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DA/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Ma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3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300次和第301次会议上(CRPD/ C/SR.300和301)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PD/C/MDA/1),并在2017年4月4日举行的第3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CRPD/C/MDA/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MDA/Q/1/Add.1)。

3.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遣了阵容强大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

关于确保平等的第121号法律(2012年5月25日),以及设立了防止和打击歧视和确保平等理事会,这两项举措都旨在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

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第60号法律(2012年3月30日),以确保残疾人与他人平等的权利。

5. 委员会欢迎:

第44号政府决定(2016年3月3日),批准了为废除机构收容实行相关改革的行动计划;

第523号政府决定(2011年7月11日),批准了2011-2020年包容性教育发展方案,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条至第四条)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和对残疾状况进行医学评估(包括决定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时)的做法反映出缔约国仍然普遍从医学角度看待残疾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政策和战略及其执行工作主要属于劳动、社会保障和家庭事务部的职权范围,而且缺乏执行机制促进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与残疾人组织的磋商;

由于缺乏辅助立法和监测机制,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的概念没有得到执行;

缔约国尚未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实现以立足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确保残疾确定工作重点关注残疾人参与社会的障碍,并参照个体的要求、意愿和偏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建立有效的政府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战略中残疾相关行动的跨部门协调,以及与缔约国领土内各种残疾人组织进行有意义的系统性磋商;

向公务员提供有关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概念的培训,并通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确保这些概念在所有部门得到执行;

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 委员会对残疾罗姆人包括残疾儿童的人权状况感到关切,他们生活极度贫困,由于交叉形式的歧视而容易遭到边缘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保护和促进残疾罗姆人权利划拨的资源不足,导致他们遭到人口贩运的风险很高。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16-2020年罗姆人行动计划和为此筹资时纳入一种残疾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处理残疾罗姆人贫困和遭排斥问题的方案,对儿童予以特别关注,以处理他们的人权状况并消除交叉形式的歧视。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 委员会对残疾人遭受的歧视表示关切,还感到关切的是:

处理歧视残疾人问题的立法和程序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包括缺乏机制监测对于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进行的补救和处罚;

反歧视法中没有认识到多重和交叉歧视;

缺少有关残疾歧视案件及其相应结果的公开资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反歧视立法和程序,以有效处理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有关认识多重和交叉歧视以及规定有权就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和其它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提出上诉的立法和程序,并加强机制对侵犯残疾人权利的行为实施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无障碍的格式发布有关残疾歧视案件及其结果的资料。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多重歧视,并在生活各个领域遭到排斥。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率低,她们在反歧视法律条款和与妇女有关的政策中没有受到关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基于身心缺陷采取未获同意便终止妊娠的做法仍在继续;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未能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

残疾妇女和女童无法获得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主流服务,而且,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被转至精神病医院,而不是为她们提供合理便利。

13.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处理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歧视,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问题纳入反歧视法律条款及与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政策的主流,增进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和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残疾妇女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并废除允许未经同意终止妊娠的法律;

在所有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政策和战略中纳入一种残疾观,并采取措施确保法律考虑并处理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

确保遭到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立即保护和无障碍的支助服务,包括主流服务和庇护设施中的合理便利,以及补救途径;

批准欧洲委员会通过的《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14.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残疾妇女,特别是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仍然在收容机构中居住,在这些机构中,忽视、暴力、强迫避孕措施、强迫堕胎、强迫用药、束缚和性虐待,包括遭到医务人员性虐待的情况依然常见。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制定高效的基层服务,以推进废除对妇女特别是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的机构收容;

防止出现机构收容的新案件;

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和务实措施,以处理仍然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妇女遭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预防、调查对她们人权的侵犯行为,提供补救,起诉责任人;

在过渡时期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监测寄宿收容机构。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残疾儿童的侮辱性态度由于缺少基层服务而被强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没有系统性地参与影响到他们生活的决策过程,并缺少机会就直接关系到自身的事项表达意见。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从幼儿期就开始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对残疾儿童进行终生机构收容,尤其是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儿童,在这些机构中他们遭到忽视,并与社会隔离。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并增加向残疾儿童提供的主流支助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保障措施,保护残疾儿童就一切影响自身的事项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保障为实现这项权利提供适合残疾状况和适龄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废除对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家庭环境中的替代照料以及社区中的包容性支助服务和设施。

提高认识(第8条)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中持续存在针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和偏见,而且缺乏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作,制定并执行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公众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面向媒体、公共官员、法官和律师、警察、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的宣传。

无障碍(第九条)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总体缺乏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便利。委员会关切的是,未能充分执行第121号和第60号法律以及第599号政府决定中规定的与无障碍便利有关的保障,以及消除与进入设施和获取交通、信息和通信等公共服务有关的障碍和壁垒的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违规行为法》没有针对未能确保所有领域的无障碍便利规定处罚措施,而现有的处罚措施很少得到执行。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一切领域落实关于无障碍便利的法律保障,包括在城市化、建设和公共服务中;

确保制定针对不遵守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在所有无障碍便利领域强制实行;

通过一个有时限的无障碍便利行动计划,并通过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磋商以确保其执行和监测;

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法律和计划,包括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第1491号法律,没有考虑到残疾人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有关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法律和计划中纳入一种残疾观,并制定符合《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的措施。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典》中的歧视性法律条款,特别是第24条,允许基于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剥夺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修正这方面法律的工作可能仍然不符合《公约》,而且没有建立机制以协助决定制度取代替代决定制度。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废除《民法典》中的歧视性法律条款,包括第24条;

恢复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并审查其监护人制度,以期逐步采用协助决定机制;

与残疾人组织及监察员磋商,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公务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有关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有关协助决定机制的现有良好做法的培训。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有何具体措施和规程在司法诉讼中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上的、与性别和年龄相适的便利,包括为聋人提供手语翻译,向聋盲人以及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人提供无障碍的交流模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存在针对残疾人的偏见,特别是针对那些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人;

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缺少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

残疾妇女在与基于性别的暴力有关的刑事诉讼中缺乏获得司法保护的途径。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基于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程序上、与性别和年龄相适的便利,并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诉讼程序;

为执法人员和残疾人提供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

确保残疾人,包括仍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在《公约》第十三条指导下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现行立法,特别是关于精神健康的第1402号法律不符合《公约》,允许基于社会心理和/或智力缺陷将残疾人强制收容在精神病院并进行未获同意的精神治疗;

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人若被控犯有刑事罪行,没有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而是遭受医学强制性措施;

基于实际或认为的残障而在收容机构中长期、有时终生任意剥夺残疾人的自由和个人的自主性。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改和废除授权基于残障状况强制收容和进行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的法律条款;

确保被指控犯下罪行的残疾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公正审判和正当程序;

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它措施,停止基于实际或认为的残障而剥夺残疾人的自由。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收容机构中遭到工作人员、照料者或其他住户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疏忽行为和使用化学或人身束缚手段、以及作为惩罚的单独禁闭和强制用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申诉制度缺乏效率和力度,调查拖延,并且缺乏对收容机构的监测。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仍然受到机构收容的残疾人免遭强迫、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禁止一切此类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的调查和监测制度,预防收容机构中针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确保对此类案件立即开展调查。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收容机构中存在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情况,包括由于疏忽而导致残疾儿童和成人死亡的案件,以及针对残疾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案件。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实施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的立法和务实措施,保护仍然受到机构收容的残疾人,并消除疏忽、暴力或虐待的任何可能;

确保所有报告案件都得到有效调查,对肇事者进行起诉;

向收容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提供有关预防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强制性培训;

确保对所有寄宿收容机构进行有效、独立和立足于人权的监测。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 委员会关切的是,卫生部的歧视性规定明确将“精神残疾”作为绝育的一项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强迫实施避孕措施的情况,包括强迫绝育和堕胎,特别是针对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尤其是仍然在寄宿收容机构中的妇女。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和修正任何允许对残疾人实施强迫或非自愿绝育的法律和规定,并预防和停止使用未经同意的避孕措施,包括由第三方表示同意的情况。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6. 委员会关切的是,废除机构收容进程速度缓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宣布暂时停止接收新人员入住收容机构,残疾人仍然遭到机构收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法律措施确保脱离机构收容的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而且有关中央和地方主管机构在提供基层服务方面的责任不够清晰。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废除机构收容进程,并确保执行暂停收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刻执行实施废除机构收容相关改革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关闭所有剩余收容机构的截止日期和时间表;

通过法律措施就独立生活包括个人援助事宜作出规定,并明确中央和地方主管机构的责任和资源划拨;

让残疾人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废除机构收容进程的所有阶段(计划、实施、评估和监测)。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向残疾人提供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和进行相关调整,包括驾驶执照和车辆设备,或提供相关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视力障碍者被排除在提供助残设备的方案之外。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磋商,建立一项机制,便利所有残疾人获得优质和价格低廉的助行器具、助残设备、用品和技术。委员会还建议向从事个人出行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和能力建设。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承认手语为正式语言,对手语译员的培训不足导致公共和私营服务中的译员人数不足,而且聋童缺少获得双语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技术和无障碍的信息和交流形式,包括易于阅读的格式非常有限,特别是针对视力障碍者和存在智力障碍的人员。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承认手语是正式事务中的一种交流手段;

投资于对手语译员的培训,并为向公众开放的服务提供手语翻译,确保聋童能够平等获得优质和包容性的教育;

使用适合残疾人的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模式和技术,特别关注包容性教育中的残疾儿童,包括在所有公共服务中提供网络无障碍便利、盲文、易读和浅白的格式。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法律和政策限制了残疾人与婚姻、家庭和生育有关的权利,而且:

缺少面向有残疾成员,特别是存在自闭症谱系障碍人员的家庭的服务,从而给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家庭增加了不当负担,加大了他们陷入贫困和遭到社会排斥的可能;

在与家庭和生育有关的事务中,针对残疾人特别是针对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的偏见持续存在;

有报告称儿童保护主管机构要求剥夺残疾母亲的法律行为能力,并将她们与子女分离。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废除相关法律,以消除在与婚姻、家庭和生育有关的事务中针对残疾人的歧视,特别是针对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在这方面制定面向有残疾成员家庭的必要的包容性支助措施,包括个人援助和暂替照顾服务,以确保适足的生活水准和社会参与;

采取措施确保有残疾的父母拥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手段,包括做母亲的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4.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实现包容性教育的工作已经停滞,而且:

2014年《教育法》中的条款仍然允许实行隔离式教育;

残疾儿童,主要是那些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儿童,依然留在隔离的教育环境中,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级”和“家庭教育”,并且没有得到获得包容性教育所需的支助;

管理和教学人员中始终存在针对残疾学生的负面态度,导致儿童遭到主流学校的拒收,以及工作人员中总体缺乏对包容性教育的熟知度以及相关知识和技能。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实现包容性教育,特别是应当:

修正2014年《教育法》,并确保没有儿童因为残疾而被主流学校拒收,确保无障碍并划拨必要资源保障提供合理便利,以促进残疾学生获得优质和包容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规定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必须接受有关包容性教育的培训并予以落实。

健康(第二十五条)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医务专业人员中普遍缺乏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而且残疾人仍然无法利用或得不到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急救服务,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和仍然生活在寄宿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的此类服务和设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医疗服务和设施缺乏面向残疾妇女的无障碍便利,特别是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培训和颁布道德守则,提高医务专业人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

确保向全国各地的所有残疾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急救服务,并确保其无障碍性;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能够享用无障碍的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中的失业率和未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很高,而且国家就业战略和相关机构没有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适当的便利和推动,也没有执行5%的强制性残疾人就业配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通常趋向于隔离的工作场所。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将残疾人权利和平权行动纳入国家就业战略和相关机构的主流,强制执行有关就业的第60号法律,包括强制性配额和针对雇主的激励性措施;

依照《公约》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为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市场中就业提供支助。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现有的社会津贴不足以支付达到适足生活水准的最低限度必需生活用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残疾状况有关的额外支出增加了残疾人接受机构收容的可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养老金规定的最新更改可能加剧残疾人不稳定的经济状况。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残疾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通过在养老金和社会津贴方面提供合理便利;

保障社保和减贫方案考虑到与残疾状况有关的额外费用;

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基层社会服务和公共住房方案,确保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也提供这些服务和方案;

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之间的联系。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受到监护的残疾人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限制;

选举程序、设施和材料不具备无障碍便利;

残疾人在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的代表和参与比率极低。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包括通过与残疾人组织进行磋商,使残疾人能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对于残疾人而言是适当的、无障碍的和易于使用的;

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4.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和使用运动设施的机会有限,残疾运动员没有在与其他运动员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支持。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和体育运动,确保残疾运动员在与其他运动员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支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6.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缔约国残疾人的数据收集工作以医学方法为基础,零星分散,而且资料没有得到传播。

57.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统计局制定符合《公约》的系统性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并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残疾人口的分列数据,包括按照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的数据,以及有关残疾人在社会中所面临障碍的数据。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的机制不符合《公约》。委员会还对残疾人组织在监测程序中的代表性不平等表示关切。

59.考虑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指定一项独立监测机制,为这项机制的运转提供充足的资金,并让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监测过程。

四.后续行动

资料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何种措施落实第29段(自由和人身安全)和第37段(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1.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委员会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和议会的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地方当局、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群体的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2.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其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3.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在内),用无障碍的形式,包括便于阅读的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0月2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也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简化的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至少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既定日期一年之前编写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成为缔约国的下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