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纳米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17日举行的第1887和1888次会议(CEDAW/C/SR.1887和CEDAW/C/SR.1888)上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AM/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AM/Q/6号文件,纳米比亚的答复载于CEDAW/C/NAM/RQ/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NAM/CO/4-5/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性别平等、消除贫困和社会福利部部长多琳·希奥卡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教育、艺术和文化部、性别平等、消除贫困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劳工、劳资关系和创造就业部以及纳米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AM/4-5)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打击贩运人口法》(2018年第1号);

(b)《公共采购法》(2015年第15号),该法于2017年生效,在公共采购过程中为妇女所拥有的企业提供优惠待遇;

(c)《灵活土地保有制度法》(2012年第4号),该法于2018年生效,为妇女获得土地提供便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确定了:

(a)《2019-2024年国家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行动计划》;

(b)《2019-2023年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

(c)2018年的《家政工资令》和相关条例,其中规定了家政工人的最低工资,并要求雇主对家政工人进行登记,以使其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d)《2017-2022年国家发展计划5》;

(e)2016年开始实行免费中等教育;

(f)为执行委员会关于纳米比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而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20年12月9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打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应对计划,并在疫情期间继续签发保护令(CEDAW/C/NAM/RQ/6,第4和9段)。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影响,疫情造成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并推高了贫困率,包括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妇女造成影响。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

(a)专门面向妇女领导的家庭和企业出台经济刺激和救济一揽子计划,因为妇女受疫情的影响尤为严重(CEDAW/C/NAM/RQ/6,第6-7段);

(b)妇女参与COVID-19应对措施和疫后恢复计划的高级别决策。

10.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约》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方案和措施面向所有妇女群体;

(b)促进和便利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平等参与缔约国的官方国家恢复方案和相关决策。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包括为此将《公约》翻译成当地语言,并向议员和公众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能力建设方案的信息;

(b)跟踪委员会和其他国际人权机制建议执行情况的国家数据库尚未建成。

12.委员会回顾其之前建议(CEDAW/C/NAM/CO/4-5,第9段),建议缔约国:

(a)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系统地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力建设;

(b)加强努力,建设一个包括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国家数据库,以跟踪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对所有习惯法的性别分析工作未按时完成,废除在婚姻关系中歧视妇女的《土著行政通告》(1928年)的工作也出现延迟(CEDAW/C/NAM/6,第37和98段)。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如《宪法》第66(1)条所述),加快审查所有习惯法,并修正或废除任何不符合《公约》的法律。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和修正对妇女享有权利产生影响的法案,如《打击强奸法修正案》、《打击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婚姻法案》、《习俗婚姻法案》、《离婚法案》、《抚养法修正案》、《统一婚姻财产法案》、《州际继承法案》、《禁止酷刑法案》和《儿童司法法案》(CEDAW/C/NAM/6,第10-16段)。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废除过时法律法案》(2018年第21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通过上述法案的时间表;

(b)《宪法》第10条继续提供违禁歧视理由的有限清单,其中不包括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也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全面的法律定义。

16.委员会回顾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AM/CO/4-5,第1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旨在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所有法案,并在所有相关立法中纳入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办法;

(b)根据《公约》第1条通过其他适当的立法,或将“婚姻和其他状况”列入《宪法》第10条规定的违禁歧视理由,依照《公约》第1条制定全面的法律定义,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7.委员会欢迎设立专门法院审理性别暴力案件(CEDAW/C/NAM/RQ/6,第17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接受法律援助的资格金额增加不足,仍使许多收入不高的妇女没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CEDAW/C/NAM/RQ/6,第14段);

(b)旨在支持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变革项目”的执行有限(CEDAW/C/NAM/RQ/6,第15段),而且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进一步措施,增加妇女特别是申请离婚和提出性别暴力案件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c)尽管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收到了关于利用法律援助计划的信息,但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便利她们利用社区一级的法律申诉机制(CEDAW/C/NAM/RQ/6,第16段)。

1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使没有足够手段的妇女能够在所有法律领域的诉讼程序中主张其权利;

(b)增加对缔约国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律援助基金的供资;

(c)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以及提出离婚或性别暴力案件的妇女,在缔约国各地都能有效地诉诸司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0-202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5-2019年)》没有更新或延长;

(b)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无法充分监测和评价缔约国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战略的执行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最新的国家性别政策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通过国家和地方各级的适当资源分配和协调机制确保其有效实施;

(b)在国家政策和战略中确定所有性别平等目标的指标,并加强按性别分列数据的系统性收集。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纳米比亚监察员办公室没有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监察员办公室规定具体任务,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并以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处理妇女和女童的申诉。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欢迎执行《平权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平权行动政策》,欢迎采取措施增加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并采用记分卡制度,增加工作场所的平权行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在妇女群体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例如:

(a)残疾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

(b)土著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24.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推进实质平等,消除交叉形式歧视,例如:

(a)面向劳动力队伍中的残疾妇女采取平权行动,包括改善工作场所和教育设施物理空间的无障碍性;

(b)鼓励土著妇女加入公共服务的征聘活动和实质性支助机制。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例如进行童婚问题研究,开展面向传统领导人、男子和男童的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童婚盛行;

(b)缔约国持续存在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包括童婚、过继婚、性启蒙和多配偶制。

26.委员会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解决童婚的根本原因,包括执行其童婚问题研究报告所载建议(CEDAW/C/NAM/RQ/6,第103段);

(b)对持续存在多配偶制、暴力性启蒙、性诱骗和性清洁等有害做法的社区和情况开展深入的参与性研究,继续通过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面向男子和男童的方案,让传统领导人和社区参与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问题,并制定国家防止有害做法战略。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7年《国家性别暴力基线研究》提出的建议,通过并实施了《2019-2023年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CEDAW/C/NAM/6,第103和113段)。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成立性别暴力问题保护单位和专门法院,设立成人和儿童性别暴力求助热线,并开展相关的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打击强奸法修正案》、《打击家庭暴力法修正案》、《性剥削法案》和《骚扰法案》的通过时间延迟;

(b)报告显示,强奸、性暴力、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亲密伴侣暴力和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有时导致妇女死亡)的发生率很高,而且COVID-19大流行期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增加,导致2020年的公众抗议活动;

(c)2017年《国家性别暴力基线研究》将权力关系不平等、酗酒、童婚和失业等关系因素确定为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最重要驱动因素;

(d)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及女童获得保护令、赔偿、庇护所以及心理社会治疗和咨询的机会有限。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未决法案;

(b)实施缔约国2020年宣布的改革并评估改革成果,包括建立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册,审查对性侵害犯罪者的判决,修正国家立法以规定在性别暴力申诉撤诉时依职权起诉,成立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全天候性别暴力问题保护单位,部署远程和流动单位以便利举报,增加对执法机构的资源分配,并将预防性别暴力纳入各级教育的课程;

(c)加强社区支助团体、男子参与方案(CEDAW/C/NAM/6,第114-115段)以及名为“爱是”的全国零容忍运动(2015年)等提高认识方案,并继续为卫生保健工作者、警察、司法工作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以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案件,支持受害者并保护证人;

(d)确保每个警察局都有受过性别暴力应对培训的警察,并确保缔约国各地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获得保护令、赔偿、庇护所、社会心理治疗和咨询。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法》(2018年第1号)、《贩运人口问题基线研究》(CEDAW/C/NAM/6,第118段)获得通过,纳米比亚警方重案调查司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报告显示,缔约国是妇女和女童贩运的目的地国、来源国和过境国;

(b)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报案率和起诉率较低;

(c)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可获得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庇护所匮乏;

(d)关于卖淫妇女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向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助的资料匮乏。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敲定《国家打击贩运人口问题行动计划》,为执行该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为此与国际组织合作,并继续为执法和移民官员提供能力建设支持,以尽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b)加强提高认识工作,以鼓励举报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特别是在旅游业和通过在线招募进行的贩运行为,加快起诉,并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c)继续加强国家转介机制及其标准作业程序,向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庇护所以及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

(d)分析并解决卖淫问题的根本原因,向希望退出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建设妇女从政(包括议员、地方从政者和政党成员)能力,因为这些措施,缔约国在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关于议会中妇女人数的全球排名中位列第12位,而缔约国凭借促进决策职位均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获得了2017年“性别平等我之所求活动”奖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国民议会以及在高级政府职位、外交事务、公共行政、司法和纳米比亚体育委员会中,妇女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

(b)确保男女候选人在选举名单上享有平等代表权的措施匮乏,土著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有限。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在内阁、司法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外交机构和体育委员会的决策职位上,加快实现性别均等,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工作,促进性别均等、积极的男子气概以及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修正《选举法》,实现性别均等,并通过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地区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女性候选人数量,增加当选为各级立法机构成员的土著妇女数量。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纳米比亚在促进妇女参与和平与安全进程方面的持续努力和重要作用。委员会欢迎通过《2019-2024年国家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行动计划》,并启动妇女与和平与安全中心。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信息:

(a)为执行《2019-2024年国家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行动计划》划拨的资源;

(b)确保民间社会切实参与该计划执行、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机制。

34.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拨付适足资源;

(b)确保妇女权利组织切实参与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国籍

35.委员会欢迎在所有地区医院建立电子出生登记系统(CEDAW/C/NAM/6,第51段),并欢迎纳米比亚高等法院2021年裁决,承认纳米比亚父亲/母亲在国外通过代孕出生的子女按血统为纳米比亚公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任何法律框架就缔约国境外代孕所生子女的公民身份作出规定;

(b)缔约国尚未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未登记的出生人数仍然很高,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d)妇女有时成为寻求进入缔约国的外国男子的权宜婚姻的受害者。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律条款,规定纳米比亚父亲/母亲在国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可以凭借血统获得纳米比亚公民身份;

(b)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继续使用电子出生登记系统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包括在母亲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母亲是难民或寻求庇护者的情况下提供便利,加强部署流动民事登记单位的工作,以便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发放出生证;

(d)通过《婚姻法案》并提高认识,以保护处于或可能处于权宜婚姻中的妇女。

教育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免费的中小学教育、生活技能课程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适龄教育。委员会还注意到发放了一本职业指导手册,并与女童接触,提高她们对非传统学科的兴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少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教育,导致学龄女童早孕;

(b)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的辍学率很高,没有资料说明旨在鼓励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接受教育的方案产生了哪些影响,也没有资料说明是否提供了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和生计援助;

(c)报告存在校内体罚以及性别暴力、歧视和欺凌的案例,特别是侵害土著女童的案例;

(d)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人数较少;

(e)在校女童缺乏卫生用品和卫生设施。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倡导女童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

(a)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女童和男童都能获得适龄、循证和科学准确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内容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和预防性传播疾病,并且不受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

(b)加强现有各项旨在减少因早孕而辍学和促进母亲产后重返学校方案的执行、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所有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获得支持,从而能够继续上学,为此提供免费儿童保育设施和生计支助,包括通过缔约国的奖学金和赋权讲习班、纳米比亚学生财政援助基金和执行《部门预防和管理在校学生怀孕政策》;

(c)执行《教育法》(2020年第3号)第56条所述禁止体罚的规定,并根据《国家安全学校框架》(2018年)和教育、艺术和文化部的提高认识方案,继续实施关于非暴力管教方式的能力建设方案;

(d)促进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学科和职业;

(e)通过尊严项目等途径,为在校女生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和免费卫生巾,并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龄的月经管理培训。

就业

39.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支持妇女创业和防止性骚扰,包括成立执行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的三方工作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失业人数过多;

(b)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

(c)性别工资差异扩大;

(d)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统计数据仅限于提交劳工专员办公室的案件;

(e)非正规经济部门内就业的妇女比例很高,而且尚未修正《社会保障法》以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妇女享有生育和社会保护;

(f)缺乏资料说明已部署相关机制,确保女性家政工人享有2018年《家政工资令》规定的就业条件。

40.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为所有妇女和男子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妇女和女童的专业培训,以减少失业,并确保国家就业服务局优先将妇女作为目标群体;

(b)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问题,包括执行《平权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和《平权行动(就业)修正法》(2007年第6号),加强就业公平委员会,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c)确保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为此㈠定期进行劳动检查,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调查,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异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异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㈤执行《宪法》第95(a)条所载的男女薪酬不歧视原则;

(d)执行《劳动法》(2007年第11号)第5条,并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明确规定性骚扰为犯罪行为,促进工作场所的行为守则,提高认识并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e)提高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参与度,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妇女享有生育和社会保护;

(f)增加劳工、劳资关系和创造就业部的劳动监察次数,确保遵守特别是农村地区遵守2018年《家政工资令》,并提高对现有申诉机制的认识。

卫生保健

41.委员会注意到在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方面所报告的进展,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试剂盒的大量供应。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只有在孕妇或婴儿生命受到威胁或者强奸所致怀孕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b)获得产前护理服务的妇女人数减少,据报在分娩和生产期间卫生保健工作者有虐待行为的案件增多;

(c)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

(d)尽管所有公共卫生设施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但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很低(CEDAW/C/NAM/6,第157段;CEDAW/C/NAM/RQ/6,第69段);

(e)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土著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f)报告显示,15至64岁成年人中女性艾滋病毒/艾滋病年发病率和新感染率过高;

(g)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强制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妇女绝育的普遍程度,而且《堕胎和绝育法》(1975年第2号)第4条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妇女同意对其实施绝育。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修正《堕胎和绝育法》(1975年第2号)第3(1)条,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至少在强奸、乱伦、胚胎严重受损和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情况下实现堕胎合法化,确认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将堕胎刑罪化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一种形式;

(b)调查最近获得产前护理的妇女人数减少的情况,以解决其原因,并确保在孕产妇护理中尊重妇女的人权和尊严;

(c)改善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为此处理繁琐的授权行政程序,并让传统领导人和民间社会参与防止污名化和歧视寻求安全堕胎服务的妇女和女童运动;

(d)增加育龄妇女,特别是收入有限的妇女获得优质计划生育服务和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并加强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服务;

(e)确保不受歧视、安全、适当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向医务人员和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土著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传播信息和临床资料;

(f)解决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发问题,落实消除艾滋病毒母婴传播路线图,并确保获得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g)开展关于强制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妇女绝育情况的研究,确保未经有关妇女事先自由作出知情同意则不得进行绝育手术。

增强经济权能

43.委员会注意到《哈兰比繁荣计划二》(2021-2025年)和《国家发展计划5》(2017-2022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尤其是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率较高;

(b)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银行贷款和金融信贷的机会有限;

(c)面向妇女的创业资助和培训匮乏;

(d)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发展绿色经济的努力对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影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解决贫困问题,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其发展计划的主流;

(b)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例如通过纳米比亚农业银行和纳米比亚开发银行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贴现贷款;

(c)增加妇女获得创业资助、培训和支持的机会,例如由工业化、贸易和中小企业发展部和社区保护局以及体面工作和经济安全Awome方案(2017-2020年)提供的这些机会;

(d)确保农村妇女参与缔约国的绿色经济(如《社区自然资源管理方案》)并从中受益。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注意到《公有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规定了妇女在公有土地委员会中的代表配额,并注意到《灵活土地保有制度法》(2012年第4号)促进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关于土地所有权包括妇女土地所有权的分类统计数据匮乏;

(b)农村妇女受到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特别严重,缺乏获得基本服务和社会保护的机会。

4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及其在相关决策进程中的代表性;

(b)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粮食、住房、电力、移动转账系统、运输、水和环境卫生等社会保护和基本服务,包括通过食品救济站并从土地改革部及消除贫困和社会福利部获得援助。

残疾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议程》,该议程确保残疾儿童平等获得保健、教育和支助(CEDAW/C/NAM/6,第23段)。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全纳教育方面遇到障碍;

(b)残疾妇女失业率高,主要从事低薪工作,《劳动法》(2007年第11号)第5(1)(e)条和《平权行动(就业)法》(1998年第29号)第18(2)(b)条采用医疗办法处理残疾问题;

(c)残疾妇女在获得食物、住房和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遇到困难。

48.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

(a)全面落实《部门全纳教育政策》(2013年),确保为在校残疾女童提供支助,确保学校建筑(包括卫生设施)和学习材料无障碍;

(b)修正《劳动法》和《平权行动(就业)法》,纳入基于权利的残疾模式,促进残疾妇女获得就业机会和领导职位;

(c)监测所谓“残疾补助金”、社会福利和粮食援助的分配情况,制定为残疾妇女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政策,确保在卫生保健方面提供合理便利。

土著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土地改革部向桑族社区提供种子和耕作服务,桑族社区可获得以粮食和小型项目财政支助形式提供的旱灾救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桑族妇女和女童在教育方面的表现仍然不佳,她们获得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土著妇女和女童(包括桑族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增强经济权能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1.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特别是油气开采和出口政策,考虑到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妇女,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有区别且尤为严重的影响;

(b)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卡万戈地区的油气勘探和开发授权不会侵犯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清洁水、粮食和卫生保健的权利。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评估缔约国油气勘探活动的环境和人权影响,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采取适当的缓解和保护措施,并确保妇女切实参与这方面的协商和决策进程;

(b)确保关于卡万戈地区油气开采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得到当地社区(包括妇女和女童)的充分、事先和知情同意。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有土地改革法》(2002年第5号)第26条,丧偶妇女可以继承其已故丈夫的公有土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婚姻法案》、《离婚法案》、《统一婚姻财产法案》和《抚养法修正案》的通过时间延迟;

(b)没有习俗婚姻的最低结婚年龄,只对16岁以下女童的童婚定为犯罪,《宪法》第14(1)条中的“成年”一词没有明确定义;

(c)缔约国声明“不打算废除多配偶制”,“不认为这是一种有害做法”(CEDAW/C/NAM/RQ/6,第26段);

(d)报告显示,仍存在剥夺丧偶妇女与丈夫共有财产的做法,而且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婚姻或结合关系解除后不被剥夺财产。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未决法案,确保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性别平等;

(b)修正《儿童保育和保护法》(2015年第3号)和《婚姻法》(1961年第25号),取消男女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况,厘清《宪法》第14(1)条中“成年”的含义,确保18岁的最低结婚年龄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婚姻和结合关系,支持已婚女童,为其提供增加已婚女童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的机制,并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

(c)鼓励开展开放、包容的公开辩论,以打击以文化之名为歧视性做法辩护的行为,就多配偶制和童婚等有害做法的影响达成共识,并继续与传统权威人士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一道审查习惯法,确保其符合《公约》;

(d)让妇女了解自身的经济权和财产权,并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其在婚姻或结合关系解除时主张这些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仅在与实现妇女权利有关的部分领域而不是所有领域存在分类数据,特别缺乏关于有害做法、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贩运人口、卖淫、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政府向妇女提供的援助方面的分类数据。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强系统收集、传播和分析所有领域按性别、年龄、族裔、宗教、地理位置、残疾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数据。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在其最近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b)、16(a)、28(d)和54(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