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二条,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应邀就在其工作范围内各个领域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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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3

关于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5

阿塞拜疆

5

丹麦

7

厄瓜多尔

8

厄立特里亚

10

加蓬

11

吉尔吉斯斯坦

13

马尔代夫

16

图瓦卢

16

一.导言

1.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一些公约涉及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迄今为止通过的189项公约中,本报告中提交的资料主要与下列公约有关: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已获171个成员国批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已获172个成员国批准;

·《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已获43个成员国批准。

2.适用时,报告提到其他一些与妇女就业有关的公约:

强迫劳动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童工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结社自由

·《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及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

就业政策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75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

保护产妇

·《1919年保护产妇公约》(第3号)

·《1952年保护产妇公约》(修订本)(第103号)

·《2000年保护产妇公约》(第183号)

夜间工作

·《1948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第89号)及其《1990年议定书》

·《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

井下作业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

移徙工人

·《1949年移徙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

·《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土著人民

·《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非全日制工作

·《1994年非全日制工作公约》(第175号)

家庭工作

·《1996年家庭工作公约》(第177号)

家政工人

·《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3.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专家组成的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本报告第二节提交的资料由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摘要和直接要求构成。意见系在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发表、提交给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情况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年度报告里的评论。直接要求(以英文和法文提出,在西班牙语国家则以西班牙语提出)不以书籍形式发表,但是以公开方式提出来的。在晚些时候,这些要求在劳工组织的监督活动数据库NORMLEX上发表。

4.以下资料简要说明了劳工组织监督机构所作的更为详细的评论。欲知第二节提及的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评论,可查阅: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

5.应当指出,专家委员会在其评论中常常提到各国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或联合国其他条约机构提交的资料,以及这些机构发表的报告。

二.关于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阿塞拜疆

6.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阿塞拜疆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45、87、98、105、122、138、142、182和183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7.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100号公约:

8.在其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回顾,《1999年劳工法典》第16、154和158节的一般规定未提及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2006年10月10日第150-IIIQ号法令未充分反映这一原则。第9节仅限于在同一企业、具有相同技能的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的工作报酬相同。关于平均工资,根据政府2011年提供的统计数据,妇女在许多经济部门的收入大大低于男子:在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低38.4%、在保健和社会服务业低35.1%、在化工业低30.8%。委员会还回顾,在劳动力市场存在大量横向和纵向的职业性别隔离。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给予充分的立法表述,并有效消除性别薪酬差距过大现象。

9.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再次请该国政府就社会伙伴为落实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所开展的活动提供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在过去十年中,国家劳动监察局没有发现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

第111号公约:

10.在其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指出,2007年10月1日第424-IIIQD号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禁止只登载某一性别代表的竞争性广告”;在通过该法后,在2009年5月17日修订了《劳工法典》第50(2)节,以列入该禁令。据该国政府称,这两个条款均符合《性别平等法令》第10节。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在2009年3月18日修订了《宪法》,以列入一个条款,明确规定不应以各种具体理由,包括性别,“使人受到伤害,或给予或剥夺福利或特权”(第25(4)节)。

11.多年来,委员会一直表示关切根据按照《劳工法典》第241节作出的关于将妇女排除在某些职业外的1999年10月20日第170号决定。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目前正在作出努力以废除该项决定所列清单;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废除这类清单并确保任何限制妇女就业的措施都严格限于只用于保护产妇。

12.委员会回顾,在通过“关于执行2007-2010年就业战略的国家方案”时制定了解决妇女就业问题和在就业方面提供性别平等的战略。委员会指出,根据旨在增加妇女自营职业机会和使妇女参与创业活动的劳工组织体面工作国家方案的规定,妇女创业促进性别平等方案已经付诸实施。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就在体面工作国家方案框架内为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措施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提供具体资料,包括根据妇女创业促进性别平等方案采取的措施。

13.委员会还回顾了劳动力市场存在大量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的问题;该国政府的解释是,由于妇女要承担家庭责任,因此她们未担任管理职务。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国家就业服务局在2011年使4 299人,其中包括2 039名妇女,获得职业培训。委员会请该国政府采取具体行动解决劳动力市场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问题和改善妇女在其代表性不足的那些经济部门和职业里的参与率,包括通过让她们参与各种就业职业培训班,以使她们有晋升和升迁机会。

14.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回顾,《性别平等法令》禁止性骚扰(第4节),并规定要执行用于防止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措施(第7.2.5节),《1999年劳工法典》第31节规定签署集体协议的各方采取措施,以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已修订了《劳工法典》;现在规定,雇主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第12节(1)),包括规定雇主必须对工人在性骚扰案件中所受的伤害作出赔偿(第195节)。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在2007年1月25日通过了一个用于打击日常暴力行为的综合方案,包括关于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局的视察工作以确保遵守预防性暴力行为及其他侮辱工人的行为的法规。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就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或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提供资料,包括所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的实例及其成果。

第183号公约:

15.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就向处于怀孕、分娩和产后期的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种类及资格条件和所涉服务费用条件提供详细资料。

1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社会保险法令》第6节,向国家社会保险计划缴费不足6个月的妇女没有资格享受带薪产假。考虑到该国政府曾声明,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向内阁部长提出了一个废除这一规定的建议,委员会要求说明该建议是否已获得通过。

17.该国政府在其报告中指出,起草了一个修订和增补《劳工法典》的法案,其中规定在工作场所内或附近设置一个单独房间用作托儿所和用于给婴儿喂奶。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该法案是否已获得通过。

其他公约

18.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至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19.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新近提交的关于第29号、第105号和第122号公约的报告,并将在2015年11月至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20.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45号、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同一届会议上审查这些报告。

丹麦

21.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丹麦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22、138、142、169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22.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100号公约:

23.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从政府的报告中注意到,在2009年,妇女的收入比男子平均低18%至20%,在过去15年中,该国及地方公务员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性别薪酬差距几乎没有变化。该国政府再次解释了造成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并指出,性别薪酬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可由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来解释:妇女在公共部门的比例较高(在10名公共雇员中占7名)、女性非全时工人比例较高(女性37%,而男性只有14%)、妇女职业中断的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妇女在管理职位中所占比例较低(在10名管理人员中占3名)。委员会从就业和平等部的网站注意到,在法定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提供了关于薪酬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或同工同酬报告,企业对法规的知识贫乏、不承认和不消除性别薪酬差距现象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合规程度欠缺。

24.该国政府表示,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定客观的工作评价方法,也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行动设想。该国政府还表示,由于通过集体协议直接执行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2008年第899号法令,基于性别的薪酬歧视案件可提交劳资争议法庭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丹麦行业联合会和行业雇员中央组织在2011年6月成立了一个同工同酬法庭,有权审理基于性别的报酬不公平案件。委员会还从2010年同工同酬审查报告中注意到,社会伙伴在促进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方面非常积极;它们提出建议、提供培训课程、组办研讨会和论坛,以及传播关于同工同酬的信息。

25.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已有115个公司签署了《使更多妇女进入管理层宪章》。委员会还注意到,就业和平等部资助了一项研究,以确定和评价阻碍妇女获得大型公司管理职位的文化障碍。根据在2011年发布的该项研究的结果,企业文化在促进获得管理职位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收集并提供资料,说明通过执行《宪章》取得了何种成果,并说明为了减少男女之间的薪酬差异在社会伙伴的合作下采取了何种其他举措。

26.委员会注意到工资委员会2010年关于工资、性别、教育和灵活性的报告;该报告揭示了一种“下滑的性别分工效应”,即具有相同培训经历和在相同领域工作的妇女和男子往往最后在做不同的工作。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并说明为了缩小性别薪酬差距和消除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性别隔离现象所采取或设想要采取的任何措施及这类措施的影响。

第111号公约:

27.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2011年6月8日通过了关于平等对待职业男女的第645号法令;该法令废除了2006年6月28日第736号法令,同时采用了其规定。根据第18节,该法令还纳入了2011年3月8日第182号法令为执行第2006/54/EC号指令而引入的修正案。该法令规定,丹麦国际研究和人权中心发展、评估、监测和支持男女待遇平等情况,特别是协助性别歧视的受害者进行投诉。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反歧视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在丹麦国际研究和人权中心帮助下向法院或平等待遇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性歧视案件及其结果。

28.委员会注意到在该国政府报告内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9年共有19个指称的基于怀孕和分娩的歧视案件提交给了法院或平等待遇委员会,其中15个案件被认为理由充足。2010年,这些法院和委员会发现在其所审理的46个案件中有29个案件基于同样的原因被判定违反了平等待遇法规。委员会再次要求该国政府在社会伙伴的合作下审查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防止和消除基于怀孕或产假的歧视。

其他公约

29.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29、105、138和第182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至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30.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新近提交的关于第122号公约的报告,并将在2015年11月至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31.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同一届会议上审查这些报告。

厄瓜多尔

32.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厄瓜多尔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45、87、97、98、103、105、122、138、142、169、182和189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33.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97号公约:

34.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许多移徙女工来自厄瓜多尔。委员会因此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这类妇女同样受益于《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委员会特别要求该国政府提供关于移徙女工生活和工作条件及关于所遇到的困难的现有资料。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说明以何种方式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移徙政策。

35.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那些特别影响移徙女工的问题而提供的援助和信息服务情况,包括与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相关的错误信息问题。

第100号公约:

36.在其2013年意见中,委员会回顾,多年来委员会一直提出需要修改《劳工法典》第79节;该节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比“同值”原则具有更大的限制性。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在改革《劳工法典》的框架内修订第79节,以使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得到充分表述。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要求劳工组织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第103号公约:

37.在其2011年的直接要求(2013年再次提出)中,委员会注意到,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被要求向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产假福利。委员会请该国政府说明无资格获得保障局提供的应享福利的妇女本来应该得到何种福利,并说明拖欠缴款的雇主的情况。

38.此外,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补充《劳工法典》中关于哺乳期妇女应享有6小时工作日的福利的第155节第3款,应明确规定这一减少工时的工作日应按完整的工作日计算并给予相应报酬。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解雇产假期妇女的举证责任的条款并说明国家法院在应用《劳工法典》第153节时的解释。

第111号公约:

39.在其2013年的意见中,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废除根据《合作社法》颁布的条例第17节(b)款;该款规定,已婚妇女需要得到丈夫的许可才可以成为农业住房和家庭菜园合作社的成员。

40.委员会回顾,只在《刑法典》里提到了性骚扰;委员会请该国政府采取适当立法措施,界定并禁止就业和职业中的性骚扰。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考虑要求雇主为预防企业里的性骚扰采取措施,并提供资料,说明为预防性骚扰采取了任何其他措施。

41.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平等理事会负责确保编制、遵守、监测和评价与性别问题及族裔、世代、不同文化和残疾问题有关的公共政策。这些平等理事会与国家专门机构协调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2009-2013年国家美好生活计划》,其中一个目标就是促进无基于性别、族裔血统、社会地位、宗教、性取向或原籍地的歧视的平等。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设立国家平等理事会的情况、其职权范围和国家平等理事会在履行其职能时所遇到的困难。

4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还规定,国家必须促进男女在公共服务、管理和决策机构及在政党和运动中有平等代表性。第70条规定,国家必须通过一个专门机制宣布并执行用于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必须将性别主流化纳入计划和方案。《2009-2013年国家美好生活计划》还呼吁促进性别平等;关于公民参与的《基本法》规定要通过平等权利行动实现性别均等。该国政府提供了关于近些年妇女在公共生活的参与率提高和担任民选职位的情况增多的数据。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说明,国家平等理事会以何种方式促进性别平等和促进妇女获得就业机会。

其他公约

43.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29、87、98、103、105、122、138、142、169和182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44.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45、100、111和189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2015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厄立特里亚

45.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厄瓜多尔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87、98、105和138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46.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100号公约:

47.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指出,正在修订《劳动宣言》,第3(15)节规定的薪酬定义比《公约》规定的定义范围要窄;委员会请该国政府确保修订案文涵盖薪酬的所有组成部分并表明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对于目前排除在《劳动宣言》范围外的那几类薪酬不发生男女之间的薪酬歧视。

48.委员会请该国政府采取具体步骤修订《劳动宣言》,以使《公约》规定的原则得到充分的立法表述,因为《劳动宣言》虽然规定不能有基于性别的薪酬歧视,但没有包含“同值”概念。

49.委员会请该国政府确保将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纳入《公务员制度宣言》的最后案文。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已完成的工作评价流程和目前正在进行的职位分类情况,包括说明采用何种方法来确保确立无性别歧视的薪酬率。

第111号公约:

50.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请该国政府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国内工人免遭不适用《劳动宣言》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委员会注意到,《2003-2008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规定要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及教育和培训妇女;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说明是否已更新过该计划并提供资料说明任何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内容。委员会又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实际措施以有效促进在获取教育和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包括自营职业机会方面的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

其他公约

51.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29、87、98、105和138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52.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2015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加蓬

53.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加蓬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3、29、45、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54.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3号公约:

55.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重申打算以法案形式修订《劳工法典》,以引入至少6周的强制性分娩后产假,以确保妇女不会因为压力或可能提出的任何物质利益而被诱使在法定产假结束之前重返工作,从而损害其健康或其子女的健康。委员会指出,多年来它一直在提请该国政府注意这一问题,并表示希望,该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将说明在使国家法规全面符合《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

第100号公约:

56.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指出,在2010年2月修订过的《劳工法典》引入了“同值工作”的概念,同时保留了原有的条款,即在“同等工作条件、资格和产出”下的所有工人获得同等报酬,不论其有何种出身、观点、性别和年龄。委员会回顾,将这些条款放在一起可能会引起混乱,因此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来修订《劳工法典》,以使该法典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

57.委员会曾指出,采用不分性别的薪酬表不足以消除所有工资歧视现象并强调,这类歧视还可能产生于用于做职业分类的标准和产生于对大部分由妇女承担的工作的估值不足;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社会伙伴在进行工资谈判时以何种方式考虑到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委员会再次请该国政府说明,在确定工资率时是否根据所涉及的任务客观评价了各种工作。

58.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推进并加强关于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劳动监察员或法院处理的任何关于男女之间工资歧视的投诉。

59.委员会指出,仅凭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相关情况作出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将设立和组织一个国家统计系统;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收集和分析关于按活动部门、职业和就业水平分列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男子和妇女的收入数据。

第111号公约:

60.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载于《民法》以下条款若干对妇女歧视的规定:第253节(丈夫是一家之主)、第254节(丈夫确定家庭居住所在地点)和第261节(妇女从事一种职业);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构成对妇女就业的障碍。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国政府的报告,已向议会提交了两项法案,用于废除和修订通过《民法》的1989年12月30日第19/89号法令。委员会表示相信,将在不久的将来废除《民法》中歧视妇女的那些条款,并要求该国政府提供一份经修订的《民法》副本。

61.关于经《劳工法典》第167节和第169节规定的妇女的夜间工作问题,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修订《法典》的情况下按照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认真审查这些条款,同时要审查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保障和发展足够的运输工具。

62.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劳工法典》的修订草案含有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委员会表示希望修订草案将很快获得通过,并将界定和明确禁止相等的补偿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委员会还鼓励该国政府落实针对性骚扰的提高认识和预防措施,例如分发传单及组办宣传会议和活动,并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为提高认识而开展的活动情况,并提供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况的资料。

63.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落实在2010年通过的《全国性别平等和公平战略》,以促进在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职业方面的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废除委员会提及的歧视性法律条款。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行现行法规并消除妇女在获取资源和生产要素特别是信贷和土地方面面临的各种困难。

64.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所有公共事务职类的代表性偏低,在A1和A2这两个顶级职类里,妇女在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仅分别为30%和35%(截至2006年12月)。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实际促进公共服务领域里的男女机会平等,特别是增加在A1和A2顶级职类里的妇女人数,例如通过持续培训;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就按职类分列的公务员人数继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第182号公约:

65.在其2012年的意见中,委员会提及其先前的评论;委员会在这些评论中指出,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06年提出的题为“西非和中部非洲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问题”的报告所载资料,不少儿童,尤其是女童,是境内和跨境贩运的受害者,贩运的目的是使他们成为家庭佣人或进入国内市场。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国家法院似乎未及时审理对加蓬境内涉嫌贩运儿童的那些人的起诉。委员会再次促请该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现行国家法规深入调查和大力起诉从事买卖和贩运未满18岁的儿童的那些人并确保法院迅速审理贩运案件。

66.鉴于身为家政工人的儿童特别易于遭受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伤害,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这类童工劳动之害,包括危险工作,确保这类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并就在这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资料,同时要考虑到女童的具体情况。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批准《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因为该公约含有保护儿童的重要条款。

其他公约

67.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68.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29、45、138和182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2015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69.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吉尔吉斯斯坦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87、97、98、103、105、122、138、142和182号公约。

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

70.专家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将提出的评论涉及以下内容:

第29号公约:

71.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加强努力,包括在《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框架内,预防、制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就在这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资料。

第100号公约:

72.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表示,根据《劳工法典》,以加薪和补助费的形式支付了“补偿和奖励金”,金额按基本工资或薪酬计算确定。因此,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说明,在实践中如何将同酬原则应用于实物支付和附加支付,包括奖金和津贴。

73.委员会回顾《2003年性别平等法令》第17节;该节规定,不同性别的人如果资格相同、工作条件相同则有权领取相同的工资。委员会指出,“同值工作”的概念对于处理劳动力市场里的职业性别隔离现象至关重要,因此请该国政府采取步骤,修订第17节,以使《公约》原则得到充分的立法表述,并说明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委员会还要求该国政府说明该法令是否同样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或设想了哪些措施来执行《性别平等法令》的各项条款。

74.关于《2012-2014年期间国家促进性别平等第三个行动计划》获得批准的问题,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任何工资政策以及所采取或设想的其他措施,包括根据《行动计划》采取的措施,以促进并确保应用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75.委员会回顾该国政府曾表示公共部门的工资是按照《公共雇员法令》确定的,政府批准了一个统一的工资表;委员会再次请该国政府提供一份公共部门统一工资表的副本,同时提供按性别及职类和职位分列的公共雇员人数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说明,在公共部门实物支付和附加支付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应用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76.委员会注意到在2012年12月成立了全国妇女、家庭和性别平等发展理事会;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该理事会在促进和应用《公约》原则方面的工作情况。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根据《劳工法典》和《性别平等法令》提出的与同工同酬有关的投诉的数量和结果。

第103号公约:

77.在其2013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简明报告;该报告没有就委员会在以往评论中提出的问题提供资料。委员会表示希望该国政府下一次报告将载有详细资料,说明以下问题:

(a)社会保障法规和《劳工法典》规定的女工职类涵盖范围,包括,例如,家庭工人、家政工人、季节工人、非全时工人等(《公约》第一条);

(b)产假的强制性(第三条第3款);

(c)关于现金和医疗福利的法规,包括现金福利率和所提供的医疗种类(第四条);

(d)用社会援助金向无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产假福利的女工支付福利(第四条第5款);

(e)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公约》,包括关于所进行的视察和所报告的违规的次数和性质的资料(报告格式第五节)。

第111号公约:

78.在其2012年的直接要求(在2013年再次提出)中,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1月31日《性别平等法令》禁止隐性性别歧视,其定义是:“不直接提及人的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指出,这一定义的范围比间接歧视概念的范围要窄;委员会请该国政府说明为更明确地界定《性别平等法令》规定的间接性别歧视采取了或设想采取哪些步骤。

79.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法令》里关于性骚扰的定义(第1节)。委员会请该国政府说明采取或设想采取何种步骤,以在法规中列入明确定义和禁止相等的补偿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以预防和禁止工作场所同事的性骚扰及提高雇主和雇员及其代表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

80.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确保任何限制妇女获得就业和职业机会的措施应严格限于对产妇的保护,并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所采取的步骤。

8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劳工法典》(第304(2)节),有3岁以下子女的女工只有在征得该妇女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派她出差或加班或作夜班。委员会回顾,这种反映了妇女承担照看家庭的主要责任之假设的法规加强和固化了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请该国政府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何种措施,以确保男女可平等享有第304(2)节规定的应享权利。

8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性别平等法令》,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协会应对违反性别平等的行为进行登记并向全国妇女、家庭和性别平等发展理事会提供资料,以监测在确保性别平等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法典》规定,声称受到歧视的工人可通过法院寻求补救。因此,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已登记的投诉的数量和性质,并摘要说明与《公约》原则特别相关的判决情况。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根据《性别平等法令》提供的补救措施或所实施的制裁情况。

其他公约

83.专家委员会已收到该国政府最近提交的关于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报告,并在2014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了这些报告。

84.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29、105、111、138、142和182号公约的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2015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马尔代夫

85.在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中,马尔代夫已批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第29、87、98、105、138和182号公约。在2013年1月4日批准了所有这些公约。

其他公约

86.已要求该国政府提交关于第29、87、98、100、105、111、138和182号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专家委员会定于在2015年11月-12月届会上审查这些报告。

图瓦卢

87.图瓦卢未批准任何相关的劳工组织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