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

儿童

2007:

7

2007:

8

2006:

12

2006:

16

2005:

28

2005:

30

2004:

21

2004:

44

2007年,在整修房舍期间,没有需要援助的妇女居住8个月以上。

防止家庭暴力犯方案

防止家庭暴力犯方案是一种替代处罚的机制,它规定家庭暴力犯特别是对父母和子女施暴的人必须接受为期8周的课程。

第6条:贩卖妇女和卖淫

委员会对阿鲁巴提交的报告中没有提出足够的资料特别是没有提出关于卖淫和贩卖人口的资料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阿鲁巴收集有关卖淫和贩卖人口的资料,并将其列入它提交的下一次报告。

贩卖人口

阿鲁巴在2006年5月修订了刑法(AB 2006,第11号),使其符合各项国际条约,具体而言,使其更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上述公约和议定书于2006年和2007年对阿鲁巴开始生效。

阿鲁巴刑法修正案规定走私人口是犯罪行为,并进一步扩大走私人口条款的适用范围,将强迫劳动、债务束缚贩运人口和人体器官切除都包括在内。刑法因此明文规定禁止贩卖人口(包括性剥削、劳力剥削和人体器官切除)和走私人口。

根据刑法第286a条,贩卖人口包括贩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6年或罚金100 000 AWG(第1款);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串通犯罪或受害者年龄低于16岁,刑期可增加到监禁8年(第3款);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串通犯罪和受害者年龄低于16岁,刑期可增加到监禁10年(第4款);如果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危及另一人的生命,刑期可增加到监禁12年(第5款);或如果导致死亡,刑期可增加到监禁15年(第6款)。

阿鲁巴在2007年初设立了一个关于贩卖人口和走私人口的部门间和学科间工作组。在近期内,这个工作组将展开若干工作,包括教导和培训政府官员,对可能的受害者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立电话救助专线和在必要时成立紧急庇护所,并对前述各项活动提供资金。

2007年1月,组成荷兰王国的三个国家的司法大臣同意改善监管和甄别办法,以便减少贩运人口和走私人口以及非法移民的情况。三个国家随后同意扩大对这项问题采取的办法,更加注意边界控制、案件调查、起诉、预防和对受害者提供援助。2008年6月在阿鲁巴举行了为期两天的贩运人口和走私人口会议。会议的结论将作为阿鲁巴、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荷兰之间关于这项问题以后各项协议的基础。在会议上,为每一个国家指定了一名国家协调员。

2007年阿鲁巴罪行和犯罪活动分析(Criminaliteitsbeeldanalyse Aruba 2007)得出结论认为,阿鲁巴没有贩卖人口的具体案例。阿鲁巴公设检察长办公室从未起诉过贩卖人口的案件,也从未接到过这方面的投诉。不过,部门间工作组意识到在卖淫行业(陪同服务)和服务行业(家庭帮佣、旅馆、商店、餐馆)方面有可能发生贩卖人口的情况。深入研究应能明白在前述高风险领域是否确有贩卖人口的情况?如有,则严重程度如何?

阿鲁巴社会事务部设有受害者支援办公室(Bureau Slachtofferhulp),它能对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如庇护所和护理等。至今,没有提出要求这种援助的请求。

卖淫

正如以前提交的报告指出的情况,卖淫本身在阿鲁巴不属于刑事罪行。不过,一般警务条例(Algemene Politieverordening)载有保障公共秩序和道德行为的下列条款(第49条):“在公路上或坐或站或沿公路来回走动,搔首弄姿,吸引路人注意的妇女,以及在晚上9点至清晨坐在门前车道或台阶上的妇女,如警察要求她们停止这种动作,就需立即遵守命令停止这些动作”。警察根据本条能对在街上提供性服务的妇女采取行动。

虽然卖淫本身并非犯罪,但根据刑法第259条(AB 2003,第47条),蓄意造成卖淫或教唆卖淫即属违法。本条规定,罪行一经判定,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1 000 AWG。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无人判处此罪。

相关妇女只得在圣尼古拉斯镇的指定场所(酒吧)工作。雇主必须持有许可证才得雇用人数有限的妇女。在这些酒吧工作的妇女需要得到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工作许可证,并需接受卫生署的定期体检和辅导。工作许可证载明这些妇女为“调酒师”或“女侍”。

第10条:教育

2004年启动让不上学的及龄儿童入学和至今取得的进展

如上次报告指出的情况,入学方案在2000年启动。这项方案的目的是使没有入学的儿童能够遵循PRISMA方法,这样他们能够在次年到适合他们年龄和能力的正规班级上课。

在2007-2008学年,共有50名学生(小学15名和中学35名)参加入学方案。这比前一学年少了94名学生。参加小学入学方案的10名女童和5名男童的年龄在9岁至12岁之间。参加中学入学方案的22名女童和13名男童年龄在12岁至18岁之间(见附件1)。

这项方案设法在第七年开始逐步停止实施小学部分。在2008-2009学年,它减为一班,并且每个学校为教导不懂教学语言的小学生的特殊需要雇用了一名教师。这些PRISMA教师在2007-2008年参加了备课课程。此外,所有学校都有为这个目标团体编制的教材。

中学入学方案将继续执行,直到学生能够接受正规教育的特殊需要支助结构得到建立为止。

义务教育

国家义务教育条例草案(Leerplichtverordening)已接近核准。义务教育实施委员会已经设定了推行义务教育的基础,并在2008年1月报告了它的调查结果。这项条例至今尚未生效。

教育改革

继前一份报告指出的情况,现在我们能够指出所有学校都以个人发展作为教学重点。对青少年教导能够帮助他们在社会立足的生活技能。在这一层意义上,课程的目的就是向学生传授目前的社会价值观。目前正在所有年级加强执行这项工作。在不久的未来,将对这个方案进行评估。

关于卫生保健和家庭福利的教育信息

家庭是教育的中心课题。不同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大家庭)意义构成课程的重要部分。从幼儿园到中学教育都教导知识、技能和对家庭生活的态度。课程领域“人类和社会”的课题之一是家庭生活及其相关方面,特别是与家庭归属感相关的因素和对这种归属感的培育。课程领域“个人发展”和“运动与健康”集中注意一个运作良好的家庭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在中学教育和基本职业教育中,也在“个人发展”的课题内教导这些方面。阿鲁巴已经设定这些课题的内容和实现目标,并已编制了与阿鲁巴学生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和提出阿鲁巴对此的观点的教材。

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的政策计划(Volwasseneneducatie opAruba:Ontwikkelingslijnen voor de toekomst)在2003年得到批准。目标是提供优质的成人教育方案和颁发证书,使人民具有更好的能力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人教育在2005年得到加强,并为获得更多资金列入了2006-2009年阿鲁巴发展基金方案。这已得到核准。这个项目是更大的成人教育执行计划的一部分。

在这方面,我们遵循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的议程,特别是其中目标3(通过提供适当的学习机会和各种生活技能方案满足所有的青年人和成年人的学习需求)、4(达到成人识字率提高50%的目标)、5(实现教育方面的两性平等)和6(提高教育质量)。

关于按性别列示的教育数据资料,见附件2。

第11条:就业

重返社会项目

社会事务部在就业和研究部的支持下,在2004年开展了重返社会项目。这个项目一次进行几个月,它组织讲习班并与雇主进行调解,以便协助申请福利的人找到工作。大多数参与者(约90%)都是女性。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都执行了这个项目。

怀孕和产假的立法修正案

阿鲁巴的法律已作出修订,以便在2007年8月15日的国家条例中编列有关怀孕和产假权利的条例:

阿鲁巴民法典;

全国健康保险条例(Landsverordening ziekteverzekering)(AB 1993 no. GT 24);和

全国意外保险条例(Landsverordening ongevallenverzekering)(AB 1996 no.GT 26)(AB 2007 no.73)。

阿鲁巴民法第1614ca条具体规定女性工作人员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在实践中,通常给予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产假长短视全国健康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津贴期限而定。在这种情况下,产假可在预产期之前30天开始,并继续到婴儿出生以后30天为止。津贴给付为工作人员每日工资的80%或70%,这取决于她是否需要养家糊口。2007年又作出决定,规定产假可在预产期之前4周至6周开始,并在婴儿出生以后6周至8周结束。如果婴儿在预产期之前出生,则怀孕假在婴儿出生之日结束,产假在此日开始,在这种情况下,产假长短的计算办法是12周减去已经动用的怀孕假周数。依照全国健康保险条例第5条,女性工作人员在怀孕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有100%的工资。配合这项权利,女性工作人员有权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个九个月内在工作地点暂时放下手边的工作喂乳。不得对这两项权利作出不利女性工作人员的克减。

此外,对民法也已作出修订,以便在第1614aa条内作出规定,不得对下列情况作出任何男女的分别:

签订聘用合同;

发布工作指示;

聘用规定和条件;

延续和终止聘用合同。

一个例外情况是聘用合同中保护女性工作人员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怀孕和生育的规定。此外,任何由于婚姻、怀孕或分娩导致聘用终止的规定均属无效。雇主在怀孕假和产假期间也不得通知解除聘用。这些改变的目的是防止《公约》中所指的歧视妇女情况。

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关于怀孕假的长短和津贴数额的差异已经消除。

兼职聘用

就业和研究部2006-2011年的政策目标之一是尽量帮助男女找到工作。在阿鲁巴,工作通常都是专职工作,兼职工作非常罕见。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关于兼职工作的政策。

由于劳力的需求日多,特别是在餐饮、建筑和零售业方面,同时“本地”工人短缺,就业和研究部已经决定展开调查,设法了解兼职工人是否可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

研究表明,相当多的人(包括年轻人和妇女)为某种原因在经济上不活跃,这就是为什么这些群体是该项目的主要目标。目的是对他们作出登记,找出他们经济上不活跃的原因,这样就业和研究部就能帮助他们找到适合他们状况的工作。就业和研究部也已针对这些目标群体和雇主作出宣导。

根据男女作出的分析

私营部门到2006年12月的工人总数为36 022人,其中17 333人(48.1%)为妇女,18 689人(51.9%)为男子。以下各表按性别和婚姻状况、年龄、工资和业务活动开列截至2006年12月的雇用员工数。

表1:私营部门雇用人员的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妇女人数

占 %

男子人数

占 %

已婚

8 354

48 %

10 744

57 %

未婚

8 979

52 %

7 985

43 %

共计

17 333

100 %

18 689

100 %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银行(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表2显示截至2006年12月按年龄分组的私营部门雇用人员状况。

表2:按年龄分组的私营部门工人人数:

年龄组

妇女人数

占 %

男子人数

占 %

< 16

5

0 %

3

0 %

16-20

358

2 %

325

2 %

21-25

1 452

8 %

1 423

8 %

26-30

1 797

10 %

1 878

10 %

31-35

2 087

12 %

2 233

12 %

36-40

2 534

15 %

2 823

15 %

41-45

2 775

16 %

2 869

15 %

46-50

2 549

15%

2 737

15 %

51-55

1 913

11%

1 900

10 %

56-60

1 164

7%

1 364

7 %

> 60

699

4 %

1 134

6 %

共计

100 %

100 %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银行(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表3提供截至2006年12月按薪金分列的私营部门雇用人员状况。

表3:薪金

薪金类别

妇女人数

占 %

男子人数

占 %

< 1 360

1 856

11%

896

5%

1 360 —— 2 000

7 088

41%

5 712

31%

2 001 —— 2 500

2 420

14%

3 360

18%

2 501 —— 3 000

1 629

9%

2 264

12%

3 001 —— 4 000

1 971

11%

2 337

13%

4 001 —— 5 000

1 066

6%

1 426

8%

> 5 001

1 303

8%

2 694

14%

共计

100%

100%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银行(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表4显示截至2006年12月私营部门妇女最普遍受雇的行业。

表4:妇女受雇最多的五个行业:

行业类别

妇女人数

占 %

旅馆

2 914

17%

餐厅

1 314

8%

清洁

809

5%

医院

682

4%

银行机构

649

4%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银行(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表5显示截至2006年12月私营部门男子最普遍受雇的行业。

表5:男子受雇最多的五个行业:

行业类别

男子人数

占 %

旅馆

2 794

15%

建筑承包

1 929

10%

餐厅

846

5%

钢铁建筑

816

4%

保安

671

4%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银行(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上述由就业和研究部登记的数字告诉我们,妇女在服务部门更比男性更受欢迎。在阿鲁巴,妇女明显倾向于酒店和餐饮业、清洁医院和金融服务。

表6:男女学生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参加成人教育方案就业教育(Enseñanza pa Empleo)的实际统计资料。

表6:就业教育的人数:

2005

2006

2007 年上半年

妇女: 1 662 (61%)

妇女: 1 397(64.1 %)

妇女: 648(60.2 %)

男子: 1 052 (39%)

男子: 782 (35.9 %)

男子: 428(39.8 %)

共计: 2 714(100%)

共计: 2 179(100%)

共计: 1 076(100%)

资料来源:就业教育(整理分析:就业和研究部劳力市场研究局)

第12条:保健

少女怀孕

一些非政府组织在2005年设立了一个称为CEMBRAH的组织网络,对少年父母提供援助。一些机构在2006年共同开展一项防止少女怀孕的宣传活动。详细资料可参阅阿鲁巴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第27、52-55段。少女怀孕的统计资料可参阅附件3。

委员会建议,性教育应广泛推广并应以男孩和女孩为对象,其中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阿鲁巴所有类型学校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发展。照顾自己的身体、做出决定、说“不”和知道何处获得帮助以及提出问题是其中一些重要课题。性教育也是这个主题的组成部分,并且重点关注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疾病。

与卫生署合作,成立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工作队,以便向社会提供信息,为青少年举办特别活动和对教师提供讲习班。工作队和阿鲁巴妇女俱乐部也应要求到学校进行新闻座谈。

委员会吁请阿鲁巴务必有效执行它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详细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政府将在下次报告提供这些信息。

第15条和第16条:法院之前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阿鲁巴民法

如上次报告指出的情况,可以合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阿鲁巴在2002年1月修订民法后,仍有一个或两个法律规定在《公约》第16条的意义上具有歧视性。一个例子是命名法。依照阿鲁巴民法第5条第1册的规定,孩子的姓名使用父姓。如果孩子没有法定父亲,这名孩子冠以母姓。阿鲁巴在孩子应该给予父姓或母姓或使用西班牙系统或使用葡萄牙系统的问题上没有一致的看法。不过,也没有迹象显示这是一项有争论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遵循母亲单独的意愿或母亲和承认这名孩子的男子的意愿,认可孩子的姓名不作任何更改,使孩子保持母姓。

阿鲁巴的习俗是已婚妇女采用夫姓或将夫姓作为她本姓的前缀。阿鲁巴民法第9条第1册规定,妇女可使用本姓或将夫姓作为她本姓的前缀。通过这种方法,她保持自己的本姓,并可公开自由使用。曾经结婚并且没有再婚的妇女可继续使用前夫的夫姓,或将前夫夫姓作为自己本姓的前缀。

新的国家入境和驱逐条例

2006年修订了有关外国国民入境和驱逐出境的立法。对下列修改应特别注意。

自2002年将入境政策制定成法律后,非国民(男性或女性)可在阿鲁巴工作,期限只有3年,之后他们必须离开本岛。根据入境政策,根据本条例入境的人士没有资格申请与家人团聚。

特别作出改变的领域是给予有荷兰籍的当地居民家庭成员的地位。在过去,有关外国国民的相关适用立法根据外国国民的婚姻状况而定,并且只要双方仍然拥有婚姻关系并且仍然生活在一起,就给予他们优先地位。现在的立法要求外国籍的伴侣(男性或女性)每年申请一次许可证,它可根据工作许可证的持有人的要求,在核准工作许可证时同时签发。

住家女佣是一种特殊类别的工人,主要是妇女。这种需求在最近几年大幅增长。在此必须指出,这个类别工人的需求虽然很高,但本地人士对这种工作不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