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至2月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荷兰

1.会前工作组审查了荷兰第五次报告(CEDAW/C/NLD/5)。

一般性问题

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非政府组织影子报告的编写提供了补贴,但希望得到关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参与荷兰第五次报告编写过程的更多资料。据缔约国报告(CEDAW/C/NLD/5,第20页)称,2004年决定通过项目补贴而不是机构补贴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政策的这一变化据说导致若干机构的核心资金遭到削减,限制了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和专业中心的作用。请说明政府是否打算对这一政策变化的影响进行评估。

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08年1月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提交后续报告(CEDAW/C/NLD/4/CO/4,第46段),这一报告仍然没有提交,尽管缔约国向其他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的资料,但仍未将这两国的有关资料包括在给本委员会的报告中,委员会对此感到非常遗憾。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一份单独报告的形式提供两国执行《公约》情况的全面资料,供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

立法、政策和体制框架

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通过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而确认了个人就《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缔约国仍然认为应当由司法机构裁定《公约》的某一条款是否直接适用于法律秩序。就此,请说明缔约国打算如何克服这一法律上不一致之处。也请向委员会提供2008年12月10日就《公约》的适用性给议会的信件的英文译文。

5.缔约国表示,委员会建议和意见的出版首先是私营部门的问题(CEDAW/C/NLD/ 5,第22页),关于这一点,请说明缔约国将如何履行其广泛传播《公约》的义务。鉴于对司法人员进行的《公约》宣传相当有限,也请说明是否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举办了关于《公约》的专门培训课程。

6.据缔约国(CEDAW/C/NLD/5,第14页)称,2007年内阁改组后新设立的解放部长,负有在荷兰落实《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管理职责。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有效执行协调职责而向新设解放部长分配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请详细说明为满足缔约国报告中所宣布的、成功落实解放政策所必需的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那些涉及对责任、目标和资源进行更明确分配的措施。

7.由于《平等待遇法》现在明令禁止性别歧视,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使广大公众特别是妇女和雇主了解新规定,尤其是那些与基于怀孕,生育和养育的歧视有关的规定(CEDAW/C/NLD/5,第27页)而采取的措施。有否组织旨在使歧视受害者更愿意举报歧视的宣传活动(CEDAW/C/NLD/5,第45页),有否通过立法提案,要求各市政当局为公民提供一个反歧视机构?政府是否打算为建立反歧视局提供财政支持,以及缔约国将如何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也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报告(CEDAW/C/NLD/5,第29页)所提到的在发生性恐吓和不可取行为时实施的制裁。

8.请说明是否有可能实现(2000年)多年平等待遇政策计划的各项目标,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经济上独立的妇女比例以及男子分担照料责任的目标。有没有对这一计划进行评价,如果有,在制订2007年10月公布的解放备忘录时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了从评价中获得的经验教训。也请说明新的解放备忘录是否考虑到长期存在的有关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迫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以及男女都必须兼顾工作与照料家庭的问题。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9.请详细说明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表达的关切而采取的后续行动,该报告员认为,公众的观念中滋生了一个错误的二分法,将本国已解放的荷兰妇女和受压迫的移民妇女区分开来。具有移民背景的男女完全受到诬蔑,不是被当作受害者,就是被当作暴力行为人,这只会加剧他们的边缘化。

家庭暴力

10.委员会指出,尽管此前提出了建议,但家庭暴力框架的表述仍然采取性别中立的表述方式;因此,缔约国没有具体针对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忽视了妇女遭受暴力的根源。鉴于缔约国表示(CEDAW/C/NLD/5,第36页),它正在调查针对具体性别的表述是否可取,请将这方面的任何具体进展告知委员会。

11.请简要描述2006年进行的分析(CEDAW/C/NLD/5,第36页)的结果,包括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和特点,其受害者和嫌疑人。委员会还希望收到2008年有关家庭暴力性质和范围的公众调查(CEDAW/C/NLD/5,第32页)的任何初步结果,希望得知缔约国报告(CEDAW/C/NLD/5,第44页)所提到的关于预防荷兰家庭暴力的流行情况研究的成果。

12.请说明是否通过了允许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实施临时禁制令的立法。如果是,在发出禁制令后是否自动启动心理咨询进程?缔约国如何处理妇女团体所表达的关切,即:许多案件没有定罪,因为检察官过于强调伴侣之间的和解和罪犯的自愿治疗方案?

13.缔约国的报告提到,暴力和性犯罪的受害者只有在展现出严重的身心伤害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CEDAW/C/NLD/5,第37页)。请详细说明有受到身心虐待危险的妇女可以获得哪些预防和保护措施。请提供数据,说明缔约国在向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收容所方面取得的进展。缔约国是否打算给予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居留证,不论她们的移民身份、族裔血统为何,也不管她们是否能够以警方正式报告、医疗报告、妇女收容所报告或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发生了暴力行为。

14.请提供数据,按性别和族裔分列,说明与名誉有关的暴力行为,并简要说明2007年实施的学校内外与名誉有关的暴力行为项目的成果。也请说明为落实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与名誉有关的暴力行为的本质和其中涉及性别的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证明保护框架不足这一事实,采取了什么后续措施。

就业、社会和经济福利

15.据缔约国报告(CEDAW/C/NLD/5,第64页)称,一个更大的个人服务市场将为条件不佳的人带来更多的工作。另外一个效果是,那些购买了个人服务的人可有更多时间用于就业市场。在这方面,请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妇女家务和家庭护理工作者的状况,特别是她们是否获得社会保障、失业和残疾津贴以及医疗保险金。另请说明引入“家庭服务计划”对改善妇女家务和家庭护理工作者的状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请说明缔约国有没有对这一计划是否遵循《公约》条款进行评估。

16.请提供数据,按性别、年龄和种族分列,说明那些为高龄、患病或残疾的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支助的人的情况,以及这些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所面临的障碍。特别是,缔约国有没有评估《社会支助法》的规定对妇女解放的影响。根据此法的规定,只有在家族中无人可以或应当提供非正式护理的情况下,才会提供家庭援助。也请提供资料,说明自2009年1月起实施的《特别医疗开支法》的修改对性别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

17.缔约国的报告表明,荷兰是男女参加工作(全日制单位)差距很大的国家之一(CEDAW/C/NLD/5,第61页)。在这方面,注意到为提高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已确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降低边际税率和社会发展税负担、灵活的工作时间和远程工作),与此同时,请说明政府为保护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在薪金、养恤金和晋升方面的权利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委员会还希望知道按照《公约》第4条采取了何种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在这方面事实上的平等。也请解释缔约国为何宣称自己无法强制实行给予妇女大学职位的做法,以及国内外女教授人数的目标为何仍然很低,远低于欧洲通常的目标(CEDAW/C/NLD/5,第75页)。

18.鉴于男女之间薪酬差距扩大(CEDAW/C/NLD/5,第85和86页),请说明缔约国为减少私营和公共部门工资差距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解释为什么公共部门仍然存在这种差距,因为这有损政府的两性平等标准。

19.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LD/CO/4,第30段)中,呼吁缔约国恢复产假补助金,向包括自营职业者和企业家在内的所有妇女发放。2008年7月《工作和照顾法》生效后实行了这一做法。在这方面,请说明政府是否考虑为那些在2004年至2008年7月《伤病保险法》废止期间怀孕的自营职业妇女实行补偿安排。

20.关于缔约国的报告(CEDAW/C/NLD/5,第30页),请提供准确数据,说明现已建立内部申诉程序的公司和机构。也请概述缔约国为鼓励推行这种程序而采取或设想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卫生与安全监察局要求雇主实行反歧视政策的强制执行情况。

特殊妇女群体的状况

21.缔约国承认,土耳其和摩洛哥裔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程度大大低于本土荷裔人口。已实行数项确保促进融合的举措,包括促进族裔少数群体妇女参与委员会、解放与融合办法计划(2004-2006年)以及2006年2月设立的族裔少数妇女和劳工领导小组。请提供资料说明目前各项政策的具体成果。关于让50 000名弱势族裔少数妇女参加志愿工作的1 001强项方案,请解释缔约国打算如何评估该方案是否有效推动了她们融入社会和职业,而不是使这些妇女继续在动荡不安的状况中生活。

22.禁止酷刑委员会对在荷兰王国欧洲部分内寻求庇护的人在按照2000年《外国人法》加急程序为庇护申请提供证明材料时所面临的困难表示关切,因为这有可能导致违反不驱回程序。根据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在这一加急程序中,妇女往往无法叙述遭受强奸或其他惨痛事件的经历。在这方面,请说明政府是否打算通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并承认性别迫害是庇护的理由之一。

23.该报告不含任何关于贫困妇女的分类统计数据。请提供荷兰贫困妇女的概况资料,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24.现有资料显示,很多穆斯林妇女和女孩(其中大多是非荷兰血统)在劳动力市场、教育部门和体育学校中面临着歧视和排斥,原因之一是佩带头巾。请说明政府已采取何种措施来扭转对穆斯林妇女的这种消极态度。特别是,缔约国是否可以更具体地说明采取了什么步骤,来创造机会使穆斯林妇女和女孩融入主流社会和经济,同时仍保留自己的族裔特性和不同的文化特性。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虽然缔约国承认,让妇女担任45%的政治职位这一预期目标无法在2010年实现(CEDAW/C/NLD/5,第122页),但报告指出,荷兰没有采用配额制来提高妇女的参与(CEDAW/C/NLD/5,第124页)。鉴于在增加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方面进展缓慢,请解释为何没有拟设这样的制度以及政府是否会考虑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婚姻与家庭

26.缔约国表示,迄今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家庭团聚政策事实上对妇女有歧视(CEDAW/C/NLD/5,第139页)。但是,对高收入的要求以及对通过荷兰语考试和掌握荷兰社会知识的要求,对妇女的负面影响似乎要大于男子,其原因包括男女在教育、工资和财产所有权方面世界各地都存在差距。在这方面,请提供关于要求成立家庭和家庭团聚的男女申请者的最新数据。司法部研究部门有没有对涉及成立家庭和家庭团聚的各项措施进行评价?如果有,请向委员会通报其结果。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LD/CO/4,第23段)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均对将保护贩运受害者同与警方合作挂钩表示关切。请说明政府为应付这些关切打算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政府是否打算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签证及重返社会和支助服务,不论他们是否协助调查和起诉被指控的贩运者。

28.请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确保妥善查找受贩运活动之害的妇女,并使其不再被关押在外国人拘留中心,得不到她们本应享有的援助和保护服务。也请说明受贩运活动和性剥削之害的未成年人是否有机会得到专门机构的帮助。关于缔约国的报告(CEDAW/C/NLD/5,第113页),有没有完成对怀疑被人贩子带走的未成年寻求庇护人失踪的调查?

29.请说明打击人口贩运特别工作组为什么没有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30.该报告强调通过了新的立法,其主要目标是加强和统一妓女的许可证制度,加强控制和执法,并改善她们的工作状况(CEDAW/C/NLD/5,第116页)。请说明在通过这项法律之前,缔约国是否评估了强制从事妓女工作的妇女在地方当局登记对她们的隐私和安全造成的风险,以及这项法律对这些妇女独立工作的可能性产生的影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确定了妓女自主营业所面临的障碍,敦促缔约国加紧解决这些障碍。请说明为落实这一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

卫生

31.该报告表明,少数族裔的健康状况通常不及本土荷裔人口,并且族裔少数的婴儿、儿童和成人的死亡风险更大。在族裔少数人口中抑郁症发病率更加频繁,并且在土耳其裔的老年妇女中发病率最高(CEDAW/C/NLD/5,第158页)。请详细说明针对族裔少数妇女的健康状况所采取或设想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