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5

导言...............................................................

6

尼日利亚在一般性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框架内,在《公约》意义范围内

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作的努力.......................................

7

*政府..............................................................

7

*立法..............................................................

7

*初次报告以来立法领域采取的行动......................................

10

*尼日利亚妇女的传统作用.............................................

11

*侵犯妇女权利的行政行动和文化习俗....................................

12

公约的个别条款.....................................................

13

第1条和第2条.....................................................

13

第3条-立法和措施.................................................

15

第4条-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肯定行动................

16

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或改变文化行为...........................

19

*尼日利亚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和偏见....................................

19

*教育..............................................................

22

*妇女的自我价值.....................................................

22

*国家传播政策.......................................................

24

第6条-贩卖妇女及使妇女卖淫.......................................

26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27

*政治权利..........................................................

27

第8条-妇女参与国际领域...........................................

29

*非洲和平特派团.....................................................

30

第9条-国籍和公民权...............................................

31

第10条-受教育的权利平等..........................................

32

*尼日利亚的女孩和妇女教育............................................

33

*教育统计数字........................................................

33

*妇女参与教育进程低的因素.............................................

36

*妇女教育的政策目标.................................................

36

*提高认识运动.......................................................

37

*自初次报告以来为执行《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措施....................

37

*尼日利亚妇女科学、技术和数学协会.....................................

38

*国际合作...........................................................

38

*参加成人教育方案的机会..............................................

39

*非正式教育.........................................................

39

*妇女教育中心实用识字方案............................................

39

*进展评价...........................................................

40

第11条-就业与劳工................................................

40

*政府就业政策.......................................................

40

*人事政策...........................................................

41

*妇女参加劳动力......................................................

42

*社会保障...........................................................

42

*养恤金计划.........................................................

44

*税收...............................................................

44

*非正规就业和青年就业................................................

45

*性骚扰.............................................................

46

*女性就业障碍........................................................

46

第12条-保健和计划生育.............................................

47

*妇女与保健.........................................................

47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性接触传染病)................................

51

第13条-信贷服务与经济社会津贴.....................................

52

第14条-妇女参与农业-农村妇女.....................................

55

*农业...............................................................

55

*尼日利亚妇女参与农业...............................................

56

*联邦农业协调股.....................................................

57

*妇女参与农业方案的成就.............................................

57

第15条-公民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9

第16条-婚姻和婚姻诉讼.............................................

60

*婚姻-家庭法权利...................................................

61

序言

1985年6月13日,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完全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依照第27.2条的规定,《公约》于1985年7月13日在尼日利亚开始生效。

依照公约第18(1)条的规定,尼日利亚很快就根据《公约》的要求,于1986年7月13日提出了初次报告。该报告后来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文件,即1987年5月11日的CEDAW/C/13/Add.49,随后又被另一份报告取代,即1987年12月2日的CEDAW/C.5/Add.49/Amendment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1988年第七届会议期间对上述尼日利亚的初次报告进行了审议。这方面的情况,请参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的报告第610-670段(第89-96页)。

这份联合报告合并了尼日利亚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也是根据尼日利亚承担的条约义务以及《公约》第18(1)条的规定提交的。

将尽一切努力,使报告的结构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这是委员会1983年8月11日第23次会议通过的。还将适当注意《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三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3/38)附件四中关于编写第二次和其后各次定期报告的准则。该准则也是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报告的附件。

本报告是尼日利亚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编,将从初次报告结束的地方开始。报告将强调并概述自提交和审议初次报告后根据《公约》各条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情况,特别是在1990年终了的第一个四年以及在1994年终了的其后四年中。

此外,报告还将讨论并回答自初次报告以来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以及在初次报告提出前因而该报告没有谈到的那些问题。

最后,本报告尽可能回答了委员会审议尼日利亚初次报告期间提出的许多问题,即委员会允许推迟到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回答的各种问题。

导言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是非洲最大的国家之一,面积923 768平方公里,也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1991年的全国人口普查,人口为88 514 501,其中妇女为43 969 970人,占49.68%,男子为44 544 531人,占50.32%。尼日利亚位于北纬4度和东经15度之间。地处几内亚湾以北和邦尼湾西南。尼日利亚西与贝宁共和国为邻,北面是尼日尔共和国和乍得,东面是喀麦隆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从东到西的最远距离是1 120多公里,从北到南的距离为1 040公里。

2. 尼日利亚与大多数非洲国家一样,整个国家都在热带地区内。因此,基本上是热带气候,温度在摄氐20度和摄氐40度之间。尼日利亚两季分明,旱季从11月到3月,雨季从4月到10月。靠北的地方气候比较干燥,气温在摄氐12到摄氐36度之间。尼日利亚的气候差异很大,海边属于热带气候,内陆地区属于亚热带气候。这种气候利于农作物全年生长。主要的经济作物包括可可、橡胶、棕榈产品、棉花、玉米、小米和高粮。主食包括木薯、蕃薯、大豆和大蕉等。目前,尼日利亚正开始大规模种植小麦。

3. 尼日利亚是非洲最得天独厚的国家之一,土地富饶,有大量的水和人力资源。

4. 如前所述,尼日利亚的人口估计为88 514 501人,其中49.68%是妇女。尼日利亚民族由多种族社会组成,多种部族共使用250种语言。尽管人口众多,尼日利亚仍然因其历史、文化、民族愿望和发展目标而团结在一起。

5. 尼日利亚由自治的联邦首都区阿布贾、联邦政府和35个州政府组成。尼日利亚目前由军政府统治。军政府正努力执行周密审慎的过渡方案,以便在1998年最后一个季度中,把权力移交给民主选举的文职政府。这一政治过渡方案时间表的执行工作包括:新《宪法》的颁布,取消对政党政治的禁令,5个基层组织的政党注册,1996年3月在无党派的基础上举行选举,选举地方政府委员会,1996年12月在有党派的基础上进行选举。1997年12月将选举州议会和州长。

6. 现任军政府正努力执行坚定的和精心设计的民主化方案。正在为地方政府、 州长和总统一级的选举进行精心安排。

尼日利亚在一般性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框架内,

在《公约》意义范围内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作的努力

7. 政府

尼日利亚是一个由35州和联邦首都区阿布贾组成的联邦。根据新《宪法》,阿布贾属于一个市。

迄今为止,尼日利亚已经有过4部《宪法》,从1946年的《理查德宪法》开始,经《1952年宪法》,《1960年独立宪法》,到以英国威斯敏斯特政府为模式拟订的《联邦宪法》,也叫《共和国宪法》。

7.1 1979年,尼日利亚采用以美国总统制为模式的《宪法》。《宪法》规定,在中央设立众议院和参议院,在各州设立议会。中央政府首脑是总统和副总统。在州一级,政府首脑为州长,另由副州长助理。

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尼日利亚在把国家恢复成民选政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1987年新设两个州,1991年8月新设7个州,1996年10月又成立了5个州,使州的总数从初次报告中的21个变为目前的35个。

此外,为了使政府更接近基层的民众,1991年,地方政府的数量已经从449增加为589个,1996年,又另外设立了183个地方政府。

8. 立法

尼日利亚妇女的地位,就法律的规定而言,是值得羡慕的。尼日利亚妇女已经摆脱依据法律与男人争取平等权利的阶段,因为,在尼日利亚的法规中,已经没有歧视妇女的法律存在。在尼日利亚制定宪法的历史上,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1979年的《宪法》第一次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障各项权利,而且除其他事项外,同样排除了基于性别的歧视。1979年《宪法》第39条保障男女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义务和福利。还请见第17(1)和第33-36条。《宪法》又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手段。具体来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第39(1)条规定如下:

不受歧视的权利 39. (1) 凡尼日利亚公民、不论村社、部族、祖籍、性别、宗教或政治观点,均不就此因其本人属于上述任何情况而受到如下待遇-

(a) 由于尼日利亚任何现行法律或政府任何公务和行政行动而公然地或在实际实行中被剥夺资格或受到限制,而其他村社、部族、祖藉、性别、宗教和政治观点的尼日利亚公民却并未同样被剥夺资格或受到同样限制;

(b) 由于尼日利亚任何现行法律或任何此类公务或行政行动而公然地或在实际实行中享有任何特权或优待而其他村社、部族、祖藉、性别、宗教或政治观点的尼日利亚公民却并不享有同样的特权或优待。

9. 1979年《宪法》第15(2)条还规定如下:-

“积极鼓励民族融合、禁止因祖籍、性别、宗教状况、部族联系或语言联系而加以歧视。”

9.1 1979年《宪法》和其他几个立法中有很多类似的规定。但是,根据经修订的1979年《宪法》第12条,仍需要执行单独的市政立法,使《公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公约》本身就自动有效适用。这就是说,尼日利亚法庭将适用《公约》,可以在法庭上适用《公约》的条款,以支持任何关于基本权利的要求或据称侵犯得到《宪法》保障的这种权利的指控。在这方面,1979年《宪法》第13条责令政府各机构、所有当局和人员,执行立法、行政或私法权利机构遵守、服从或适用1979年《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其中包括第13至22条。1979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政治目标(第15条);经济目标(第16条);社会目标(第17条),教育目标(第18条)和民族成员。《宪法》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第13至22条)总的作用是掌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总的意图。

(a)例如-第25 (2)条规定-

“政治目标15 (2)…应积极鼓励民族融合,禁止基贯、性别、宗教、地位、民族或语言联系或纽带的歧视。”

(b)教育目标18.-(1)“政府政策应确保在所有各级别上都有平等和充分的机会。”

在法律上,条文明确地规定了有利的环境,保证事实上的平等可在其中实现。本报告下面各节将证明这一点。

10.关于实施或强制执行所保的合法权利问题,1979年《宪法》第42条规定,任何据称其基本权利“曾被、正在或有可能被侵犯”的人,都可以向侵犯事件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适当的补偿。应当指出,一个仅仅认为任何人的行为有可能侵犯他基本权利的人,都可以因预计这种侵犯行为而向适当的高等法院提出请求,预先阻止预计可能发生的犯行。

《宪法》第42条规定如下:-

“特别管辖权42. (1) 任何据称在任何州曾被、正在或有可能对他发生违犯本章(基本权利)条款规定的人都可以向该州的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予以纠正。

(2) 高等法院应有最初的司法管辖权,审问和断定根据本条规定向它提出的申请,作出裁决,发布它认为适当的令状和指示,以确保在根据本章应享有权利的申请者所在的州,强制执行或确保强制执行这些权利。

因此,《宪法》完全保障在确实证明发生侵犯行为的情况下,或在有理由担心即将发生受保障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予以纠正。

应当强调指出,经修订或修改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与《宪法》的任何条款有任何不相符,其不符之处无效。

实际问题是,尼日利亚人、无论男女,一般不愿诉诸于法律诉讼。他们宁愿选择通常属于解决争端的替代办法。

11.必须对在《宪法》不同章节中经常出现的比较独特的一段语句作出解释-

“地区性障碍、性别、宗教、地位、部族联系或语言联系...”出现这个语句是因为,如前所述,尼日利亚幅员辽阔,有很多部落,多种语言和不同的宗教群体。因此,除历史悠久的性别冲突外,尼日利亚妇女还可能受到上引第15 (2)条和32条所列的无谓分类法之一造成的歧视。

12.初次报告以来立法领域采取的行动

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合理,并与《公约》的总的意图相符,联邦总检察长于1989年10月24日至26日举办了一次全国讨论会,他说-

“由于人们普遍认为有必要纠正我们法律中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不规则、不平衡和偏见问题,…并考虑根据法律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儿童问题,以便提出改革的建议...,因为在我们这种重男轻女的社会中,妇女和儿童似乎只是因为他们的性别或地位而在法律和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

13.讨论会提出并审议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关于社会地位不利以及歧视妇女的问题;讨论会的结论是,在考虑了我们的文化和态度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的情况后,讨论会对于能够确定歧视的领域、需要改变某些态度以及法律可以成为促成变化的强有力的工具,表示欣慰。

作为后续行动,总检察长阁下在1989年组成一个精挑细选的委员会,全国妇女儿童委员会,由一位法官负责,对有关妇女儿童整套法规进行审查,使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已结束这方面的工作,政府将很快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有可能订立拟议的关于地位和权利的法律。

自审议初次报告以来,通过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立法。本报告将在相应标题下讨论若干立法,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法令,妇女教育法令等。

14.尼日利亚妇女的传统作用

全世界的妇女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是由这种社会的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社会对妇女的看法决定了她们的状况和地位,以及她们参与国家建设的程度。

在传统的非洲社会里,“妇女的位置在厨房”。由于有这种看法,妇女被推到幕后,承担某些固定的作用。妇女的这种传统作用从孩提时代起就被灌输到她们的头脑中并接受下来。妇女的传统作用就是生儿育女。或迟或早,她都要养育孩子。妇女对国家发展的贡献在于生儿育女方面。习惯上,妇女被认为只能在家务和农场劳动方面起作用。

与非洲其他地方一样,尼日利亚社会在传统上特别重视生男孩子。在尼日利亚,重男轻女的偏见根深蒂固,即使是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中产阶级家庭里也是如此。普遍而根深蒂固的偏见十分顽固。在这种社会里,妇女只能摆着好看(甚至不能抛头露面),但没有发言权。由于成长在这种环境下,妇女在传统上往往百依百顺,没有任何权利。

与欧洲商人、传教士和探险者的长期国际交往,以至最终成为英国的殖民地,逐渐把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念带入了尼日利亚,包括宗教和教育。令人高兴的是,这些联系改变了尼日利亚妇女的表面状况。

早在发起国际妇女十年之前,尼日利亚历届政府就已致力于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所有尼日利亚人,无论年龄、性别或信仰如何,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载于《宪法》的福利和机会。我们的社会发展政策和方案,总是以提高男女个人生活水平为目标。《宪法》第17条特别规定-

“社会目标. 17-(1) 国家的社会秩序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正义的理想基础之上。

(2) 在推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

(a) 法律之前人人均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和机会。

(b) 承认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并加强人的尊严。”

15.随着在1985年6月签署并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后,尼日利亚更加坚定地要消除那些妨碍妇女充分参与国家发展努力的障碍。尼日利亚妇女本身也计划更严格审查她们的作用,设法了解弃权的态度如何影响自己的进步。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一部分,1989年成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升级正式成为一个部,由一名妇女担任内阁部长和执行首长。这进一步加强了国民对妇女问题的意识,从而鼓励形成很多非政府组织,以根据《宪法》来发展妇女的权利。

自审议初次报告以来,很多妇女参与发展的方案显示了必要的政治意愿,以求消除歧视和在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所有权利。

16.侵犯妇女权利的行政行动和文化习俗

尼日利亚妇女一般都经历很多困难才能摆脱传统的桎梏。尼日利亚父母对生女孩子甚至感到羞耻。宪法和国家法律对社会上的妇女权利给予了充分的有法律依据的保护,包括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就业的权利。

但是,尽管法律保护妇女,但当她们受到传统、各种态度和歧视性的宗教作法的歧视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能为她们提供帮助。行政指示对妇女的生活也有巨大影响;有时这些行政指示有损于某些立法的良好意图。例如,尽管没有法律阻止妇女作为嫌疑犯或接受审判者的担保,但这种作法在尼日利亚警察中很流行,他们阻止妇女作为担保人,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使她们免于嫌疑犯“保择中潜逃”的令人不快的后果的影响。根据联邦检查总长的指示和检察长的直接指示,现在,凡符合保释所规定条件的妇女都能与男人一样,担任嫌疑犯的担保人。妇女应可平等承受这种活动所产生的任何影响和风险。令人高兴的是,法院有权审查与《宪法》或任何法律不符的任何行政行动和撤销这种行动,宣布其为非法无效。

17.同样或甚至更重要的是,妇女如何看待她们自己,她们的目标和她们的希望。因为不论执行什么样的立法,不论进行什么社会改革,只有理解自己、知道自己的原则、义务以及提出要求和执行要求的手段的受过教育的妇女,才能期待享受《宪法》和《公约》所赋予的各种利益。

18. 为了享受《公约》预计带来的各种利益,人们认识到,必须永远客观合理地考虑传统、习惯、态度、宗教、文盲和贫困的问题,因为很快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对歧视的任何抨击不应限于法律方面,还应包括上述“法律外”的因素。

公约的个别条款

19.第1条和第2条

第(1)条将“歧视妇女”一词界定为:

“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规定政府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宣布政府有义务通过宪法、法律及其他适当的方法来促进平等和确保妇女充分发展,提高妇女地位。

在审议初次报告期间,委员会推迟审议专以保护妇女免受歧视为目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1979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律(基本法)。《宪法》第39条保证妇女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在此有必要将规定不得歧视的《宪法》第39条的条款重印如下:

“不受歧视39-(1)凡尼日利亚公民、无论村社、部族、祖籍、性别、宗教或政的权利治观点,均不就此因其本人属于上述任何情况而受到如下待遇-

(a)由于尼日利亚任何现行法律或政府任何公务或行政行动而公然地或在实际实行中被剥夺资格或受到限制,而其他村社、部族、祖籍、性别、宗教或政治观点的尼日利亚公民却并未同样被剥夺资格或受到同样限制;

(b)由于尼日利亚任何现行法律或任何此类公务或行政行动而公然地或在实际实行中享有任何特权或优待,而其他村社、部族、祖籍、性别、宗教或政治观点的尼日利亚公民却并不享有同样的特权或优待。

(2)凡尼日利亚公民,不得仅因其出身条件而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或被剥夺权利”。

20.1尽管尼日利亚宪法与《公约》第1条的文本不同,使用“基于性别的歧视”,而不使用“对妇女的歧视”,但是对于专为保护妇女使其免于仅仅因为是妇女就受到歧视而采取这个用法的有关各条而言,效果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尼日利亚重男轻女,从来没有任何男子认真地提出受歧视的问题。《宪法》增列第15(2)条以及第39(1)和(2)条,被称赞为尼日利亚妇女的一个里程碑,就是为了纠正这种不平衡。以往几部《宪法》在歧视方面未提及“性别”。《宪法》第13至22条的基本目标同样是要保障权利平等,即保护所有妇女,不计其是否结婚及其他状况。在本报告中,1979年《宪法》规定:

“因此,应积极鼓励民族融合,同时禁止基于出身、性别、宗教、地位或语言联系或纽带的歧视”。

自从初次报告提出和审议以来,已成立一个委员会(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目的是全面审查所有现行法律,并且建议符合《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适当修正案。该委员会后来向联邦政府提出了报告以及关于妇女权利的一项法律草案。希望政府不久将采取行动,导致这项法令成为法律。拟议的法律涉及面很广,触及《公约》的所有方面。此外,该法规草案明白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这个用语。它也实施刑罚制裁,惩罚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希望在编制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已通过这项法规,并在报告中详细讨论法规条款。还有,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鉴于学校性骚扰的指控越来越多,联邦政府设立了全国性骚扰问题委员会,审查这个问题并提出建议。这个委员会已完成其工作,提出报告。政府同样要制订法律来保护女孩和妇女,使她们在学校和工作场所免于性骚扰。除了上述新修的法律外,还有刑法以及其他有关的立法,保护妇女免于强奸(刑法第357条与刑罚法典第282条)、猥亵(刑法第360条与刑罚法典第268条)、殴打成伤。自审议初次报告以来,已通过的其他法律和已发表的政策指示包括:妇女教育法(设法矫正在教育领域男孩与女孩之间的不均衡)、卫生政策、农业政策和全国文化政策。

20.2为了在尼日利亚进一步执行《公约》的规定,联邦政府最近设立了一个委员会,称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负责确保编写和提交尼日利亚的定期报告,提出与《公约》有关的政策和执行模式的建议,以及监测和评价《公约》的执行程度。卫生政策、农业政策和全国文化政策也都获得通过。

第3条-立法和措施

第3条规定各国应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基本自由。

如本报告前面所述,尼日利亚妇女的法律地位,从规定上看,是令人羡慕的。尼日利亚妇女已超越争取与男子平等权利的阶段,因为尼日利亚的法典几乎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法律存在。1979年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不仅保证在权利、义务和福利方面男女完全平等,《宪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且提供执行那些权利和义务的工具。妇女身为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一切基本人权,并可在法院控告想要干涉任何那些权利的行使的任何人。无可否认的是,尼日利亚自1983年12月以来就一直在军事统治下。但联邦军政府丝毫未改变1979年《宪法》设想的妇女在法律上的有利地位。事实上,政府的一项政策规定,当时19个州政府的所有内阁都至少要有一名妇女阁员。这项政策至今有效。

联邦军政府任命了好几名妇女担任常务秘书、一名警署副监察主任、一名助理监察主任与数名妇女专员。Lagos、Kaduna和Cross River各州有女副州长。1996年的最近地方政府选举中,许多妇女当选主席和地方政府委员会成员。

21.政府规定至少选一名妇女为专员(内阁部长)的政策值得称赞,因为这是尼日利亚历史上第一个这种指示,这也成为妇女获得许多高级别任命的跳板。

所有法律对全体人民、不论男女一体适用。不幸的是,立法规定不一定有适当的执法措施配合。但是,已设立一个积极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全国委员会,监测《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已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来处理与保护人权有关的一切事项,监测和调查所有侵犯人权情事,以及协助并代表受害人争取赔偿和补救。此外,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有个法律援助事务处,向妇女免费提供服务。

某些法律、官僚指示和决定的实施,连同根深蒂固的态度、行为和习俗,合在一起成为惯例,造成对妇女的歧视,限制妇女的合法权利,限制妇女利用应有的共有资源。这种情况迟早又阻止妇女充分参与享有共同拥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进程的利益,这不是立法机关当初希望看到的结果。在这方面,与《宪法》抵触的任何歧视性行政指示或任何成文法都应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撤销。

22.在审议初次报告期间,委员会在第3条下提出一些未答复的问题。在有答复的其他问题方面,由于自那时以来情况已有改变,因此必须重提。

有人问有无处理卖淫问题的法律。答案是有。只是现行法规不直接处理卖淫问题,但法规规定相当周延,特别是在保护13岁至16岁的少女方面。卖淫问题迄今尚未达到“性旅游业”的程度。相信刑法和刑罚法典的现有规定足以处理偶而发生的买卖和扣留妇女从事卖淫的行为。惩罚从7年徒刑到终身监禁。

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罪行加重处罚。

虽然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卖淫是一种罪行,但实际上警察和执法人员常常突击妓院及其他已知的妓女营业据点。妓女常常遭到逮捕,有时候被带到法院,或许被控以拉客或游荡或构成公害或行为淫秽,并且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处罚。

23.第4条-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肯定行动

第4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暂时性措施,加速男女之间实际上的平等。尼日利亚妇女象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机会,而且证明有能力值得称道地履行指派给她们的职务。不让妇女处于社会边缘,尼日利亚遵循这种趋势,这是全球的一种觉醒,认为应在国家发展中解放妇女。最近将全国妇女委员会提升为一个充分发展的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让人对尼日利亚政府推动的妇女政策更有信心。这项政策除了执行尼日利亚《宪法》和全国妇女委员会法令的规定外,有力地鼓励全世界妇女的相互联系。这导致赞助为数不少的尼日利亚妇女出席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联合国主办,1995年在中国北京举行)。

我们采取的措施不能视为对男子的歧视,但在实现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标后就应该停止。在这方面,任何对妇女的反歧视措施绝不能视为歧视性。第4条的要旨是,缔约国应特别努力,使妇女参与她们迄今被排除在外的一切生活领域。

在尼日利亚,自从初次报告的提出和审议以来,已经通过关于第4条的许多暂时性措施,以便使妇女充分参与《公约》涵盖的一切领域。

这些措施如下:-

(3)(a)有人问,曾采取什么行动界定损害妇女权利的那些行动和习俗,包括多配偶制、早孕、女性割礼等。

在这方面,已将女性割礼问题列入有害妇女健康的作法的国际议程,并设立了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全国委员会,因此在传播媒介、教会、产前与产后诊所、儿童福利诊所展开大规模群众教育运动,教育妇女认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有害后果,特别是农村妇女与妇女文盲。儿童法令草案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列为一项罪行。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也在制订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草案,一些非政府组织象非洲有害传统习俗委员会正在展开对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膀胱阴道瘘的教育。

(b)妇女教育方案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妇女教育委员会也展开关于妇女教育的好处以及早婚与妇女退学的悲惨后果的宣传运动。国内一些地区实施女孩免学费,并且建立了更多的女校,有些正在成立。

(c)关于多配偶制,这种习俗仍然盛行。但是,随着妇女和女孩逐渐受较多教育以及在经济上有生存能力,这种习俗将逐渐消失。上述一些领域的宣传运动仍在进行。

24.根据尼日利亚的刑法,关于统称为“妨害风化”的罪行,规定面很广,包括对下列人的处罚:鼓励妇女与未满16岁的女孩卖淫的人,让未满16岁者进妓院,从事拉客与卖淫行业(非法买卖)的人,经营妓院者,意图玷污的非法拘留,以及把人拘留在妓院。

在教育领域,已通过妇女教育方案,目的是到2000年实现女生入学率30%。这方面,除了联邦政府建立的22间男女同校的中学外,全国各地还有22间女中。全国只有一间联邦中学(拉戈斯金斯学院)。为了实现第4条的目标,全国妇女教育方案正在努力执行一些方案,目的在计算男生与女生在正式与非正式教育机构就学的人数,1987年全国教育委员会通过的尼日利亚妇女教育方案蓝图的目的是给予妇女几项优惠,以便增加她们参加该国教育进程的机会。这些优惠包括免费教育,为成立专收女生的学校,降低女生进中学的录取分数,阻止女生退学的立法等。

25.妇女教育方案的主旨是到1992年将识字率从5%增加到30%,因为在每州的13个妇女教育中心将通过基本识字和业务培训,每年使12名妇女自力更生。妇女教育方案成立的第一年,小学女生人数从1984/85年的55%上升到1987年的56%。中学女生人数也从1975/76年的7.2%上升到1987年的42.2%。

26.该方案非常成功。从联邦统计处获得的1996年的统计数字得知,妇女识字率是41%。小学女生人数从1987年的56%上升到1993年的63%;中学女生人数从1987年的42.2%上升到1993年的67%。1990年的大学女生就学人数是27%。(参阅第10条关于教育的统计)。

27.在就业领域的决策职位,联邦政府执行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详细政策。在公共部门的高级管理干部方面,这个数字从1988年的8.9%上升到1992年的17.6%。

最后,使妇女认识她们有权享有《公约》各种领域里的权利的前述大规模宣传运动,由于《公约》第4条的适用,已大大改善妇女的命运。

28.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或改变文化行为

本条现成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联邦政府在通过运用文化及其内涵实行国家动员、自力更生、重新定向、融合和经济复苏的方案时,开始执行国家文化政策,其目标如下:

㈠逐步发展国家文化, 促进建立一个激发创新精神并主要从传统的价值观––尊重人类和人的尊严,尊重合法权力和劳动尊严,尊重尼日利亚积极的道德和宗教观––汲取知识的教育体制;

㈡在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促进创新,确保传统技能和运动的延续和逐步发展为现代化的发展服务,以此作为尼日利亚对世界文化与思想发展的贡献;

㈢建立一个有道德的社会,提高生活品质,培养有责任感的公民,以及增强国家自给自足的能力。

尼日利亚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和偏见

虽然国家文化政策未公开提及国家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条款的确包含了这层意思。

促进实现上述目标的组织包括: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国家博物馆和纪念馆委员会,非洲黑人艺术和文明中心,以及国家文化定向学会。其他还有尼日利亚电影公司,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和国家电影电视审查委员会。

这些组织有的设法逐步发展和促进上述文化目标,还有一些组织如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尼日利亚新闻委员会和国家电影电视审查委员会则致力于监督传播和文化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只向公众传播社会上和道德上均可接受的令人奋发向上的资料。

人们极为关注承诺恢复妇女地位的问题,尤其在纠正传媒对妇女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和偏见方面。例如,国家电影电视审查委员会登记和审查当地制作的作品和外国作品并予以归类,以确定这些作品是否适合发行,内容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并杜绝淫秽下流作品的发行和传播。

该委员会对销售商、制片单位、电影电视作品的进出口商进行登记,向录象俱乐部颁发许可证。还对电影摄影展览实行管制,并履行1993年第85号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文化政策规定,广播电视必须给予儿童适当的关注和报道,公用事业、文化活动和电视台必须在当地制作至少80%的节目内容。此外,政府承诺确保在当地和外国的广播资料之间保持明智的平衡,促进电子通讯顺利地向尼日利亚人民提供服务。

根据1993年8月23日第100号令设立了国家定向署,其职责除其他外包括:

(a)激发尼日利亚男女公民对权利与特权以及责任与义务的良知;

(b)宣传和提倡劳动尊严的精神、诚实及承诺大量生产,促进消费国产商品和使用国内服务。

与家庭支助方案一样,设立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努力确定可共同促进、资助和组织的发展活动,以便“制定社会制度和框架,使尼日利亚人审慎接触民主准则和价值观,建立一个公正、和平、团结进步和自律的社会”,并“在尼日利亚男女老少中间培养社会和文化价值观,这种意识将使自律和自力更生的精神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公共启蒙活动和宣传鼓励非正规教育”。

相当高比例的尼日利亚人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多数是妇女。显然,此类组织开展的活动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对她们周围发生的事情的认识,使她们更加意识到应参与这些活动,打破孤立和开发不足的桎梏。国家文化政策规定,应充分确定、保护、促进和发展手工艺。其他国家方案旨在提高艺术家/手工艺者的地位,并鼓励使传统设计和手工艺适应当代的需求和要求。

一般而言,手工艺通常是农村地区的保留行业,尤其是妇女的传统行业。计划鼓励建造手工艺村、商店和培训设施会有助于促进自给自足和提高自身价值。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妇女在使手工艺活动流传下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因为她们经常通过贸易和手工艺合作社进行活动。

尼日利亚的一些地区极为传统守旧。在完全守旧的社会中,妇女在婚姻、离婚和守寡中都处于屈从地位。然而,随着教育水平提高及政府采取积极和支持的态度,情况对受过教育的妇女有某种程度的改变,但农村旧式妇女还未获得这些好处。

幸运的是,1979年《宪法》纠正了这些过去实际上得到法规鼓励和认可的非人道的陋习和偏见,即:-

1979年《宪法》第31条规定-

“人身尊严权31- ⑴每个人有权受到人身尊重,因此-

(a)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

人们的态度很难改变。因此,完全杜绝或“消除”这些文化态度、偏见和违反宪法的习俗必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希望随着社会的教育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些习俗将枯萎并最终相继消失。

讲完这些后,非常高兴地注意到尼日利亚妇女并不仅仅袖手旁观,只是希望这些陋习消失。

启蒙运动不断发展,最引人注意的是守寡的陋习。已组织研讨会对妇女进行教育。她们多数是对妇女同伴进行非人道孀居仪式的筹划者、执行者和主持者。1989年组织了守寡习俗讲习班,主要目的是:

⑴引起人们注意寡妇在尼日利亚社会传统环境中的痛苦,这是在社会上和法律上歧视迄今被忽视妇女的领域。

全国各地学员满怀热情地参加讲习班。讲习班做出结论,并为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草拟了蓝图。

研讨会结束后发表了公报:

㈠请丈夫立遗嘱保护妻子;由传统长官和地方政府主席执行此类遗嘱。不得强迫任何寡妇嫁给已故丈夫的亲属。

㈡呼吁取缔非人道的守寡习俗,呼吁寡妇鳏夫实行统一的寡居仪式。

㈢通过成人教育方案、教堂布道以及举办关于非人道守寡习俗有害影响的地方研讨会,对农村居民进行启蒙教育。

29(a) 教育

为消除性别的陈规定型,国家教育委员会采取6-3-3-4的教育制度,即6年小学,3年初中,3年高中和4年大学。男女学童的课程完全相同,他们都学习家政和针线课及木工和技术/机械课。

29(b)妇女的自我价值

随着实行《农村妇女更美好生活》的许多方面和目前的《家庭支助方案》,以及开展实用识字和教育、提供简单农具和成立合作社,鼓励农村妇女和城市贫穷妇女重新评价自己,在经济上更加独立,从而过上更好更有成就感的生活。

30.在审议《初次报告》期间,有人要求关注惩罚强奸妇女和对妇女施暴的法律。

《刑法》第357条(1990年联邦法第77章)给强奸罪定义为-

定义357.:“任何人未得同意非法与妇女或少女发生肉体关系,.或以武力或其他任何一种威胁或恐恫手段、或通过威吓或伤害迫其同意,或以伪装行为性质或假冒已婚妇女丈夫的手段骗取其同意,则犯有被称为强奸的罪行。”

对强奸的惩罚-358-凡犯有强奸罪的人皆可判处终身监禁,并加杖刑。

30.1因此,尼日利亚法律极为重视和憎恶强奸罪。不幸的是没有强奸罪的记录。然而,尽管不法之徒强奸妇女事件时有发生,但此类事件并未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应被称为“奸污”的罪行,即男人性虐待由他们照管的儿童,或成年人性虐待儿童。此类罪行更令人憎恶,一律严惩不怠。

30.2根据第357条的规定,显然强奸配偶在尼日利亚不是法定罪行,事实上通常是强奸罪的一种例外。

传统上,强奸配偶是不可思议的概念。根据《刑法》第357条和《刑罚法典》第282条中的尼日利亚法律,不能指控丈夫强奸妻子。一旦婚姻持续且妻子已到青春期,则与之性交绝非强奸。

30.3目前没有具体保护妇女不遭纯暴力的法律。然而,《刑法》第252条规定如下:-

“殴打定义.252-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地打击、碰触或移动他人或对其使用任何武力;或任何人未经其他人同意,以任何身体行为或暗示威胁使用任何武力,均被称为殴打他人。“使用武力”一词包括使用高温、强光、电力、气体气味或任何其他物质或东西,乃至造成人身伤害或不适。”

目前也没有在家里对妇女施暴的近期记录。这是因为妇女出于担心丈夫和更多家人的报复而几乎不将暴力事件报警。此外,执法官员不愿意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他们将此类投诉视为“两口子打架”的轻罪或作为“夫妻问题”而一笑了之。妇女宁愿通过另外一种办法-在家庭会上解决争执-来解决此类问题。

30.4关于被殴打妇女庇护所,由于妇女担心给娘家和婆家丢脸而不会去庇护所,因此现在没有此类设施。

虽然承认家庭暴力存在(或许已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但在动员妇女将家庭争吵报案之前,法庭没有能力进行干预。国际女律师联合会(女律师联合会)尼日利亚分会举办了一个法律讲习班,对妇女进行妇女权利方面的教育。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也举办了类似的法律援助讲习班并制定了法律教育方案等,以启发妇女,帮助救济此类控诉。

30.5第3.5(b)条请各国确保家庭教育包括适当理解母性的社会职责。

妇女教育方案除其他外,纳入了使妇女意识到必须塑造积极的自我形象的内容,并将此作为其政策目标之一。

已经制定一项试点青年方案,旨在使高中女毕业生处理好高中教育到大学教育之间的过渡期。

该方案涉及家庭生活所有方面的培训。此外,还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两级开展全国认识妇女教育方案的运动,以消除长期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信念,即教育与妇女无关,她们一生的使命就是结婚和生儿育女。这场运动旨在提高父母、一般民众、尤其是妇女的认识。1992年在拉各斯开始实施该教育方案,并自那时起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两级也开始实施,以教育基层民众。

30.6国家传播政策

作为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成员国的尼日利亚是共同的非洲信息与传播政策的缔约国,现已制定国家传播政策和国家文化政策。

国家政策承认这些部门正在改革,因而旨在确定和保持区域自力更生的方针,在这些部门中加强现有体制,强化和促进人员培训的工作,更新工作能力,减少不称职情况和错误看法的发生,并使发展传播和文化基础设施及发展体制和人力资源的项目一体化。

电子传媒(包括录象、电视、电影、通讯卫星、计算机和电话)的国家政策主要目标,除其他外,包括:

(a) 传播信息以增加人民生活各方面的福利,

(b) 根据国家目标和期望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提供有效的广播服务,

(c) 根据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制定广播教育方案和课程表。

该项政策授权建立100 000多个视听中心以确保通讯的自由流通,并进一步鼓励混合使用传统和现代化的大众传播手段及使用当地的方式传播新情况和新潜能的信息,特别是面向农村更传统的民众。

为此目的,将给市镇公告传报告和村庄的类似系统装备现代化通讯工具,以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还鼓励以农村或地方政府为基地的各俱乐部和团体尽可能地使用社区的现代化传媒展现其创造力。

国家传播政策还规定,应按照私营广播令管理私有电子传媒。

该政策规定了出版书籍的权利,政府和私人报纸可以同时存在,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垄断权。因此,该政策确定了反垄断条例,以防止尼日利亚一些有钱有势的个人和团体滥用印刷传媒。该政策也是提高全面参与国家方案所必需的认识水平的媒介。

事实上,传媒是尼日利亚很少歧视妇女的少数行业之一。这是因为只要两性可以克服由传统上对两性角色和责任的期望造成的障碍,如资金、文化和社会的限制,就都有机会接受各级的教育和培训。

尽管各专业机构从未编制过非常全面的登记簿,但妇女一向在传媒担任重大要职,并继续发展。然而,她们可以升到的级别与其在高级别职位上的人数和服务时间不相称,这些职位仍掌握在男子手中。

妇女就业的平均百分比约40%,主要是级别较级的干部。

没有妨碍妇女升级的明显障碍。升级是渐进的过程,主要取决于个人工作能力、努力程度及是否合格。

可能有人争论说,在传播业高层中没有妇女的主要原因是保持住高职位需要有超群的才能。除费时、竞争力强、注重成果和要求高度的献身精神和很强的工作能力以外,还必须注意到业务出成果的年龄段(25-40岁)和妇女一生中的生育期相似。通常她们发觉自己正应关注争取较高的职位时,不得不分散注意力,更全神贯注于更为社会接受的操持家务和生儿育女的职责。

在国家公共关系协会中,妇女占注册成员总数的18.5%,其中25%是正式成员,14%是准成员和联系成员。

与先进国家的记录相比,可能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即尼日利亚妇女在消除专业领域中歧视妇女的方面进展不大。然而,当我们想到这个国家在短短五十年的时间内取得了这些进展,就可以认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尼日利亚于1960年获得独立,已从一个农业和糊口经济发展成一个现代化的多元经济。

自我实现的其他障碍是必须首先克服的文化和传统上的障碍,以获得良好的教育。国家教育政策确保各级不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事实上,一些领域的条款确保不但鼓励女生获得良好的教育,而且促使父母和监护人送她们去学校并让她们留在学校。

31.第6条-贩卖妇女及使妇女卖淫

这一条实际上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淫业和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剥削及贩卖妇女。

现行尼日利亚法律基本上惩罚对妓女的剥削。法律并未将卖淫本身视为是犯法行为。

根据尼日利亚刑法和刑罚法典,有各种规定对鼓励16岁以下少女卖淫、让16岁以下的人在妓院卖淫、购买妇女卖淫、贩卖妇女卖淫(非法贩运)、经营妓院、非法拘禁意图沾污或将妇女沾污及拘禁在妓院者起诉。

除现行立法未处理卖淫问题本身之外,上述这些规定所涉范围之深之广尤其足以保护年轻女孩不受贩卖和剥削这种可憎行为之害。

虽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卖淫是犯法行为,事实上,我们注意到警察和执法人员经常搜捕妓院及其他已知的妓女活动地盘。他们往往被捕,有时被带至法庭,或许被控拉客或游荡并依法受惩罚。本节所规定的惩罚可处3年以下徒刑。

尼日利亚《刑法》因此不仅惩罚妓女;法律也惩罚购买者、贩卖者及其顾客。

而且,为审查现有法律歧视妇女所设立的全国委员会的确正视卖淫问题,并向政府提出若干建议。

作为一项承诺,尼日利亚政府派遣了由妇女事务部长朱迪思·阿塔赫大使率领的阵容坚强的代表团出席1996年8月27日至31日举行的商业性剥削儿童问题斯德哥尔摩大会。

尼日利亚政府同各地大使馆合作,一直在监测有关申请旅游的人签发签证的情况,作为防止贩卖妇女的一项措施。

政府已经设立孀居计划,训练寡妇获得赚取收入技能,以期劝止她们从事卖淫。希望第四次定期报告就这方面采取的行动提出报告。

可以说,“卖淫活动的确存在,但并未到泛滥程度。由于经济情况严峻,卖淫有增长之势。不过,现行法律依然足以应付。不存在国家批准的有组织妓院。国内没有“性度假中心”。此外,尼日利亚没有“邮购新娘”这回事。目前我国境内没有大量集中的外国单身男性军人。因此,自《初步报告》以来,卖淫并没有急剧增多。

目前尚未有为改造卖淫妇女所设立的任何具体措施。这主要由于这种妇女秘密或夜间进行买卖。往往难于找出她们是谁和住在那里,因为由于执法人员不断搜捕的结果,妓院一直在减少。不过,在妇女教育方案下有许多实用教育方案及类似方案,卖淫妇女如果想要的话,可接受转业训练。

32.1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本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并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中有投票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生活……的非政府组织……。

32.2政治权利

直到1979年颁布《新宪法》,我国广大北方的大部分妇女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前几部宪法实际上巩固了这种情况。1979年《宪法》首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基于性别、政治意见而受歧视。在这方面,《宪法》第37 条规定:

“人人均享有与他人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特别是组织或加入任何政党的权利”。

因此,《宪法》保障所有尼日利亚公民,不论性别,有参加竞选和实际上组成政党及结社的权利,但须遵守平等适用于男子和妇女的某些法规或宪法的规定。多年来,随着妇女接受更多教育和取得更多经验及专业经验,更多妇女自愿竞选公职及接受政治任命。

32.3历任军政府坚持至少在内阁和合法公司董事会任命一名妇女的传统。统计显示,1987年至1990年期间,愈来愈多妇女被任命于高级职位和拥有决策职位的政治任命。这些职位包括93个州专员、总干事、3名副州长和2名副司法官、及5名州政府秘书。

历史上,在前殖民时代,妇女在政治上发挥关键的实际作用。

具体而言,妇女在独立斗争中起了值得赞扬的作用。例如,有2名妇女,玛格丽特·伊克博夫人和奥鲁芳密拉佑·兰塞姆-库逖夫人参加1949年伦敦宪政会谈的尼日利亚代表团。玛格丽特·伊克博夫人也参加伦敦1954年宪政会谈。她也带头领导1929年阿巴暴动,抗议英国殖民主的殖民剥削和重税。1929年“妇女战争”是妇女英勇捍卫社区或国家利益的典型例子。有其他许多妇女,扎扎武的阿密娜王后、贝宁的伊迪阿王后、约鲁巴的墨烈米和伊格巴拉兰德的伊尼克丕公主。尼日利亚民间传说中也有奥孙、奥雅、耶莫贾、奥旺、奥哈米里、沃因基和其他所有女神。据信,这些神话中的女性曾经活过,对其个别社区的创造过程非常重要。

可是,在后殖民时代,妇女似乎都丧失了前殖民时代的一切政治威力。造成妇女显然不积极响应参与民选政治职位有许多原因,尽管妇女在人数上占优势。妇女避免积极参政的一些主要原因包括文化、经济、生理和心理因素。

32.4她们说,政治是一种肮脏的游戏。因此,脏话、抹黑宣传活动及不公平的象X光一样公开透视其过去或目前的私人生活,打击了妇女的参政意愿。此外,尽管政府努力去除政治上金钱因素的重要性,政治依然说的是金钱语言;而很少妇女有这种钱。

32.51995年,为过渡方案进行筹备,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第一夫人大胆采取了行动,于12月13日和14日将妇女政治家邀集一堂,讨论和准备迈进政治领域。在这一聚会之后,妇女参政论坛更加壮大,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核可并鼓励这一论坛。部长一直密切注意同妇女政治家一同活动,同时注意竞选活动。

32.6尼日利亚约有报纸和周刊杂志共69家,无线电台和电视台共34家。因此,大众媒介在运动和政治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媒体上登广告要花很多钱,许多妇女没有足够的钱广泛有效地利用媒体。

32.7面对她们道路上前述难以克服的障碍,妇女一直无法彻底响应党派政治参与竞选职位。尽管妇女在人数上占优势,她们在1991年12月选举的表现一点也不突出。州长初选,两党各提名4名妇女。但这4名妇女没有一个跨过初选。453个地方政府主席职位之中,妇女只赢得16个职位。妇女在全国共和党人大会和社会民主党这两个党的各委员会中总共只据有20%的职位。1996年3月地方政府无党选举中选出9名女性主席和84名女性议员。

32.8见33.7

32.9目前过渡方案内的政治活动依然属于新生时期,因此无法预测妇女这一次的表现。

33.第8条-妇女参与国际领域

33.1这一条责成各国让妇女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33.2如前所述,这方面并无有意识地歧视妇女,出席国际会议的尼日利亚代表团通常包括通晓有关组织的作业或议程专题的妇女。

33.3自《初次报告》以来,代表尼日利亚的妇女的人数稳步增多,已任命4名女性大使对外代表尼日利亚。直到最近,外交部总干事是一名妇女。西非妇女协会执行秘书过去是一名女性职业外交官。此外,尼日利亚派代表出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和妇女地位委员会。

33.4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般性建议8相符,妇女获得平等机会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并且是出席国际社会的代表团成员。

33.5到1991年9月为止,尼日利亚外事机关有784名妇女,占外交部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991年9月

1996年6月

外事机关的妇女总数

- 784

女性外交官数目

-73

128

职业女性外交官(大使)

-70

4

非职业外交官

- 3

-

派驻外国的妇女人数

-95

70

33.6关于政府任命妇女担任决策职位以促进妇女充分参与发展进程的政治意志,有一位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曾说:

“我国的发展将与妇女携手共进,在这种伙伴关系中,两性不分高低。”

33.7非洲和平特派团

妇女正被鼓励采取行动,协助妇女参与决策,担任社会的领导干部。

1995年北京第4次世界会议上,尼日利亚第一夫人巴里亚姆·萨尼·阿巴查夫人阁下吁请联合国组织一个世界和平会议,这一宣布促使出席北京世界会议的非洲第一夫人们及一些议员授权第一夫人玛丽安·萨尼·阿巴查夫人阁下担任非洲和平特派团主席。

第一夫人在这方面的努力唤醒了妇女在冲突解决和对话特别是在非洲大陆受战争蹂躏的地区所起的作用和应起的作用。

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第一夫人组织了1996年7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本分区域第一夫人第一次西非经共体高层会议,讨论非洲和平问题。

最近,关于和平特派团的活动正积极地推展,并由在阿布贾的联络处进行监测。联络处由第一夫人萨尼·阿巴查夫人阁下直接监督。

妇女在政治上的表现依然停滞不前,特别是在民选职位方面。不过,她们在委任或选任职位上,情况略为好一点。直到1991年,外交部总干事是一名妇女。目前,联邦执行委员会有3名女性部长,其中两名是资浅部长。

尚待完成的工作依然不少,随着教育提高,希望参与国际领域的妇女的数目会随着时间而继续增多。

在公共事务方面,妇女的成就不错。她们担任法官、总干事、学校校长、部外机构主管。她们在私营部门也干得不错。

34.第9条-国籍和公民权

34.1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它又进一步规定各国在给予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4.2妇女的公民权:根据1979年《宪法》规定,尼日利亚在公民权或国籍权方面对妇女不存在任何歧视。根据其父亲、母亲或事实上其任何祖父母一方而取得公民权或国籍的人之间并没有区别。不过,依照《宪法》第24和25 条,当外国妇女与尼日利亚男子结婚,可按登记或归化入籍方式申请并取得尼日利亚公民权,但外国男子与尼日利亚妇女结婚却没有任何这样的相应特权。此外,与尼日利亚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如不愿意放弃其出生地公民身份转为尼日利亚公民身份,可依据《宪法》第29条所规定的获得特别移民身份并享有充分的居留权。

34.3双重国籍:尼日利亚法律承认双重国籍。但任何外国人均不得按登记或归化入籍方式取得尼日利亚国籍,除非首先放弃其原先国籍。应该指出,与外国人结婚的尼日利亚妇女并不仅由于这一婚姻关系而丧失其尼日利亚国籍;但如采取措施获得他国的完整公民身份或放弃尼日利亚国籍,则应丧失尼日利亚国籍。

34.4户籍:根据尼日利亚法律,已婚妇女的户籍由1970年婚姻诉讼法案确定。该法第2(2)条规定,尼日利亚将提起婚姻诉讼案件归属单一管辖。为此目的,任何州高等法院均有管辖权听取和裁决具体的婚姻案件。欣然指出,1970年婚姻诉讼法案第283条规定,尼日利亚妇女不必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事实上,她可在本国任何高等法院提起这种诉讼,不论其丈夫是否住在该法院管辖地之内,或她是否住在该法院管辖地之内。这与规定妇女户籍的先前法律和惯例不同,值得赞扬。

在审议《初步报告》时,有人问一个问题,认为国籍法歧视妇女。事实不是如此。法律决没有强迫与尼日利亚人结婚的外国妇女变更国籍。事实上,《宪法》第24 和25条的现有规定是依据与尼日利亚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协会(尼日尔妻子)向制宪会议提出的备忘录制订的。

35.第10条-受教育的权利平等

本条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妇女在教育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第1(c)条主张男孩和女孩:

㈠在获得职业和职业指导、学习机会和毕业证书方面条件相同;

㈡使用相同的课程、同样的考试和学校房地与同样品质的设备;

㈢获得奖学金及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以及

㈣ 接受辅助教育方案的机会相同,包括成人教育和实用识字方案––––目的在尽早减少男女间的教育差距。

35.1在本报告中,妇女一词通指妇女和女孩。过去,教育不普及,上学的女孩人数很少。随着教育设施的增加,女孩上学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是传统上对女孩受教育的态度通常影响对教育的选择。

35.2在尼日利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存在的31年内,教育产生了巨大改变。1979年《宪法》给予教育宪法上的承认。第18条在《国家政策指导原则》方面规定如下:-

教育的目的-18.⑴政府政策应旨在确保各级教育水平方面平等而充分的机会。

⑵政府应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

⑶政府应努力根除文盲;并应为此目的而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a)免费、义务和普遍的小学教育;

(b)免费中学教育;

(c)免费大学教育;

(d)免费成人识字方案。

不久前,尼日利亚改变其过去重视文科教育的教育模式。在新制度下,小学教育一共6年,初中教育一共3年,高中教育一共3年,高等教育一共4年。在中学教育之后,学生可以选择继续受教育,可以进大学或理工专科学校,念4年、5年或6年的课程,最后获得有关的文凭或全国高等证书。

36.尼日利亚的女孩和妇女教育

尽管教育方案迅速扩大,妇女仍然落在后头,特别是在高等教育和科技教育方面。在尼日利亚,妇女占总人口的49.68%,根据1993年的情况和政策分析报告,1990年妇女识字率估计为39.5%,与男子识字率62.3%相较偏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包括早婚、父母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

关于尼日利亚教育的现有资料透露了下列趋势:

(a) 在学女生人数少于男生。

(b) 女生趋于自动走进或被导向一般视为“女性的”学习领域;

(c) 教育程度越高,女生人数越少。

教育统计数字

小学

百分率

男性

女性

小学

55.93

44.07

小学教师

53.61

46.39

资料来源:联邦教育部,1994年。

小学入学总人数

年份

总数

男生

女生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67.7

77.1

81.1

84.1

86.5

76.4

84.6

90.3

93.6

89.4

59.1

69.1

71.9

74.7

83.2

资料来源:联邦教育部。

小学入学净人数

年份

总数

男生

女生

1993

63.0

65.0

63.0

学校的入学人数(净数)

级别

男生

女生

学前

小学

中学

大学

83.0

65.0

70.0

73.0

78.0

63.0

67.0

27.0

资料来源:尼日利亚联邦统计处,1993年。

小学以上学校教师

年份

男教师

女教师

1984/85

199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71.5

69.6

70.7

67.8

68.0

67.4

68.2

66.5

65.0

64.0

28.4

30.4

29.3

32.0

32.0

32.6

31.8

32.5

35.0

36.0

资料来源:联邦教育部。

1980/81年至1989/90年按性别开列的尼日利亚各大学的毕业生人数

年份

男生和女生

女生

女生%

1980/1981

1981/1982

1982/1983

1983/1984

1984/1985

1985/1986

1986/1987

1987/1988

13 880

15 715

21 447

25 822

27 550

30 785

30 935

37 286

2 256

3 278

4 390

5 595

6 109

7 488

6 757

10 110

18.2

20.9

20.5

21.7

22.2

24.6

21.8

27.1

资料来源:尼日利亚的教育统计:1992年版。

1980/81至1988/1989年按性别和机构开列的教员分布情况

年份

大学

理工专科学校和

理工学院

教育学院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1980

1981/1982

1982/1983

1983/1984

1984/1985

1985/1986

1986/1987

1987/1988

1988/1989

666

8 470

8 773

9 785

10 038

11 016

11 122

11 521

9 914

584

716

964

1 163

1 142

1 359

1 284

1 481

1 323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2 075

3 626

2 790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235

439

413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2 628

2 746

2 972

3 233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463

449

478

338

不详

1980/81年-1989/90年按性别开列的尼日利亚大学毕业生人数

年份

男生和女生

女生

女生%

1980/81

1981/82

1982/83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13 880

15 715

21 447

25 822

27 550

30 785

30 935

37 286

2 526

3 278

4 390

5 595

6 109

7 488

6 757

10 110

18.2

20.9

20.5

21.7

22.2

24.6

21.8

27.1

资料来源:尼日利亚的教育统计;1992年版。

36.1妇女参与教育进程低的因素

妇女参与教育进偏低,最易查出的因素包括:-

㈠社会-经济因素。家庭视女孩为“外人”,表示她们迟早将嫁到别家去。

㈡学校设于离住家很远的地方,这种制度让女孩不易放下家务到远方受教育。

㈢教育费用之类的经济因素;机会都给男孩。

㈣如果女孩留在家从事耕种或小买卖,父母的收入将增加;如果女孩受正式教育,则增加开支。

㈤歧视性的劳动市场政策,使女孩和妇女一直限于陈规定型的职业。

㈥出于需要,迫使女孩花在家务上的时间超过学习。

㈦学校课程与女孩和妇女传统的日常生活无关。

37.妇女教育的政策目标

上述因素合起来造成妇女就学率较低以及妇女的教育成就较低。出于关心妇女在教育方面的不利地位,以及为了纠正教育上的不均衡,联邦教育部在1986年制订了全国妇女教育政策,也在联邦教育部的正式教育厅设立了一个妇女教育处。

37.1尼日利亚有史以来第一次认真地探讨妇女教育问题,并采取具体步骤执行该方案的政策目标,这些目标旨在使妇女具备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生活的能力。全国教育政策指出:“在妇女教育方面,各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当局将与社区发展及社会福利部和新闻部一起作出特别努力,鼓励父母送女孩子上学读书。”

全国妇女教育蓝图是全国教育委员会在1987年通过的。根据这一蓝图制订了较短期的行动计划,与规定可实现指标的全国发展计划相互配合。简言之,妇女教育方案的目标是:

㈠向女孩提供更多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机会;

㈡让所有公民了解这种平等的教育机会不计性别、年龄、地点、宗教信仰或地位;这种机会属全民所有;

㈢不分年龄,端正所有妇女对教育的态度;

㈣向女孩和妇女提供实用教育;

㈤唤醒所有妇女的意识;

㈥教育家长和公众,对新的妇女教育方案改变态度;

㈦促进女孩和妇女的科学、技术和数学教育。

妇女教育政策蓝图在全国各地广泛传播,成为推动尼日利亚妇女教育的基础。

38.提高认识运动

限制妇女受教育的一个主要因素是由于这种错误看法,认为教育与妇女的主要责任(结婚、生儿育女)无关,因此非常需要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变妇女、家长和公众根深蒂固的看法,并培养积极的态度。包括阿布贾在内的联邦各州在州一级发动的这个运动。在地方政府一级也发动了提高认识运动,以便在基层教育妇女。

39.自初次报告以来为执行《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措施

已采取若干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教育,包括:免费教育、建立专收女孩的特别、学校降低入学的录取分数以及阻止与处罚女孩退学的立法。

由于在1976年执行了普及基本教育法案,因此人人可以接受免费教育。当经济因素迫使家长选择儿子或女儿受教育时,被牺牲的总是女性。

为了矫正教育上的失衡,设立了专收女生的学校。在这方面,联邦政府在每一州设立了两个特别中学,让更多女孩入学。一些州政府已通过立法,禁止女孩为结婚退学;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尼日利亚妇女科学、技术和数学协会

1989年创办了尼日利亚妇女科学、技术和数学协会,负责推动尼日利亚妇女和女孩的科学、技术和数学教育。

联邦教育部也在1989年开始实施数学和科学方面的优秀女孩和妇女奖学金计划。

40.国际合作

如普及教育世界会议(1990)所述,“由于教育这一课题过于多样、复杂、任务繁重,单靠政府不可能满足学习者各种各样的需要”。

因此,尼日利亚与多边机构签订了协定,由它们提供援助来推动妇女的教育。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已提供核心支助。

教科文组织

教科文组织在该国的六个州设置了妇女教育方面的实验项目。指标人口是30 000名农村妇女。

儿童基金会

根据1991-1995年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儿童基金会基本教育合作方案,目标是:

㈠在联邦的10个州( Adamawa, Bauchi, Benue, Cross River, Niger, Ondo, Kaduna, Taraba )建立妇女教育中心,并为它们提供设备;

㈡在基本识字、算术和生活技能方面培训150 000名妇女和女孩。

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联合倡议

1992年后期开始执行九个人口最多国家识字倡议,使用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作为关键性指标。尼日利亚是参加这个倡议的九个国家之一。

1993年初又开展了一个女童方案。结果在尼日利亚北部建立了十个女童实验小学。

41.参加成人教育方案的机会

在这方面,妇女同样有机会参加各种方案,特别是设立了成人教育和群众识字全国委员会,委员会强调男子和妇女的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

还有,为了进一步鼓励女性,从而减少性别差距,联邦政府通过其教育部在联邦各州设立妇女教育中心。

42.非正式教育

农村妇女

(a)为了确保所有妇女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尼日利亚将全国分成八个区,使参与 妇女教育方案的妇女能够深入全国各处,查明都市中心和农村中心的具体需要。1988年为200名妇女举办了第一个培训员培训方案,这些妇女回家后在农村一级为妇女举办类似的培训方案。

这个方案教育妇女如何成立合作社和平价物品互助会。传授学员有关实用教育技能如缝纫、陶瓷、烹饪、编织等。

(b) 游牧教育

在非正式教育范围,联邦政府已设立全国游牧教育委员会,责任是将教育带给游牧民、渔民与河边地区生活的妇女。还成立了一个全国成人教育和群众识字委员会,监督政府的群众识字方案。

43.妇女教育中心实用识字方案

1988年在联邦设立了22个妇女教育模范中心,每年至少有4 000名妇女接受基本的实用识字训练。1989年又设立了88个模范中心,进一步使实用教育和识字方案更接近基层。现在我们大约有270个由联邦教育部在联邦各地设立的妇女中心。

每个中心提供的课程不同,但与它所服务的州和社区的需要挂钩。

44.进展评价

每年年底,在联邦和州各级的所有妇女教育协调者举行评价会议,评估这一年的成就,确定方案道路上的障碍,规划来年的方案。

这个方案有一项明显的成就,一些州制定了立法,禁止女孩为了结婚退学(迄今已有6个州这样做)。犯错的父母被起诉,并受到处罚。这项立法使受影响的女孩有勇气向当局揭发其犯错的父母。

45.第11条-就业与劳工

45.1第11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㈠享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就业权利,包括相同的甄选就业标准;

㈡自由选择专业、职业、培训、实习、高等培训和职业培训;

㈢同工同酬同福利,包括平等待遇,考绩平等;

㈣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㈤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

㈥禁止和限制以怀孕或身体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

㈦实施带薪产假;

㈧鼓励提供社会服务,包括照管儿童;

㈨特别保护妇女在怀孕期间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本条要求缔约国就本条涵盖的内容制定保护性法律,并参照科技知识予以定期审查,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延长。

46.政府就业政策

46.1尼日利亚的劳工立法毫无歧视,其中一些立法甚至列有保护和保障妇女就业方面利益的规定。《劳工法》第54至58条(联邦法第198章)规定了妇女在围产期的就业保障。

46.2劳工立法的某些条款旨在保护妇女不受危害。但事实上,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实施总是不利于妇女。在这方面,《劳工法》第54条禁止在采矿业、任何公共或私营企业或农业部门雇用妇女上夜班,结果凡涉及夜班(医院护士或护理人员除外)或地下劳动的工作,妇女都不能从事。因此,在工农业和制造业部门,妇女在某些工作领域的晋升机会受到限制。

46.3按照《宪法》第17条的规定,公共部门推动给予妇女平等就业的机会。在尼日利亚的公共部门中,男女任用程序和一般服务条件相同,并一律适用于所有公共企业。各公共企业不得采取单独行动偏袒或歧视女职员。凡涉及公共企业职员服务条件的任何行动,都必须在联邦政府规定的广泛原则的范围之内进行。

47.人事政策

在人事政策方面(包括征聘、雇用和晋升等),公共企业在间或修订的《联邦政府文职规则》的指导下运作。现有规则对女职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其中一些规则可以说是“逆向歧视”。许多此类规则都涉及怀孕,可归结如下:-

怀孕女职员有资格享有3个月的全薪产假(围产前后各六周)。

哺乳婴儿的女职员有资格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每日工休一小时,并享受全薪。

在女职员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对其采取纪律惩戒行动。公共企业只能提供福利待遇,不得。修改社会承认妇女作为母亲的特殊作用,因而女职员享有15-20周的全薪工休待遇。

虽然已有这些福利,但公共部门的女职员仍可在现有规则或其实施或解释中发现歧视妇女之处。

47.2据估计,60%的劳动力受雇于公共部门,40%受雇于私营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在私营部门存在明显的歧视妇女现象,它们倾向于雇用无子女的妇女,或更年轻的未婚妇女。

48.妇女参加劳动力

48.1尼日利亚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例极高。1970年,尼日利亚妇女的参加率仅为32.3%。最新数字表明,1993年已增至44%,还不算家务劳动和农活!

48.220岁至65岁的尼日利亚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在这一年龄段的总人口中非常高。妇女在农业部门的活动无疑说明了妇女参加率很高的原因。尼日利亚67%以上的人口主要生活在农村,其中多数为农民。

48.3尼日利亚的劳动力比较年轻,因为其中半数为20-35岁的年龄组,45岁以下的约占80%。54岁以上的劳动力急剧下降,反映了过去普遍实行的55岁强迫退休制度。后来,公共部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但65岁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除外。

48.4前文提到的尼日利亚文化多样性对妇女直接参加经济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传统上,尼日利亚妇女一直帮助满足其家庭的一些基本需要。她们从事基础手工艺制作、做生意并上班挣工资,而且始终积极参加农业部门的经济活动。

49.社会保障

尼日利亚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已载入1979年《宪法》。尼日利亚有充分的以法规为基础的(法律上的)潜力保护妇女就业权利(见《劳工法》和《国家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等。

49.1除总体上保障不受歧视的权利外,1979年《宪法》除其他外,规定如下:-

“社会目标-(1)国家政策旨在确保-

(a)全体公民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均享有获得适当生活手段的机会和适当就业的充分机会;

(b)公平人道的工作条件;

(c)同工同酬,不因性别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受到歧视。”

49.2尽管《劳工法》第55条禁止妇女上夜班,但事实上妇女,尤其是职业妇女选择上夜班,她们与其雇主相互达成谅解,迄今已有更多的领域对她们开禁。目前仍有必要明确审查《劳工法》第55条和类似的立法。

49.3第53条特别规定保护怀孕女雇员。妇女分娩前后六周不得工作,此间工资照发。不应因其怀孕缺勤而予以解雇。

49.4两例案件正是根据上述权利提出索赔,法庭分别对其作出有利于妇女的裁决。其中一例是阿杰博叶起诉尼日利亚服装有限公司案。在此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担任机要秘书。但在她返回公司上班时,她的聘用合同已经终止,因此她对公司提出诉讼。法院查明实际上她是因怀孕和分娩被解雇的,所以认为此项解雇违背了《劳工法》第53条(该条涉及保护产妇)。

妇女参加劳动力的比率与男子明显不同。1993年数字显示,妇女的参加率为44%,而男子为78%。

对参加劳动力的人而言,男子失业率(即失业人数与总劳动力的比例)2.3%,女子为3.1%。

49.61979年《尼日利亚宪法》第17(e)条责成各州确定政策方向,确保:

“同工同酬,不因性别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加以歧视。”

为根据本条履行其社会保障和养恤金义务,有关立法如下:-

(1)国家准备基金法(现改名为尼日利亚社会信托基金)(《1990年联邦法》第273章)自称是:-

“建立国家准备基金的法律,规定向该基金捐款并从该基金支付杂项福利开支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

此项法律规定支付下列福利开支(由工人和雇主共同付款):-

(a) 年龄(55岁)和特定年龄段以及丧失工作能力的主要补助。

(b) 生病补助。

(c) 移居国外时撤消此类补助,退出该基金。

国家准备基金计划只适用于私营经济部门的工人。

凡雇用5人以上的雇主有责任支付其基础收入的5%,雇员则应支付2.5%。付款者连续付款120个月,取得资格享受上述福利。以下是对根据第2条有资格从该基金受益的工人的解释:-

“工人是指根据与雇主签订的服务或实习合同受雇的任何人(不是儿童,不论是体力劳动、文书工作或其他工作,也不论薪金如何…”

根据该计划,可于停止工作一年后发放补助。

(2) 1987年工人补偿金法

该法规定对因公死亡或受伤的工人予以补偿,特别指明工人包括“妇女”。该法适用于工资在1 600奈拉以上的全体工人,补偿没有上限。雇主必须为工人买伤亡保险,并向有关部长汇报他们根据该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此外,患病的得到补偿和治疗。

50.养恤金计划

制定养恤金法(《联邦法》第346条)

“以便合并所有有关联邦公务员养恤金、残疾补助和退职金的条例。”

所有必须在60岁退休的联邦公务员均有资格享有2年的退职金,但按该法规定不得超出其工资和养恤金的300%。凡在任内死亡者将连续5年得到一定比例的养恤金,即其最后工资的30%至65%。

51.税收

税收问题与就业密切相关。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确都对妇女十分不利。已婚妇女过去很少能得到任何免税的薪金津贴,其理由通常是历来由男子承担挣钱照顾家庭的责任。实际情况不总是这样,因为妇女的挣钱责任持续增加。妇女不仅有责任支助自己的小家庭,而且要帮助娘家,更不用说还需要照顾自己了。

自1987年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妇女税收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

目前,实际上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妇女可以在此方面提出免税要求。此外,提出照料其父母或娘家亲属证据的妇女也可据此要求补助。

妇女越来越从其工作本身获得好处,因此弥合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劳工部准备促成一项有关税收平等的法律。

52.非正规就业和青年就业

随着采取结构调整措施,失业人数自1988年以来不断增加。企业开工不足,同时还裁员,其中多数是临时女工。联邦政策为扭转这一局势,建立了国家就业理事会,以满足失业毕业生的需要。该方案第一次通过制定下列计划以非正规经济部门为工作目标:

㈠青年开放式见习计划

(国家开放式见习计划)

该计划教导男女青年如何选择计划,然后向他们提供12 000奈特至25 000奈特的软贷款,用于开办企业或做贸易。自实施该计划以来,对大约210 750名青年进行了有关80种行业的培训,约有20 000人已经建立自己的企业。

㈡重新定居计划和小型企业计划

该计划是开放式见习计划的后续行动,毕业生(主要是女生)藉此得到帮助,以开办企业并重新定居。

㈢变废为宝计划

变废为宝计划旨在向青年(不论性别)提供技能,将诸如海壳、蜗牛、珊瑚和其它废料的丢弃物变为有价值的物品,如装饰品、玩具、家具等。该计划鼓励创新,在审查期间,约5 000名青年受益于“变废为宝计划”。

㈣成年人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帮助退休或被裁减的成年人开办自己的企业,使他们积极参加经济活动。预期受益人除其他雇员外还可雇用至少两名大学毕业生。

㈤农村手工艺品出口计划

实行该计划的目的是向从事地方手工艺品生产的尼日利亚人(主要是妇女)提供出口贸易支助,主要是纺织品贸易。

㈥国家就业理事会农村方案

在此期间,国家就业理事会农村方案参与修改已停工的农村项目,增加粮食生产并向农业部门提供雇员。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3 100个合作社,妇女占合作社社员总数的66.08%。

国家就业理事会在履行其资助上述各项计划的义务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53.性骚扰

性骚扰在工作中普遍存在。目前,正在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性骚扰危险的教育,教导他们这个词的词义广泛,包括各方面。

许多雇主正在建立报告和处理性骚扰的机制,包括严厉的惩罚。

现在尚没有数据,因为许多受害者出于各种原因,包括担心丢掉工作迟迟不报告此类要求。持续的启蒙教育仍然是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最佳对策。

54.女性就业障碍

影响妇女就业的因素包括习惯看法和信念、雇主的态度以及妇女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的问题。抗拒这些挑逗的妇女受到迫害。妇女上司仍然存有某种微妙的心理上的抵触情绪。育龄妇女因产假缺勤而受歧视。此外,还有教育。问题过去偏重男孩教育而忽视女孩教育,因为男孩承袭家性,女孩则嫁出去。令人欣慰的是,现在正逐步消除这些传统观念的障碍,由新的情况取而代之,即视家庭资源情况而定,所有男女儿童均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目前,在迄今为止是男子一统天下的各个领域中都有女毕业生。我国妇女甚至还加入了工会领导层。尼日利亚劳工会设有妇女分会。尼日利亚雇主协商联合会一位有影响的会员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敦促说,要实现妇女充分参加劳动力,尼日利亚妇女应做到以下两件事:

(a) 尽早做出决定,或成为终身职业妇女,也就是说根本不结婚,或尽早生儿育女,等子女足够大时再返回工作岗位;

(b) 反对所有易于变成歧视性的劳动保护法律,同样也拒绝对女工的一切特殊待遇。

上述建议言之有理,此外还反复重申了勒提西亚·沙哈民夫人在内罗毕世界妇女大会开幕词中的观点,即社会应承认生儿育女是只有妇女才能履行的独特而重要的社会职能,因此应得到充分承认并需要特别支助。我们只有听取沙哈尼夫人的建议,才能实现1979《尼日利亚宪法》第17(3)(e)条所载的崇高理想。该条责成各州确定的政策方向应确保

“同工同酬,不因性别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加以歧视。”

55.第12条-保健和计划生育

第12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获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与怀孕、分娩和产后期有关的适当服务,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以及孕期和哺乳期足够的营养品。

妇女与保健

55.11979《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7(c)和(d)条(其规定涉及社会目标)规定如下:-

“各州的政策方向应旨在确保:-

(c) 所有就业人员的保健、安全和福利都得到保障,不受危害或损害;

(d) 人人享有充分的医疗保健设施服务。”

除上述《宪法》成令外,尼日利亚还赞同并推崇世界卫生组织的原则,即致力于2000年人人健康的目标,因为这项原则也认为:

“人民有权利和义务单独或集体参与保健方案的规划和实施,包括妇女、男子和青年的广泛参加。”

55.2按照《宪法》和《公约》的规定,联邦卫生部与其他机构一道努力实行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方案。鉴于妇女地位的重要性,联邦卫生部特别承诺为妇女制定国家保健制度。国家保健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执行一项任务,旨在制定提供预防性、保护性、恢复和康复服务的综合保健制度,作为全国每一名妇女的权利。在提高尼日利亚妇女社会地位的通盘规划战略中,提供保健服务的政策特别关注危害妇女健康的问题,特别是有关生育的问题。

55.3因此,在过去四年中一直加强在下述领域进行的积极努力:-

(a) 环境卫生

(b) 传染病控制

(c) 妇产保健服务

(d) 免疫,特别是国家免疫方案,及口腔脱水疗法

(e) 学校保健服务

(f) 计划生育和咨询方案

(g) 产妇生病率和死亡率

(h) 安全孕产方案

(I) 培训处理急诊的医生,使他们能够在社区和地方政府辖区工作

(j) 赋予妇女权力

(k) 提供服务,包括急诊准备

(a)环境卫生:现有资料表明,我国环境卫生习惯有很大改进,认识水平也大为提高。这体现在城市乡区普遍美化,从而减少了主要由不良卫生引起的某些疾病。在一些州,如拉各斯州和高原州已重新派用卫生检查员。

(b) 传染病:诸如水痘、性病和传染性肝炎等传染病已大量减少。

(c)妇产保健服务:在过去的十年中,这方面服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显而易见,保健服务系统的目标相互重叠,但有关分娩(妇产疾病)的保健目标与妇女和其他领域的保健服务最相关。这些疾病包括分娩伤病、产妇感染、孕期贫血、孕期毒血症、难产和产后大出血。这一切在妇女生病率和死亡率中占相当高的比率。一直推行母乳喂养,说服母亲在头六个月只用母乳喂养孩子。1990年第41号令禁止进口配制牛奶,以鼓励母亲用母乳喂养孩子,从而使婴儿健康成长,逐步产生对传染疾病的抵抗力和对一般疾病的免疫力。

(d)免疫:通过执行国家免疫方案加强这一非常重要领域的努力。然而,人手不足是完全实现这项目标的障碍。

(e)计划生育:自六十年代中期就制定了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初级保健部妇幼保健股于1985年完全参与制定初级保健方案。目前,初级保健部与其他机构合作,执行最后的计划生育方案,旨在通过提供运输、商品、设备、信息和培训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扩大覆盖面。国家人口政策于1989年制定,以抑制人口增长率,改善尼日利亚人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国际机构一直培训保健人员,提供诊所、设备和避孕用品。

(f)产妇生病率和死亡率:尼日利亚妇女的保健状况远不令人满意。妇女地位低下、文盲率高、购买力弱以及难以获得充分的讲究质量和数量的保健和产妇服务最终导致出现这种状况。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产妇死亡最常见的原因是大出血、难产、败血症、引产和妊娠高血压。社会文化及有害的传统习俗,如可导致患膀胱阴道瘘的女性生殖器环切术,多半使这些问题更加严重。为降低生育率,政府多年来一直开展妇女教育,至少达到中学水平。然而,取得成就有赖于立法,政府若能不畏艰难,应通过立法规定18岁为结婚年龄。

(g)安全孕产方案:联邦卫生部与其他机构,如国家初级保健发展机构、多边和双边机构和诸如尼日利亚妇产科医生协会、尼日利亚儿科联盟、尼日利亚医学联盟、尼日利亚护士和助产士联盟等专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道采取安全孕产方案战略,旨在鼓励和支持所有有关个人、组织和机构以任何身份参与降低产妇生病率和死亡率的工作。

迄今,在安全孕产和初级保健方案的工作框架内一直执行的主要产妇保健措施是计划生育、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和培训传统的助产士。

(h) 培训处理产科急诊的医生,使他们能够在社会和地方政府辖区工作

由于这一重要领域对我国国家保健计划不可或缺,联邦卫生部与其他机构合作,制定了十分协调和明确的方案,旨在通过更新诊所助产士应付难产急诊的知识和技能及加强他们在“救生技能”领域相互配合的能力,提高照顾母亲和新生儿的工作质量。奥约州和包奇州已分别制定和执行传统助产士技能的“救生技能”培训方案,重点放在妇女以及她们的家庭和社区,从而增强她们对孕期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认识和因应能力,保护和促进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目前,联邦卫生部正探讨通过州卫生部在其他各州执行该方案的方式。

培训中心。现已将二十名助产培训为主力教员,以应付诸如难产和大出血等的难产急诊。培训非常有助于降低这两个州的产妇死亡比率/比例。在世界银行援助下,正在卡拉巴尔和卡杜纳建立另外两个中心,它们将为保健A区和B区提供服务。

(I)赋予妇女权力:-妇女和她们各自家庭的健康状况完全取决于她们的教育水平。联邦卫生部承认绝对需要赋予尼日利亚妇女有效参与保健方案的权利,因此1990年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共同开始实施一个项目,将促进对妇女进行保健教育的部门行动作为改善其健康状况的手段。联邦卫生部还旨在通过发展活动和创造赚取收入机会赋予妇女权利。尼日尔州比达地方政府辖区的一片村庄被用作试点项目区,当时他们80%是文盲。然而,在这些社区执行实用识字和保健计划之后,评价报告显示该方案发挥以下重大影响:

(a)改善社区健康状况;

(b)社区经济更加活跃;

(c)识字后用的阅读材料显著发展。

现在执行一项计划,在其他州照样实施上述方案。

(j)提供服务,包括急诊准备:-低质量的产妇保健服务是尼日利亚多数地区产妇生病率和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然而,自从执行国家保健政策以来,尼日利亚儿童保健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农村和城市中心的,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可能正在下降。但维持该方案给政策制定者和提供保健服务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扩大免疫方案就是一很好的例证。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55.4向产妇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佳是造成产妇高生病率和死亡率的部分原因。大多数保健设施内无转诊用交通工具,因为车辆或失灵或无司机。这些问题对母亲构成危险。

因此,拟议的国家妇幼保健方案将更强调产妇保健,因为这是亟需注意的领域。

该方案的基本要点将是家庭、社区、地方政府辖区各级保健和接受各级转诊的二级保健。

55.5国家妇幼保健方案的最终目标是在2000年以前将妇幼生病率和死亡率降低50%。

具体目标:-

㈠使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产妇保健服务;

㈡提高各级妇幼护理人员的技能和知识;

㈢通过监督、维修设备物资及翻修服务站、改善护理产妇的保健设施的状况;

㈣为修理和翻新护理用设备,确定生物医学工程中心;

㈤加强青少年生育保健服务;

㈥加强部门间合作。

55.6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性接触传染病)

1985年报告第一个艾滋病病例。联邦卫生部制定了国家艾滋病和性病控制方案。根据该方案,1990年在联邦四个州进行了第一次血清反应率调查,艾滋病毒阳性率为0.4%。1990-91年,选定的监控群体包括从事商业色情者、产前检查诊所女护理员和肺结核患者。

血清反应率当时分别为17.5%、1.2%、4.5%和2.8%。最近一次(1993/94)血清反应调查显示,从事商业色情者、产前护理员、性病诊所护理员和肺结核患者的血清反应阳性率分别为22.5%、3.8%、8.9%和7.9%。这表明艾滋病不仅很快将危及妇女和儿童健康,而且还将危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此,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是必须纳入各级妇幼保健方案的另一项措施。

55.7然而,某些官僚指令和决定以及根深蒂固的看法、偏见、行为方式和传统给妇女充分参与各方面国家生活造成了重重障碍。例如,文化上的偏见弱化了政府取缔妇女割礼(被确定是有害妇女健康的习俗)的努力。尽管政府及其机构采取了种种措施,但这一习俗仍在某些地区流行,而且有增无减。妇女组织与政府共同大力开展公众启蒙运动,旨在根除此类习俗,否则政府设想的改革将无法进行。从上述可能看出,已经为基于保健理由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做了大量的工作。

57.56.第13条-信贷服务与经济社会津贴

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下列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获取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在尼日利亚,家属或社会津贴方面没有任何有组织的或正规的政府方案,只有与就业有关的家属津贴或社会津贴:

㈠养恤金和退休补贴;

㈡节约储金;

㈢工人补偿金计划。

因此,在提供家属津贴方面,不可能给予妇女任何特殊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但是,1979年《宪法》第17条为在制定这样一项方案时消除歧视奠定了基础。

1979年《宪法》第17条第(3)款(g)项规定,不论男女,如有需要向任何阶层的公民提供帮助,将给予帮助。这种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旱灾、饥荒、洪水、武装冲突、难民局势等。援引这项规定向处境困难者提供帮助的例子很多。

家庭支助方案的战略是,有效利用家庭这一制度,以处理目前一些全面的和局部的需要。正是本着这一战略,家庭支助方案的各项活动已在创收活动领域产生直接影响,提高了尼日利亚家庭生活的质量。

家庭支助方案的创收活动满足下列需要:-

- 供基本的必需品,如食物、衣服和住所;

-保健;

-教育;

-各项公用事业服务;

-积累资本,以扩大经济活动;

-为改善生活质量而创收。

因此,一个家庭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和其他需要,取决于该家庭是否有能力赚取足够的收入来满足这些需要。所以,创收活动将巩固和改善尼日利亚一般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

(b)获取信贷

在提供信贷方面,政府没有特地制定任何有利于妇女的具体政策,这或许是因为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是私营部门组织,只以赢利为目的。这些银行通常根据个人的情况和信誉来选择顾客。如果顾客的信用记录良好,是不是妇女并不受影响。

的确,靠自己建立信用的妇女人数很少。一些规模较小的钱庄有时的确需要该妇女的丈夫同意后才能向她贷款。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不利于妇女的另一个因素是,她们无法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抵押。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最近设立的联邦政府农业贷款方案允许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向农民提供最多达5 000奈拉的贷款。虽然这一方案的用意可嘉,但应当指出,该方案所服务的小农居住在农村。在农村,绝大部分受益者依然是男子。

现有统计数字表明,获得农业信贷的妇女人数占农业部门妇女人数的16.7%。

人民银行、非洲联合银行、非洲银行、国家农业合作银行及所有社区银行都具有针对农村和城市穷人的方案,向他们提供软贷款。这些银行方案的贷款多数提供给农村妇女。

国家就业理事会也设立了帮助小企业家的方案。

(c)参与体育活动

1979年《宪法》(涉及社会目标的)第17条第(3)款规定如下:

(3) 国家应制定政策,确保:-

(a)“娱乐和社会、宗教及文化生活具有适当的设施”。

这项规定在尼日利亚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妇女有同样的机会参与各种各样的体育活动,代表学校、当地政府、各州和国家参加体育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尼日利亚有女摔交手,女高尔夫球员。妇女参加曲棍球运动。她们还打手球。最近,在尼日利亚的体育界还出现了女足球队员。实际上,女足球队员代表非洲参加了不久前在中国举行的比赛。

尼日利亚的第一块奥林匹克金牌是一名妇女1996年在亚特兰大获得的。其他三名妇女获得银牌和铜牌。尼日利亚接力赛女队获得银牌。

在文化领域,尼日利亚妇女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一点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是国家的骄傲。

尼日利亚已制定一项文化政策,鼓吹完整的生活方式,以迎接生活环境中的各种挑战。

国家文化政策的目标是:

㈠促进艺术、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创造力;

㈡制定符合人文传统、讲纪律、讲道德社会的行为守则;

㈢在工业化过程中,加强国家的自力更生能力,反映我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愿望。

即便这项政策没有明确地声称消除歧视,但在实际贯彻这项政策时,不歧视妇女。

为执行国家文化政策,已设立几个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版权理事会、媒介理事会和电影检查委员会。这些机构确保只有在社会上和道德上有启迪作用的材料才能作为文化内容的一部分得以传播。

这项文化政策规定,尼日利亚视觉媒体所播放的节目,至少80%必须是本国的节目。

很大一部分尼日利亚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其中多数是妇女。显然,这些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将使妇女进一步了解周围发生的事件,激励她们参与各项活动,以打破与世隔绝的枷锁。

国家文化政策规定,应充分了解、保护、促进和发展各项工艺。国家还制定其他方案,提高艺术家/工匠的地位,鼓励调整传统设计和工艺,以符合现代需要和要求。

同样,艺术和工艺是我国文化传统中宝贵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

57.第14条-妇女参与农业-农村妇女

缔约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有权:

(a)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加强自营职业;

(f) 有机会获得农业信贷,......在土地改革和农业改革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g)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58.农业

58.1农业是尼日利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农业为国民提供粮食,为工业提供原材料,并补充出口石油所得的大笔收入。农业生产只占国产总值的35%,但是,尼日利亚的劳动力三分之二以上从事农业。小农是农业部门的骨干,其中妇女占主导地位,但她们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方法,靠天吃饭。尼日利亚境内有许多农业生态区,可以发展多样化的混合农耕制度,一年生物和多年生物、畜牧业、渔业和农林业全面发展。世界银行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尼日利亚在生产多种作物、牲畜和林业产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具有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在雨水充足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生产,提高生产率。

58.2在过去几十年中,尼日利亚农业部门形势的变化与石油收入的升降成反比。在70年代石油业迅猛发展期间,农业遭受的影响最严重,这是因为奈拉升值,非农业部门工资增加,1970-1982年期间公共支出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从45%降至27%,经济作物的出口额猛跌,国家靠进口粮食养活国民,农业部门无法留住劳动力。虽然在同一期间主要作物产出增加,但平均每年只增加1.2%,远低于3-4% 的人口增长率。

58.31986年实行的结构调整方案对农业产生了积极影响。1988年主要农产品的出口量比1987年增加100%。此外,由于制造业一体化程度低,投资少,该部门的企业开始利用当地农产品。由于实行了其他几项政策措施,1988-1990年期间粮食产出得以恢复,增长了5-6%。其后,粮食产出继续增长。但是,要保持和加强这一势头,必须采取几项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处理粮食的主要生产者小农-农村妇女的问题和潜力。

尼日利亚妇女参与农业

58.4在尼日利亚,农村妇女在粮食的生产、制造、保存和分配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过去的发展计划和努力不承认妇女对农业部门的贡献,这种情况到最近才改变。过去多数国家发展计划中没有任何方案有效训练和鼓励妇女参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储存、销售和加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家政司在国家每个农业生态区设立了机构。

58.5为处理这种情况,世界银行于1986年出资派遣两名专家到尼日利亚考察,以查明妇女参与农业生产的情况,并提出战略,将考察结果转化成具体的项目活动。这两名专家的工作加上联邦农业部家政司的各项活动,促成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关于妇女参与农业的全国研讨会。研讨会为在尼日利亚执行务农妇女方案制定了战略和计划。这些活动的重点是作物、牲畜、渔业和农林产品的实际生产,小部分活动(30%)为收割后活动。从此开始了对家政司前工作人员进行大力训练和再训练的期间,以便她们获得因任务范围扩大所必需的知识。在这期间,联邦农业部家政司还请国家农业理事会核准并指示在所有农业发展项目中设立妇女参与农业股。同时,世界银行发挥了有效的支助作用,在拉各斯常驻代表处征聘女农学家,向农业发展项目提供技术支助,确保该方案全面起步,并取得成功。

58.61991年,在联邦农业部农业司联邦农业协调股中设立了妇女参与农业方案。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缓解妇女面临的各种农业生产问题/限制,促使妇女参与农业发展。妇女参与农业方案查明并在农业各分部门传播生产、加工和应用技术,以减轻妇女单调乏味的工作量,该方案还使妇女有机会获得信贷和其他农业投入,如改良种子和插条、幼苗、农用化学品和肥料。

58.7联邦农业协调股/妇女参与农业方案在技术上大力协助各州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女农民的农业生产力。在这方面,已取得很大的成功。例如,在国家的不同地区,已组织起许多妇女团体,在生产和加工方面开展各种创新的农业活动。妇女正在农场内外运用各种新技术。

58.8妇女参与农业方案的成就

首先,该方案雇用了妇女推广员,将她们部署在适合开展工作的地区,开始传播各种创新的粮食生产技术。这样,女农民象男农民一样能够获得关于这类技术的信息。

女农民开始运用各种改良技术,如高产抗病害的植材、化肥和少量农用化学品。这些技术的运用使产量大为提高,这样妇女更有能力养家糊口,并有更多的余粮可以出售。

妇女结成团体,得以从社区获得农田,在这些农田上学习新的方法,然后将这些新方法用于自己的农场。

许多妇女团体还建立了加工设备,以便从农产品中获取更多的收入,并向他人提供服务,从而赚取丰厚的利润。

由于作物、牲畜、渔业、林业技术以及其他非农活动的发展,妇女参与的企业已有增加。虽然农业发展项目/联邦农业协调股在帮助女农民方面取得了成就,但仍然存在严重的局限,例如:

1.资金不足

农村地区妇女的资源基础通常极为薄弱,很难参与资本密集性企业。联邦统计局国民消费情况调查结果(1993年)显示,妇女当家长的农村家庭年平均收入大约为1 010.00奈拉,而男子当家长的家庭年平均收入为1 300奈拉。调查还显示,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很少。只有16.7%的拥有土地的妇女获得信贷。

2.对妇女关切问题的研究不足

研究机构在其研究议程上往往忽略妇女的问题和关切。在各项研究中,妇女种植的作物往往受到忽视。因此,妇女无法获得改进生产的新技术。在设计有关技术时,妇女的特点得不到考虑。因此,现有的许多设备和工具不适合妇女使用。

3.土地所有制

尼日利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造成农民用于农耕活动的土地支离破碎。由于妇女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她们获得的土地有限,对土地的控制权很小。国民消费情况调查还显示,在每八个土地所有者中,七个是男子(占87%)。这一点说明了妇女获取土地的情况,但并不说明妇女对应该属于她们的土地的控制程度。从国家各地观察到的情况说明,妇女可能取得每年种植庄稼的土地,但没有必要的控制权,无法种植长期性的作物或果树。在许多情况下,有资金的妇女无法进行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协助她们提高农业生产力,因为土地实际上属于她们的男性亲属,妇女只有通过男性亲属才能获得土地。

4.无法获得其他生产资源

农村妇女无法获取许多有关农业投入的生产资源,如化肥、杀虫剂、改良植材等。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资源基础薄弱;在农业投入的分配中,妇女受到忽视。这种情况使贫穷的农村妇女很难获取这些资源。因此,处于这种境地的妇女只能恢复种植未经改良的作物品种,这种作物不需要肥料,收成很差。

5.在农业部门中处于管理地位的妇女很少

在整个国家中,各州农业部和联邦农业及自然资源部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极少。

联邦一级没有任何妇女担任农业局局长或特别股股长。女性职位最高的专业官员是主管食物的助理局长。在州一级,情况没有多大差别。在农业发展项目中,没有一名方案管理员或经理是妇女。有少数推广局局长和财务局长是妇女,但人数不多。例如,在31个农业发展项目中,只有3名财务局长是妇女。在过去的30个州中,只有一位推广局局长是妇女。

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在各机构中,有利于妇女的政策拟订和执行受到影响。

解决办法:

应具体制定关于女农民的政策。这项政策应使妇女能真正控制她们所耕种的土地,使她们能获得生产资源,并有利于妇女担任农业专业管理职位。此外,在各机构中,妇女农业方案应得到优先重视,并拨出资源,有效地执行这些方案。各研究机构也应扩大范围,研究女农民关心的商品和活动。

59.第15条-公民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条规定,缔约国应在民事和法律权利方面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本条要求各国废止限制妇女权利的一切私人文书。本条还呼吁缔约国在选择居所方面给予男女平等的权利。

1979年《尼日利亚宪法》第39条首次明确无误地承认男女平等,禁止基于性别的任何形式的歧视,不论这种歧视出现在法律中,还是出现在任何行政指令的执行中。

第1条规定,《宪法》至高无上,与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因违宪而无效。因此,如果任何法律剥夺妇女的权利,这种法律就是违宪的。

但是,政府官员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在解释或执行行政政策时实行歧视妇女的做法和指令。一个例子是警察剥夺妇女为嫌犯担保的权利。但是,警察已废止这种做法。

《宪法》第33条规定,每个人,不论男女,都有权得到公正审判。第33条第(1)款规定:

“在裁决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包括在裁决由任何政府或当局或对任何政府或当局提出的问题或作出的决定时,这个人应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在为确保独立和公正而依法设立的法院或其他法庭接受公正审讯。”

第31条保障人的尊严的权利;第32条保障人身自由权利;第34条保障个人隐私权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35条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36条保障言论自由权;第37条保障和平集会及和平结社权;第38条保障移徙自由权。

不论男女,这些基本权利都得到保障。

同样,《宪法》第17条规定,国家应将社会秩序建立在自由、平等和公正理想的基础上。这样保障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和机会的平等,并确认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维护了人的尊严。

上述各点表明,尼日利亚法律规定,不论男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男女在法律面前负有同样的责任。

尼日利亚已于1985年6月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自此,尼日利亚更加坚决地实施了《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

60.第16条-婚姻和婚姻诉讼

第16条责成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i)童年订婚和结婚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61.婚姻-家庭法权利

在尼日利亚,由于各种不同的部族和宗教群体,婚姻状况多种多样。尼日利亚承认的婚姻种类有:

㈠一夫一妻制,即根据《婚姻法》缔结的婚姻;

㈡习惯法婚姻;

㈢伊斯兰教婚姻。

因此,尼日利亚所属的国家类别是习惯法婚姻、宗教婚姻和民法婚姻同时共存。这种多样性的出现是因为尼日利亚与英国的殖民关系,而《婚姻法》又是以《英国婚姻法》为模式的。任何人缔结婚姻的形式是一个个人的选择问题。但是,尽管有现存的重婚罪法律(另娶一位“新娘”,将习惯法婚姻形式凌驾于民法婚姻形式之上或反之亦然,从而构成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注意到男子在婚姻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完全的一夫多妻制(全部根据习惯法或伊斯兰宗教法而拥有数位妻子的婚姻)是合法的,得到承认的。未被承认或法律禁止的,是将三种形式混为一体而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人。

(a)缔结婚约的同等权利

由于教育、发展和移居都市,更多妇女在行使其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年龄未满18岁,不论婚姻是依照民法或按照习惯法或伊斯兰法,应由父母自由行使同意权。

习惯法和惯例主要适用于习惯法婚姻和家庭法领域,特别在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配偶的选择、子女的监护权、守寡、财产权等领域、

必须强调的是,多数习惯法和惯例都是根据我国的双重法律制度执行的。高等法院法律授权各州高等法院法官执行习惯法,但这类法律不得违反常态或违反自然正义、平等和良心,并且不违反其他颁布的法令。

宗教法法庭在适用的各州设立,对伊斯兰教信徒执行伊斯兰法。

尼日利亚尚未签署《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现已向联邦政府提出关于规定18岁为合法结婚年龄的提案。

(b)自由选择配偶的同等权利

按照民法结婚的人和成年并具备权利能力的人以及第二次或多次结婚的人均应自由选择其配偶。不过国内许多地方仍然流行童婚,特别是按照习惯法的婚姻。

(c)婚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按照民法结婚的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

按照《婚姻诉讼法》,妻子有权设籍,在子女监护权和婚姻违法行为方面,与丈夫的权利完全一样。

按照伊斯兰法的婚姻,配偶在财产权和婚姻义务方面,权利大体相同。事实上,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当婚姻已失去意义而变成无法忍受的负担时,配偶双方皆有机会结束婚姻。丈夫可用三种方法结束婚姻,即Talaq、Lla和Zihar,同样,妻子也可用三种方法结束婚姻,即Khul––断绝婚姻关系,以交换物质补偿;Tafwid––由代理人处理,这种情形由丈夫授权休掉妻子;以未成年者身份选择––也就是说,一名出嫁的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时选择否定或肯定婚姻关系。妻子有权无条件拥有其所有财产。

但是按照习惯法的婚姻,双方在结婚、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权事务方面并无平等权利。这是因为结婚被视为是两个家庭的结盟,而不是配偶之间的结合。

(c)子女的利益为重

按照《婚姻诉讼法》和伊斯兰法,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以子女利益为重,包括监护权和有关事务。

父母任何一方皆可获监护权,除非有任何特别理由,拒绝给予某一方监护权。按照伊斯兰法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双方皆有监护权。按照习惯法,监护权基本上属于男子。不过,极年幼的子女可由母亲监护,直到满选举年龄。

子女可从父亲或母亲取得尼日利亚公民权。

(d)决定子女人数的权利

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人决定。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公共启蒙宣传运动,教育妇女小家庭的优点。

曾企图限定每名妇女仅生四名子女。这项运动遭到激烈反对,判定为歧视妇女,因而中断。

(e)财产权

除各地习惯法有所不同外,尼日利亚妇女拥有财产的权利在立法上不受限制。

事实上,在分配土地和政府营建的低价住房方面,尼日利亚各州政府均将已婚妇女视同未婚一样,同等对待。根据习惯法,妇女无权享有丈夫的财产或收入,只有赡养的权利。

但是,根据《1970年婚姻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妻子,如果其财政状况较其丈夫为好,则有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抚养丈夫,法院将作出有利于其丈夫的财政救助裁决。在所有习惯法制度下,当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结束时,妻子无权享有丈夫的不动产。

按照伊斯兰法,妻子拥有的财产与其丈夫不同。丈夫的财产是家庭财产。丈夫死后,她可分到不动产中的某个份额。

(g)收养法

无子女夫妻、单亲或纯粹为人道主义考虑因素收养婴儿仍非一个广泛接受的概念。不过,有些州已制订收养法,其中规定,条件和资格适当的人得收养弃婴或无扶养子女能力的妇女或少女所生婴儿。无子女夫妻获优先考虑,尽管据知也有单身或未婚妇女收养子女的事例。法律本身并无歧视,但注意到主管行政人员的判断关系极大。

(h)家庭支助方案

为达到其既定的目标,家庭支助方案在下述部门支助政府并与政府合作执行方案:

㈠保健

㈡教育

㈢妇女参与发展

㈣农业

㈤儿童福利和青少年发展

㈥残疾和赤贫

㈦创收

㈧协助家庭从政府现行的住房方案中取得住所。

为执行这些方案,在国家、州和地方政府各级设立了全国协调委员会,以因应尼日利亚家庭的挑战性需求。第一夫人和方案的发起人是方案的当然领导人,而国家和州机构,包括部会级别提高妇女地位联络中心和跨部门非政府组织,都是各级协调委员会的成员。

为制订家庭支助方案核心项目,筹措了一笔政府方案经费。已制订的这类项目包括妇幼保健中心、大型购物中心和一个文娱中心。

家庭支助方案获得全国各地广泛欢迎,继续为尼日利亚结构方案的困难提供缓解效用。

家庭支助方案自制订以来,顺利地执行了为达到其既定目标特别设计的项目,以下方案领域为重点:

保健方案:-

家庭支助方案确定有必要设立一所妇科和儿科专门医院,以便及早发现危及妇儿生命的疾病。1995年11月2日为建筑这所转疹医院奠基,这是尼日利亚的头一所这类医院。

为降低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第一夫人马里亚姆·萨尼·阿巴查夫人于1995年12月主持了全国免疫方案工作队的开办仪式。全国免疫方案于1996年7月26日开始执行,全国儿童和妇女直至基层一律获得免费免疫注射。

各州皆已着手关于促进健康和改善家庭及社会恶劣卫生条件的项目。

教育:-

家庭支助方案致力于确认教育的作用,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模式,以便建立一所女子大学在国家一级和州一级,也创办了关于女童教育及儿童权利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队。

执行家庭支助方案项目的成果如下:

㈠设立多目标中心;学习特定技艺的职教中心;

㈡提供日托中心和托儿所;

㈢加强课堂识字方案并提供指导和辅导服务。

㈣创收:-

家庭支助方案强调创收,作为鼓励各家庭单元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手段。在这方面,家庭支助方案倡导建立微型企业、工艺美术。

㈤农业:-

家庭支助方案由于关注人人有能力购买食物的问题,致力于促进农业。这项方案购买和分配诸如肥料、农具和改良种子等农业投入。在有需要的各州,方案以低收费为女农民安排干季耕种灌溉计划和拖拉机租用计划等服务。

家庭支助方案活动还侧重改善年长寡妇、残疾人和赤贫者的生活质量。为此,方案着手设立孀民安置中心、残疾人学校,为老人和赤贫者建造安养院,为残疾人和麻风病患疗养院供应义肢和轮椅。

㈥举办区域讲习班,教导尼日利亚妇女学习体会1995年9月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

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有关妇女的十二个重大关切领域。

尼日利亚

199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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