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与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

尼日尔

1.会前工作组审议了尼日尔合并的第一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NER/1-2)。

概述

2.请就尼日尔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的编写过程提供更详细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说明哪些政府部门和机关参与了编写以及它们参与的性质和程度、有没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报告是否被政府接受及向议会提出。

3.请说明为了撤除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d)、2(f)、5(a)、15(4)、16(1)(c)、16(1)(e)和16(1)(g)条的保留已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及计划以后采取什么步骤。从批准《公约》后到提出合并的第一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这段时间里,尼日尔社会的发展在这方面有带来任何进步吗?

第1和第2条

4.报告说,“实际上,尼日尔的公民权利基本上是建立在习惯法、伊斯兰法及在较小的程度上民法之上。这种状况确认及不断地延续了对妇女的歧视”(第62页,第14.1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在《公约》批准后,司法部成立了一个由法律界学者组成的委员会,开始检讨有关法律(E/CN.4/2003/75/Add.1,第440段)。请提供有关这个检讨过程的信息,包括政府进行这项检讨以及撤消歧视性习俗和法律的计划、时间表和优先次序,还有迄今的任何检讨结果。请用一个时间表来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步骤来统一关于个人人权的成文法、习惯法、宗教法与家庭法。请就家庭法的通过过程提供更多的详细信息。家庭法的内容是否与《公约》一致?

5.报告说,“经过正当程序批准的《公约》将有与宪法同等的权威,按照法律等级原则,与此种协定和条约不一致的国内法、规约和条例都必须修改”(第16页,第2.1.1段)。请澄清《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公约》能否及是否曾在法庭上被援引。

6.报告说,歧视性的法律仍然有效(第21页,第1.2.1段),特别是在公务员制度总规则中,还有在管制政府官员薪酬福利的第60-S/MFP/T号法令中。请说明尼日尔政府为撤消此种歧视性法律采取了什么措施。

7.请说明投诉受性别歧视的妇女有什么机制和办法可以帮助她们,包括独立的机制(例如监察员),并提供使用此种办法机制的统计信息。

第3条

8.请说明执行报告(第23页,第1.3.2段)提到的1996年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现况和进展。这项说明应当包括详细信息,说明目标、宗旨和战略,以及阻碍有效实现及执行的困难、采取的矫正措施以及为日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订定的计划。

9.请说明以下机构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及取得什么成果:

-国家监测提高妇女地位状况研究所

-关注北京建议执行情况委员会

-共和国总统和总理的两性平等和发展问题顾问

-尼日尔有害传统习俗委员会

第4条

10.报告述及为了加快实现教育领域及决策机关男女平等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并指出一旦男女不平等状况不再存在,则特别措施将不再适用(第25-26页,第2.1-2.3段)。请细述这些措施的影响及在减少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所取得的任何具体成果。

第5条

11.报告说:“根据习惯法,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男女都不可能平等(……),因此,尼日尔的妇女是二等公民”(第63页,第14.1.1段)。请细说政府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世俗的信念和歧视妇女的作法。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2.请提供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家庭暴力发生的次数和趋势的数据,提供过去5年起诉家庭暴力案件及被定罪的案件的数量。

13.铭记着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请说明已采取了什么步骤来拟订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全面性战略,包括通过法律和向各群体(例如警察、律师、卫生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和大众推行能力建设方案及提高觉悟的方案。

第6条

14.报告说,尼日尔仍然存在奴隶(第29页,第4.1段);政府似乎予以容忍,因为“没有通过任何法律和条例来限制此种作法”。据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说,虽然国民议会通过了对刑法典的修订,使其增添新的可惩罚犯罪——蓄奴,但总统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条文的通知到2002年都没有颁布(E/CN.4/2003/75/Add.1,第438段)。这方面如有任何新发展请说明。请提供被迫做奴隶的妇女和女童的统计数据。由于报告只提到非政府组织活动,因此,请说明政府打算怎样有效地遏制这种做法,说明迄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影响。

15.假如有的话,请提供有关妇女和女童从事卖淫的统计数据。请详述尼日尔为预防和惩罚利用他人卖淫营利行为而通过的法律和措施,以及帮助希望从良的妇女,帮助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16.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供委员会了解尼日尔有何法律和措施去预防和惩罚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贩卖妇女和女童的严重程度。

第7和第8条

17.报告指出,实际上,妇女在行使投票权遭遇困难不是因为缺乏平等权利的规定,而是因为社会的期待(第31页,第5.1段)。请进一步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鼓励妇女更积极参政——投票或参选。

18.报告说尼日尔政府通过了第2000-008号法令,实施配额制度,要求在决策机构预留职位给妇女(第26页,第2.3段)。报告还指出,“很少妇女能走进决策机关,但如能切实适用有关配额的法律,那应当可及时矫正此种状况”(第34页,第5.2.4段)。请说明2001年以来实施有关配额的法律的结果和成效,以及还推行了什么其他措施来增加妇女加入决策机关、并在其中取得成就的人数。

第9条

19.请明确说明报告(第36页第7.1段)提到的“积极的尼日尔国籍法”有没有真正执行,特别是原籍尼日尔的妇女、其他少数族裔妇女和土著妇女能不能够切实地确立其公民身份,并将其国籍传给外籍配偶,又她们的权利——合法权利和实际权利——有没有受到尊重。

第10条

20.报告只提供关于学前、初中和高中男女学生的比例及辍学率等的资料,但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资料。请提供城市和农村两种地区学前、初中和高中男女学生的比例及辍学率等统计数据。父母或监护人不遵守义务教育规定会有什么惩罚?

21.报告说,“由于传统的男女地位和男女分工的观念,妇女和女孩不一定行使她们受教育的权利“(第39页,第8段)。请介绍由于报告(第25页第2.1段)提到的提倡入学实务单位所做的工作而在提高妇女和女童入学率方面取得的进步,并说明是否也采取了其他综合性措施来消除教育系统内私立和公立学校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请进一步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特别措施来让女童不辍学及确保女童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

第11条

22.请提供最近的统计数字,按性别分列,显示总的妇女劳动力在公、私各就业部门、各种职业不同时间的就职情况。

23.请说明妇女参与非正式部门的情况,包括妇女在非正规经济和正规经济中的就业人数。

24.请说明尼日尔已有的国家发展计划或减贫战略,包括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计划和战略是怎样融入两性平等观点的,怎样帮助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2条

25.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西部铁尔拉波里省和东部帝法省有切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E/CN.4/2003/75/Add.1,第446段)——尽管自2001年已经宣布为非法,感到关切。请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向从业者和公众进行宣传运动,以打击和消除有害的传统习俗。请进一步说明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并提供起诉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案件的数量的资料以及这些案件被判有罪和刑罚的资料。

26.请提供信息,说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及能否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她们的子女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和心理社会学的治疗。请说明有没有现行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融入了两性平等观点。

27.报告指出妇女的健康不稳定,这是因为若干互相关联的因素,例如连续产子、食物禁忌、不良的传统习俗、家庭及农活重等因素影响她们的工作能力,侵蚀她们的健康(第51页第10.1段)。报告(第50页第50段)提到的1994年卫生发展计划据称是为了提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而推行的,目的是降低孕产妇、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并提倡健康饮食和良好的营养。请说明采取了什么具体活动来执行这项政策以及迄今取得的任何成果。答复还应当提供这样的信息,即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包括在一段时间内的趋势以及城乡差异。

28.请更详细说明妇女利用和参加可负担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及教育方案的机会,也说明它们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特别的群体如青少年和农村妇女是否也能得到。

第13条

29.请详述报告(第54页第11.1.2段)提到的、为了帮助妇女创业者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第14条

30.请说明政府为了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影响,包括对她们获得保健、教育、水和土地、社会保险的机会以及参与所有各级决策过程的影响。并请说明已作了什么努力来提高妇女的觉悟,鼓励她们要求自己的权利如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15条

31.新的商业法规定已婚妇女“可以不经丈夫同意即可从事商业活动”(第53页,第11.1.1段)。不过,“1962年3月16日第62-11号法令规定在大多数事务上,例如签订合同及提出法律诉讼的能力方面,给予习惯法更优先地位”(第19页,第1.1.2段)。请说明以上两段文字哪一段适用于要做生意的已婚妇女。报告还提到,根据尼日尔宪法第130条,“此一过时的、不适当的法令是违宪和无效的”(第63页,第14.1.1段)。政府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撤消这项法律?

第16条

32.据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说,尼日尔的早婚率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是最高的,25-49岁年龄组的人77%在18岁以前就结婚了(E/CN.4/2003/75/Add.1,第448段)。在其结论意见中,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女孩的最低婚龄,使其与男孩一样,并制订宣传计划,让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社会大众包括儿童本身参与,遏制早婚习俗”(CRC/C/15/Add.179,第24段)。请说明执行了或计划了什么具体措施来遏制早婚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