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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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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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体制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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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观念和不良习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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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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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和剥削妓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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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担当国际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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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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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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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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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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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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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民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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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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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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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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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审议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一.总体情况
1.国家发展战略和文件,如减贫战略文件和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如何反映公约的规定
两性平等主流化、包容性和平等,一直是尼泊尔国家发展计划的优先事项之一。政策和法律改革、领导能力培养、受冲突影响妇女的社会康复、法律援助、两性平等意识和倡导等等,就是为此而开展的一些重要活动。2010年通过了《两性平等和社会融入政策》,正在通过多种方案予以实行,包括在地方机构和发展合作伙伴支持下启动的方案。地方发展部设立了一个两性平等和社会融入科来有效地实施该政策,监督其实施情况,和帮助使地方发展部和地方机构的所有活动都对两性友好。最近又作出规定,要求地方机构在作出资本预算批款时,至少分拨35%给目标群体的发展方案,包括10%给以贫困阶层妇女为直接受惠对象的方案,10%给儿童,15%给其他目标阶层。
减贫是政府的一件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各种发展计划都致力于减少贫穷,实现更广泛的经济增长。现时的经济增长率只有3.4%,反映出当前的种种问题,包括失业、贫穷和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尼泊尔政府一直在为实现国家的基本经济目标而努力,要将国民经济改造成为独立、自力更生、进步的经济,确保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使经济增益得到公平分配,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
国家发展战略
尼泊尔政府采取了若干举措来促进两性平等和公平。根据尼泊尔政府所作的国内和国际承诺,制定并实行了各种国家计划和方案。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与尼泊尔政府联合一道在这方面作出努力。《三年过渡计划》把重点放在:进行政策、法律和体制改革以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帮助她们恢复正常生活;在发展的一切部门促进两性平等主流化;推行平等权利行动;确保妇女在所有国家机构内占有33%名额;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建设各种两性平等主流化国家机制的能力;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宏观经济框架;实行两性平等管理制度,等等。
尼泊尔政府一直在各种公共服务之中,包括在尼泊尔警察和尼泊尔军队中,按规定实施平等权利行动。各种和平与恢复委员会都规定要有妇女参与,在地方发展计划的拟定和执行过程中也是一样。同时还实行促进两性平等预算,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各种发展方案。
减贫战略
《减贫战略文件》已得到实施,其重点除其他外,是通过妇女、边缘化或弱势群体和社区的参与和赋予他们权力,进行结构改革,促进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提高社会融入。因此,尼泊尔在减贫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绝对贫穷率已从2000年的42%,在2005年降到31.4%,2009年再降到25.4%。尼泊尔政府取得这个成绩之后,正在进一步精简各种措施,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三年过渡计划》的目标是到2013年7月将贫穷率降到21%。
千年发展目标
尼泊尔政府决心要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包括目标3——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期在2015年以前,消除在所有教育水平的两性差距。《教育政策》的目标是向所有人提供民主、包容性、人人平等的优质教育。尼泊尔政府现在提供到中学为止的免费教育。目前正在审议提供免费义务基础教育的法案。小学(一至五年级)女生与男生比例自1990年以来有了显著改善,已经达到为2015年设定的指标。总入学率的比例目前是1.0,净入学率的比例是0.98。所有其他教育水平的女生与男生之比也有了显著改善。
青少年(15至24岁)的识字率,男女都有显著提高。目前在这个年龄段,女性的识字率为75.8%,男性为91%。
虽然大多数妇女仍然在传统的部门就业,但是近年来,她们投入武装部队、海外就业等非传统工作的人数快速增加。在2006/2007年,妇女占海外劳动力总数的1.9%,到2009年7月,这个比率已经上升到4%。
教育部门是妇女就业正在扩大的另一个领域。女性教师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尤其是在小学和中学。
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可以作为妇女获赋权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尼泊尔近年来经历了重大政治变化。目前,我国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它同时发挥立法机构的作用。妇女在制宪会议中占有32.8%的席位。这与以往的议会相比是很大的增加。《临时宪法》规定,每个政党要确保其代表总数至少有三分之一是妇女。在2008年的制宪会议选举中,3 946位直选候选人中的368位(9.32%)和3 067位按比例分配的候选人是妇女。在全部妇女候选人之中,直选类别当选的有8.15%(30位妇女),按比例分配类别当选的有5.24%(161位妇女)。此外,有6位妇女获提名进入制宪会议。
《临时宪法》确保了妇女的权利和两性平等。2006年《修正尼泊尔若干法令以确保两性平等的法令》修正了包括《总法典》(Muluki Ain)在内的17项法令中的条文。2007年对《总法典》作的第12次修正也从两性平等角度作了重要修改。2007年《全国妇女委员会法》设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获得授权就两性平等问题采取行动。《宪法》的规定,加上2008年制宪会议选举要求按比例从各个社会群体推出候选人的决定,大大提高了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参与。
同样,妇女和儿童司推行了两大政策措施:增强妇女能力,及性别平等主流化和社会融入。增强妇女能力主要是提供技能发展培训,和支持小额储蓄及信贷计划。性别平等主流化和社会融入更多地是起倡导作用,在建立部门网络、提高认识和向各个部门提供进行两性审查的技术支援等方面做工作。这些活动有助于地方上的业务机构和部门发展伙伴确定和提出有关妇女和两性平等的各种问题和关切事项。所有的部、司、县级业务机构和地方机构都任命了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
此外,为了改善两性平等,进行了有目标的部门干预。教育部实施了几种两性平等和社会融入措施,例如学校管理委员会至少有一位妇女,教师配额和征聘时保留职位给妇女(例如在小学,如果有3个或5个教学职位,应分别将1个或2个分配给妇女),向女孩和其他边缘化儿童提供金钱或非金钱奖励,提高对两性平等和社会融入的认识,定期从两性平等角度对学校教材和教师培训材料进行审查和修订,和给学校修建女生厕所。教育部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在德赖平原女孩上学率特别低的7个县展开了建立女孩教育和两性平等网络的进程。尼泊尔政府相信,随着这些以女孩为重点的举措帮助提高了小学和中学的女孩入学率,将会进一步作出协调努力,使她们留在学校,并支持她们完成中学教育,以期有更多妇女接受高等教育。
2.一般国家数据收集状况,特别是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按照1958年《统计法》设立的中央统计局,是全国计划委员会之下负责维护全国统计标准的中央机构。它经常进行各种家庭调查和普查来评估全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此进行的普查包括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制造业普查。中央统计局所进行的重要调查有国民生活水平调查、尼泊尔劳动力调查等等。国民生活水平调查涵盖关于家庭设施、经济活动、就业状况、医疗保健支出型式、教育情况等资料,并按性别分列。
此外,各个专业部也在各自主管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和发表简要报告。例如,卫生和人口部每5年做一次全国人口卫生调查,并且每年发表关于保健服务的报告。教育部每年发表简要报告。这些报告和出版物也是我国重要的统计资料来源。这些数据都是按性别分列的。
中央统计局将在2011年6、7月进行下一次人口普查。作为2011年普查的基础,除了一本一般性的手册之外,还另外编写了一本关于社会融入和两性问题的手册。指标之一是,女性普查员要占40%,并且要从所有家庭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资料。
值得指出的是,最高法院最近在代表公众等诉尼泊尔政府、首相办公室和大臣会议等(2010年)一案中,向中央统计局和全国计划委员会发出指令,要求收集关于寡妇年龄、人数及其经济、社会和教育状况的真实统计数据,以供用来拟订帮助她们改善生活和发展的必要政策与方案。这一司法措施进一步推动精简了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措施。
3.为了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而实行的措施
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将尼泊尔所加入的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国际文书翻译成尼泊尔文,并将译本出版和免费分发。同样,法律和司法部也已将尼泊尔所加入的与人权有关的所有国际和区域文书编成尼泊尔文本,以英文和尼泊尔文汇编出版,免费分发。此外,法律和司法部还将与妇女有关的尼泊尔核心法律、《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汇编成尼泊尔文本出版。这些资料也张贴在这两个部的网页上。
尼泊尔政府还同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合作伙伴开展了培训、互动、电台节目等多种方案,以提高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认识。此外,也值得一提的是,《任择议定书》的条文规定大多数是在国际一级执行的,并不要求在国家一级采取特别的法律措施。
二.立法和体制框架
4.为修正歧视性法律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已经遵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消除了65项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并且作出了努力进一步消除被认为仍然具有歧视性的法律。在法律和司法部联合秘书的协调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查明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修正这些规定的建议。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法律和司法部拟订了2011年《修正尼泊尔若干法令以维护两性平等的法令》草案,目前正在由内阁进行审议,其中提议对19项不同法令中的约60条规定作出修正,并提出新的性别友好的规定。
该委员会还提出了修正各项法令之下的歧视性规则和附则的建议。据此,尼泊尔政府正在拟订一份修正现有规则和附则中的歧视性规定的草案。
5.预算的分配
尼泊尔政府遵照为实现两性平等目标提供充足资源的承诺,从2007/2008财政年度开始实行促进两性平等预算制度,还设立了一个促进两性平等预算委员会,由财政部预算司联合秘书担任主席,负责将促进两性平等预算进程与正常的国家预算制度结合起来。
开发了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职能部委预算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有效实行促进两性平等预算和监测在这方面取得的成绩的软件。所有职能部委都要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的格式、手册和导则,标明它们每年各种方案的分类,即直接支持、间接支持或是中性。
尼泊尔政府在2010/2011财政年度分配606.1亿卢比给直接惠及妇女的方案,占预算总额的17.9%。另外还分配了预算来设立一个防止性别暴力基金,以供继续执行在防止性别暴力特别运动中开展的方案。
还作出了努力进行具体研究,评估用在妇女方面的预算的效益。尼泊尔政府从2009/2010财政年度开始公布分配给促进两性平等预算的实际支出。同时,还要审查和修订现有的促进两性平等预算导则、手册、促进两性平等预算标准。已经为此目的组建了一个专家小组。
在各个县临时任职的妇女发展干事,现在大多数已经变成长期任用,成为政府普通公务员主流人员。全部75个县3 915个村发展委员会之中的3 043个以及35个行政分区,都在实行赋予妇女权力的方案。妇女和儿童办公室在县一级行使两性平等问题协调机构的职能。
6.维护全国妇女委员会独立性的措施
全国妇女委员会最初是在2002年按照行政命令设立的,后来按照2007年《全国妇女委员会法》,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任务是保护和促进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使她们有效地融入发展主流,同时实现两性公正。该法令让全国妇女委员会具有了独立自主地位和永久继任制度。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的薪酬、服务条件和其他便利与制宪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相同。因此,可以认为,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制宪机构相同。
司法机构在进一步确保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独立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Naina Kala Thapa、Dhana Kumari Sunar等诉首相办公室和大臣会议等一案中,最高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向政府发出临时命令,不得撤除申请人在全国妇女委员会的职位。这样就清楚表明,任何在全国妇女委员会担任职位的人,除非遵照法令中的规定,都不得予以撤职。同时还表明,司法机构对于防止全国妇女委员会受到直接政治干涉和保护其独立性也作出了有效的贡献。
关于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全国达利特人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由于新宪法的内容仍在进行审议,所以尼泊尔政府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作出承诺还言之过早。
三.定型观念和不良习俗
7.为取消和消除对妇女的定型形象而采取的行动
尼泊尔政府实行了取消和消除教科书中对妇女的定型形象和在课程中继续提供两性平等教育的政策。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2008/2009财政年度,根据这一政策对小学(4至5年级)课程进行了审查。同时还在编制符合这一政策的指导手册和参考材料。
8.为废除不良习俗而采取的措施
尼泊尔为了试图现代化其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中维护两性平等,目前正在编纂和改进其民法和刑法制度。法律和司法部已经向立法议会提出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判决法》几项法案。这些法案包含足以保护受害人和废除嫁妆制度、童婚、歧视寡妇、一夫多妻、巫术等不良传统习俗的措施。
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对不同族裔群体可能歧视妇女和女孩的那些不同文化习俗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克服这种状况的可能措施。已经拟订了一项《社会不良习俗(罪行和处罚)法案》草案,目前正在同各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
四.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9.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
采取了种种措施来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行为。《总法典》的第11和第12修正案、2006年《修正尼泊尔若干法令以确保两性平等的法令》、2007年《临时宪法》、2007年《公民法》、2008年《贩运人口(管制和处罚)法》、2009年《家庭暴力(罪行和处罚)法》以及在这些法令下订立的规则和条例,都是为了对付暴力现象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的重要例子。
值得指出的是,司法措施也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法律改革作出了贡献。在最高法院于2004年对Resma Thapa诉政府一案作出裁决之后,已将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定纳入《总法典》。《总法典》关于得体行为的一章中的第10B条禁止控告任何人为巫师,或根据此种指控将其逐出住所或不准其参加社会活动,或以任何借口对任何此种人施加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酷刑。犯下这些被禁止行为的,得处以3个月至2年监禁,或5 000至25 000卢比罚款,或两者兼罚。而且,拟议的《刑法典》还将这种行为列为刑事罪。
同样,该章第5条规定,任何政府雇员与被监禁或扣留的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安排他人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或任何医务人员或保健人员与前来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在向其提供医疗服务期间发生性行为的,或任何监护人或照顾者与在其监护或照顾下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或任何提供精神或身体疾病治疗或复健服务的组织的主管人员或雇员与因患有此种疾病而留在那里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得判处1年至3年监禁。如果此种行为按照这项法令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是应判处监禁的罪行,监禁期应加起来执行。这类案件属于国家案件,由警察进行调查,由政府律师代表受害人提起公诉。
10.《家庭暴力法》的详细内容
2009年《家庭暴力(罪行和处罚)法》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而颁行的,其中规定,要尊重每一个人安全、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在家庭内发生的或者与家庭有附带关系的暴力行为须受处罚,从而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并为其伸张正义。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一个人向与其有家庭关系的另一个人施以肉体、精神、性或经济折磨, 包括任何虐待和精神伤害。肉体折磨的定义是对身体造成伤害或损伤、痛楚,或与此相关的其他行为,但截肢行为不在此列。精神折磨包括威胁施加肉体折磨、恐吓行为、虐待、虚假指控、逐出家门、很可能导致精神伤害的行为,以及基于思想、宗教、文化或习俗的歧视。性折磨的定义是与性有关的不端行为、侮辱、伤害自尊,和损害安全性健康的行为。同样,经济折磨包括剥夺对个人或共同财产的享用,或者剥夺获得或享用就业或经济资源的机会。
一个人如果知道发生了、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家庭暴力,就具有诉讼地位,可在此种行为发生90天内作出投诉。受害人可自行选择向警察、全国妇女委员会、地方机构或法院提出这种投诉。
为了使这项法律得到遵守,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罚款、监禁和赔偿。家庭暴力犯罪者得处以3 000 到25 000卢比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罚。意图实施或教唆实施这种罪行的,得处以等于主要犯罪者一半的处罚。犯罪者如果是担任公职的人,得加处10%的处罚。
此外,视暴力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痛苦、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定,法院可以命令犯罪者向受害人支付适当的赔偿。同样,犯罪者还可能被判处支付受害人治疗伤害的医疗费用。如果犯罪者贫困无力支付,这种费用由尼泊尔政府设立的服务中心提供。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以和解方式处理。
11.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战略
尼泊尔政府制定了多种措施来打击任何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作为2010“打击性别暴力年”活动的一部分,开展了一个特别方案。在2010年,还制定了《反对性别暴力全国行动计划》,其中包含从健康方面应对性别暴力的详细规定,并且确认有必要从健康、教育、法定权利、保护、安全等不同层面作出协调努力来解决性别暴力问题。《行动计划》中列出19个目标, 而且在这个特别方
案下已经取得一系列的成绩。
总理办公室和部长理事会内设立了一个中央级的投诉管理组,以便在有关机构不予理会时,能立即采取行动。最近通过设立了《预防性别暴力基金(操作)条例》,已付诸实施。基金的种子资金为10 992 000卢比。现在可以用这个专项基金来立即向性别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和咨询服务及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12.强奸的定义
《总法典》中关于强奸的一章已作了修正,扩大了强奸的定义,包括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并撤消了关于强奸妓女的歧视性规定。根据这一章第一条,在未经其同意下与一名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年龄不到16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都属于强奸罪。应当指出的是,以恐惧、胁迫、不正当影响力、误导、使用武力、绑架或扣留人质等手段获得的同意,均属无效。同样,对未成年人实行鸡奸(一种非自然的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2011年《修正尼泊尔若干法令以维护两性平等的法令》草案目前正在由内阁进行审议,其中提议扩宽对强奸案件的限制,和加重对婚内强奸的处罚。
13 .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案》的现况和内容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案》草案正在由立法议会进行审议。这个法案的目的,是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来对在武装冲突中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调查,作出起诉行为人的建议,和向受害人提供补偿。法案对“严重侵犯人权”作出广泛的定义,其中也包括强奸和性侵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一个过渡性司法机制,2006年的《全面和平协议》和《临时宪法》都设想要成立这个委员会。
该法案希望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委员会,成员最多7人,根据一个由制宪会议主席担任主席的3人委员会的建议任命。
按照该法案,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或根据受害人或其律师的提出的任何投诉展开调查。它可以作出保护证人、陈述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等等的必要安排。它还可以针对严重违反人权的案件,为查明真相举行公开听证会。除了谋杀、酷刑、强奸、失踪、绑架等严重罪行之外,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应受害人请求,可以采取调解及和解方式解决争端。
该法案授予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广泛形式的建议权。它可以建议尼泊尔政府归还受害人被没收的财产,作出补偿和重建相关的结构。它还可以建议向受害人提供免费教育、保健设施、职业训练、贷款和就业服务。如果行为人是公职官员,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甚至可以建议予以停职。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中的妇女成员
该法案确保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7名成员之中,至少须有2名妇女。很重要的一点是,根据该法案,要成立一个3人建议委员会来建议所将任命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成员。3人委员会之中要有1个成员是从人权活动分子、法律专家、心理学家、妇女权利活动分子或从事和平进程活动的人之中选派。
14.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
和平和重建部对旨在进行建设性冲突管理、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和平进程、争取国际支持以维持和平进程和确保冲突受害人在过渡时期得到公正对待等各种举措给予了支持。和平和重建部对冲突破坏的5 560项基础设施中的1 411项进行了重建,向16 729名死者中14 064名的家属提供了财政援助,向78 689名境内流离失所者中的25 000名分发了救济品,向1 327名失踪者中的1 179名的家属提供了救济,并向在人民运动中受伤的23人提供了生活津贴。按照尼泊尔政府关于向在武装冲突中死亡的人家属提供救济的决定,和平和重建部对每名死者提供10万卢比。
目前正在致力于进行一项综合性研究,评估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同样,还正在执行一系列以妇女和女孩为对象的经常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资助在冲突中死亡的人的家属,提供奖学金给死者的孩子,提供资助补偿在冲突中失去的私人财产,资助被绑架的人及冲突造成的残疾人、流离失所者和寡妇,以及向死伤者的家属提供生活津贴。
向冲突受害人提供的补偿
序号 |
方案 |
总人数 |
受益人数 |
提供的总金额 ( 到2010年 7月15日为止 ) 单位:尼泊尔卢比 |
1 |
对死者家属的资助 |
16 719 |
14 064 |
1 406 400 000 |
2 |
给予失踪者家属的救济 |
1 327 |
1 179 |
117 900 000 |
3 |
对冲突致残的人的资助 |
4 305 |
1 297 |
73 144 000 |
4 |
对被绑架者的资助 |
1 219 |
221 |
5 525 000 |
5 |
给予死者家属的生活津贴 |
26 |
26 |
|
6 |
给予伤者的生活津贴 |
23 |
23 |
|
7 |
给予伤者和伤者子女的奖学金 |
30 |
30 |
2 721 000 |
8 |
对寡妇的资助 |
9 000 ( 估计数 ) |
3 668 |
91 700 000 |
9 |
补偿在冲突中失去的私人财产的资助 |
11 775 |
4 238 |
72 376 759 |
10 |
给予国内流离失所者及其家属的救济和复原援助 |
78 689 |
25 000 |
340 000 000 |
五.贩卖和剥削妓女
15.关于卖淫妇女和少女人数的资料
卖淫是一种非法活动,所以据报都是秘密进行的。因此,没有精确的数据。不过,根据警方的资料,据说有些跳舞餐厅、酒吧、按摩院也用作卖淫场所。这些场所现在都受到严密检查和监视。
防止和惩罚剥削妓女的法律和措施
《总法典》关于性意图的一章规定,如果一个人诱使一位妇女与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进行非法性行为,或者联系和管理卖淫活动,得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或500至6 000卢比罚款,或两者兼罚。
2007年《人口贩运和运输(管制)法》这项具体法律的意图之一,是阻止和惩罚对妓女的剥削。人口贩运的定义包括利用他人卖淫,无论是否涉及任何利益。介入人口运输活动的人应受到惩罚。为卖淫目的在国内或国外从事人口贩运的犯罪者,得处以罚款和10至20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是儿童,处罚还要加重。通过卖淫罪获得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都应予没收。
该法令授权尼泊尔政府管理对被贩运到外国的尼泊尔公民的救援工作,设立必要的康复中心,提供经济支持,管理其医疗和咨询、社会康复、家庭和解、技能培训、就业和监察各康复中心的工作。将会设立一个康复基金,为康复中心的运作提供经费。
为了有效地执行这项法令,尼泊尔政府在全国75个县都设立了从事反贩运工作的县委员会,成员来自政府和非政府部门。
此外,按照《公共罪行和处罚法》,地方当局也负责防止卖淫之类活动和处罚这类活动。
对想要从良的妇女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支持
尼泊尔政府开展了多项方案来支持想要从良的妇女。这些方案包括提供技能发展培训、心理社会咨询,由农业银行提供贷款用来开办家禽、羊、牛养殖场和农业耕作,提供小额融资或信贷,以及另一些为了支持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而开展的方案。
16.关于贩运活动的数据收集制度
尼泊尔政府正在试图建立一个可靠的数据收集制度。到目前为止,主要资料来源是向各个警察单位报告的案件。不过,从媒体等其他来源得到的资料也用作参考。考虑到可靠数据的局限,已经设计了有用的问题单,以供在2011年人口普查中用来追查导致妇女离家在外的原因,以便获得关于被贩运女孩和妇女的基本资料。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3年前开始在这个区域筹建一个两性资料库。其成员国决定筹建3个专题领域的两性资料库,关于贩运活动的资料是其中之一。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是尼泊尔在这方面的协调机构。有一个由全国计划委员会、中央统计局、教育部、农业部、劳动和运输管理部、工业部及内政部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之下有一个由全国计划委员会、中央统计局及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成员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可以得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研究和对数据进行鉴定。已经拟定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一级的基本指标和格式。数据分享软件也已经启用。收集和分享资料的程序已经启动。
17.关于对受害者的援助和补偿以及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的规定
如果受害人亲自向警方报告案件,警方应尽快带受害人到最近的县法院,对其陈述加以证明。县法院即使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仍应对受害人的陈述加以证明。这一规定的重要作用,是减少了受害人因受到种种压力和威胁而改变其陈述的倾向。这种经受害人证明的陈述,即使受害人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不出庭,仍可用作证据。在法院程序的审判阶段,也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援助。在新制度的实践中,该法允许受害人由额外的法律工作者在法院审讯期间代表其出庭。此外,该法规定,如果受害人不懂处理该案的法院或其他办事处所用的语言,要向其提供笔译或口译员。
另外,如上面所述,该法规定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受害人的复原、补偿和社会融入等措施。因此,尼泊尔政府建立了必要的康复中心,为受害人提供身体和精神治疗,帮助其社会康复和家庭和解。任何组织都可以按规定获得批准建立和开办为受害人提供治疗、康复与和解服务的康复中心,尼泊尔政府定期对这种中心进行有效检查。这种中心向受害人提供医疗和咨询服务及设施。该法禁止要求受害人在中心内从事任何违背其意愿的工作。尼泊尔政府还设立了一个康复基金,为这种中心的运作提供经费。基金的钱来自政府、国内和国际组织及私人来源,还有一半是从犯罪人收到的罚款。
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和必要的县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帮助受害人康复的活动和管制贩运人口的罪行。在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方面,禁止未经受害人同意发表或广播其真实姓名、照片或任何信息资料。
补偿
关于补偿,法院有权发布向受害人提供补偿的适当命令,补偿金额不应少于对犯罪人判处罚款的一半。不过,如果受害人在收到补偿之前死亡,则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子女有权得到此笔补偿。如果受害人没有子女,则其受扶养父母有权得到补偿。
保护证人
贩运人口案件可在任何人举报后着手处理。如果该人要求隐名,登记报告的警察局要替其保密。
任何人举报犯罪人,并且犯罪人因这一举报而被逮捕的,举报人应获得所判处罚款的10%,作为奖励。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予保密。反贩运法律还规定,一旦证人提出请求,应向其提供安全保障。证人可以要求在为案件出庭期间保障其安全。证人可以由警察加以保护,也可以留在康复中心。
根据新法律向法院提出的案件数目和这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2006/2007、2007/2008、2008/2009和2009/2010财政年度,向县法院控告贩运人口罪的案件总数分别为119、120、110和152宗。根据尼泊尔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年度报告,在这些期间处理完的贩运案件为111、74、138和119宗,定罪率为70.27%、59.45%、59.42%。
18.关于贩运者与一些政府官员有关系的指控
在这方面,尼泊尔政府尚未获得任何经鉴定为真实的报告。关于政府官员介入贩运活动的资料一份也没有收到,所以这种指控是不可信的,也没有合理证据。
关于加德满都一些方便贩运活动的包间餐厅及按摩院是高级警官和军官共同拥有的指控
《军事法和条例》、《警察法和条例》及《公务员法和条例》关于行为守则的各章严禁此类人员及其家属参与成立从事营利商业活动的公司。如果有人被发现从事此种活动,不仅本部门会对其采取行动,还会被撤职。尼泊尔政府没有发现可信的证据表明具体有官员从事此种商业活动。
法治是《临时宪法》的指导原则。按照2007年《人口贩运和运输(管制)法》,没有人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处罚。该法第15节第(3)分节规定,如果担任公职的人犯了该法范围内一项罪行,得加判25%的处罚。同样,该法第15节第(1)分节(h)条规定,任何人从事诱导、共谋和意图实施人口贩运或运输罪行的活动,或教唆实施这种罪行,得判处一半的处罚。
SC印发了一本手册,以保障在跳舞餐厅、包间酒吧和按摩院工作的人特别是女孩和妇女的最佳利益。该手册在作出授权立法之前将一直有效,其中订明了生意所有人、顾客和雇员所要遵循的行为守则。已按照手册设立了一个由县主管干事担任主席的3人委员会,负责监察和全面推动手册在本县的实施。
六.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担当国际代表
19.为消除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而采取的措施
尼泊尔政府从多方面着手消除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为消除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而采取的主要举措包括:
政策举措:尼泊尔政府改变了政策的切入点,从基于福利转向基于权利,推出了旨在改变态度的政策。《临时宪法》将妇女权利列为基本权利。对现行法律的修正仍在进行,以确保两性平等。同样,还确保在地方机构、制宪会议选举、公务员制度和其他公共领域为妇女保留席位或配额,或采取平等权利行动。教育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以教育部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识字率,以及从质和量两方面加强妇女的高等教育。
体制安排:在每个部的规划司之下设立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股,全国75个县都设立的妇女发展办事处,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安排,制宪会议的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和立法议会的妇女核心小组,是为了落实和发展两性友好政策和方案而作出的其中一些体制安排。
提高认识:按照《临时宪法》,各政党都要修正各自的章程,使它们对两性友好。尼泊尔政府开展了多项提高认识的方案,并且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提高认识的运动。此外,2010“打击性别暴力运动年”等方案,也是所采取措施的一些例子。这种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正在一天天消退。
20.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和高级外交和领事使团的情况
相对来说,参与国际组织和高级外交和领事使团的尼泊尔妇女为数有限。自从公务员制度开始采取平等权利行动以来,最近有19名妇女同时加入了外交部门,担任包括联合秘书在内的不同级别官员。让更多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和领事使团的进程正在逐渐加快。
七.教育
21.向早于离校年龄和在毕业前离校的女孩和妇女提供的教育方案
《三年过渡计划》把重点放在对生活有帮助的识字教育、识字后教育、旨在提高收入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要开展一场以妇女、达利特人、阿迪巴斯詹贾蒂人、马德西社区、残疾人、受冲突影响的人等对象群体为重点的运动。《三年过渡计划》的工作政策,是将通过正式和非正式途径进行的学习和取得的成绩与建设性的改造评价和核证结合起来。目前正在逐步实行公开的普通教育和技术与职业教育制度。
《三年过渡计划》的主要方案包括“全民教育”,其中开展了多项扫盲方案,重点对象群体和地区包括条件较差的社区、达利特人、土著和妇女。此外,在确定了他们的需要之后,还开展了非正式的创收方案,以期使这场运动从《三年计划》的第一年开始就取得效果。《三年过渡计划》的另一种主要方案是替代性学校教育,用来替代正式教育,对象是从正式教育学校辍学的人。在制定了指标之后,将会开展类似的方案,帮助从非正式教育转入正式教育。
小学女学生有50%(761 638名)家境贫困、经济能力差的获得了奖学金。同样,中学教育支持方案向中学女学生提供奖学金。生活在边缘化社区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女学生得到津贴。1 213 868名女学生获得每年400卢比的奖学金,占到2009/2010年3月中为止达利特人、各少数民族、边缘化和落后社区内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女学生总数的50%。
青年妇女识字率有显著增加,15-24岁城市女性从79.0%增至91.1%,15-24岁农村女性从51.3%增至72.8%。尼泊尔政府还推行政策和措施来提高农村地区的妇女识字率。
22.2008年尼泊尔劳动力调查与劳动队伍中的性别差距
自1998/1999年的尼泊尔劳动力调查以来,许多与劳动力有关的指标都保持相对稳定,不过15岁和以上女性在非农业部门就业领工资的比例略有增加(从15.1%增至19.1%),女青年失业率也略增(15至24岁年龄段的从2.1%增至2.9%)。
5岁和以上的男女识字率分别为74.7%和53.1%。按性别分的数字显示,目前从事活动的成年男子(87.5%)多于成年女子(80.1%),但目前从事活动的女孩比例(37.8%)超过男孩(30.2%)。城市地区的男女活动比率差别(男的76.6%,女的只有58.5%)大于农村地区的差别(男的90.0%,女的84.2%)。
八.就业
23.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根据《2008年尼泊尔劳动力调查的报告》,尼泊尔女性的失业率为2.0%,略低于男性2.2%的失业率。同样,《报告》中指出,失业的男青年有3.5%,女青年为2.9%。数据显示,女性人口中失业的比男性人口中的少。
《报告》中还指出,在目前就业的1 180万总人数之中,有很多数目(750万,占就业人数64%)是从事仅能维持生存的农业,而在1998年这个比例是67%。第二大类职业仍然是初等就业,共有120万人。《报告》显示,“手艺和相关行业”部门的就业有所增加。调查中估计,从事私人家务劳动的人(主要是妇女)数目从289 000人剧减至只有33 000人。
《临时宪法》禁止在薪酬和社会保障上,对担任同样工作的男女给予歧视待遇。尼泊尔政府于2005年通过了《劳动与就业政策》,旨在通过建立和管理劳动力市场,为国民提供生产性、非歧视和体面的工作机会。为了保护劳动妇女的权利,《政策》推出了几种措施,决心逐步实行保证两性平等的国际标准,确保工作场所对妇女友好,实行两性平等核查和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尼泊尔政府还给予妇女让税优惠,通过创造储蓄和投资机会,进一步增强妇女的经济力量。
2007年《外国就业法》规定,到外国就业不应有性别歧视,并且禁止将年龄不满18岁的男孩和女孩送去外国就业。在便利出国就业的同时消除性别歧视,由就业机构对受雇用妇女提供保护,由外国就业福利基金偿还妇女的出国指导费用,任命妇女劳工专员驻在有超过1 000名女性尼泊尔劳工的东道国,硬性规定购买等于50万尼泊尔卢比的人寿保险和通过外国就业福利基金为在外国工作的妇女开办托儿所,是《外国就业法》中为支持两性平等而作出的另一些重要规定。
24.为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尼泊尔政府已向立法议会提出《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法案》, 正在由立法委员会积极进行审议。
25.关于《临时宪法》第13条第4款不符合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的说法
《临时宪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做同样工作的男女不应在薪酬和社会保障上受到歧视待遇。1991年《劳工法》和1994年《劳工条例》禁止做同样工作的男女在薪酬上受到任何歧视待遇。如果男女在薪酬上还存在差距,那不是基于性别不同,而是基于技能和知识水平上的不同。尼泊尔政府正在致力于提升妇女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相同价值的工作得到相同的薪酬,从而消除工资上的差距。
九.健康
26.健康与财政支助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据2010年6月的报告,尼泊尔共有15 945宗艾滋病毒感染和2 403宗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其中31%是15至49岁的妇女。尼泊尔一直得到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援助。尼泊尔政府还同多个非政府组织、发展伙伴和联合国组织协力对付这个问题,包括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提供支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生殖健康和权利,都包含在学校(8至10年级)的课程里面。这些课程具体包括避孕的概念、方法和器具,生殖权利的概念和生殖保健服务及设施。
27.学校课程
对课程、课本和其他教与学材料进行修订和更新,是学校方案的构成部分。青少年占尼泊尔总人口五分之一(23.6%)。青少年问题是6至10年级学校课程的一部分。结合学校课程,还为教师、培训员和辅助人员编制了各种指南和自学单元。
卫生和人口部还实行了一些预防母婴传播的措施,包括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婴儿检验和21个提供小儿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预防母婴传播站。2009年11月,共有3 423人,即报上来的病例的22.7%,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现在在19个县有23个中心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其中两个由私营部门经营,其他的都属于政府的保健服务。为了支持扩大抗逆转录病毒疗法范围,建立了13个CD4检验服务站,其中4个具有荧光激活细胞分类能力。在加德满都的国家公共卫生实验室安装了一台病毒负荷机,初期只用于儿科用途,但有计划将来扩大其使用范围。
28.冲突对妇女健康的影响
长达10年的武装冲突,对妇女的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充分评估这种影响的研究尚未进行。
29.关于预防性保健服务的资料
子宫颈癌是尼泊尔20至50岁妇女因癌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尼泊尔,准确地进行子宫颈癌筛检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子宫下垂是生育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尼泊尔许多地方进行的筛检显示,约有10%育龄妇女有这个问题。
采取了多种举措减少妇女的营养不良和贫血。由于认识到新生儿的存活与孕妇的营养状况有直接关系,所有采取了种种措施,使乡村妇女(特别是在怀孕期间)更容易获得铁质药丸。训练了一些女性社区保健志愿人员分发铁质补充药品。实行了一个强大的检测制度,通过设在社区的微量营养素登记册来跟踪怀孕妇女的情况。根据2006年人口保健调查的结果,全国的铁质补充覆盖率已从23%升至59%,孕妇贫血也因此从75%降至42%。
十.弱势群体
30.为保护边缘化妇女并促进其固有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尼泊尔政府已采取若干措施保护达利特人、边缘化社区、土著、族裔群体和妇女的权利,并意图开展各种赋予社会和经济权力的方案来确保他们的权利和获得各种服务的机会。
尼泊尔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69号公约,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实施该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通过各种平等权利措施,确保土著人民有效和在政治上有意义地参与决策过程,及在国家治理中的平等代表权。
31.确保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和政策
尼泊尔已于2010年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尼泊尔政府一直在执行2006年《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这与《2003至2012年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残疾人十年扩大工作计划》相符。立法改革、促进对预防残疾的认识、免费教育和医疗保健、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康复和就业,是主要的干预领域。正在向地方机构输送所需的资源,以供推动残疾人的发展,增强他们的能力,和帮他们更多地参与发展计划。以权利为基础的包容性做法是尼泊尔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政策和计划的基石。在教育、保健、技能培训、交通服务等许多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是积极区别对待的部分例子。有一个国家协调委员会监督和协调这方面的活动,它还为此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
1983年《残疾人保护及福利法》及1994年《条例》是落实该公约的主要法律措施。尼泊尔政府正在为及时改进残疾人权利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努力。它还制定了要求公共建筑物对残疾人友好的建筑准则。2006年《劳动与就业政策》采取了创造适当就业机会的政策,包括实行积极的区别对待和创建友好的工作场所。
十一.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32.境内流离失所者
已为保护女性境内流离失所者作出种种努力,以免她们遭受被迫失踪、绑架、任意拘留、谋杀、自杀、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因流离失所而受到歧视性逮捕和拘留。她们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也获得保证。
尼泊尔政府为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而作出的努力
尼泊尔政府自1990年就已经开展了以境内流离失所者为重点的方案。方案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每天100卢比的生活津贴,并提供必要的旅费以供他们前往临时收容所所在地。又开展了一个运动,目的是为回归者创建适宜的环境,提供财务和保健设施、教育、就业,以及让境内流离失所者有机会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同样,在2004年,尼泊尔政府设立了一个解决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工作组,并宣布开展一项以冲突受害者为重点的救济方案,在受害者自己县的总部向他们提供技能培训。这种培训的意图,是加强他们的技能,使他们能够不必依靠贷款就能维持生计。也很重要的是,尼泊尔政府在2007年设立了和平和重建部,任务是履行涉及到冲突受害者(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建和康复的各种职能。
2007年2月26日,尼泊尔政府决定多项措施,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有尊严的重新安置。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交通费和某些财政援助,以供他们兴建或者修补他们的住房和用作日常开支。每个人获得300至1 000卢比的交通费,每个家庭获得1万卢比用来兴建他们被摧毁的房子,或者5 000卢比用来修补被损坏的房子。此外还决定,等到所有流离失所者都返回家园之后,向每个家庭提供25 000卢比免息贷款,以供进行耕作和家畜饲养。流离失所者要在5年内归还这笔钱。
尼泊尔政府正在进行的救济方案包括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临时住房设施。此外,又开展了向冲突受害者提供咨询和保健服务的方案。同时还开展了特别以妇女、老年人、儿童和孤儿、不能工作的人和其他这类人为对象的方案。
十二.法律和民事面前人人平等
33.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
上文各段所述的各种举措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一项《修正尼泊尔若干法令以维护两性平等的法案》目前正在由内阁进行审议。这项法案的意图,是进一步确保民事事项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三.婚姻和家庭关系
34.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广为人知并得到适当实施
根据尼泊尔法律,一夫多妻属于刑事罪。这自1963年以来就一直是刑事罪。一夫多妻案件按国家案件处理。尼泊尔总检察长的报告显示,接到报告或起诉的案件很少。在2004/2005财政年度,在各法院等待审判的一夫多妻案件共有73宗。
此外,如果一个担任公职的公务员,如在民政、警察、军队或其他政府服务部门任职的,一旦被判犯了一夫多妻罪,便即予以撤职。拟议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对一夫多妻问题包含足够的保障。
35.关于离婚的法律和离婚对尼泊尔妇女的经济影响
关于离婚的法律见《总法典》中关于丈夫、妻子和婚姻各章。离婚妇女能从丈夫得到一份分割财产。有关的法院在作出离婚裁决时,要裁定她应得的财产份额。拟议的《民法典》包含足够措施来处理这些问题。
十四.国籍
36.向审批公民身份的当局提供关于新《宪法》和《公民法》的培训
内政部经常为有权签发公民身份证件的县级主任官员举办专题讨论会和会议,广泛讨论公民身份问题。此外,行政人员学院作为一个法定机构,为民政雇员举办各种入职前和在职培训。这些培训的主要内容也包括与公民身份有关的宪法规定和法律及做法。
37.入籍
制宪会议目前正在拟订尼泊尔的新《宪法》。为了确保妇女的入籍权利,制宪会议向利益攸关各方和一般民众进行咨商,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所以,入籍问题目前还在审议中。
十五.第20条第1款
38.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关于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的问题,目前正在审议中。内阁于2010年6月16日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向立法议会提出予以接受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