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挪威
1.2007年8月1日,委员会第803次和第804次会议审议了挪威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NOR/7)(见CEDAW/C/SR.803 B和804 B)。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OR/Q/7,挪威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NOR/Q/7/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编写报告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及时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阐释。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儿童与平等部主任率领的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挪威人权中心(全国人权机构)提交了关于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书面来文。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确认妇女非政府组织对编写报告作出积极贡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挪威非政府组织出席会议,显然是因为缺乏资金。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采取了若干举措来消除移民妇女和女孩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面临的各种障碍,尤其是于2005年6月3日通过了《反歧视法》。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2006年12月初提出的新的《打击贩卖人口行动计划》,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6年推出旨在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所有27个警察管辖区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协调员系统,以确保警察在与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接触时能够表现出理解和洞察力;建立了全国移动暴力警报系统;并针对违反探视禁令的暴力罪犯展开了“反向警报”试验项目。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把注重两性平等的预算方式进一步拓展到所有各部委,还要求各部委对自己专门的预算领域进行两性平等评估,并在其拟议预算中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发展合作政策中日益注重两性平等,同时指出《公约》应成为缔约国在这个领域所作出努力的基本规范性框架。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2.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3.委员会仍然关切《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委员会赞赏《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已在2005年纳入《性别平等法》,但是委员会忆及它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曾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纳入《人权法》,从而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优先于任何有冲突的规约;并确保《公约》具有与纳入《人权法》之中的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相同的法律地位。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纳入《人权法》,以确保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作为核心的人权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确保充分理解《公约》的精神、目标和规定,并将其经常适用于司法程序。
15.委员会赞赏将性别观点纳入中央行政管辖的所有领域是缔约国的一项长期政策,但是,委员会略感关切地指出,反歧视和平等监察署的新的行动范围有可能造成不能充分关注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将在2008年年底之前评价新的平等机制的效力。委员会对《促进妇女利益国家行动计划》表示赞赏,但是对该项计划未能以《公约》的规范性框架为基础仍表关切。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有关妇女的政策和《促进妇女利益国家行动计划》均以《公约》的各项目标和规定为基础,任何负责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全面和专业地处理对妇女歧视的具体问题,并且完全能够监测在切实落实男女享有人权方面的实质性平等原则的进展和限制因素。
1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开展富有创意的活动,处理男女社会行为及相关的陈规定见,如设计和采用教学及讨论方案,以及北欧国家共同研究项目,以便促进年轻人了解性别平等问题,但是,委员会对于陈规定型的文化态度顽固存在感到关切。这些定型观念特别反映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她们占非全时工的绝大多数,并反映在她们在接受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方面的选择。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消除传统陈规定型态度,包括提高所有教育工作者和学校辅导员的敏感程度并对其进行培训,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年轻人持续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考虑到媒体在文化变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公私营部门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
19.委员会欣见已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修订《刑法》(2006年)和《警察法》(2004年),以及通过和实施《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04年至2007年),但是委员会对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收集有关被亲密伴侣杀害的妇女人数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这些受害者的年龄和族裔的数据和资料有限,而且没有评估预防这类谋杀所需采取的其他措施。
20.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确保采取综合措施应付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同时认识到这种暴力是一种歧视,而且侵犯了《公约》赋予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和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尤其是那些造成妇女被谋杀的案件,并确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和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关于不打算颁布一项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的立场。委员会又吁请缔约国确保收集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分类,以及根据暴力类型和罪犯与受害者关系分类的综合统计数据。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立法和采取措施处理贩运人口问题,但委员会对于缺乏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采取各种措施,贩运人口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且被贩运妇女人数的增加,有可能加剧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问题。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新成立的国家援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协调股所提供的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的情况以及按照新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得力措施查禁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采取措施帮助想摆脱卖淫的妇女恢复生活,并详细研究关于将嫖娼者刑事定罪的各种计划的效果。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目前在19个内阁部长中有9名妇女,并且国家议会和县市议会的妇女代表人数相对较高。但是女性市(镇)长、女性教授以及各级司法部门中女性法官的人数偏低,委员会对此仍表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学术界中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情况的统计数字。
2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加速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各方面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尤其是成为市(镇)长和法官,以及参与学术界。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建议25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建议23,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政治和公共机构中妇女代表人数充分体现人口多样化,并且其中要包含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妇女,包括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学术界中的代表情况。
25.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地位仍表关切。这种不利地位体现在男女薪酬一直存有差距、非全时工以女性为主、职业隔离严重。
2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妇女的实际平等机会,以便达到《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并且缩小和弥合男女薪酬差距。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发展趋势,采取的办法包括收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和部门比较非全时工和全时工的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家庭和工作责任兼顾,并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27.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按照性别、种族、民族和年龄分类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的综合资料数据。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的详细分类统计和分析资料。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在政治议程中考虑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问题,并且连续通过和执行了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对这些习俗仍表关切。
30.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根除这些习俗并常规性地监测和评估法律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影响。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事实上的结合缺乏法律框架,从而使此类结合中的妇女在关系解体后失去稳定地位,有必要就没有事先签订适当合约情况下的财产分配作出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确认父子关系规定的新修正案。按照这些修正案,同居父亲不再需要母亲同意就可以对她的子女确认父子关系。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在关系解体时妇女对事实上的结合中积累的财产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认真监测关于同居父亲可确认父子关系的规定的新修正案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方面的资料。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婚姻法》,郡长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特许不遵守结婚年龄须满18岁的这项规定。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严格适用结婚年龄须满18岁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按性别和民族分类的关于批准特许的统计数据以及所涉理由的资料。
35.委员会对报告没有在《公约》各领域充分提供按性别、种族、民族和年龄分类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这类数据本应进一步澄清不同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府政策和方案的影响以及长期趋势。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载入充分的分类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全面阐释《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它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其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预期目标,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成果。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挪威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0.委员会请挪威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0年9月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