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尼加拉瓜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IC/6)。

宪法、立法和机构框架

1.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权利与机会均等法》草案的现状(第36段)以及有关《家庭法典》的计划(见第35段、第39段和第202段,以及第209段,其中表明,在过去11年里,《家庭法典》一直在等待国民议会通过)。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应该述及这两份法律的内容,为取得共识,促进通过这两份法律而采取的步骤,以及预计通过这两份法律的时限。

2.请提供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已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哪些临时特别措施。请注意委员会关于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以及委员会的说明,即临时特别措施是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

3.委员会在以前结论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是,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资源不足,依赖国际资助,从而在有效影响男女平等方面受到制约(A/56/38,第310-311段)。第六次报告注意到(第227段),划拨的资源持续不足,已经影响到该研究所执行任务的能力。缔约国打算如何纠正这一局面?

4.报告指出,2000年在人权保障办事处领导下任命的妇女事务特别办事处的各项活动对“各公共机构和社会大众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第34段)。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妇女事务特别办事处的任务,以及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及其影响。

5.报告提请委员会注意2000年《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强化战略》,该战略也为制定《国家发展计划》打下了基础。计划还呼吁保护妇女的人权(第49段)。请提供有关该战略和计划的进一步资料。答复应说明这些文书如何纳入社会性别观点以及如何帮助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如何对实现两性平等既定目标方面的进展进行监测,以及迄今取得的成果。

定型观念和教育

6.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A/56/38,第294-295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问题是,始终存在一些有关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定型观念,并建议评估其措施的影响,以确定不足之处,并据此调整和改进这些措施。请提供进一步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哪些步骤,特别是缔约国是否已进行影响评估,以及这类评估是否有结论。

7.报告提到数据不足以及因此而难以评估女童和妇女教育方面的进步(第95段)。政府打算如何改善教育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包括收集按城镇和农村地区以及按不同族裔群体分类的数据,以便提高政府制定及实施有既定目标的政策和干预行动的能力?

8.报告突出提到中小学女童辍学率较高的问题(第99和104段)。请说明政府为把女童留在学校以及鼓励她们返回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尤其是,目前的规定就学年龄为12岁,政府是否已考虑提高这一年龄?

保健

9.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从总体上帮助妇女获得更多医疗保健和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和堕胎后保健?答复中应该述及向农村地区妇女提供的保健,以及用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妇女的本族语言为她们编写的资料。

10.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刑法》流产条款的修改情况(第151段)。

11.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政府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降低较高的少女怀孕率、不安全堕胎引起的较高孕产妇死亡率和死亡率、以及乳腺癌和宫颈癌引起的高死亡率。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2.请说明是否已进行评价或研究,查明为防止及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效,其中包括妇女警察局的影响(第215段)和《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的影响(第217段)。

13.报告指出,有关家庭暴力的数据没有按性别和族裔分列,有关一般暴力的数据也没有这样分列(见表5)。缔约国已经制定什么计划,以加强按性别分列犯罪、法院和警察局数据的工作,是否已经为建立这样一个数据收集制度规定时限?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

14.尼加拉瓜于2004年10月加入用于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请说明为加入该议定书或者在加入以后所采取的立法和其它措施。答复应该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报告所述措施的现状。

15.报告没有说明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泛滥程度,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是否审理过贩运妇女案件。请提供这类资料。答复应该说明缔约国为防止及消除贩运妇女问题而开展的跨界合作努力。

16.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要求缔约国政府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妇女和女童的移徙资料,包括为什么移徙、目的地以及这些妇女和女童在多大程度上容易受到性剥削,包括被贩运、被迫卖淫和从事色情旅游等资料。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这一要求而采取的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7.报告提供了一些统计资料,说明担任某些级别民选公职的妇女人数。请提供更多详细统计资料,说明妇女在各级政府中担任公职的人数,其中包括在城市一级的人数,以及担任政府任命职位的人数。请在资料中说明少数族裔的参与情况。

18.政府是否打算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在国家、地区和地方三级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目标?

19.报告指出,政府司法机关是女性人数最多的领域。缔约国是否已经对促成这一成绩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如果已经这样做,如何把从这一领域取得的经验用于政府其他机关和其他各级,以便加速实现妇女参与人数平等的目标?

就业及社会和经济福利

20.已经采取哪些措施,对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测并确保劳动法得到实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在边境加工厂和自由贸易区中工作的妇女的权利,以及帮助她们更好地获得司法保护?

21.报告提到帮佣工人的境况比较艰苦,并提到她们还受到一些法律条文的约束,而这些法律条文认可她们受歧视的状况(第123段,另见第109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帮佣工人的境况。答复应该提供资料,说明帮佣工人与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总人数的比例、就业类型和公民地位,以及她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通过什么渠道加以解决。

22.自上一个报告期间以来,政府是否已采取措施改革现有的小额供资和小额信贷管理框架,以便使特别为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女户主家庭服务的方案和项目获得特殊地位(见第180段)?

23.已经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并在妇女是土地唯一所有者时确保她们事实上管理土地的能力(见第190段)?

24.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和女童移徙情况的资料不足表示关切,并要求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相关资料(见A/56/38,第315段)。请提供这类资料,包括移徙妇女和女童的人数,主要目的地,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使移徙妇女了解潜在的危险。

农村妇女与贫穷

25.请说明2001年《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强化战略》如何特别有利于农村妇女,尤其是赤贫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答复应该说明如何对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婚姻和家庭关系

26.报告提到(第200段)把习惯法作为社区调解的基础,以便使妇女获得更好的司法服务。缔约国如何确保这种另类解决纠纷办法不会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者限制她们获得司法服务?

27.报告提到,“《儿童及青少年法》第2条规定,儿童是指年龄低于13岁的人”(第205段)。但缔约国政府于1990年11月4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年龄低于18岁的人”。《民法》规定,“年满15岁的男性和年满14岁的女性可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婚约”(第205段)。正在等待国民议会通过的《家庭法典》是否会提高男童和女童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以便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8.报告提到,《民法》尤其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依然有歧视性条款(第204段)。请说明有哪些障碍在阻止政府废止这类歧视性条款。

任择议定书

29.请说明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有哪些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