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尼加拉瓜

1.2007年1月17日,委员会在第761和第762次会议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IC/6)(见CEDAW/C/SR.761和76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IC/6号文件,尼加拉瓜的答复载于CEDAW/C/NIC/Q/6/ 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认为报告遵循了编写定期报告导则,并考虑到了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但同时指出报告缺乏充分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提出了口头报告,并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了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以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执行主任顾问为团长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代表团参加建设性对话并努力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成员中没有来自其他有关部委和部门的代表,因此使代表团明确和直接回答委员会部分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联合委员会,并于同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5.委员会对尼加拉瓜政府在妇女问题上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表示欢迎。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认为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缔约国在目前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关注的领域。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视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相关部委和议会提交结论意见,以确保结论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尼加拉瓜于1981年无保留批准了《公约》,虽然委员会在2001年结论意见 中向缔约国提出了建议,但是《公约》尚未全面纳入国内立法,确保《公约》得到遵守的法律机制仍待建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消除歧视妇女和确保妇女享有人权的综合法律框架迟迟没有颁布。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在通过家庭法和平等权利与机会法律草案方面更是一再拖延。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全面适用,并使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政府同议会合作,加快通过包括家庭法和平等权利与机会法律草案在内的立法,并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在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全面审查本国法律,以迅速确定和消除各项歧视性法律,包括对妇女造成歧视后果和影响的法律,并建立各种机制,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既缺乏宣传力度,也没有人力、财力、权力和能力,无法切实推动《公约》的执行工作,也无力支持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采取性别主流化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各部门的政策、方案和计划与重点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方案和计划缺乏协调,可能造成工作分散。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延迟地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使这一机制拥有必要的权力、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切实促进妇女平等和享有人权;并加强这一机制在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各级采取性别主流化战略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各部门政策、方案和计划同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方案和计划在执行方面的协调,并确保对成果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11.委员会依然关切地看到,在家庭和全社会各领域中妇女和男子的作用、责任和身份方面,长期普遍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虽然委员会曾经提出建议,1 但是缔约国并没有持续采取系统的行动,来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并妨碍妇女充分享受人权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不良的文化态度和做法。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有明确目标和时间表的全面战略,以便根据该《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的消极文化态度及习俗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它促请缔约国作出努力,与各种各样的利益攸关者协调并让社会各部门参与,以便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变革和建立一个支持两性平等的有利环境。它还促请缔约国监测这方面的工作、定期评估实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并把评估结果列入下份定期报告。

1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研究所与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协调,编制了一套用于监测尼加拉瓜男女状况的信息系统,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公约》规定的若干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有限。委员会担心,由于这类数据有限,也可能因此阻碍缔约国本身制定和执行定向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它们在执行《公约》执行方面的效力。

1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统计数据的一般性建议9,并请缔约国优先和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事实上的平等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把这些信息和数据列入下一份按年龄、族裔和城乡地区分列的报告,说明在具体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成果的影响。它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国际技术援助,以发展这些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工作。

15.委员会关注地指出,虽然《公约》提及平等的概念,但是从缔约国在计划和方案中使用“平等”和“公平”二词的方式可见此二词可以被解释为同义词。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不能相互替换,必须明确予以区分,以免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且确保男女之间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正式和实质性)的平等。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共实体、学术界和民间社会扩大对话,以便根据《公约》的规定澄清平等的定义。

17.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适当承认和保护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权利表示关注。它还对少女怀孕率高、计划生育服务不足、缺少适龄性教育方案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孕产妇死亡率高,特别是对非法和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人数表示关注。缔约国最近采取步骤,将治疗性流产按刑事罪论处,此举可能导致更多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危及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并且严惩非法堕胎的妇女以及治疗处理不安全堕胎造成的并发症的保健专业人员。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注。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防止意外怀孕的措施,其中包括增强妇女和女孩对计划生育及其服务的知识和认识,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不因缺少或因费用等因素而得不到适当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服务而采用非法堕胎等不安全的医疗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注意青少年的状况,向女孩和男孩提供适龄性教育,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行动纲要》,考虑审查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便废除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并向她们提供治疗不安全堕胎造成的并发症的优质服务和减低孕产妇死亡率。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以及加强妇女利用司法的机会,但是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普遍存在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和对这些暴力行为缺少社会认识和不予谴责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犯罪行为人执法、起诉和惩罚,以及在暴力情况中妇女,特别是农村贫穷地区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没有利用司法的机会。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也没有采取步骤评估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的效力。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意采取全面综合方针,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问题,其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吁请各缔约国作出具体预防性努力,充分和一贯地执行和落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并且有效地起诉和适当地惩罚行为人。它促请缔约国确保受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包括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能够立即获得补救、保护,支助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一定时限内建立定期收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系统,数据按暴力种类和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研究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普遍程度及其因果,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全面定向干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不断为公职人员进行性别敏感培训,并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认识,并使公众认识到所有这些暴力行为,包括在媒体上的暴力行为均不可接受。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步骤和措施及其影响。

2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加紧进行了努力来解决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其进行性剥削的问题,但是关切地看到,妇女和女孩仍然易于受到贩运者的伤害,而且为打击这种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不力。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其进行性剥削的问题,并加紧起诉犯罪者,对其进行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减轻她们在贩运者面前的脆弱性;为帮助包括女孩在内的弱势群体采取教育举措;通过社会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帮助受害于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数据并有系统地监测贩运现象的严重程度和措施的效力,并监测其为打击这一现象进行的努力所取得的效果。

23.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失业率高,很多人被迫进入非正式部门工作,从而导致很高的移徙率,而且缺乏适当的劳动法和劳动法执行不力。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在自由贸易区和边境加工厂工作的妇女的权利不断被侵犯,其中包括她们的结社权和利用司法权,并特别关切她们的工作条件以及雇主不遵守安全和健康标准的情况。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性骚扰的法规以及对家庭雇工的处境感到关切。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增加妇女从非正规部门转入正规部门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执行现有的劳动法;实行有效的措施,防止和惩罚侵犯在边境加工行业工作的妇女的权利行为;解决这些行业不遵守安全和健康标准的问题;增加女工利用司法和得到司法协助的机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行宣传,以使女工能够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使妇女了解移徙的潜在风险。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具体的时间表,据此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来保护家庭雇工的权利并处理性骚扰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为更好地遵守《公约》第十一条而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所发挥的效力。

2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缺乏资料来了解在执行《国家教育计划》第一部分方面取得的成果;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教育领域的数据,从而使得委员会难以评估在充分执行《公约》第十一条方面取得的逐渐进展。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监测面向妇女和女孩的教育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进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保证女孩和青年妇女可以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并使女孩保持入校就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特别是提高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以及非裔妇女的识字率,包括为此划拨充分的资源来举办全面的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方案,并进行成人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开展和监测这样的努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包括提供按性别和时间趋势分列的数据,说明女孩和妇女的教育情况以及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发挥的效力。

27.委员会对担任各级政治和公共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最近减少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有关参与公众生活的妇女的负面陈腐观念所造成的影响感到担心。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公众生活和各级决策的进程,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并举办领导才能培训方案,以帮助妇女担任领导和决策职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发起面向妇女和男子的宣传运动,以便消除有关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中所发挥的传统作用的陈腐观念,并使妇女更多地平等和充分参与公众生活和决策。

29.委员会注意到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通过妇女参与农村发展问题机构间委员会进行的努力,但仍担心农村妇女的处境,其中包括:贫困和赤贫程度高居不下;缺乏获得土地、信贷以及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和培训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没有一项全面的农村发展战略来处理农村妇女处境的结构性质,而且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可能无法充分和平等地受益于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现行政策和方案。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保证所有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和方案都能够扩展到农村地区,并在县一级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全国范围举办切实有效的医疗卫生和教育方案,包括实用识字、企业发展、技能培训和微额融资方面的方案,以此作为扶贫手段,并采取措施保证妇女能够平等地获得信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农村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特别是以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并请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举办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人权,以利用现有的所有支助来源,消除造成对妇女歧视的社会经济原因,包括那些对农村地区的妇女产生影响的原因。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基准和时间表,用以执行面向农村妇女的措施,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其通过努力所产生的影响。

31.委员会对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状况以及她们面临的多重形式歧视感到关注,这些歧视限制她们事实上享受人权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定向措施,加快改善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和生活各方面的状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充分获取适当的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并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信息、数据和长期趋势,说明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状况以及为克服她们的多重歧视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实施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这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7.委员会要求在尼加拉瓜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各项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提交应于2006年11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11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