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荷兰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24日第767次和第768次会议(CEDAW/C/SR.767和768)上,审议了荷兰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NLD/4和CEDAW/C/NLD/4/Add.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LD/Q/4,荷兰的答复载于CEDAW/C/NLD/Q/ 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但是遗憾的是,其中没有提供关于《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的情况。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阿鲁巴提交了一份单独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并解答了委员会的提问。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政府不同部委的专家以及阿鲁巴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对于在报告和答复中未提供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情况,并对于代表团中没有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代表,委员会再次表示遗憾。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执行公约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2000-2010年荷兰解放妇女多年政策计划。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开展国际援助及双边合作方案,以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委员会还祝贺缔约国在国家以及国际各级开展努力,促进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实施。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反对其他缔约国提出的它认为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的保留意见。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日,缔约国须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得到充分实施。

9.委员会确认它收到关于在阿鲁巴实施《公约》的情况的报告,但表示关注没有提交关于《公约》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实施现状的报告,而且在建设性对话过程中代表团未能提供这方面的任何信息。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实施《公约》的情况以及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际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情况以及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代表今后参与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11.委员会依然深切关注《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特别是政府似乎认为并非《公约》的所有实质性规定对其都直接适用。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立场是,确定《公约》的某项规定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是否可直接适用属于司法部门的责任。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此一立场,在将《公约》的实质性规定纳入国内立法方面未做出充分努力。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并非全部直接适用的立场,并确保《公约》的所有实质性规定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都充分适用。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就承担了义务,规定采取国内补救手段,纠正据称发生的侵犯《公约》保证个人享有的任何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确保充分理解《公约》的精神、目标和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司法程序。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不同部门的政策和方案采用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战略的情况,不能确保协调、有效跟踪和监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不同部门对《公约》的了解不够。

14.委员会建议,指定一个政府部门积极承担起责任,发挥领导作用,协调所有其他政府部门在政策和方案中采用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战略方面的工作,并确保有效地监测和评价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所指定的部门确保有效地在各级政府部门促进对《公约》的了解,以促进妇女与男子法律上的平等及实际平等。

15.委员会对依然存在性别角色定型观念表示关切,特别是对移民和移徙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妇女包括阿鲁巴妇女的定型观念,这些体现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从事非全日工作者多为妇女,体现在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以及决策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这种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有效实施《公约》所有规定的影响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研究男女定型观念对有效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带来的影响,尤其是给移徙和移民妇女、少数族裔妇女、阿鲁巴妇女享受人权带来的影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公众了解定型观念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17.委员会再次关注妇女在所有公共部门,包括在国际一级、学术界、私营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高级职位上人数很少这一现象。委员会关注省级和地方级别上民选机构中妇女人数很少的现象。委员会对没有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在决策职位上任职人数的统计数字表示关注。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加快实现妇女充分平等参加公共生活和决策机构,包括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妇女决策机构的配额做法的任何信息,并且缔约国也不支持采用配额做法。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加快妇女充分平等地参加公共生活和决策,尤其是在高级职位、省级和市镇级别、以及私营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决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机构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人数,能够反映人口的全貌,其中包括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详细数据和信息,介绍妇女,包括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包括决策一级的代表情况,以及一段时间来的趋势。

19.委员会了解采用保护命令的计划,但也表示关注一直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妇女的行为的数据也不足。委员会还关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措辞没有性别区分,这就影响人们对这种暴力是一种歧视妇女行为的认识。委员会还关注,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系统地收集按照性别、暴力类型,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以及族裔背景分列的统计数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着手拟定有效的保护命令,监测其法律、政策和方案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现象的影响以及一段时间以来的趋势。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让人们了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得到司法救助和补救,尤其就刑事程序和家庭法律作出知情决定。

21.委员会对关于取消妓院禁令的评估工作不足表示关注,并且注意到研究工作尚未完成。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对关于外籍卖淫妇女地位的法律造成的影响未作充分评估,因为大部分妓女是移徙妇女,她们不可能以合法妓女身份卖淫,尤其会受到剥削和暴力。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任命一个中立、独立的机构,对妓院解禁法意料中和意料外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中应包括暴力伤害风险和健康风险,尤其是从事卖淫但无居留证的妇女遭受的此种风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交评估的结果,包括就此采取的步骤和措施。

23.委员会关注被贩运的妇女和少女人数,还关注根据B-9规章在调查和起诉贩运者方面不提供合作的受害人得不到保护。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被贩运的妇女和少女人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所有被贩运的受害人,包括无法或不愿意对调查和起诉贩运者提供合作的受害人,延长临时保护签证,提供重返社会和支助服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个政党继续歧视妇女,不让妇女担任党内职务,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2005年9月海牙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AU2088号)提出上诉,该判决要求在国内法中立即执行《公约》第七条,并判定缔约国根据《政党(供资)法》向不接受女党员的政党提供资金,违反了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立法,让寻求政治职位所需的条件,同《公约》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并考虑撤回其上诉,并承认《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有直接效力。

27.委员会关注,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仍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包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方面。委员会尤其关注,荷兰仍存在种族主义,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委员会还关注,因为法律和政策十分苛刻,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无法获得独立居留证。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在给予独立居留证考虑之前,必须对行为人提出指控;《安置法》强行规定,妇女必须参加学费昂贵的安置课程,并通过安置考试;作为家庭团聚先决条件的收入要求更高。委员会还关注,除了切割女性生殖器之外,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一般不被承认为庇护的理由。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社会上和在各自社区内,消除对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种族主义行为,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涉及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影响,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数据和分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获得居留证的妇女人数,以及因家庭暴力而获得难民地位的妇女人数。

29.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努力改进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处境;但仍对妇女就业处境非常不利感到关切。进入劳动力市场较高阶层的妇女较少,她们集中在某些工资低的部门和主要从事非全时工,男女工资差依然很大——委员会对此感到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并没有适当程序来处理雇员对歧视和2004年废止《残废保险(自营职业者)法》的投诉,该法的废止导致停止发放独立企业家的孕产妇津贴。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在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尤其是进一步实现教育机会和培训机会的多样化,并采取步骤确保消除工作场所的一切工资差。委员会进一步敦请缔约国创造更多机会,让妇女从事全时就业,并鼓励男子(包括通过提高认识)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专门法律,以确保各公司和组织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b)项制定适当的申诉机制,并恢复为所有妇女发放孕产妇津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议同酬工作组(工作组应于2007年提出报告)的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关的后续步骤。

3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国停止补偿21岁以上妇女的避孕费,这一措施对低收入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及健康产生影响。

3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监测停止补偿21岁以上妇女避孕费的影响,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对妇女生殖权利和健康的影响。

33.委员会重申其对以下事项的关注:《姓名法》规定,父母双方如不能就孩子姓名取得一致,父亲有最终决定权,这违反《公约》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公约》第十六条(g)项。

34.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复审《姓名法》并加以修改,使之符合《公约》。

35.令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没有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数据,说明社会部门(包括保健和福利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影响。

3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并按族裔分列,说明该国社会部门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影响,包括在医疗保健和福利方面。

3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阿鲁巴的报告中信息量不足,尤其是就卖淫和贩运而言。委员会还对少女怀孕率高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比率高感到关注。阿鲁巴刑法没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规定具体措施,委员会也对此感到关注。

38.委员会建议阿鲁巴编纂数据,包括按性别分列有关卖淫和贩运的数据,并将此资料纳入其下一份报告。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广泛促进性教育,并特别注重防止过早怀孕、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吁请阿鲁巴确保有效执行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提供关于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统计和分析资料。委员会建议阿鲁巴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立法。

39.委员会对政府正在采取资助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新办法感到关切。委员会关注的是,新办法规定各非政府组织必须申请项目资助,这可能限制它们获得监测《公约》遵守情况所需经费的能力。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政府组织能有效推动《公约》继续得以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非政府组织新供资计划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如果非政府组织监测政府遵守《公约》情况的能力受到消极影响,那政府就要考虑修改上述计划。

4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作出的一切努力中,都要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这方面的资料。

43.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份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促进了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荷兰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参加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4.委员会请荷兰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荷兰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并认识到这方面还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请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大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8月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各项关注事项作出答复。

要求提交后续报告

46.该缔约国没有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资料,也未对这方面的问题作答,委员会对此表示不满。因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遵守《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b)项,在2008年1月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后续报告,供委员会在2008年晚些时候审议。后续报告应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后续报告不取代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2008年8月到期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