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NOR/CO/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挪威

1. 委员会在2012年2月16日举行的第1024和第1025次会议(见CEDAW/C/ SR.1024和1025)上审议了挪威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NOR/8)。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载于文件CEDAW/C/NOR/Q/8, 挪威政府的回应载于文件CEDAW/C/ NOR/Q/8/Add.1。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按时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考虑了委员会先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时在编写过程中开展了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参与的协商进程。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各项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由挪威儿童、平等和社会融入部部长Audun Lysbakken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各有关部委的几位代表以及挪威萨米人议会的代表,他们对《公约》所覆盖的领域有所研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妇女非政府组织编写一份“影子报告”提供财政支助,同时也资助它们参加会前工作组和出席会议的差旅费。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通过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已开展的立法改革和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和政策。并具体提到以下方面:

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人权法案(与加强挪威法律中人权地位相关的法案,1999-05-21-30),规定在与国内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优先于国内法(2009年);

通过了第一项2011-2014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1),具体处理了《公约》与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问题;

任命了负责评价目前性别平等政策的委员会(2011年);

通过了一项2009-2012年增进平等和防止族裔歧视行动计划(2009年),其中载有将少数民族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措施;

对刑事法典第202a条进行了修正,确认从成人购买性活动或性行为为刑事犯罪(2009年);

在缔约国外交政策中高度重视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6)号决议;

成功执行了在公营和私营公共责任有限公司董事会性别平衡的规则,要求董事会中每个性别占至少40%的性别平衡。

6.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2011年7月7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以及缔约国在批准该《公约》的对话过程中所表达的承诺。

C.主要关心领域和建议

7.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事项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直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给予优先考虑。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获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各部和部门、议会及司法部门,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8. 委员会重申政府具有首要责任,特别负有全面实施《公约》义务的责任,但也强调《公约》对国家机构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工作。

性别歧视的定义与性别平等

9. 委员会注意到即将出台的关于缔约国未来性别平等政策的白皮书和法案旨在调整现存的反歧视立法,从而统一和协调各不同法案中的规则。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中没有对性别平等作出保障或确定其定义。委员会还关注性别中立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有可能造成无法充分保护妇女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同时也妨碍了实施男女实质性平等。此外,委员会关注在某些法律和政策中未能充分注意少数群体妇女的具体需要,其中包括出身少数族裔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因此常常造成交叉性歧视。

1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将男女平等的原则载入《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

对立法、政策和方案采取更为有性别针对性的方针;

在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人们进一步了解间接歧视的性质和所有妇女享有平等的原则,其中包括出身少数民族的妇女和残疾妇女。

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1. 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其他执法官员中缺乏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在判例法,包括最高法院判例法中未引用《公约》,同时该国部长在对话中提及的新的司法培训方案也未将《公约》纳入其中。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妇女本身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的来文和调查程序赋予她们的权利也并不了解,此外还缺乏必要的信息,难以争取她们应有的权利。

1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所有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各部委、国会议员、司法陪审团和执法官员中充分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内各项来文和调查所通过的意见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纳入司法培训方案;

加紧努力向妇女宣传《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的来文和调查程序。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 委员会欢迎首次通过了2011-2014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1年),设立了一个评价性别平等政策的委员会,加强了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和法庭在增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授权。然而委员会关注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和法庭均未被授权审理性骚扰案件。

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能,向它提供充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并考虑授权监察员办公室和法庭审理性骚扰案件;

加强对各项措施影响的评估,以便确保这些措施能实现其目标和指标;

宣传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尤其是在少数群体妇女中开展宣传。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关注作为大学研究所的挪威人权中心不能继续履行其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因为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在2012年10月即将把该中心降到“B”级地位。

16.委员会鼓励挪威政府根据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开展迅速和公开的协商进程,以便重新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临时特别措施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许多领域实现了妇女高水平的参与。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正如代表团发言中所指出的那样,与2007年选举结果相比,2011年市政选举后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当选代表人数有所减少(妇女为4,115人,男子为6,670人)。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的是,在学术界女教授人数少,在各级司法部门女法官的人数也很少,而且其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性不足。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考虑进一步采取和落实各项措施,既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也包括长期措施,以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

考虑将在公共责任有限公司董事会实现性别平等的规则推广扩大到其他类型的企业和私营部门的其他领域;

进一步加强为少数民族妇女设立的能力建设方案,以鼓励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19.委员会赞扬挪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2000年),包括启动一项有关行动计划以及对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执行这项决议提供了总体财政支助。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对冲突中和冲突后国家妇女并未产生可衡量的影响,这些国家的妇女继续被排除在和平谈判、安全问题讨论和重建进程之外。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在挪威援助执行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2000年)的国家充分落实问责制,确保妇女全面参与和平谈判、安全和重建进程;

进一步为参与和平举措和战后重建进程的当地妇女组织和网络提供支持;

增强行动计划项内的活动,包括建立有效的成果衡量手段。

陈旧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政府与商业和时装业开展对话,然而由传媒驱动的、无所不在的对女孩和妇女极度卖弄风骚和商品化的推销表述,有可能造成更具暴力性质的性别歧视,尽管有营销管束法和传媒道德守则应对这一问题,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探讨传媒对女孩和妇女过度的性感表述是否是造成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日益增长的原因;

针对传媒工作人员采取创新措施,增强他们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并通过教育系统进一步为妇女树立积极和非定型化形象;

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监测,以便评估其影响,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评,从而实现这些措施的目标。

对妇女的暴力

23.委员会欢迎挪威在2012年1月出台了一项与家庭暴力作斗争的新的行动计划,同时提出了报警或力图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刑事法典第139条),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对妇女暴力行为非常普遍,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在某些社区的强奸和婚内强奸,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担任刑事案件陪审团的非专业法官缺乏性别培训,也没有就针对妇女暴力的根源进行调查和研究,造成大量情况下对肇事者无罪释放和从轻处罚。委员会也关注妇女显著并不了解在缔约国内婚内强奸被定为刑事罪。委员会再次重申了先前已表达过的关注,即没有一项处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全面法律。委员会关注一般刑事法典中的强奸定义,这一定义以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为适用条件。尽管2009年新通过的关于设立城市救急中心的新法令(救急中心法令)要求所有城市为在亲密关系中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妇女、男子和儿童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委员会关注在51个庇护所中,22个庇护所为男子设立,其中10个空着,原因是没有对这类设施的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而其中只有一半的庇护所为肢体残疾妇女提供了进出通道。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第19号(1992年)一般性建议,高度优先考虑颁布一项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全面的立法,同时出台综合措施,预防和解决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包括婚内强奸,根据肇事者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他们进行起诉和惩罚,并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知道婚内强奸是刑事罪;

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Vertido案(第18/2008号来文),通过对强奸的法律定义,将没有得到认可作为问题的核心;

为非正式法官提供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培训;

通过加强庇护所和救急中心的能力,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者,包括残疾妇女提供充足的援助和保护,确保在协助遭受暴力侵害的男性受害者的同时不妨碍协助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者;

为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与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作斗争公约设定一个时间表。

贩卖人口和为营利使人卖淫现象

25.委员会欢迎颁布了2011-2014年政府打击人口贩卖行动计划(2011年),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建立了一个国家协调股,同时对从成人购买性活动或性行为定罪;委员会关注的是人口贩卖受害者人数不断增加(2007年为203人,2008年为256人,2009年为292人),但报案率非常低。尽管最近缔约国的互惠制度有所改变,但委员会关注对互惠制度缺乏监督,同时对互惠制度下工作的妇女和女孩保护不足,有可能造成剥削。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包括下列方式在内的各种方式全面执行《公约》第六条:

有效落实现有的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以及新的行动计划,确保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惩罚,同时尽量查出、保护和协助受害者;

确保建立一个系统的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包括收集和分析人口贩运和为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数据,以及关于互惠制度的数据,同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些数据;

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一步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交流信息预防人口贩运,同时统一旨在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咨询、财政资助、充足的住房和重返教育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的方案,以及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的机会,无论她们是否能够或愿意出庭指证贩运分子;

对刑事法典第202条a的修正案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其中包括这一修正案在以下方面产生的影响:卖淫和人口贩运的种类和范围,社会上对卖淫的看法、对购买性服务的看法,以及对从事卖淫的妇女的看法。

教育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但注意到教育领域长期存在性别隔离,这一现象自日托和学前教育(这两个行业妇女占90%)即存在,在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中尤为突出,还注意到男女学生教育选择方面存在成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儿童早期教育阶段缺乏能够落实性别平等观的合格人员。委员会关切的是,大学的任免工作中长期存在偏向男性的做法,导致的结果是,正如缔约国报告所指出的那样,虽然不乏合格且合适的女性候选人,2007年在全职教授中仅18%为女性。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善遵守《公约》第十条的情况,并提高人们的认识,认清教育体系在消除男女职业选择差异和可能不平等的职业前途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执行措施,消除可能妨碍男女学生选择非传统的教育或职业的性别成见和体制障碍,具体措施包括在教育体系的各个等级更好地培训事业和职业顾问服务提供者;

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通过为妇女提供专门的奖金和其他的扶持行动措施,如设定明确的指标和时限,毫无延误地加速改善妇女在学术界的地位。

就业

29.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于2011年4月通过了《同工同酬问题白皮书》以落实2008年同工同酬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但仍关切的是,就业领域存在严重的纵向隔离,工资差距长期存在,教育水平越高差距越大。委员会注意到,总体失业率为2.2%,而少数族裔妇女失业率为7.6%且还在增长。委员会注意到某些规章条例规定对妇女出任一些职位的限制,原因是她们的衣着方式,包括戴头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0%的妇女从事非全职工作并非出于自愿。对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高估了妇女自愿选择从事非全职工作的人数比例。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因怀孕和生育而受到歧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根据新的养老金制度,养老金不再按就业期间最有资格的20年计算,而是按员工的全部就业年限计算,这可能导致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少数族裔群体妇女的职业培训方案并未帮助她们获得较长期的工作,也未在结构上改善少数族裔群体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挪威公共采购法》中没有具体措施推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执行确保同工同酬的法律,以便按照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缩小并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为此还应加快通过法律提案的进程,该法案以及其他措施将保障工资透明并规定雇主在涉嫌歧视时必须提供信息;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妇女因怀孕和生育受到歧视,并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男女员工的带薪育儿假受到保障;

执行针对妇女的政策,包括通过临时特别措施减少妇女失业和非自愿从事非全职工作的情况,以便创造更多机会让妇女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措施包括规定减少非全职工作岗位的数量,尤其是在政府和公共部门这样做,让妇女能够优先获得全职工作并保障所有女员工从事全职工作的权利,同时强化措施,推动妇女进入经济增长部门;

为加快消除对妇女的薪酬歧视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包括在市场各行业实行工作评价、收集数据、在全国开展同工同酬宣传并在集体工资谈判中为社会伙伴提供更多援助,特别是在制定妇女主导行业的工资结构方面;

重新评估对涉及国家养老金体制和雇主承办的养老金体制的新的养老金改革,以查明可能对妇女和男子产生的不同影响,并纠正任何差别以确保对妇女和男子一视同仁;

改善出身为少数族裔的妇女进入及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培训以及便利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的认证和批准;同时对限制妇女的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这些规章制度以妇女的衣着方式包括戴头巾为由对尤其是外族或少数民族移民妇女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妇女充分享受《公约》赋予的权利;

确保在法律上要求在签署公共采购合约时落实性别平等政策,包括保障薪酬平等和在必要时使用特别临时措施。

卫生

3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社会和医疗服务方面为萨米妇女提供了更多支助措施,但是对萨米妇女继续面临多重歧视,包括难以获得适当的医疗表示关切,居住在划定的萨米人区以外的萨米妇女无法获得适当的服务也是看病难的一个原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各城市市政府根据《2008-2011年打击女性外阴残割行动计划》提供的自愿面谈和检查的结果令人担忧,因为这可能导致族裔少数群体遭受更多侮辱,而该计划减少女性外阴残割现象的效果并不明显。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所有萨米妇女获得适当的社会和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确保在关于萨米人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视角;

重新评估《2008-2011年打击女性外阴残割行动计划》,以期恢复民间社会在打击女性外阴残割方面的作用。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定了将于2013年提交议会的“保护人人免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法案,以及在2011年建立了全国LGBT知识中心,但是对缔约国在医疗服务方面存在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歧视表示关切。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快通过上述提及的相关法律,确保在卫生保健制度内避免歧视;

为医务工作者提供适应培训,以避免对这些妇女的侵害和虐待。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表示关切,包括残疾妇女、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她们可能更容易在教育、卫生、社会和政治参与、就业方面遭到多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国内法律规定,例如外国妇女申请居留权需以证明结婚至少三年为先决条件,或需证明难以重新融入原籍国社会,可能使暴力受害者难以获得或延长居留证或庇护许可证,并继续阻碍受害者摆脱虐待关系和寻求援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已承认那样,由于审议庇护申请时很少将性别相关的迫害作为考虑因素,因此一些女同性恋和变性者在申请庇护时面临特殊困难。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社会上以及族群内部对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无论其原籍国)的歧视;

采取积极措施,包括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战略,提高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对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法律援助、培训和就业的了解和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并让她们了解自己享有的性别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继续审查并密切监测缔约国法律和政策对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的影响,以期采取切实满足这些妇女需要的补救措施;

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女同性恋和变性人在寻求庇护时面临的困难。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现行法律(《挪威婚姻法》)未充分考虑传统的工作和家庭生活模式造成的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这些差距往往加强了男性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而女性的处境则可能完全相反,因此夫妻目前无法公平地分担结婚和离婚的经济后果。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共同财产的概念不包括无形财产,例如退休金权。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或判例法都没有探讨未来收入能力的分配或人力资本的问题,以尽可能缩小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委员会对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HR-2011-1739和HR-2011-1740)表示欢迎,但是对有同居关系的妇女仍然没有经济权利且在这种关系解除后无法获得保护表示关切。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扩展至无形财产,包括退休金和保险福利以及其他职业资产,无论夫妻个人贡献多少均需平等分配共同财产,并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补偿从事无偿工作妇女的不平等份额;

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影响,特别注意男性配偶因全职工作和不间断的职业模式获得较优越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研究结果的资料;

根据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1994年)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通过承认同居妇女对同居关系期间积累财产的所有权,保障她们获得与已婚妇女同样的经济保护。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的义务时充分利用使《公约》各项规定得到加强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41. 委员会请挪威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批准其他条约

42. 委员会指出,挪威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挪威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结论性建议的后续行动

4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4段和30段所载各项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这一阶段广泛征询各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2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GEN/2/Rev.6)。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应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长度应限制在40页,订正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