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尼泊尔

1.2011年7月20日,委员会第989和990次会议(见CEDAW/C/SR.989和990)审议了尼泊尔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CEDAW/C/NPL/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PL/Q/4-5,尼泊尔的答复载于CEDAW/C/NPL/Q/ 4-5/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提到了以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尼泊尔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其中包括来自政府各部委的代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见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长,即赋予妇女权力领域的最高决策者。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同时也注意到,对一些问题的回答是模糊的,对一些问题则未予回答。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4年审议最后一次报告(CEDAW/C/NPL/2-3)以来通过和实施了若干立法措施,用以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尤其欢迎2007年《尼泊尔临时宪法》、全国妇女委员会五年战略计划(2009-2014年)、2009年《家庭暴力(罪行和处罚)法》、2007年《贩运人口(管制)法》、2007年《全国妇女委员会法》和2006年《性别平等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2007年12月21日的裁决(2064-9-6)。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一些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如2004年用以实施《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妇女发展方案》;打击为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关于免费分娩服务的安全分娩奖励方案(母亲方案);关于受冲突影响和流离失所的妇女的社会康复和妇女积极参与和平进程的中期计划(2008-2011年)。

6.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6年)和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8年);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卖淫的公约》(2007年)。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认为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注和建议,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需要得到缔约国的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侧重于其执行活动中的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相关部委、制宪会议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并接受专门问责,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邀请缔约国鼓励制宪会议/议会酌情按照程序采取必要步骤,履行本结论意见和政府的下次公约报告进程。委员会并建议制宪会议在拟定新《宪法》时考虑《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建议。

平等和非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指出,《临时宪法》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并没有列入妇女男子平等原则,没有按照有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公约》第1条和有关公共和私营行为体行为的《公约》第2条(e)的规定及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禁止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新《宪法》中列入妇女男子平等原则、根据《公约》第1条禁止针对妇女歧视的规定、以及根据《公约》第2条(e)的规定,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共和私营部门歧视的定义及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

歧视性法律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审查和修订了歧视性法律,包括《临时宪法》和《2006年性别平等法》。后项法律对财产、婚内强奸和婚姻年龄方面的歧视性规定进行了修改。但是,委员会依然对大量歧视性法规继续存在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废止所有其他歧视性法律法规,确保新《宪法》中没有歧视性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3.委员会欢迎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在协调和性别主流化方面发挥的作用,但是对有关妇女权利的现行政策和计划产生的即时影响有限表示关切。

14.根据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指导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增强妇女权利国家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其在增强妇女权利各个领域发挥有效作用。委员会并呼吁缔约国,加强旨在实现妇女男子事实平等的法律和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开发性别平等指数综合系统,以便更好地收集分类数据,对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妇女享受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实效进行评估。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欢迎为确保33%女议员比例而采取的措施、公务员招聘中的特别性别包容措施、增强妇女经济能力的方案和增加妇女获得土地的措施,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应该采取更多的暂行特别措施,实现事实平等。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公约》第4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没有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加以系统采用,以加速实现《公约》所涉各领域中妇女男子的事实平等和实际平等,包括卫生、就业、教育、住房、土地拥有权、公共生活和遭遇多种歧视的妇女。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采取各种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特别是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代表不足或不利领域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包括政治代表、政府行政与司法、保健、教育、就业、住房和土地拥有领域;

(b)在法律中列入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和有害做法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重男轻女传统和一些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仍然深深扎根于尼泊尔的社会、文化、宗教、经济和社会体制结构,也深深地扎根于尼泊尔媒体。委员会还关切一些有害做法在缔约国长期存在,如童婚、女方嫁妆、偏爱男孩、一夫多妻、把寡妇视作巫婆、以及女性生育生理歧视(Chaupadi)、卖淫(Jhuma)、女童献神(Deuki)和陪嫁制(Dhan-Khaane)做法等。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2(f)和5(e)条的规定,迅速制订消除歧视妇女态度和陈规定型的综合战略,并确定目标和时间表;

(b)加大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力度,争取民间社会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参与,消除有害做法,并与媒体合作积极树立妇女的积极、非歧视和脱离陈规定型的形象;

(c)迅速颁布关于有害做法的法律草案;确保其包括各种形式的有害做法;确保该法得到及时、充分执行,并监测其有效执行。

针对妇女的暴力

19.委员会欢迎尼泊尔颁布《2009年家庭暴力法》和启动《制止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女孩的暴力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达利特等弱势妇女群体的暴力。委员会并关切地注意到,限制性暴力案件登记的法规以及婚内强奸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多数事件缺乏记录,也得不到解决。委员会还对缺乏针对妇女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表示关切。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关注打击针对妇女女孩暴力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种暴力问题。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2009年《家庭暴力法》和其他现行法律,酌情起诉和惩罚这种暴力的肇事者;

(b)制订全国针对妇女暴力案件数据收集方案;

(c)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限制登记性暴力案件的法规,确保妇女能够把强奸罪有效地诉诸司法;

(d)继续为警察、公共监察官、司法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医疗单位提供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的必要培训,扩大各社区,包括达利特社区专门针对男子男孩的提高认识方案;

(e)迅速通过和颁布正在拟定的法律草案,按照对话精神明显加大对婚内强奸的处罚,并就这方面的新规定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贩卖人口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1.委员会欢迎尼泊尔通过打击贩卖儿童妇女从事性剥削和劳工剥削《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贩卖妇女女孩的具体数据,《2007年人口贩卖和运输(管制)法》没有得到有力执行,性剥削问题长期存在,特别是在达利特社区,贫穷等贩卖人口和卖淫行为的根本原因长期存在。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下行动全面执行《公约》第6条的规定:

(a)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和原籍国分类的人口贩卖和卖淫各个方面的数据以发现趋势;

(b)履行《2007年人口贩卖和运输(管制)法》,确保对肇事者进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具有充分保护、协助和服务的收容场所;

(c)加强预防措施,改善女孩妇女的经济状况和有酬职业,并提供其他资源,以消除贩卖脆弱性;

(d)加强与原籍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更有效地解决人口贩卖的根本原因,交流信息以更好地预防人口贩卖;

(e)确保有效履行《南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

(f)批准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g)为司法、执法官员,包括移民和边防警察和国家各地的社会工作者提供打击人口贩卖法律方面的培训,开展全民提高认识运动。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委员会欣见,在制宪会议中女议员人数占33%。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在高级决策职位、公共服务部门、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中并在地方一级,妇女的代表人数极少,特别是达利特妇女和土著妇女。

24.委员会建议:

(a)在今后的议会中,增加制宪会议妇女代表人数的配额;

(b)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依照《公约》第4条(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步伐。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㈠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便从地方一级,包括村发展委员会,到国家和外交机构一级,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民选和任命机构中,加快增加妇女代表人数的速度,包括达利特妇女和土著妇女;

㈡就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为妇女候选人和当选担任公职的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为现在和未来的女性领导人制定有关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方案。

国籍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妇女在获得公民身份方面不受歧视的解释,但委员会仍深切关注的是,在妇女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和外籍丈夫以及已婚妇女要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方面仍面临障碍,此外,贫穷、地理位置偏僻、行政要求繁琐等阻碍获取公民身份的基本条件依然存在。

26.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

(a)确保新《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平等和充分的公民权利,包括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和外籍丈夫的权利;

(b)对各级政府官员实施有关转移公民身份法律规定的培训方案;

(c)开展发放公民身份证件的第二次综合国家行动,同时考虑到妇女在获得国籍证据方面面临的困难;

(d)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确保给予在尼泊尔境内出生但如不授予尼泊尔国籍即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儿童尼泊尔公民身份。

教育

27.委员会欣见,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性别均等程度总体提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入学率增长缓慢,女孩辍学率非常高,在受教育机会和文盲率方面,城乡存在差异,成年妇女的识字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各级教育中,女性教师的人数极少。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遵守《公约》第10条的规定,并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作为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实现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各级在教育体系普及向女孩提供的优质教育;通过改善设施并通过建立特别关注达利特女孩、土著女孩和其他弱势群体女孩的支助制度,向残疾女孩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b)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有效执行禁止早婚的规定,防止女孩从学校辍学;

(c)加紧努力,通过开展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和培训综合方案,进一步提高妇女的识字率;

(d)增加培训和招聘女性教师的人数。

就业

2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禁止抵押劳工的作法,但对有关塔鲁土著社区中仍存在此类作法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8至14岁的女孩中间使用童工的比例很高,;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很高,工作场所中性骚扰十分普遍。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骚扰法律草案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议会待定。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就业市场享有平等机会。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抵押劳工和童工作法,确保有效执行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公约);

(b)规范非正规经济部门,确保妇女在这一部门不受剥削;

(c)使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草案符合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从速通过该法律草案;

(d)建立保密和安全的投诉制度,为性骚扰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面向工作妇女,以打破围绕性骚扰问题的沉默文化;

(e)考虑批准劳工组织有关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公约(第189号公约)。

卫生

3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实施提供免费分娩服务的母亲方案,以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仍然极高;在获得分娩服务,特别是产科急诊服务方面,存在挑战;营养状况不佳,这与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风险增加密切相关;尽管缔约国努力提供矫正手术,但子宫下垂的发病率很高;尽管人工流产在2002年实现合法化,但采用不安全人工流产做法的比率很高,特别是贫穷妇女、乡村妇女和城市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农村妇女、青少年、贫穷妇女和残疾妇女无法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她们避孕需要的满足率最低;缺乏孕妇艾滋病毒流行率的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框架内,确保妇女获得基本保健和相关保健服务,特别是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增加医务人员的人数,包括女医生和其他保健提供者;

(b)制订和施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c)优先关注确保妇女获得各种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方案,包括产前、产后和产科急诊服务,特别是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和年轻母亲;

(d)纠正危害妇女和女孩福祉和健康,包括生殖健康的歧视性作法和有害作法,包括缺乏营养食物和Chaupadi作法;

(e)为解决子宫下垂相关问题采取预防措施,如使妇女获得充分的计划生育服务,在已实施的“安全孕产”方案中开展提高认识和预防培训,并确保为优质矫正手术和后续检查分配足够的资金,从而防止出现术后并发症,如瘘管病和其他健康问题;

(f)在全国各地扩大人工流产服务;

(g)解决避孕需要得不到满足的问题,把普遍获得各种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措施信息和服务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贫穷妇女和少女。

女性移民工人

33.委员会注意到尼泊尔于2007年通过了新的《外国人就业法》,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尼泊尔女性移民工人的状况,特别是考虑到大量的尼泊尔妇女都是无证移徙者,这加剧了她们遭受性剥削、强迫劳动和性虐待的脆弱性。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她们主要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确保她们在出发前获得有关信息和技能培训的措施十分有限;缔约国和就业国都缺乏制度上的支持,难以促进和保护尼泊尔女性移民工人的权利。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重点调查导致妇女移民的原因,为本国的妇女创造就业或自营职业的机会,并确保为妇女提供贷款的机会;

(b)建立各种机制,以促进有安全保障的移民程序,在整个移民周期中保护和履行妇女的权利;

(c)实施和监测规范、完善的离境前指导和技能培训;

(d)与就业国签署双边协定,并作出充分的规定,以确保女性移民工人的安全,并在目的地国建立各种机制,处理在就业过程中侵犯女性移民工人权利的问题;

(e)协助移民妇女寻求补救措施;

(f)为返乡的妇女创造替代生计机会,促成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g)起诉和惩罚从事非法招聘进程、以出国工作的名义助长拐卖妇女行为的分子。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

35.委员会在对201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安理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欢迎的同时,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安全部队和毛派战斗人员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性暴力案件(包括强奸案)没有受到调查,犯罪分子没有绳之以法;对投诉强奸案和其他性罪行设置限制的诉讼时效法规可能有碍于冲突期间的强奸案和其他性罪行的女性受害者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冲突期间性暴力行为的许多幸存者产生了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其他心理和生理健康问题。委员会还对妇女参与和平与重建进程的程度不足感到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优先审议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各委员会既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又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确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处理性暴力问题,并特别注意性暴力受害者公开作证的社会和安全层面;

(b)通过过渡时期司法和恢复性正义,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的暴力行为,包括武装部队和毛派战斗人员以及私人行为者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并确保按照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关于投诉冲突期间强奸和其他形式性犯罪的时效法规不会影响妇女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

(c)对武装冲突期间和冲突后时期犯下的性虐待行为展开全面、彻底的调查;

(d)确保妇女可诉诸司法及受冲突影响的所有妇女和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时期的性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

(e)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保护,为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f)确保有效实施关于安理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性犯罪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赔偿、康复和咨询服务;

(g)建立妇女心理辅导中心,以处理她们的创伤经历问题(特别是与性暴力犯罪有关的经历),并为其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

(h)在决定、决策和执行层面上加强妇女/幸存者在建设和平机构和机制中的参与权和代表权。

贫穷妇女

37.在对妇女发展方案的实施表示欢迎的同时,委员会关注处于贫困状况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户主)的整体生活条件,以及她们在获得土地、充足食物、安全饮用水、烹饪燃料和供暖等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还对家庭内部分配粮食过程中歧视女童和妇女的做法表示关注。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着眼于执行宏观经济、社会和部门政策,以消除贫穷和减少基于性别的不平等;鼓励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在实现以人为中心的总体框架内化解贫穷的结构根源;

(b)加强为鼓励可持续增强妇女的可持续经济能力所采取的举措,包括增加妇女获得土地和信贷的机会,开展关于如何发展和管理微型企业的培训,以及监测这些方案所产生的影响;

(c)消除歧视性做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并为妇女获得安全饮用水和燃料提供便利,以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源和营养食物;

(d)在新《宪法》中规定充足食物权。

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

39.委员会对于针对弱势群体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深表关注,这些妇女包括寡妇、女残疾人、贱民和土著妇女、由于自身的性差异而受到歧视的妇女等。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打击针对各种弱势群体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行为,收集有关这些妇女状况的数据,并通过法律规定和综合方案打击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涉及媒体及社区和宗教领袖的公共教育和提高意识活动。

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

41.关于为处理来自邻国的寻求庇护者申请或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女孩的脆弱性问题的国家政策,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尼泊尔关于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申请的国家政策;

(b)在处理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申请时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性别敏感政策,为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报告性骚扰行为提供有利环境;

(c)特别注意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的脆弱性。

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歧视现象

43.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法律规定禁止早婚,但早婚在现实中仍持续存在;存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即出嫁的女儿不能享受平等的继承权;在重婚问题上存在着互相矛盾的法律规定,既承认重婚,又将重婚定为刑事罪;缺乏规定在解除婚姻时妇女对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明确立法。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制执行20岁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全国各地实施提高认识的措施,宣传早婚对于妇女享受人权(尤其是健康权和教育权)的负面影响;

(b)采取法律措施,确保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c)毫不拖延地通过正在拟订的废除重婚条款的法律草案,宣布一夫多妻制婚姻无效;

(d)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妇女和男子在解除婚姻时对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全国人权委员会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律草案,以期全面遵守《巴黎原则》,并建议全国人权委员会继续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尼泊尔办事处的合作。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传播

47.委员会要求在尼泊尔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建议将结论意见传播到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举行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有生活所有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尼泊尔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6段和第36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定并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在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尼泊尔办事处开展合作。

下次报告的编写和日期

5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各个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协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注做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统一报告导则,包括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其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导则,必须结合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导则应用。它们共同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统一报告导则。该具体条约的文件应限制在40页内,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