– 补偿

· 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抵制陈旧的定型观念

· 改变常规的角色模式

· 使妇女能在经济上独立

· 赋予妇女权力

· 把措施的对象定为男孩和男子

· 调动新闻媒体

· 消除助长对妇女的暴力的传统和惯例

· 提高认识:在荷兰散发《公约》文本、国家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 专门的保健服务

– 医疗和精神保健

– 帮助和支助

– 法律援助,咨询

– 相关部门的额外职业培训

– 医院如何对待暴力受害者的规程

– 受害者的康复

– 保护受害者免遭二次受害

暴力类型

综述

立法

家庭暴力

– 警方和司法当局必须家庭暴力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同等程度的重视

– 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

– 将乱伦定为犯罪

– 将报复性杀人定为犯罪

– 不减轻以“家庭名誉”为借口的犯罪者

– 建议制订专门的立法

– 法定的法律援助方案和对犯罪者的强制性待遇

性骚扰

– 对性骚性扰加以惩罚

– 有效的法定保护

控告程序和法律补效方法

预防性行动

保护性行动

– 不要求受害者本人提出控告。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即使控告是由第三方提出的

– 帮助热线

– 改变陈旧的定型观念

– 促进妇女经济独立;创造就业机会

– 鼓励男子承担更多的家务和家庭责任

– 执行犯罪者改造方案

– 相关部门的额外职业培训

– 保护受害者安全

– 如果夫妇两人分手,应是男方而不是女方离开家

– 帮助和支助

– 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

– 受害者康复方案

– 犯罪者改造方案

– 支助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

– 投诉程序必须容易利用

– 它们必须有效

– 它们必须提供保护

– 特别关注:保健部门

– 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

– 促进妇女经济独立

– 保护受害者免遭二次受害

– 控告程序必须提供保护

暴力类型

综述

立法

贩卖妇女和性剥削

– 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 执行海牙部长级宣言

– 调查因特网的影响

– 议事日程中的核心问题:武装冲突中的卖淫现象;

– 议事日程中的核心问题:贩卖和剥削妇女的新形式,如性旅游、征聘发展中国家妇女做家庭女佣,以及某些类型的包办婚姻;有关的妇女面临着危险

– 将贩卖妇女定为犯罪

– 将剥削色情业者定为犯罪:对象是拉皮条者和作淫媒者

– 使卖淫合法化

– 色情业者应该得到充分保护,使其免遭性暴力

干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 强调妇女在计划生育方面有选择的自由

– 允许绝育和堕胎,不必经丈夫同意

– 特别关注:造成这种情况的有害传统习俗

– 强调指出过多怀孕和少女怀孕的后果

– 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犯罪

– 关于堕胎的法律不应限制过多

– 堕胎不应受到处罚

控告程序和补救立法

预防性行动

保护性行动

– 减轻妇女中的贫困

– 减少失业

– 在原籍国开展宣传运动

– 男子和妇女重返社会方案

– 为妇女创告新的就业机会

– 保护移民妇女不受剥削

– 对边境管制官员进行特殊训练

– 采取保护色情业者健康的措施

– 性剥削和贩卖妇女受害者的康复和职业训练:重新融入社会

– 不进行强制性的体格检查,尤其是对色情业者

– 防止在生殖和生育问题上采取强制手段的措施

– 防止妇女求助于非法和不安全堕胎等有害做法的措施

– 使避孕手段易于获得有效和承受得起,使避孕方法更能被人接受

– 供应免费的或有补贴的避孕药品和用具

– 将男子和男孩以及妇女作为宣传对象

– 采取措施防止少女怀孕

– 通过教育和法律措施打击传统陋习

– 必须提供安全堕胎

– 从事割礼行业的人员必须有其他就业形式

附件二

在荷兰促进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实验

最近几年来,政府的解放政策揭示了许多使人难以兼顾工作和私人生活的社会传统结构。 1995 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责成其制订重新分配无偿工作的方案,以使男子和妇女能平等担负工作和照管的责任。最近几十年来,在大多数家庭中任务的分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传统的养家者观念,即全靠家中一个人挣钱养家糊口,这个人通常是男人。在 80 年代和 90 年代,参加有偿就业的妇女人数日益增多,她们一边工作一边履行家庭义务,男人也逐渐担负起更多的家庭责任和家务劳动。自此以后这种趋势不断发展。家庭义务不仅涉及到对子女的照管,而且涉及到对亲属中的病人和老人的照管。除此之外,负有家庭责任的在职人员也需要时间来自我发展和开展休闲活动。

社会中日益增强的多样性正在改变人们平衡工作和私人日程表的方式。例如,更多的人选择非传统的生活方式,建立持续时间不同的关系。一种结果是人们通常变成了更大的照管圈中的一部分,像共同抚养子女的情况。总之,这些变化要求以新的形式和方法来安排空间和时间。

照管与有偿工作相结合委员会

1996 年 11 月 4 日,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任命了一个委员会,以探索解决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办法。委员会主要侧重实践因素和组织因素。

尽管公众起初对整个想法持怀疑态度,但在委员会于 1998 年 4 月公布它的报告之前,问题已明确列入社会和政治议事日程。人们已普遍接受这样一种观点:解决那些正在费劲地平衡工作与家庭需求的人所面临的问题需要靠集体的力量。在 1990 年代后半期,委员会曾作过调查,调查显示有 200 多万男女面临这类困难,而且问题还在继续发展。

委员会提出了如下建议:

· 工作时间的长短应更多考虑到照管的责任;

· 儿童保育机构应适应双职工父母的需要;

· 应在需要时和根据需要,提供像家庭佣工、自助洗衣店和图书馆之类的服务;

· 应根据承担家庭义务的工作者的需要设计地方服务。

委员会的主要建议之一是,应当全面提高工作和照管相结合的问题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

促进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措施

1999 年 3 月 24 日,作为对委员会报告的回应,政府出台了一项方案,推行促进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措施,准备用 4 年的时间,并用 6 000 万盾的预算来推动试点项目、组织研讨会和开展宣传运动。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满足担负家庭责任的那些工作者的需要,主要是通过策划一些新的合作形式。为此设立了项目办公室,负责方案的实施。

该方案旨在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上述目标:

· 协调工作时间与学校、儿童保育机构、休闲设施、商店和其他服务机构的开放时间;

· 重新划分服务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交通,以便改善获取上述服务的条件;

· 发展新的服务和设施以及可供选择的保育企业;

· 说服雇主采取使雇员能更好地兼顾工作与私人生活的措施。

对试验结果将进行广泛的宣传,由此推动在各个领域实施新的政策。

事实证明这一方案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到 2000 年年中已收到项目建议 260 条, 76 个试点项目已经启动。预计到 2001 年初上马的项目将达到 130 个左右。

指导小组

已任命一个由荷兰社会名流组成的指导小组,负责宣传上述方案并促进工作与照管之间的更好平衡。它还将应要求向解放政策国务秘书提出建议,或者主动提出建议。

重点群体

各个项目的代表定期开会交流看法,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讨论由相关研究得出的结果和专家们的意见,审查政策建议。他们的参与使大家有可能在早期就能看到试验的发展趋势。这种做法正在为实施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政策扫清道路。指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经常组织活动,如召开会议,举办研讨会以及征求专家意见等,以便提高这个问题在公众心目中的位置。政府在 2000 年春季就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问题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发起了宣传运动。还出版了一本小册子。

该方案成功地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兴趣,这应部分归功于委员会的精心准备。用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试验项目所取的结果为基础制定政策,这在荷兰还是头一次。取得成果的速度似乎比预计的要快。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问题无论在公众的议事日程上还是在政治层的议事日程上都摆在了重要位置,因为现在越来越明显的是,工作与照管相结合问题必须通过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来寻求解决办法,而以前这些政策相互之间从来没有什么联系。

试验的初步成果

目前预言这些项目的最终影响还为时尚早。项目的结果将于 2002 年底揭晓并加以系统评估。将在一种专门设计的监测机制的帮助下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

然而在目前确定某些趋势还是可能的。从项目的第一次审议和重点群体的讨论中已经形成了若干主题。

土地利用的规划

土地利用的规划对负有家庭责任的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人们所需的服务和设施之间往往相距很远,像儿童保育中心、学校、商店、体育中心、图书馆和医疗服务机构等。在农村社区问题往往要大得多。规划时往往不考虑接送孩子上学的父母和和上班、购物、接送孩子上体育中心的父母的需要。将这些设施集中在一个中心区将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事情取决于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问题在政府的空间规划中是否占有重要地位,现有立法是否能据此作出修改。在这方面进行“工作 / 照管影响评估”也许是有用的。试验显示的初步结果在最后一刻纳入政府关于空间规划的第 5 号政策文件,该文件将于 2000 年秋天公布。

时间管理

尽管工作时间与服务和设施的开放时间往往不大同步,但目前已出现一种趋势,即采取较为灵活的工作时间,以适应承担家庭责任的员工的需要。应该根据上述项目的结果,考虑改变(或许还有延长)像图书馆、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公共设施和服务部门的开放时间。许多人将会因此而受益。研究显示,只有 3% 的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在晚上或周末接待病人,对绝大多数负有家庭义务的工作者来说这是一个问题。

雇主的作用

好几个项目正在试验之中,时间管理将作为能促使从业人员兼顾工作场所和家庭需要的手段。在这方面,雇主必须重新定义“工作”和“私人生活”的概念,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针。目前对工作者在努力二者兼顾方面所遇到的问题重视得很不够。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靠改变雇主的态度,另一方面要靠采取具体的措施,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能联系到员工即可但员工不必在工作场所的想法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用手段,因为这使人们可以在家里办公。政府 2000 年制订的“可联系性方案”包含了这一想法,而且建议采取种种有关灵活工作时间的制度。

商业与服务

许多试验项目旨在通过以下方式统筹安排服务的提供:延长服务机构的开放时间,为家长和儿童提供专门的服务,以及提供适合于家庭的一体化服务,如家庭佣工、洗衣店和图书馆等。这与在荷兰发展社区学校是完全一致的。 1999 年 12 月,工作与照管相结合指导小组发表了一项报告,提出了把学校班级、儿童保育机构和休闲娱乐设施安排在同一场所并全部由一家机构进行管理的想法。提出这一想法是为了建立一站式的设施,如果可行一星期将开放 6 天,每天从早晨 8 点开放到下午 6 点,甚至到晚上 8 点。许多项目涉及到将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用于多种用途,这意味着为有效地协调各种服务需要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和运行体系。其主要目的是在儿童上学前、放学后以及在学校时为其提供灵活的照管服务。这类服务应该人人都能享受,包括低收入的单亲上班人员。

适合家庭的服务

这方面的发展速度要比原先预计的快,主要是因为商业部门很快对消费者的需求作出了回应。不过,重要的是这类服务应该不论收入高低人人都能享受。有些项目旨在将适合家庭的服务发展成具有特殊培训方案和明确范围的新的商业领域。另一目标是鼓励商界和雇主提供照管儿童的设施和其他适合家庭的服务。

地方社会政策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社会内聚力和为兼顾工作与照管所作的安排之间的联系上,尤其是对低收入或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居住区来说。应利用正规和非正规网络。还应检查在这些进程中志愿工作者的状况。

农村社区

生活在农村社区的人在利用服务和设施方面往往存在着很多困难,因为相对说来服务和设施之间相距甚远。一个有生气的社区至少得具备最低限度的服务、设施和交通。在这方面,这个最低限度应该考虑到负有家庭责任的工作者。一些项目正在试验专为学生、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公共交通方案和私营交通方案。其中有些方案与新的提供小规模服务的模式联系起来,而另一些方案则正在审查制定农村社会中心工作与照管方案或建立基于特许制度的低费用日托的可能性。

官方的工作与照管相结合的方案将持续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到那时,这些项目应该在公众中得到较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