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组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百分比

总计

0-18

51.6

49.7

50.7

19-59

42.5

44.6

43.5

60+

5.9

5.6

5.8

资料来源:尼泊尔王国政府中央统计局1991年人口普查

7. 约有46%的人口居住在丘陵地带;46%的人口居住在德赖地区;8%的人口居住在高山地带。当前,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约为5%,尽管各方协作采取了计划生育的措施,但人口还在以2.1%的比率增长。

8. 尼泊尔的人口统计数字、保健、教育与经济的基本指数请参见附件一。

3. 历史沿革及政治结构

9. 尽管尼泊尔具有悠久而又博大精深的文明史,但它的现代史却仅仅始于1769年。当时,现在尼泊尔的创始人普里特维·纳拉扬·沙阿国王把一些小封建邦及领地合并为一个单一国家,定都河谷城镇加德满都。1846年,在“科特”(Kot)血腥大屠杀之后,普里特维·纳拉扬·沙阿的继承者沙阿国王被拉纳首相内阁推翻。自此,便开始了拉纳家族长达104年的专制统治,这是尼泊尔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10. 直到本世纪中叶,尼泊尔在南亚地区之外还很少为人所知。统治国家的拉纳政权奉行保守政策,从各个方面把尼泊尔同外界隔绝起来,竭力封闭地球上其他地区政治变革的消息。当时,尼泊尔没有书面宪法来保障最基本的权力和自由,根本不存在独立司法、人权和法治的概念。

11. 1951年是尼泊尔政治历史的转折点。特里布文·比兰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国王于1951年2月宣布尼泊尔建立民主制度,从而把国家从拉纳政权的统治下解放了出来。1958年,已故国王马亨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制定一部新宪法,推行议会政体。因此,尼泊尔于1959年初首次在历史上举行了以成人选举权为基础的公民选举,首届经过选举而产生的政府执掌了政权。然而这次试验很快就告夭折。1960年12月15日,马亨德拉国王颁布紧急法令,解散了仅存在19个月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内阁,收回了国家政权。接着解散了议会,禁止政党活动,实行“无党派村务委员会制度”。1961年又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把国家的统治权赋予了国王,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都集中于国王一人身上。国王成了核心,在政府机器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也给人民少数有限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受到最高法院的保护,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说,《宪法》没有体现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权。

12. 1990年开展了民众运动,随着“无党派村务委员会制度”的解体,制定了一部新的、民主的《宪法》。根据《尼泊尔王国1990年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成立了类似英国的多党议会政体;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并向议会负责,司法独立。

13. 尼泊尔议会实行两院制,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像其他议会国家一样,尼泊尔的下院(众议院)比上院(国民议会)的权力大。王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定义,而且规定必须分立。国家的行政法由国王陛下和大臣会议即内阁授与,负责发布一般的指令,控制和协调王国的管理。作为国家元首的国王,任命在众议院中占据多数席位的党派领袖为政府首相,并在他的建议和领导下组成大臣会议。首相及其他大臣集体向众议院负责。其他大臣个人则分别就其各部的事务向众议院和首相个人负责。

14. 议会包括众议院和国民议会。众议院由205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由尼泊尔18岁以上的公民通过每个选区选出一人的选举产生。尼泊尔采用的选举制度是简单超过票数或选区最高票数制,也就是说,一个候选人如果在一个具体的选区获得最高票数,他(她)就被认为已经当选了。国民议会即上院由60名议员组成,其中10名由国王陛下亲自指定,35名(至少包括3名女姓)由众议院在考虑代表性的基础上进行选举,其余15名由选举团从全国5个发展区中推选——选举团的成员包括村庄发展委员会、市(区)正、副负责人及每个发展区的县发展委员会的正、副负责人。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国民议会是常设机构,其三分之一议员的任期是2年。

15. 除非《宪法》另有明文规定,议会授权制定任何法律。上、下院无论谁通过一项议案,都应尽快转交给对方去讨论,一俟讨论通过,就要呈送给国王陛下。国王同意后即生效成为法案。政府再在议会制定法的授权下行使委托立法权,制定各种法规。

16. 《宪法》的具体条款对批认、加入、通过和接受条约都有规定。在认可或考虑加入某项条约时,根据条约的内容、性质和时限,要么需要议会的上、下院联合开会讨论,要么需要众议院开会讨论。涉及人权的多边条约通常由众议院通过简单多数投票批准。一俟批准,就要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执行。

17. 在尼泊尔,为了向个人赋予权利的目的是否可以在法院上援引尼泊尔王国为缔约国的条约,至今还是一个进行普遍辩论的问题。但是,一项条约或许可以为其他的目的而被引用,例如法院在裁定当事人的权利之前可能必须确认的附带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一直保持沉默。不过,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如果一项法案的条款与尼泊尔系缔约国的条约条款的精神不一致,那么就要以条约本身的条款为准。按照《1990年尼泊尔条约法案》的规定,如果尼泊尔法律的条款与尼泊尔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条款发生歧义,国际条约的条款应适用于歧义的范围。

18. 国家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王国的司法权力由法院和其他特殊法庭按照《宪法》条款、法律以及公认的司法原则执掌。国家司法部下辖75个县法院、16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尼泊尔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国王陛下根据由首相、首席法官、众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以及众议院反对党领导人组成的立宪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县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国王陛下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尼泊尔的法官不属于公务员,他们的任期以及条件按照《宪法》的规定由法律决定。除了上述法庭以外,《宪法》还规定,法律可以根据特殊案件的听证需要,在没有相关特别听证法院或法庭的情况下成立特别听证法院。

4. 妇女地位

19. 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民族社区差别很大。一般来说,藏缅族社区的妇女享有较多的社会自由,她们的经济贡献也得到更多的承认,而在更重视家长制的印度-雅利安族社区,妇女的社会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她们的经济贡献也得不到应有的估价。

20. 尼泊尔的公共教育实际上始于民主初创时的1951年,在过去40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1970年制定了《国民教育体制计划》,并在联合国妇女十年期间在科教文组织的帮助之下实施了尼泊尔女孩和妇女平等接受教育工程,自那以后,尼泊尔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鼓励措施,诸如对招收女生最多的学校进行现金奖励,开办识字班,建立奖学金等等。1971年女性识字率为13.9%,1991年达到25%,全体国民的识字率是40%。

21. 1981年女性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是48岁(男性为50岁);1991年女性预期寿命为53.4岁(男性为55.9岁)。世界上有3个国家女性预期寿命平均低于男性,尼泊尔是其中之一。这多半是因为尼泊尔的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即0.515%(“1991年尼泊尔女性保健统计”)。

22. 女孩法定结婚年龄在父母的同意下是16岁;如果父母不同意其年龄是18岁。妇女结婚的平均年龄是17.8岁。除非母亲的生命出现危险情况,一般情况下流产是非法的。

23. 1963年制定的《普通法律》(Muluki Ain)关于“夫妻”的一章第一条规定:婚姻可在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下予以解除。妻子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批准与丈夫离婚:丈夫另外养妻或纳妾;丈夫把妻子赶出家门并不再赡养她;丈夫与妻子分居至少已有三年;丈夫有威胁或试图威胁妻子生命或对妻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丈夫阳萎。

24. 尼泊尔40%的妇女在15岁-19岁期间生第一胎,其怀孕率按照最近的估计数字是4.6%(“1996年女性保健统计”)。由训练有素的接生员接生的婴儿还不足10%。70%-80%的尼泊尔妇女患有贫血症。1989年首次发现有两名尼泊尔妇女呈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现在尼泊尔已有97名妇女呈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相比之下,呈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的男人有91人。

25. 按照1991年的人口普查统计,妇女在整个参加经济活动人口中占46%,这些妇女中有90%务农。研究表明:妇女平均日工作量为11小时,而男人平均只有7小时。妇女为家庭收入贡献50%的力量,男人贡献44%,儿童贡献6%。

26. 妇女在工业部门的从业人数少得可怜,而且分布不均衡,多限于低技能的领域,主要是纺织、编织、织地毯、制茶和食品加工。雇用妇女的部门多是纺织业,但其主要职位主要是非技术的或半技术的。现在食品加工业以及香烟、火柴和药品制造业正在雇用越来越多的妇女。旅馆业雇用妇女的数量也在增加,主要让妇女管理房间和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服务部门、教学、政府和金融部门都是雇用妇女的主要部门。

27. 妇女在决策岗位的比例是最小的。在议会下院205名议员中,只有7名是妇女。同样,在国民议会60名议员中,妇女只有5名。妇女仅占公务员的10%,而且大部分是办事员。在75名县长中,只有3名是妇女。

28. 尽管《宪法》规定性别平等,但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执行。某些成文法还有歧视妇女的问题,特别是在财产和家庭法领域。但是在某些民族社区,妇女却可享有相当的财产权以及相对来说比较舒适的社会经济地位。

5. 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妇女发展的贡献

29. 根据第八个计划,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可追溯到大约70年之前成立的Shree Chandra Kamdhenu Charkha Pracharak Mahaguthi。1950年以后,像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狮子和扶轮社俱乐部这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相继成立,并由尼泊尔国民在外国授助之下经管。

30. 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使人们对有关妇女的问题表示了强烈关注,于是在政府和非政府一级建立了若干个组织。在社会服务全国协调委员会(现已改名社会福利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于1976年成立的母亲俱乐部和1977年成立的妇女服务协调委员会,是妇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些机构目前受妇女和社会福利部的领导。

31. 随着1990年实现多党制,一大批非政府组织相继成立,现在它们正致力于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在广泛的妇女和发展领域正在开展的活动主要针对环境、教育、保健、公共卫生、营养、创收、就业、非法交易、适当的技术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发展等问题。这些非政府组织也倡导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截止1996年4月底,已有341个专门从事妇女领域和妇女发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被接纳为社会福利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被接纳为成员的还有另外3980个虽不专门从事妇女工作但却能开展有关妇女和发展的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另外还有几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开始有关妇女的活动,特别是在教育、保健、环境和创收入等领域。

32. 非政府组织在向公众宣传妇女的合法权利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有几个非政府组织正在努力促使最高法院就儿子和女儿享有平等分配财产权的问题作出裁定,并就此问题发起了公众讨论。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规定,妇女和社会福利部在促进儿女分配财产的平等权利方面正在发挥主导作用。

6. 体制机构

33. 尼泊尔有一些政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妇女的活动。这些机构主要是:

*妇女和社会福利部。该部成立于1995年,其目标是协助妇女通过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加入到国家发展的主流中去。该部在尼泊尔妇女发展活动中发挥联络中心的作用,有关它的宗旨、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参见“附件二”。

*全国妇女和儿童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3月8日,由首相亲任主席。

*一些下辖有妇女与发展单位、科或司的部,如:地方发展部、农业部、劳工部、教育部、水利资源部所属的水利和能源委员会秘书处、国家计划委员会秘书处等。

*一些虽没有下辖妇女与发展组织但却开展有关妇女问题的规划/方案的部,例如:卫生部、林业部、旅游部、人口与环境部以及工业部。

第二部分 具体内容

1.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 第 1 条 ) 以及消除歧视和保障平等的措施 ( 第 2 条 )

34. 一系列《宪法》和法律条款都规定要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现象。在尼泊尔的法律框架内,任何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均在被禁止之列。男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35. 《宪法》第11(2)条明文规定:在贯彻普通法律中,不管宗教、种族、性别、社会地位、部落和思想信仰如何,对任何公民都不得歧视。此外,第(3)条还规定,国家不应基于上述理由而歧视公民。然而,为了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在身体或精神方面残废的人或者那些在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落后的阶层的利益,还可以制定特殊的法律条款。

36. 同样,《宪法》第11(5)条规定:男女应该同工同酬,在这方面不应有性别歧视。其他现行的法律也都保证男女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37. 1955年颁布的《公民自由法案》第三条阐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等的法律保护;第四条规定,在任何公务员职位的任命中,禁止基于性别对任何公民有任何限制。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案》、1992年颁布的《劳动法案》、《普通法律》中的许多章节、1992年颁布的《儿童法案》等都载有类似的条款。

38. 因此,显而易见,权利平等的原则适用于不论婚否的所有妇女;不管是公开歧视或是私下歧视,不管是无意歧视或是故意歧视,都在被禁止之列。

39. 尽管《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款都有规定,但是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前执行的、建立在传统价值观念基础上的某些法规,还直接或间接地继续含有某些性别不平等的内容。这些法律大致有:

(一)1964年颁布的《土地法案》。该法案限制女儿继承其父或其母的租地权。

(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分割财产”的一章的第1条规定,限制女儿分享父系家庭的财产。

(三)同一章中的第16条规定:女儿要分享父系家庭的财产应该是未婚,而且只有到35岁时才有权分享父系家庭的财产。

(四) 《普通法律》关于“妇女财产”一章的第2条,限制妇女独立使用她们的财产,要求妇女在处置她们的不动产之前应征得其父亲的同意(如果她们未婚)或者征得其成年儿子的同意(如果她们已婚或者丧夫寡居)。

(五)同一章中的第6条规定:如果人们发现寡妇在性关系方面对其已故丈夫不忠,那么她将失去她从其丈夫或丈夫家族那里获得的财产。

40. 其他不平等的情况是由贫穷和落后造成的。例如,和男人相比,妇女常常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就业和成为企业家的机会。事实上,接受教育既反映也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像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情形一样,尼泊尔的女孩被拒绝给予与男孩一样享受受教育的机会,其结果可能要影响她们接受知识和未来的机遇。这样,女性人口中就有较大的部分处于文肓和无知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妇女界都容易受到性别歧视。在像农业、工业和其他非正规的部门,妇女往往比男人的工资要少,在非技能劳动领域情况更是如此。

41. 很显然,政府有待通过废除现存的有歧视内容的法律和惯例,采取有利的措施来消除歧视现象。尽管尼泊尔一直在国家、地区和国际论坛上大力倡导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情况仍是这样。

42. 一切男女公民的权利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所有现行的具体法规都竭力详细阐述男女的权利平等。《宪法》条款是以保障法律平等,规定了补救措施和惩罚办法,并且允许废除明显带有歧视内容的法律。实际上,《宪法》条款考虑到了向妇女提供特殊保护的问题。

43. 如上所述,《宪法》第11条坚持男女的平等权利。根据第23条,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权享受《宪法》所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可以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请求发出适当的保障其权利的令状。第88条授权最高法院为实施尚未得到其他补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利,可以颁发必要的和适当的令状,诸如人身保护令、指示执行特定行为或恢复申诉人权利的命令、调卷复审令、禁止继续诉讼的命令以及防止非法滥用权利的命令。受理上诉的法院也被授权为实施公民权利可以颁布人身保护令、指示执行特定行为或恢复申诉人权利的命令。

44. 《宪法》第26条指令国家应奉行鼓励女性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家发展事业的政策,对女性的教育、保健和就业制定特别的法规;要求国家对孤儿、孤立无助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残废人的教育、保健和社会安全实施相应的政策,以便确保对他(她)们的保护和福利。

45. 1955年颁布的《公民自由法案》和《普通法律》的某些章节提供了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对妇女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依据。上述的《宪法》条款确保了对妇女的有效保护,禁止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法案。如果有一种法案对公民享受基本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最高法院就可以行使其司法复审程序的特别权力,宣布这一法案从一开始或从发布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46. 尼泊尔王国政府承诺:要制定必要的法律对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要对直接或间接对妇女构成任何形式歧视的法律条款予以修正和废除。

47. 尽管已有《宪法》和各项法律条款,但国家还需在这个方面作出许多努力。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法律去贯彻《宪法》第11(3)条中的限制性条款。政府曾经作出努力提高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例如向她们提供免费接受教育的机会,在她们接受高等教育时给予定期津贴等。政府还出台一项政策,规定每所小学校至少应该配备一名女教师。虽然有这些规定,但对于鼓励妇女的社会文化发展还没拿出什么措施。

48. 就政治发展而言,过去几年的情形也同样令人沮丧。尽管《宪法》条款规定妇女的候选人名额不得低于5%,但是被选举代表选民的妇女人数却总是微乎其微。显而易见,女性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程序仍然极为有限。

2. 人权与妇女的基本自由 ( 第 3 条 )

49. 《宪法》阐明:保障尼泊尔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确保多党民主制度,建立一种独立的、具有权能的、把法治理念付诸于生活实践的司法体系,是《宪法》不容更改的唯一的基本特点或者原则。《宪法》第三部分汇编了被国际社会承认、且尼泊尔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和区域文书确认为基本公民权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因此,《宪法》第三部分(11条至23条)可以称为“尼泊尔权利法案”。《宪法》对其第三部分所阐述的权利还提供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实施办法。当代法理学的基本准则——只有有效的和独立的司法才能保护和加强公民的权利——也已经在尼泊尔得到公认。尼泊尔最高法院被授权通过其特别的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权利,诸如颁发人身保护令、指示执行特定行为或恢复申诉人权利的命令、调卷复审令、禁止继续诉讼的命令以及防止非法滥用权利的命令。

50. 《宪法》第1条宣布《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所有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就其不一致的内容而言都是无效的。这一条款进一步保障了《宪法》所提及的基本权利。任何法律如果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毫无道理地或者根据任何其他理由横加限制,最高法院则可根据《宪法》第88(1)条,在接到任何尼泊尔公民的上诉时通过行使自己的特别司法管辖权,宣布一项法律从一开始或从发布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新《宪法》颁布以后,最高法院曾以几项法律内容与《宪法》不一致为由宣布其无效。

51. 通过保护和增进人权来提高人民的整体福利是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为达此目的,国家的重点应该是:

(一)奉行提高人民整体福利的政策,制定保护和增进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具体措施;

(二)奉行提高公众生活水平的政策,发展各地区人民的教育、保健、住房和就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奉行加强国家统一、保持国家文化多样化的政策,促进各种宗教、种姓、部落、社区和语言群体之间健康而亲密的社会关系,帮助促进他们的语言、文学、剧本、艺术和文化发展;

(四)奉行鼓励女性更多地参与国家发展任务的政策,为她们的教育、保健、就业和财产权制定特别法规;

(五)奉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她们不受剥削,逐步实现对她们的免费教育;

(六)奉行在教育、保健、社会安全方面对孤儿、孤立无助的妇女进行保护和提供福利保障的政策;以及

(七)根据法制原则,为了确保公正,奉行向穷人免费提供法定代理的政策。

52. 除了上述诸条款之外,《宪法》还在第88(2)条中对公共利益诉讼作了规定,授权最高法院根据公共利益争议或问题中的法律问题颁布各种形式的令状。在实践中,所有涉及人权的问题都被当作公共利益争议或问题,所以应该说任何人都有权提出申诉请求保护和实施人权。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颁发适当的令状,诸如人身保护令、指示执行特定行为或恢复申诉人权利的命令、调卷复审令、禁止继续诉讼的命令以及防止非法滥用权利的命令。

53. 尼泊尔已经无任何保留地(特殊情况除外)成为表2所列国际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因此已经接受了国际法庭关于这些国际文书解释和适用的管辖权(如果这些文书规定了这种管辖权的话)。尼泊尔王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各种契约的缔约国,例如《同酬公约》(第100号),《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和《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现在尼泊尔正在考虑成为《就业最低许可年龄公约》(138号)的缔约国。

54. 作为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成员国,尼泊尔是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尼泊尔参加的国际公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表2:尼泊尔加入成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名称

参加日期(a)

或批准日期(r)

(1) 《禁奴公约》

1963年1月7日(a)

(2)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963年1月7日(a)

(3) 《防止与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69年1月17日(a)

(4)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1年1月30日(a)

(5)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91年5月14日(a)

(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991年5月14日(a)

(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1991年5月14日(a)

(8)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7年7月12日(a)

(9)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91年4月22日(r)

(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1年5月14日(r)

(11)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89年3月1日(r)

(12) 《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14日(r)

(13)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66年4月26日(a)

55. 尼泊尔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立法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准则之上,这是妇女全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这一理念贯穿于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措施之中,从而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3. 暂行特别措施 ( 第 4 条 )

56. 尼泊尔认为,为了使妇女实现真正的平等,不仅需要消除歧视障碍,而且需要主动采取行动克服角色分配的固有影响,从而促进平等。同时还需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克服普遍存在的轻视妇女及其工作的问题,扭转忽视妇女教育和培训的现象。

57. 《宪法》为保护和促进尼泊尔妇女的利益规定了某些具体的条款。它们包括:

(一)《宪法》第11条规定了平等权利,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性别、社会等级、部落和思想信仰的歧视现象。根据第3款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可以为保护和发展妇女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条款,对此不得将其视为歧视。

(二)根据第113和第114条的规定,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如果要想在参加众议院议员的大选中得到选举委员会的确认,那么它所提供的参加竞选的全部候选人名单中按要求应该至少有5名是妇女。在1994年11月举行的大选中,就有86名来自各政党的妇女候选人,其中7名来自两个主要政党的妇女候选人当选 。

(三)按照第46(1)条B款规定,议会的国民议会至少应为妇女保留3个席位。这3个席位由众议院根据法律条款通过单一可转让投票方式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选举。

58. 按照尼泊尔王国政府的有关章程,要求每所小学至少应雇请一名女教师。政府还为5年级以下的女孩免费发放课本,对18个边远县的女孩更是优先发放。政府的另一条措施是为每一个县招收女生最多的学校给予现金奖励。

4. 社会和文化标准 ( 第 5 条 )

59. 1951年以前,男子享有十分优越的法律地位。《普通法律》的制定就建立在社会等级系统和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传统基础之上。1951年以来,已经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适当措施,对带有歧视色彩的社会和文化模式进行修正,从而消除基于把男女分成谁劣谁优或者一成不变地看待男女作用的性别偏见和陈规陋习。

60. 尼泊尔政府认为,社会各界需要一致行动起来,对男人和女人的僵化的思维定势和态度进行变革,特别要改变人们在抚育儿童、设计教科书方面的固定不变的保守思想,改变整个教育中的概念化问题。

61. 考虑到教育在消除歧视中往往起主要作用,尼泊尔的教育政策旨在提高社会对各种歧视妇女现象的认识。这一提高认识的运动是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开展的。

62. 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条款努力消除许多歧视妇女的习惯做法,特别是在家庭关系方面的陈规陋习。这类条款举例如下:

(一) 《普通法律》中关于“婚姻”一章的第2条规定,对于女性在16-18岁之间、男性在18-21岁之间的婚姻需征得父母同意。只有双方同意的婚姻,最低年龄女性为18岁,男性为21岁。这项法律曾经在减少普遍流行的童婚和一夫多妻现象方面发挥过作用。该项法律还导致丈夫对妻子的态度发生变化,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更明确的承认。

(二)按照《普通法律》中关于“夫妻”一章的第1条的规定,妻子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再娶或者纳妾;丈夫把妻子驱出家门或者停止经济供养;与妻子分居至少三年;丈夫威胁或试图威胁妻子生命或对妻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丈夫阳萎。

以上两项条款保证妇女有权保持个人的地位,使她们不再受制于丈夫。但是,如果妇女仅仅发现婚姻对自己的精神、身体和感情上不利,她还无权离婚。

(三)1992年颁布的《儿童法案》规定,女孩和男孩的地位相同。该法案第2(a)条规定,每一个16岁以下的人都是儿童。该法案第3条规定,每一个儿童,无论男女,都应该由其父(如果其父不在则由其母)按照宗教、文化和传统习惯为其起一个名字。按照第4条的规定,父母在抚养孩子、在为孩子提供教育、保健、体育活动和娱乐的机会中,应该按照家庭的经济状况负有同等的责任。第5条还规定,在抚养、教育和保健问题上,对儿子和女儿都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63. 尽管法律禁止童婚,但是在女儿未达发育期之前就把女儿嫁出去的现象仍很普遍。有的还把女童嫁给年纪较大的成年男人。这样做据说是为了提高女孩的宗教美德,避免中伤诽谤。

64. 某些社区仍然存在把妇女降为次等公民的习俗,其中包括:

(一) 一夫多妻制。虽然尼泊尔的法律严禁一夫多妻现象并予以处罚,但是法律对一夫二妻的婚姻并没有宣布无效的条款。如果丈夫娶第二个妻子,往往被监禁两个月并处以罚款,但是被监禁和罚款以后,他就有权保持他的第二次婚姻并得到认可。

(二)一妻多夫制。在尼泊尔一些山地部落中,仍在流行着一妻同时拥有多个丈夫的习俗。

(三)养嫂为妻。在尼泊尔的一些土著社区,仍有把亡兄的遗孀义务收养为妻子的习俗。

(四)童女祭神(DeaKi)。在尼泊尔的最西部地区,尽管《儿童法案》严令禁止,但仍然广泛流行着“童女祭神”的传统习俗,即把女孩子奉献给神或女神,作为“寺院妓女”。

(五)种性卖淫。尼泊尔西部有一个名叫巴迪(Badi)的种族,多以娱乐表演、跳舞和演奏音乐为谋生手段。巴迪种族的妇女们则普遍从事卖淫活动。为了减少巴迪姑娘和妇女的卖淫现象,各类非政府组织已经成功地实施了创收方案。

5. 禁止贩卖妇女及使人卖淫进行剥削的活动 ( 第 6 条 )

65. 《宪法》第20条规定,任何形式的贩卖人口、奴隶制、农奴制和强制使用劳工都在被禁止之列。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反对任何形式剥削的权利。

66. 《普通法律》中关于贩卖人口一章禁止贩卖人口的行为并把该行为宣布为犯罪。该章第1条规定,禁止把男人或女人带出尼泊尔贩卖。1986年颁布的《贩卖人口(控制)法案》规定,对于贩卖人口者,要给予长达15年的监禁处罚。

67. 尼泊尔关于处罚贩卖妇女和强奸妇女罪的法律条款往往都偏重于保护妇女的利益。由于广泛存在的不发达现象以及贫穷、文肓和缺乏就业机会,一般来说打击卖淫现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一些。

68. 《普通法律》中关于“强奸”一章所列举的处罚办法因受害者的年龄而异。如果受害者低于14岁,对强奸者就会处以6至10年的监禁;如受害者已超过14岁,对强奸者一般处以3至5年的监禁。不管受害者是否超过14岁,她都会得到强奸者的一半财产作为补偿。如果受害者在强奸过程中或在强奸后一个小时之内把强奸者杀死,她将免予处罚。如果受害者在强奸后一个小时之外杀死强奸者,她将受到不超过5000卢比罚款和不超过10年监禁的处罚。

69. 尼泊尔每年都有一大批女孩和妇女、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女孩和妇女被卖到印度的妓院中去。据估计,已有10万名尼泊尔妇女被卖到了印度的妓院。

70. 1986年颁布的《贩卖人口(控制)法案》规定,凡是以任何形式为卖淫业贩卖人口的人,都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该法案禁止任何目的的买卖人口。诸如把人带往外国进行贩卖、怂恿或诱使妇女卖淫或以威逼、欺骗、恫吓或其他手段胁迫她们卖淫、为妇女卖淫拉皮条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要处以5至20年的监禁。

71. 看来该法案的执行是不力的,因为从1992/93年到1994/95年,登记在案的此类案件只有345起左右。除了按照这一法案进行起诉之外,政府还没有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其他法案。记录在案的贩卖女孩案件请见表3:

表3:记录在案的贩卖女孩案件

记录在案的案件数

涉嫌的人贩子数

男 女

1990/91

104

1991/92

137

1992/93

117

261

62

1993/94

126

256

66

1994/95

102

165

69

1995/96

149

资料来源:尼泊尔加德满都市纳克塞尔警察总部,1996年案卷。

72. 为了有效地限制和禁止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尼泊尔于1995年12月通过众议院的一项决定,成为《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年)的缔约国。随着推行民主制度,尼泊尔举行了许多研讨会重点研究贩卖女孩的严重问题。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努力通过出版物、研讨会和行动方案来提高公众对贩卖女孩问题的认识。新闻媒体也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版面突出报道这一问题。电影故事片和电视影片虽然只覆盖一部分有限的人口,但是在反映贩卖人口的问题上都作了富有成效的工作。

73. 在打击这一犯罪的活动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道正在逐步加强力度。一队队的女学生、社会工作者、从印度妓院返回的女孩子以及警方正在通过散发小册子、举办交谈活动以及召开声讨贩卖人口现象的公众大会,在贩卖女孩已经司空见惯的地区推行提高认识方案。

74. 联合国有关机构正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准备开展一项关于从尼泊尔向印度贩卖女孩犯罪活动的宣传运动。这些活动将包括:政府各部倡导加强反对贩卖人口的法律;和警方一道努力加强执法力度。这一方案的目的是在贩卖女孩最为猖獗的县采取宏观干预措施。此外,曾向尼泊尔的新闻记者提供过有关贩卖女孩的消息。1994年,有一批新闻记者被派往孟买的妓院作过实地考察。

6. 政治和公共生活 ( 第 7 条 )

75. 按照尼泊尔《宪法》和法律规定,就政治和社会问题而论,妇女享有和男人一样的政治权利。如前所述,尼泊尔妇女可以有另外的机会参加决策程序。政府关于妇女问题的政策旨在能够使妇女参加制定和贯彻政府政策。然而,尼泊尔妇女还不能完全参加到这一领域中去,部分原因是同男人相比她们的教育水平较低。为使妇女更多地参加到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去,有一些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现正在为妇女提供多种教育机会。

76. 根据《宪法》,尼泊尔妇女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包括在大选和地方选举中的投票权和竞选权、参加政党的权利和坚持任何政治观点的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每一个年满18岁的尼泊尔公民都有选举权,而年满25岁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众议院的议员。因此,尼泊尔妇女可能当上大臣或者首相。

77. 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案》规定,男女在公务员中具有同等的任职机会。很明显,尼泊尔在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已经采取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相应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在与男人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妇女在所有选举和公民投票中都有选举权和投票权;在由公众选举的机构中有被选举权;有参与制定和贯彻政府政策的权利;有在各级政府部门担任公事和行使公共职能的权力;有参加有关国家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团体的权利。

78. 《宪法》为保护和促进尼泊尔妇女的权益制定了一些具体条款:

(一) 按照《宪法》第113和114条规定,任何政党和政治组织如果想在选举中获得选举委员会的确认,至少应该在其参加众议院议员竞选的全部候选人中有5%的妇女。

在1994年11月举行的大选中,有86名来自各政党的妇女候选人,其中7名来自两个主要政党的妇女候选人当选。

(二) 按照第46(1)条(B)款规定,议会的国民议会至少应该为妇女保留3个席位。这3个席位由众议院通过单一可转让投票方式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选举。目前,国民议会中有5名妇女议员。

表4显示妇女在议会中的百分比。

表4:议会中男女议员的人数和所占百分比(1995年)

席位总数

当选的妇女总数

当选妇女所占百分比

当选的男子总数

当选男子所占百分比

众议院

205

7

3.41

198

96.59

国民议会

60

5

8.33

55

91.67

资料来源:选举委员会,1995年。

79. 尽管妇女一直都在参加全国、地区和当地的选举,但是妇女参加这些竞选的人数很少,竞选成功的女候选人数仍然较低。

80. 表5显示男女在县发展委员会和村庄发展委员会中当选的数字和百分比。

表5:男女在县发展委员会和村庄发展委员会中

当选的人数和百分比

席位

总数

当选妇女总数

当选妇女所占百分比

当选男子

总数

当选男子所占百分比

地区发展委员会

1074

7

.69

1067

99.31

村庄发展委员会

44,462

241

.54

44,221

99.46

资源来源:选举委员会,1995年。

81. 同样,国家发展理事会是计划、监测和评估发展方案的最高机构,其中只有3名成员是妇女,而在现在的内阁中只有1名女大臣。

82. 按照1997年4月4日颁布的《地方机构与选择法案》的有关法令,1997年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应为20%。这样,妇女参加全国各地方机构的人数将是4万之多。每一个村庄发展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委员。

83. 妇女之所以较少涉足政治、行政、国家决策部门的职位,基本原因是贫困、缺乏教育、缺乏资产以及限制她们进入这些领域的家族规范和价值观念。

7. 国际代表权 ( 第 8 条 )

84. 按照第45条规定,每一个年满18岁的尼泊尔公民都有选举权,年满25岁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众议院的议员。因此,尼泊尔妇女可能当上大臣或首相或驻外大使。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案》规定,妇女可以担任高级职位。

85. 另外,按照《宪法》第3条规定,尼泊尔的国家主权属于尼泊尔人民,应该按照《宪法》规定来行使。该条款授权每一个尼泊尔公民——无论性别如何——参与政治进程并进而参与管理国家的进程并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妇女已经频繁地当上了大臣和大使,这表明妇女有机会在国际会议中代表国家。高级别女性领导人和官员已经成为代表国家的政府代表团的团长和成员。

86. 在安排男女作为国际代表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在这方面女性的职位要少于男性,其原因或许是妇女在政府和官僚部门所占的比例较低。尼泊尔已从《宪法》和立法角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证妇女有机会在国际一级代表尼泊尔,有机会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8. 国籍 ( 第 9 条 )

87. 《宪法》第二部分所载的各项条款和1964年颁布的《公民法案》都规定,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获得、改变和保留其国籍的平等权利。按照尼泊尔法律,不管是与外侨结婚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了国籍,都不能自动改变妻子的国籍,都不能使妻子成为无国籍的人或者强迫她获得丈夫的国籍。如果尼泊尔妇女的丈夫改变他的国籍,那么妻子是否随着改变国籍可以由她自己做出决定。

88. 一个人如果在尼泊尔出生或者在其出生时其父是尼泊尔公民,他(她)就可以根据这一事实本身成为地道的尼泊尔公民。如在尼泊尔境内发现一名儿童,其父母的下落又不明,则注定要从血统上将其确认为尼泊尔公民,直到找到孩子的父亲。但是,同样的权利没有赋予其母亲是尼泊尔公民的儿童。

89. 尼泊尔的立法条款对一个人成为尼泊尔公民作了某些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来说,父亲、兄弟或丈夫的公民身份就等于孩子(儿子或女儿)、兄弟或妻子的公民身份。这样,如果要从母亲一方获得公民身份,有时就增加了困难。

90. 同尼泊尔公民结婚并已办了放弃其外籍公民身份手续的外籍妇女,可以获得尼泊尔国籍。然而,与尼泊尔妇女结婚的外国男人无权因为有这样的婚姻取得尼泊尔国籍。

9. 接受教育的权利 ( 第 10 条 )

91. 尼泊尔在教育方面已经采取了各种必要措施,确保妇女享有同男人一样的平等权利。为确保事业与职业指导以及学习的平等条件和机会,已经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方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制定了向女生颁发奖学金的政策,这一奖励政策使女生能够进一步接受一般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技术教育。1993年就有41000名女生获得奖学金在各类学校和大学校园深造。

92. 尼泊尔第五个“五年计划”(1975-1980年)恰巧与国际妇女年和联合国妇女十年的第一年不期而遇。所以在此阶段前后,认真地努力促进女性教育是不足为奇的。作出这些努力的一个具体实例是实现每所小学至少雇请一名女教师的目标,以便使招收的女生名额有所增加。

93. 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0-1985)曾经倡导过特别的政策,为在教育方面比较落后的区域的妇女创造机会。第七个五年计划(1985-1990年)强调通过成人教育来提高文化程度。为此制定了特殊政策,通过向妇女发放奖学金、推行计划生育和其他措施以及开展创收的活动等,提高边远地区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由于这些努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努力,女性的文化程度和入学率都在稳步提高,具体数字请见表6和表7。更详尽的资料见附件三,尼泊尔教育统计数字一览表。

表6:按性别分列的识字率

男性

女性

全体国民

1971

23.6%

3.9%

13.9%

1981

34.0%

12.0%

24.0%

1987

52.0%

18.0%

34.0%

1991

55.0%

25.0%

40.0%

资料来源:全国计划委员会,中央统计局,1991年,加德满都。

表7:女性入学率在入学总数中的百分比(1975-1993年)

学校等级

1975

1980

1985

1991

1993

小学

20.0%

26.9%

30.0%

37.0%

39.0%

初中

17.6%

20.3%

25.0%

31.0%

34.0%

高中

16.9%

18.9%

23.0%

29.0%

31.0%

资料来源: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部人力与统计处,1993年,加德满都。

94. 第八个五年计划(1992-1997年)继续努力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政府正在通过下列方式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教育水平:

* 对招收女生比例高的学校给予现金奖励。

* 成立妇女教育工程办公室,提高女教师的教学技能。

* 增加雇请女教师的人数。

* 落实妇女和女孩平等接受教育的方案。

* 为女生宿舍改进物质设施。

* 为五年级以下的女孩免费提供教材。

* 为边远地区的女学生发放奖学金。

95. 这些方案表明了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部为协调促进女孩和妇女的教育所作出的各种努力。该部还竭力让职业妇女更多地参与这些方案的各个阶段;通过妇女教育方案单位监控方案的进展情况;收集和出版与方案有关的资料;通过国家研究机构提倡对妇女教育的各种不同领域开展研究。所有这些努力都将对妇女的教育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96. 一些农村地区在农业发展银行《小农发展方案》和地方发展部《农村妇女生产贷款方案》的支持下成立了儿童保育中心。这些保育中心的成立,使得年龄较大的女孩解除了看管儿童的责任,因而可以去上学。妇女教育项目正在推出一个名为“Cheli-beti”的失学女孩方案,为那些无能力上学的女孩提供上学机会。

97. 如表8所示,过去二十年女教师的数字已稳步上升。

表8:女教师及其百分比,1975-1993年

学校等级/年份

1975

1980

1985

1991

1993

小学:女教师数字

1,706

2,666

5,469

10,206

12,771

百分比

8.21

9.50

10.29

14.00

16.00

初中:女教师数字

700

1,161

1,217

1,485

1,801

百分比

8.80

9.50

9.71

11.00

13.00

高中:女教师数字

355

449

795

938

1,235

百分比

10.50

9.10

8.59

8.00

10.00

资料来源: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部人力与统计处,1991年和1993年,加德满都。

98. 自从1992年以来,尼泊尔一直实行《小学教育基础方案》,使更多的女孩进入小学教育并保持她们的入学率。该方案解决了普及教育世界大会所提出的许多关于促进女孩和妇女教育的问题。另外还实行一个称为“Shiksha Sadan”的男女儿童失学方案。其他机构在各个县也仿效这一方案开展了活动。

99. 现在在全国5所大学正在推行教师培训特别方案以及提高边远地区妇女和女孩素质的方案。凡是参加这些方案的,都提供住宿。另外还为女教师设立了进修班。这些活动是在《尼泊尔女孩和妇女平等接受教育工程》的支持下开展的。

100. 政府在1994/95财政年度所制定的其他方案为554000人提供了扫盲机会,为落后社区儿童的教材提供了经济援助,为在加德满都求学的来自德克(Deuki)和班达(Bhanda)社区的学生提供了奖学金,为政治烈士们的遗孤攻读学士学位提供了奖学金。

101. 媒体宣传集中强调为男女儿童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及妇女教育的重要意义。每一个地区都实行对招收女生最多的学校进行现金奖励的办法。政府在贯彻《女孩教育方案》中,每年向31,776名小学生每人提供250卢比的奖学金,向9,922名初中生每人提供850卢比的奖学金。在《素质教育方案》的支持下,向来自边远地区的住在18个女生宿舍的288名女高中生,平均每月发放550卢比的奖学金,向来自其他地区的女高中生平均发放450卢比奖学金。1995/96财政年度共为此目的发放了2024万奖学金。此外,还正在向350名高等院校的女生发放奖学金。各类妇女教育方案也旨在把妇女培养成改变社会的力量。

102. 在与男人同等条件下,妇女有权接受同样的课程,参加同样的考试,有同样优秀的师资授课,享受同等质量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就享受奖学金而言,女孩和妇女似乎比男孩和男人优越一些,因为某些国家和国际的奖学金都留给了她们。1992年颁布的《儿童法案》特别禁止教育领域中的歧视现象。但是,在现实中情况大不一样。由于贫穷以及顽固的家族规范和价值观念,妇女和女孩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生儿育女和生产劳动上。结果,大部分妇女和女孩仍然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像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一大批女学生为了帮助母亲做家务和照看更小的儿童不得不中途辍学。

10. 就业的权利(第11条)

103. 尼泊尔法律禁止就业领域对妇女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宪法》第11条规定,所有尼泊尔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宪法》保证:男女应该同工同酬,不能有任何歧视。

104.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所有公民都有从事任何职业或行业的自由。按照《宪法》的相关条款、1955年颁发的《公民自由法案》、1993年颁发的《公务员法案》和1992年颁发的《劳动法案》的规定,男女都享有就业机会。各种条款都规定公民享有带薪休假权以及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权利。女工有权休孕期/产期假。现在正在制定有关建立和促进儿童保育网络的政策。

105. 劳动部正在实施为期9个月的《妇女技能发展培训方案》,鼓励妇女从事个体经营。这项方案也曾在1995/96财政年度在当(Dang),巴地亚(Bardia),开拉里(Kailali)和甘吉布勒(Kanchanpur)等地区的妇女劳动者中实施。

106. 如导言所述,妇女占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46%,其中约有90%从事农业。研究表明:平均而言尼泊尔妇女每天工作11小时,而男人则工作7小时。妇女创造的价值占家庭收入的50%,男人占44%,儿童占6%。

107. 妇女从事工业的人数很少,一般多限于低技能的岗位,而且分布不均衡。妇女主要从事纺织、编织、地毯制造、制茶和食品加工。雇用妇女的主要行业是纺织业,而且主要是非技能和中等技能的工种。现在食品加工业以及香烟、火柴和药品制造业正在雇用越来越多的妇女。旅馆业雇用妇女的数量也在增加,主要让妇女管理房间和从事辅助性工作。服务部门、学校、政府和金融部门都是雇用妇女的主要部门。

108. 妇女在决策岗位的比例是最小的。在议会下院205名议员中,只有7名是妇女;在上院的60名议员中,只有5名是妇女。

109. 妇女在公务员中就业的人数有限,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0%,而且大部分是办事员。1983年,在升任为官员一级的公务员总数中,妇女占4.2%,1991/92年上升为5%。在75名县长中,只有3名是妇女。妇女在尼泊尔警察部门工作的人数占1.81%,包括警官和非警官职位。关于妇女任公务员的人数与比例见附件四。

110. 为了总结尼泊尔工作妇女的现状,政府有关的部和部门正在根据科技知识继续对当前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进行审视。根据实际需要,这些措施中有的可望进行修改,有的要予以废除,有的则要扩充内容。

11. 享受保健的权利 ( 第 12 条 )

111. 尼泊尔妇女在保健方面不受任何歧视。男女都有权享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目前正在制订各类方案以确保妇女在怀孕期、产期和婴儿初生期接受适当的服务以及在怀孕期和哺乳期能得到足够的营养。

112. 政府的各项政策保证公民平等享受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最基本的保健服务。尼泊尔每年约有80万妇女怀孕,其中有20%的怀孕状况被视为对母体和/或婴儿具有高度危险。目前正在实施一个名为安全孕产的新的国民保健政策优先方案,拟把孕产妇的死亡率从1991年每10万活产死亡515人左右降至2000年每10万活产死亡450人。这项于1994年4月发起的安全孕产方案,主要着眼点集中于改进各级分娩保健服务系统以及各种社区内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安全孕产方案的宗旨是向妇女传授保健知识,特别是在家里分娩时应该注意到的卫生条件;使她们有机会享受由训练有素的助产士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以及新生儿护理服务。该方案还提供转诊服务,促进母乳喂养以及给以适当的营养。

113. 尼泊尔首例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病例是在1989年被诊断出来的。现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病例中有97人是妇女,91人是男性。政府已经制定出《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并且正在贯彻《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方案》,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公众意识,对用于输血的血液进行筛选以及其他减少艾滋病传播的战略。为对付艾滋病问题,卫生部专门成立了一个部级委员会。但是,参与这个问题最多的还是与妇女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114. 关于整体的保健工作,政府计划要求在所有的村庄发展委员会成立保健分站,每个分站都要配备一名村庄保健员、一名辅助保健员和一名孕产妇及婴儿保健员。这些分站将提供治疗、疾病预防和保健宣传服务,其中包括免疫服务、计划生育、产孕妇和婴儿保健服务,以及对村民进行健康、环境、营养和卫生知识的教育。

115. 现有的村庄保健员大部分都由男性担任,事实证明他们在为基层提供保健服务、特别是在为基层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中并非很得力。政府所实施的《保健和营养方案》正在加强全国的保健提供系统,让妇女能够就地享受到当地保健站和保健分站的服务。为实现这一目的,现在有65000名“女性社区保健志愿者”和30000名传统助产士正在接受培训。

116. 尽管在过去30年做出了种种努力,但是按照国际标准,整个人口的健康状况还是比较差的。其中,部分是因为营养状况差,而且缺乏卫生设施。贫穷、公众对保健的认识水平低、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是确保妇女健康的其他主要障碍。总生育率依然较高:1996年约为4.6,而1991年为5.8,1981年为6.3。避孕普及率从1981年的7.6%上升到了1996年的26%。虽然十分强调计划生育和安全孕产,但是在分娩期间受到训练有素的人员照料的妇女还不足10%。产前和产后的照料和服务非常有限,因此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相对来说都相当高。

12.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 第 13 条 )

117. 按照尼泊尔法律,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接受家庭福利、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财政信贷的权利;享有参加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所有形式的文化生活的权利。1966年颁发的《契约法案》规定,妇女有权缔结任何形式的金融交易。妇女拥有法定权利得到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财政信贷,有权建立私人企业或公司或者入股一家公司并从中取得收益。但是,《普通法律》中关于“妇女财产”的第2章规定,妇女不得独立支配她们的财产,如果她们未婚,她们在处置其不动产之前必须征得其父的同意,或者如果她们已结婚或已丧夫,须征得其成年儿子的同意。

118. 政府正通过地方发展部和农业部实施几种针对妇女的创收和贷款方案。为了鼓励妇女参与创收方案,现在还正在对妇女进行各种不同的技术和职业培训。由尼泊尔拉斯特(Rastra)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一些方案鼓励农村妇女从事各种经济和商业活动。

119. 政府已经做出努力使妇女融入国家发展的主流中去。政府各部都成立了妇女发展处,例如地方发展部妇女发展处等。《农村妇女生产贷款方案》正在开展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活动,具体措施是:为个体经营和创收经营活动提高贷款数额;扩大服务范围;促进妇女的保健和营养;向妇女推广节省劳力的技术等。

120. 政府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实施一项新的方案,为总数为1875名残疾人(每个县25名)每人每月补贴100卢比。政府最近实施的另一项新方案是为5个县75岁及75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受惠者总计为11442人,其中5642人是妇女。政府在另外64个县为贯彻妇女发展方案已经拨款84.03亿卢比。

121. 法律规定,男女都享有参加运动、文化和娱乐的平等合法权利。尼泊尔的农村妇女一般都因生儿育女和为生产活动而忙碌,所以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时间参加娱乐或社会活动。由于尼泊尔是一个由男性支配的社会,这种情况就变得更为糟糕。

122. 为了拓宽女性参加发展方案的渠道,1982/83财政年度推行了《小农妇女发展方案》。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成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贯彻和监测这一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所有75个县的670个村庄发展委员会中实施,在边远县份还派驻129名妇女发展工作者予以帮助。约有41352名贫困妇女组成2056个小组,接受有关教育、保健、家庭福利、技能发展和环境方面的培训。到1995年5月为止,已经向这些培训小组提供了6000万卢比的贷款。有27000名以上的妇女已经接受了创收和技能发展的培训;79000多名妇女成为能读书写字的人。家庭福利方案已经建立了32个儿童保育站,有35个环境保护项目目前也正在实施之中。

13. 农村地区的妇女 ( 第 14 条 )

123. 鉴于尼泊尔大多数妇女都生活在农村地区,政府方案的重点多放在基层。地方发展部、尼泊尔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机构正在实施一些促进农村妇女和女孩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案。

124. 为实施创收方案已经拨款大约3400万卢比的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全国范围内那些受剥削、受压迫、处于社会边缘社区和少数民族成员的状况。其他综合性农村发展方案都鼓励当地人参加。由各种非政府组织运作的妇女发展方案已经发展到67个县,其重点是通过创收培训活动来提高经济贫困的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

125. 由地方发展部所推行的《农村妇女生产贷款方案》是努力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一个突出的例证。该方案通过商业银行向低收入群体中无财产的农村妇女提供无息贷款。该项目的社区发展部分主要提供诸如饮水、扫盲、保健等基本服务,并向社区成员传播改进水轮机和炉灶的技术,从而减轻农村妇女和女孩沉重的劳动负担。该项目可有效地加强妇女的能力,帮助她们确定问题及寻求解决办法,为自己及其家庭做出决定,在经济上成为独立自主的人。

126. 由尼泊尔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小农发展方案》的运作方式与《农村妇女生产贷款方案》相同,尽管它的妇女方案是较大的《小农方案》的次要组成部分。现在,尼泊尔农业发展银行还实施着一个《农村妇女微额信贷方案》。

127. 政府每年向每一个“村庄发展委员会”拨款50万卢比用于农村的发展,另外向每一位议员拨款50万卢比用于其所在选民区的发展。这一农村自助方案的目标是满足农村人民的基本需要。但是,所有这些方案的影响是有限的:把它们都加在一起,其覆盖面还不到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穷人口的10%。

14. 法律权利 ( 第 15 条 )

128. 《宪法》第11条和1955年颁布的《公民自由法案》第3条规定,所有尼泊尔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尼泊尔法律规定妇女具有同男人一样的法定行为能力,同样有机会行使这种行为能力。妇女有权在法庭和特别法庭程序的所有阶段都享受同等待遇,并有同等的机会享受《宪法》以及法律的补救措施。

129. 按照1966年颁布的《契约法案》,妇女应该具备签署任何合法契约的法定行为能力;任何约束任何公民法定行为能力的契约和私人文件都肯定是无效的。《宪法》第12条第2(D)款规定,妇女有在王国内自由移徙并在王国任何地方居住的自由。

130. 此外,万一这些权利受到限制,按照《宪法》第88(1)条的规定,任何尼泊尔公民都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最高法院以同《宪法》不一致为由宣布无理限制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任何法律或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可以宣布那项法律从一开始或从开始裁定之日就是无效的。一项法规如果与《宪法》不一致就是无效的,但不能仅仅因为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就宣布它无效。

131. 一家之长(父亲/丈夫)从法律上讲必须要照顾其儿子或妻子,但是法律对女儿受赡养的权利却只字未提。至于财产权,男孩从出生起就享受继承权,而女孩只有在满35岁还一直未嫁的情况下才应该得到这种继承权利。妇女有权使用/支配她们的动产,但要处置其不动产必须得到其父亲或儿子(们)的同意。

132. 承租人的儿子可以继承转让权,但是他的女儿们不能继承这种权利。如果承租人去世,房东必须从已故承租人的儿子或妻子中间选择一个似乎最可信赖的人作为承租继承人。

15. 婚姻及家庭关系 ( 第 16 条 )

133. 妇女享有同男人一样的结婚权利。她们有权自由选择配偶,她们的婚姻必须是自觉自愿的。

134. 《普通法律》中关于“婚姻”一章的第1条规定,任何婚姻都应出自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同一章第2条规定,男子满21岁及其以上、女子满18岁以上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婚。非经当事人自觉自愿缔结的婚姻无效。这一章还对配偶双方在订婚、结婚和解除婚姻期间所应享受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禁止一夫多妻、重婚和一妻多夫。离婚和丧偶的妇女允许再婚。

135. 《普通法律》规定,在父母同意下,女孩结婚的法定年龄是16岁,男孩是18岁;在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女孩和男孩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18岁和21岁。目前政府正在重新研究结婚的最低年龄。按照第2028号《婚姻登记法案》,正式登记结婚将是必须遵循的但并非强制性的。

136. 《普通法律》中关于“夫妻”一章的第1条规定,一桩婚姻可以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予以解除。妇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获准离婚:丈夫另外养妻或纳妾;丈夫把妻子驱出家门或者不再赡养她;丈夫与妻子分居至少连续三年;丈夫有威胁或试图威胁妻子生命或对妻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丈夫阳萎。同一章第3条规定了父母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如果母亲有抚养愿望,她应该把未成年的孩子抚养到5岁。如果母亲没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愿望,那就应该由父亲来抚养。母亲如果没有再婚,要是她有抚养的愿望,有权抚养5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如果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应该合情合理地分担孩子的衣、食、教育、医疗等费用。

137. 如果妻子被丈夫或者被丈夫及其父母抛弃,或者妻子受到虐待,或者丈夫另外养妻或纳妾,她就有权分得夫妻的共同财产。

138. 因丈夫的过错而离婚的妇女有权从丈夫那里获得为期5年的赡养费或者直到她再婚为止时的赡养费。

139. 《普通法律》中关于“分割财产”一章规定,任何结婚已满15年而且至少已经35岁的妇女,如果她希望的话,可以从丈夫那里分得一部分财产并且单独生活。一个已年满35岁仍待闺未嫁的女儿有权像儿子那样平分父亲的财产。

140. 按照法律规定,妇女所赢得的任何财产,不管是动产或是不动产,都完全由她支配。妇女的财产,不管是陪嫁的财产(daijo)(即由女方家庭的亲戚和朋友赠送给她的财产以及以这种财产为本钱又赚来的任何财产)或是婚后得到的财产(pewa)(即丈夫以书面形式送给她的任何财产或从与丈夫共同财产中分得的经书面确定的任何财产或丈夫的亲友赠送给她的任何财产),也都由她全权处置。

141.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表明:同男孩相比,法律赋予女孩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确存在歧视的问题。此外,现行法律根据需要对各种年龄的未成年人下定义:就结婚年龄而言,16岁以下的女孩被视为未成年人;而为了获得父亲的财产,她必须待闺至35岁。

142. 最高法院已收到几份书面申请控告上述有歧视内容的条款。例如:最高法院027/84号Jagatmaya女士诉Shanu Khadgi女士案。在处理这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决给予一个还不到35岁的未婚女儿赡养权。但是这种裁定还有待于在《普通法律》中加以修订。

143. 另外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两名女律师1995年呈请最高法院颁发令状纠正有关财产的不平等权利。在受理此案中,最高法院在咨询社会学家、律师和开展妇女发展与权利研究工作的机构并研究外国的法律以后,指令政府向众议院提交关于平等财产权的法案。最高法院还命令政府在制定这一法案时要维护根深蒂固的社会制度。

144. 另一起案件涉及针对关于女儿和儿媳承租权的歧视性法律的诉状。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与它关于财产权的裁定相关联。还有一名女律师呈请最高法院颁布令状废除仍然包含在尼泊尔《普通法律》中的所有具有性别偏见的法律。在处理此案中,最高法院下达了一个明确的命令,指示政府在两年之内修改具有歧视内容的法律。这些案件都是尼泊尔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努力赋予妇女权利的实际例证。

16. 结论

145. 《宪法》以及法律条款都禁止针对妇女的任何类型、任何形式和任何表现的歧视。但是《宪法》和法律的不同条款中还有歧视妇女权利和发展的内容。贫困、习俗和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也是男女不平等和对妇女歧视的原因。

146. 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民族群体中情况各不相同。在有些民族群体中,妇女相对来说享有同男人一样的平等权利;而在另一些民族群体中,妇女的地位则从属于男人。

147. 政府已制定法律条款确保在参加全国任何竞选的候选人总数中妇女至少应占5%,并在国民会议60个议员席位中为妇女保留3个席位。

148. 妇女识字率从1971年的3.9%达到了1991年的25%。但是,女性入学率一直很低——小学为39%,中学为31%。政府为改变这种局面和提高妇女接受教育的人数所作的种种努力包括一些特别教育方案、妇女教育方案、为女生发放奖学金、规定每所小学至少需要雇请一名女教师等。

149.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贩卖人口、奴隶制、农奴制、强制使用劳工、卖淫和强奸。然而,许多女孩和妇女——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女孩和妇女仍被贩卖到印度;强奸、卖淫和暴虐现象屡禁不止。

150. 尼泊尔法律规定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获得、改变和保留其国籍的平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的父亲、兄弟、丈夫是尼泊尔国籍,儿子、兄弟和妻子也自然被给予尼泊尔国籍。这样,通过母亲一方获得尼泊尔国籍就变得困难了。

151. 妇女在尼泊尔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数中占46%,其中有90%从事农业。妇女在工业部门的就业人数较少,多限于低技能工种,而且分布情况不均衡。妇女在决策岗位的百分比很低,从事公务员职业的人数也很少,1991/92年度妇女在高级公务员中占5%。

152. 尼泊尔妇女的保健状况总的来说较差,提供保健服务的基础设施也不健全。大部分医院和内科医生/外科医生都集中在城市地区。影响妇女保健的其他主要障碍还有普遍存在的贫穷现象、人们对保健问题的认识水平较低以及多丘陵的地形给提供保健服务造成的种种不便。

153. 政府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正在实施各种针对妇女的创收方案,例如《农村妇女生产贷款方案》、《小农发展方案》和《农村妇女微额信贷方案》等。

154. 在父母同意下,女孩结婚的法定年龄为16岁,男孩为18岁;父母即使不同意,女满18岁、男满21岁也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不过,政府目前正在对结婚年龄重新进行审查。未婚女儿必须年满35岁才能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而儿子不管婚否均可在任何年龄享有这种权利。

155. 最高法院曾经受理过由女律师呈送的各种关于某些现行具有歧视内容的法律条款的诉状。最高法院就此都作出了积极的反应,向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在两年内对具有歧视内容的法律进行修改。这是尼泊尔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努力赋予妇女权利的实证。

156. 尼泊尔妇女享受权利和谋求发展还面临一些主要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一些社会限制因素,例如普遍流行的保守的和以男性为主宰的社会价值体系。其他主要障碍包括尼泊尔的历史负担——贫穷问题、公众思想认识水平低、教育水平低。政府机构的官僚做法也影响到妇女的权利和发展,例如对于发展方案的监测和评估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于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的贯彻执行还措施不力等等。

附件一

基本指数

人口统计指数

预期寿命

平均:54.4岁

男性:55.2岁

女性:53.7岁

人口(1991年)

总数:18,491,097

男性:9,220,974

女性:9,270,123

性别比例(男∶女):99.5∶100

估计人口(1994年):约2千万

人口年增长率

总数:2.1%

城市:5.89%

农村:1.8%

人口分布

城市:9.5%

农村:90.5%

总生育率:4、6个孩子/每个妇女

粗出生率:39.1%

粗死亡率:13.1%

保健和教育指数(1996年)

婴儿死亡率:每1000活产儿死亡79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1000活胎儿死亡118人

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人死亡515人(1991年)

每一医院病床接收病员数:3,967

每一保健人员接治病员数:24,000

每一医生救治病员数:15,800

识字率

总计:39.7%

男性:54.5%

女性:25.0%

社会经济指数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10岁以上)

总计:57.0%

男性:68.7%

女性:45.5%

按年龄组统计

0—14岁:42.4%

14—59岁:51.8%

60岁以上:5.8%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991/92年度):2.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94年):202美元

通货膨胀率(1981—1991年):9.1%

失业率(1992年):7.6%

农业人口:81.3%

受赡养比例

总计:93.1%

1—14岁:81.9%

60岁以上:11.2%

附件二

妇女和社会福利部的目标、工作范围和优先事项

导言

妇女和社会福利部成立于1995年9月,其目标是通过鼓励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使妇女融入到国家发展的主流中去。

作为妇女问题及其发展的政府主管部门,妇女和社会福利部将:

一、制定一项全国性的妇女发展政策并确保将其融入国家发展政策;

二、倡导赋予妇女权利与性别平等;

三、采取措施消除妨碍妇女充分参与国家发展的组织障碍;以及

四、促进有利于妇女的积极肯定的区别对待政策

此外,妇女和社会福利部还将:

一、协调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所有关于妇女问题的方案和活动;

二、审查和监测所有关于妇女问题的活动;

三、对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所有方案/项目在实施之前进行审查;

四、收集与宣传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所撰写的全部研究妇女发展问题的专题报告;

五、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六、从事有关妇女问题的研究;

七、进行关于男女有别认识的培训及方案;

八、为妇女家务劳动指明经济价值;

九、建立全国妇女问题文献中心;

十、采取后续措施和必要行动,充分履行尼泊尔对其作为缔约国的所有有关妇女问题的联合国公约和宣言所作的承诺;以及

十一、 推荐人员代表尼泊尔参加有关妇女问题的全国会议和国际会议。

妇女和社会福利部将作为支持全国和国际妇女发展活动的联络中心而开展工作。

妇女和社会福利部的优先事项和工作重点

机构方面

1. 从基础设施发展、人力资源发展和技术支持三个方面加强部里的机构建设。

2. 在有关的部建立妇女发展机构,加强其他部现有的妇女发展机构。

3. 为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有关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分析方面的培训。

4. 开发妇女发展方案/规划的监测与评估系统。

5. 建立全国妇女发展文献中心。

6. 编纂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宣传方面

1. 大力倡导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法律上、政治上、社会经济上)。

2. 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通过媒体加强妇女正面形象的宣传。

3. 确认妇女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以便增加这种价值的能见度。

4. 宣传各项国际宣言和公约,例如《北京宣言》等。

制定政策方面

1. 根据国家的工作重点以及国际宣言和公约,制定“全国妇女发展政策”并把此项政策纳入第九个五年计划之中。

2. 根据全国的优先事项及国际宣言和公约,制定全国妇女发展行动方案。

同非政府组织合作方面

作为妇女发展的全国联络中心和主管机构,妇女和社会福利部将与所有关于妇女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工作。

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妇女和社会福利部将同时展开优先领域的工作,以贯彻执行多部门联合进行的试验项目。

附件三

尼泊尔教育统计数字一览表 ( 1993 年 )

小学(1-5)

初中(6-8)

高中(9-10)

总计

在校学生人数

合计

3,091,684

637,367

272,747

4,001,798

女生

1,195,930

216,468

83,927

1,496,325

女生百分比

39

34

31

37

年龄组人口

(6-10)

(11-13)

(14-15)

(6-15)

合计

2,879,829

1,442,766

853,813

5,176,408

女孩

1,409,182

696,356

423,283

2,528,821

总入学比率:合计

107

44

32

77

女孩

85

31

20

59

教师:总数

79,590

13,647

12,656

105,893

受训总数

38,536

4,623

5,512

48,671

受训总数百分比

48

34

44

46

女教师

12,771

1,801

1,235

15,807

女教师百分比

16

13

10

15

受训女教师

4,896

656

540

6,092

女教师受训百分比

38

36

44

39

比率:教师平均教学生数

39

47

22

38

学校平均在校生数

153

146

122

197

学校平均拥有教师数

4

3

6

5

* 大学

3

校园总数

206

公立

72

私立

134

总在校学生人数

154,528

公立大学女生数

43,286(28%)

私立大学女生数

3,629(24%)

注:1. “总入学比率”系指其年级招生总数同预计上同一年级的该年龄学生人数之比。

2. “受训”教师系指成功地完成其相应级别的教育学培训的教师。

* 基于1991年的数据。

资料来源:尼泊尔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部,加德满都,以及加德满都特里布文大学。

附件四

按等级和部门分列的女公务员 ( 1991/1992 年 )

特等和附加秘书及相等的职务

一等联合秘书及相等的职务

二等联合秘书及相等的职务

助理秘书及相等的职务 **

三等科长及相等的职务

合计

部门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数字

百分比

尼泊尔

( 总计 )

17

2

88

5

52

4

36

4

5

52

1

5

行政管理部门

2

1

17

3

4

1

31

1

54

2

农业部门

9

4

1

1

38

4

48

4

卫生部门

13

15

37

20

28

16

15

0

19

22

8

18

工程部门

6

2

4

1

42

3

52

2

教育部门

11

10

9

19

27

4

47

5

林业部门

6

6

2

4

36

11

44

8

司法部门

2

6

2

2

1

1

5

1

会计部门

3

3

3

2

其他

2

13

2

20

36

31

40

28

资料来源:尼泊尔中央统计局:尼泊尔妇女统计资料。

** 助理秘书的职位已经被取消,这一职位现在相当于助理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