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 本议题和问题清单中的页次系指该报告英文本的页次。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德国

会前工作组审查了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EU/6)。

概要

1.请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编写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过程。该资料应该包括下述内容: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是否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及其参与的性质和程度;该报告是否已被政府通过,并已提交议会。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2.德国在2002年1月15日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请提供资料,说明德国为使人们(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普遍了解并能查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曾在国家法院,包括宪法法庭,援引或提到《公约》的权利。

3.报告在第10页表示,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概念遭到了一些部门的抵制,妨碍了社会性别平等目标在某些方面的确立。请说明这种抵制的表现方式,并说明在哪些部门?缔约国是如何、在什么时候、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认识到抵制会妨碍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目标的?报告在同一段中指出,正在开展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新的方针导向,使两性平等政策成为防范性政策。请说明这一新政策,并解释它为什么更有吸引力,而且是真正带来成功的战略。

4.报告第12页至14页叙述了2006年8月18日生效的《全民平等待遇法案》。该法案第1条提出了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骚扰和性骚扰的新概念。请说明下列几点:(a) 是否包括各个方面,即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相一致的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文化或任何其他方面?(b) 歧视的法律定义是否包括私下里或家庭中对妇女的歧视和(性)骚扰?(c) 法案是否对提出索赔规定了时限?(d) 是否已审查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以认定其符合新的法案?

5.报告第13页叙述了为了更有利于受害者争取其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2006年8月《法案》生效以来,因生理或社会性别而受到歧视的申诉数量有否增加?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6.《全民平等待遇法案》通过后,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内设立了反歧视办公室。由于反歧视办公室没有明确的授权接受和处理申诉,因此请说明如何向前来反歧视办公室的歧视受害人保证她们会得到补救或获得补偿。报告第14页表示,反歧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任用和顾问委员会人员的聘任问题将在2007年完成。工作人员是否已经任用,顾问委员会人员是否已经聘任?采取了什么措施以确保反歧视办公室的独立、高效和透明,尤其是办公室主管的独立?

7.报告表示,《联邦平等法案》第8条中的限额规则在实际上很少应用(该条规定,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的领域,在同等条件下,妇女具有优先权)。既然承认需要增加公共行程中担当领导责任的妇女人数,又为什么在实际上很少应用临时性的特别措施?既然当局不愿意采用临时性的特别措施,是否设想过其他措施实现这种平等?

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8.报告第48页表示,妇女占非全日雇员的绝大多数,占到了83.9%。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对妇女从事非全日工作的人数增加感到关注(A/59/38,第388段)。 自从上一次结论意见以来,从事非全日工作的男女比例是否有所变化?是否计划采用奖励办法,鼓励男子从事非全日工作?

9.报告第81页至82页提到,考虑到休育儿假的父亲不多,只有5%,已采取进一步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效果和影响。

移徙妇女

10.2007年7月的融合问题首脑后续会议上,联邦总理发布了《国家融合问题计划》(报告第68页)。该计划是否已经通过,是否目前在实施?请详细说明该计划与具有移徙背景的妇女和女孩有关的规定。

11.报告第9页提到,移徙妇女在劳动市场往往面临双重不利:既是妇女,同时又是移徙少数民族。有哪些针对这种双重歧视的具体措施?请提供数据,对比在德国生活的移徙妇女以及德国的男女和移徙男子参加工作的人数。

12.教育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国家访问报告(A/HRC/4/29/Add.3)第74段中指出,该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有可能在20或30年的时间里,所有在校儿童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将是移民的后裔。鉴于这一现实情况,特别报告员强调要作出果断和富有创造性的反应,因为,目前在教育系统普遍存在的不平等如果继续下去,失业率就会上升,其带来的后果将会增加国家援助失业者的负担。因此,为每个社会成员创造教育机会是德国一个基本的政治和经济需要。已经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帮助处境不利的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以克服她们在教育领域遇到的困难?

就业

13.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表示关注联邦政府的改革政策可能在某些方面对妇女产生特别不利的影响(A/59/38, 第392段)。报告第43页提到对《现代服务第四项法律》的评价。该法律取代了原有的失业和社会援助制度,为寻求就业者提供了基本支助。是否已公布该评价的初步结果?若然,则该法律对妇女有何影响?

14.据报告第48页说,2007年通过的《收入统计法案》“将提供一个具有显著改善的数据库,用于对不同酬问题情况和原因的研究,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适当措施提供新的机会。”是否已在该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过评估,并将结果(如果有的话)纳入政策战略?

15.报告第86页在答复委员会的上一次结论意见(A/59/38, 第396段)时表示,外交办公室已经采取若干措施,以期增强外交人员家中的家政工人的权利。说明所有使馆必须支付给家政工人的最低工资是否与德国通常支付家务工作的最低工资相等。劳工法和社会条例方面的最低标准是否与德国的一般标准相当?

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

16.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A/59/38, 第396段)中,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比例,但是感到关注的是,妇女担任公共生活若干其他部门、尤其是公务员、外交部门、科学研究和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不足。报告第87至89页叙述了根据《联邦平等法案》,在这些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解决妇女在领导岗位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是否对公共行政和联邦行政以及科学和研究机构中取得的进展进行过评价?请详细说明妇女在副教授中的比例目前是30%(第88页),而2004年获得大学学位的男女人数基本持平,获得博士学位的女性比例为39%(第36页)这一事实。为了促进妇女参与外交事务,采取了哪些临时性的特殊措施?是否能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参与司法工作的情况?

暴力侵害妇女

17.关于妇女遭受暴力侵害情况的一项调查表明(第20页中提到),与国际数据相比,德国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状况处于中高水平。此外,德国的移徙妇女遭受人身暴力和性暴力的比率超过德国的非移徙妇女,难民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频率似乎更高(第78页)。缔约国是否对暴力侵害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的高比率和高频率进行过研究?若然,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8.联邦政府与其州政府和市政府一起将采取什么具体步骤,可持续地及时提供充分资金,为受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全面和可利用的保护,包括其子女在内,特别是免费使用妇女收容所,咨询服务以及法律和社会支助?

19.请提供数据,说明在德国居住的女孩中,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发生率。所有安排或施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德国居民是否都受到惩罚,无论切割术在哪里施行?请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建议(CRC/C/15/Add.226,第46段)而采取的后续措施。

20.报告第25页提到《欧盟理事会关于打击儿童性虐待和儿童色情行为的框架决定》。该决定提高了受保护儿童的年龄。此项法律有否按设想于2007年生效?

21.报告第77页在答复委员会关于提供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和资料的要求(A/59/38, 第386段)时表示,已经获得关于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类型和程度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但似乎没有区分根据《打击暴力行为法案》提起的诉讼案件所起诉的是男人还是妇女,也没有对受害者的年龄和族裔另作登记。计划采取什么措施,收集关于受害人和犯罪人的性别、年龄和族裔等分列数据?请提供资料,说明前几年中被其丈夫、伴侣或前伴侣谋害的妇女人数。政府是否确保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专业团体得到全面培训?

22.报告第22页指出,2007年将委托开展一项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遭受暴力侵害的程度和范围的研究。这项研究是否已经取得结果?若然,最有关的调查结果是什么,设想采取什么执行措施?

23.请说明寻求庇护的妇女、持有容忍许可证的妇女、在获准得到辅助保护后拿到暂居许可证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去妇女收容所寻求保护的可能性。还请说明为寻求庇护的妇女、持有容忍许可证的妇女、在获准得到辅助保护后拿到暂居许可证的妇女开设的接待中心以及社区和联邦国家的难民招待所的住房标准,特别是人身安全方面的标准。

24.请提供资料,说明因医疗决定而变性的妇女的情况。

强迫婚姻

25.报告第71页提到2005年2月11日的《刑法典第37次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强迫婚姻是一种严重的胁迫行为,应当受到起诉(可被判处6个月到5年的徒刑)。该报告还指出,目前联邦政府正在审查是否还需要进一步修正法律,以防止强迫婚姻和保护受害者。这一审查的结果如何?有否已通过将强迫婚姻定为单独的一项刑事犯罪的法律草案(第86页)?

26.鉴于缺少可靠的关于强迫婚姻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政府已经委托进行若干研究;在联邦议院举行了关于强迫婚姻问题的听证会;一些机构在审查应采取的措施,以预防强迫婚姻的发生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报告第72页)。这些举措有什么具体结果?有否因此而采取任何政策措施?

利用卖淫营利以及贩运妇女和女孩

27.报告承认,《卖淫法案》只十分有限地实现了预期目标(第30至32页以及第89至91页)。报告提到了有待审查的一些措施,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使其免受性虐待,帮助希望将自己从卖淫活动中解脱出来的卖淫妇女,并且更加有效地控制与性服务有关的商业活动。是否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这些措施,以实现《卖淫法案》规定的目标?

28.根据2005年1月的《移民法案修正案》,如果有理由认定受害人或证人的身体、生命和自由在其本国会遭受很大的具体威胁,应该给予其居留证(报告第29页)。现有的关于《移民法案修正案》生效以来核发的这种居留证数量统计数据如何?

陈规定型观念和教育

29.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A/59/38, 第384段),对媒体和广告有时将妇女作为性玩物,并宣扬她们的传统作用感到关注。报告第76页指出,德国的民主宪法禁止联邦政府要求媒体传播正面妇女形象。报告还指出,2005年登记了216项有关性别歧视广告的投诉事件。联邦政府和州有何可能对媒体和社会中的性别定型观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行动,包括进行宣传教育和广泛开展公众讨论?政府对国家补贴的媒体可以施加什么影响,即防止性别歧视广告?2006年和2007年登记的投诉事件有几起?对媒体进行的制裁有多少?

离婚的经济后果

30.请提供资料,说明解除关系时分配哪类财产,特别指出法律是否承认无形财产(如退休金、保险金)也属于解除关系时须分配的一部分财产。还请说明法律是否规定未来收入能力和人力资本的分配,或在解除关系分配财产时以任何方式考虑到收入能力增强或人力资本增多的情况(例如通过一次性付款反映配偶在这类资产中的估计份额,或容许对配偶进行补偿性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