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5 年 2 月 24 日举行的第 1287 和第 1288 次会议(见 CEDAW/C/SR.1287 和 1288 )上审议了丹麦第八次定期报告( CEDAW/C/DNK/8 )。委员会关于丹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DNK/Q/8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 CEDAW/C/DNK/Q/8/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同时感谢缔约国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陈述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对由丹麦大使兼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卡斯滕·斯陶尔先生阁下率领的缔约国代表团表示称赞。代表团成员还有来自就业部、儿童、性别平等、融合和社会事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卫生部、外交部、法罗群岛总理府、法罗群岛贸易和工业部、格陵兰家庭、性别平等和社会事务部以及丹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4. 委员会对缔约国承认其国家人权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在编写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欢迎。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自 2009 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DNK/7 )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 2013 年《格陵兰性别平等法案》;
(b) 2012 年《公司董事会性别均衡目标数字与政策法案》。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a) 2014 年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号决议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
(b) 2014 年通过了自营职业者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产假平等计划;
(c) 2011 年任命格陵兰性别平等部部长;以及
(d) 通过了《格陵兰反对暴力战略及行动计划( 2014-2017 年)》。
7. 委员会对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条约表示欢迎:
(a) 2014 年批准了 《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以及
(b) 2009 年批准了《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落实《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和议会议员关系的声明),邀请丹麦议会以及格陵兰领土和法罗群岛议会根据其权限,就从现在起到下一次《公约》报告期间这一时间段内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9. 委员会注意到外交部网站有缔约国报告和致委员会的开幕词,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已分发给相关各部、主管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整个《公约》、根据《任择议定书》控诉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程序、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与询问的意见和建议的认识不足。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社会各阶层传播并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便利获取委员会关于在个人来文与询问方面意见和建议的信息(包括丹麦语译本),包括通过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其他执法官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以及
(b) 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法律救济的认识,包括通过宣传运动和媒体。
立法框架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 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建议 ( CEDAW/C/DEN/CO/7 , 第 15 段 ) , 但缔约国于 2014 年 10 月决定不将《公约》纳入其国内 法律 秩序。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最高法院曾裁定,未纳入的条约 在国内法中不具备与已纳入的条约相同的地位 。委员会重申,尽管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领土拥有特殊的自治和自主地位,但缔约国仍然要承担确保在其整个领土内执行《公约》的 首要 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 缺乏相关立法 以 普遍禁止《公约》所载对妇女的所有歧视形式,也缺乏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所有国际公认理由的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处理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或边缘群体妇女权利问题时,这一点可能导致法律的模糊性和不一致 之处 。
12. 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不将《公约》纳入其国内 法律 秩序的决定 , 或至少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 , 禁止《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性别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颁布一项全面的禁止歧视法,纳入所有国际公认的理由,并为处理歧视问题建立制度化结构, 用于交流信息和在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 ,以确保法律上的明确性和一致性,特别是为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受害妇女开展这一工作。
性别平等主流化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2013 年为公共部门推出一项 《 性别 平等 主流化国家战略 》 。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战略未纳入教育问题,战略在实际中对评估新 立法 的影响仍然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制定了 《 性别 平等 主流化国家战略 》 ,但大多数市镇一级政府当局并没有关于性别 平等 主流化的战略或计划。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教育举措和教育部门的参与 制定设有 时限的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为立法制定性别 平等 主流化工具,并依照具体情况,为市镇一级,包括为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领土的性别 平等 主流化 工作 制定战略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5. 委员会欢迎现有为提高妇女 在 议会和公司及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的参与程度 而 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及取得的进展 , 尽管这类措施相当有限。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 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任职的妇女人数不足,特别是 在 技术领域 和 在决策层面。委员会还对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以及关于移徙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有限感到关切。
16. 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 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其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领土上以及针对移徙妇女 , 评估现有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 , 包括 通过 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 并采取新的措施 , 加速实现《公约》之下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 性别 平等 ,并反对家庭和社会中男女传统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继续取得进展 , 包括为可能与这种暴力受害者打交道的医护人员、警察、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系统培训。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 缺乏 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包括家庭暴力和亲密 伙伴 谋杀的数据;
(b) 为 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保护令和限制令不足; 以及
(c) 缺乏 确保保护妇女免受心理暴力的明确法律条款 。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颁布 立法 ,规定收集数据,按年龄、族裔、民族和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关系分列,说明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以及建立一项机制,明确规定其任务,并为分析这 类 数据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
(b) 进一步 提高 为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提供的 保护措施的质量和 可获得性 , 包括 提供 限制令 ;以及
(c) 通过一项立法框架 , 根据丹麦为缔约国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 暴力侵害 妇女 行为及 家庭暴力公约》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 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免受心理暴力 。
贩运人口与利用卖淫营利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 其 第四 个 《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 (2015 至 2018 年 ) , 将所谓的 “ 反思期 ” 延长至 120 天 , 允许受害者能够留在缔约国接受医疗和心理支助 , 并制定了一项具体法律规定 , 为参与刑事调查和 / 或起诉贩运者的受害者提供临时居所。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一种做法还在继续表示关切,即执法当局在查验身份期间 , 对可能被贩运的受害者 , 特别是身份 不正常 的移徙者羁押长达 72 小时。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确保在查验身份期间采取非拘禁 措施 , 使可能遭受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能够充分获得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支助。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开展的 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 信息交流 防止人口贩运,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希望离开卖淫行当的妇女制定方案的积极举措。不过, 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方案并未充分满足非缔约国国民的妇女的需求 。委员会 还 对有关遏止卖淫需求的措施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购买性服务在缔约国被定为刑事犯罪,但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尚未对这类罪行进行起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 从事 街头卖淫的妇女大多数是非国民,这可能表明,缔约国关于打击利用卖淫 营利 的现有措施不足以 解决 特定的需要和脆弱性 问题 。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 , 遏 制 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起诉和惩处 人口 贩运者的措施。此外,委员会建议加强为遭受强迫卖淫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并确保有效起诉向贩运人口受害者购买性服务的个人。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为希望离开卖淫行当的妇女,特别是其中的非国民提供支助。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分析,了解导致非国民妇女卖淫的因素,以期将这类分析用于加强相关措施,以 解决 被 人口 贩运和被迫卖淫 营利 的妇女面临的特定脆弱性 问题 。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委员会赞赏《2012年关于促进私人与公共企业董事会性别均衡的议会法案》。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参加丹麦议会方面取得的成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议会中所占比例较低。此外,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市议会及行政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表示关切。
2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 , 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 如规定法定名额或激励措施 , 鼓励各政党在选举名单中列入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 , 特别是在市镇一级和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 从而加快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同时,缔约国应特别重视妇女在市级以及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立法与行政机构的代表性,包括在决策职位的代表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密切监测 《 2012 年关于促进私人与公共企业董事会性别均衡的议会法案 》的执行情况 。
国籍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传递国籍方面 总体确保 性别平等的政策。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公民权法仍然对无国籍妇女和女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并不自动向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但父母为无国籍人的儿童授予公民身份。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 其 本国的公民权 立法 完全遵守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尤其应规定对在丹麦出生、不被授予国籍就会成为无国籍者的儿童自动给予国籍。同时,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关于受庇护妇女 的 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 的 性别 相关层面 的第 32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 通过及时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程序处理无国籍问题。
教育
2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妇女受教育水平高。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 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的教育选择仍然普遍受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导致妇女和女孩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研究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领域的代表性不足;
(b) 妇女在学术职业方面取得进步,尤其是达到教授级别的人数很少;以及
(c) 缺乏有关性别研究的 综合 硕士和博士方案。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努力实现女性和男性、女孩和男孩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女性和男性选择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领域,如女性选择科学和技术,男性选择护理的角色;
(b) 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妇女的学术职业,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尤其是在教授一级;以及
(c) 考虑促进设立有关性别研究的 综合 硕士和博士方案。
就业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1 年设立平等薪酬法庭。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 长期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 , 缺乏保证雇主对薪酬数据保持透明度 的 相关法律义务 ,包括 相关 个案中的比较数据, 缺乏对同等价值工作的明确法律定义 , 以及两性工资差异相关 补救和赔偿 的 成功 决策 ;
(b) 妇女集中于非全时的工作,对她们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c) 对达不到平等性别代表性目标的公司,没有明确界定的制裁措施;
(d) 事实上普遍存在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就业歧视;以及
(e) 没有为公共当局规定在公共采购方面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义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继续缩小两性薪酬差距 , 以期消除差距 , 方法包括改进数据收集系统 , 提供定期和可独立核查的有关性别和工资的可比数据 , 并以收集的数据分析作为基础 , 用于评估在实现两性薪酬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 以及为消除两性工资差异制定政策和方案 ; 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提供明确指导;并提供有效机制,为违反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案件寻求补救和赔偿 ;
(b) 采取积极措施 , 消除职业上的隔离 , 包括促进提供从非全时工作向全时工作过渡的选择 , 并为妇女获得全时就业创造更多机会 ;
(c) 为没有达到两性平等代表性目标的公司规定适当和明确界定的制裁,并为迅速实施这类制裁提供具体机制;
(d) 考虑加强对因为怀孕和分娩而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妇女的法律保护;以及
(e) 规定公共当局有义务促进两性平等,在公共采购合同履约条件中提高有关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卫生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格陵兰堕胎 率高 ,特别是未成年人堕胎。委员会注意到, 法罗群岛关于堕胎的立法不允许妇女 像 格陵兰和丹麦大陆妇女 那样 平等 地 获取相同的堕胎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丹麦大陆和格陵兰相比,在地理上的隔离可能导致法罗群岛寻求终止妊娠的妇女或女孩遭受不必要的风险,或被置于不利地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格陵兰的高堕胎率,包括通过开展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特别是在学校中。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法罗群岛领土内关于堕胎的立场,确保妇女和女童与丹麦大陆的妇女和女童一样有平等机会获得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服务。
弱势妇女群体
33.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 移民妇女受到歧视 , 包括基于性别以及族裔或宗教背景等其他理由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重申以前的关切问题,即缔约国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大多数是在外国出生的少数民族妇女。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消除全社会以及社区内部对移民妇女的歧视 , 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 并宣传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妇女的正面形象。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移徙妇女和女孩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措施应特别针对在外国出生的少数民族妇女,以预防和应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确保不歧视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进行一项评估,了解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面临的困难,以确保她们充分实现各项权利。
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老年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
38. 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 27(2010) 号一般性建议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对老年妇女受到的交叉形式歧视的认识 , 并特别关注她们的艰难处境 , 制定充分满足其健康、经济和情感需要的措施 , 以免她们陷入贫困和孤独 , 并确保提供照料中心 , 以满足老年妇女 , 尤其是单身和无依无靠的老年妇女的需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缔约国越来越多地使用性别中立的语言和政策 , 可能无意中导致男女之间实质性不平等现象的增加。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性别中立的方式适用《刑法》,可能导致缺乏按性别分列有关家庭暴力的数据,从而掩盖妇女作为这种暴力行为主要受害者的事实,并导致 用于 只供妇女使用的方案和服务的资金减少。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立法和政策决策当中的性别中立方针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重点关注性别中立政策可能对专门针对妇女方案的公共资金的负面影响。
家庭关系 / 离婚导致的经济后果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缔约国的《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在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度的同时 , 没有充分解决因传统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形态造成的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问题 , 这往往导致男性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加强 , 而女性的情况则相反。然而,无论是现有的法律还是判例法都没有解决个人善意、未来收入能力或增加的人力资本的分配问题,以弥补配偶间可能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身处事实关系当中的妇女的经济权利 只受到 部分和不一致的判例法 的保护 。
4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 , 考虑婚姻的存续时间长度和子女人数 , 并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 , 弥补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 , 特别是承认所有职业资产 ( 即收入潜力 、 个人善意 、 增加的 人力资本 ) 也是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 应在离婚时进行分配 , 或在离婚后定期支付。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 第 29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保障身处事实关系当中的妇女享有经济保护,承认她们对其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拥有的权利。
家庭团聚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开展了一项政策评价 , 该政策规定 , 移徙配偶家庭团聚的 总体 最低年龄为 24 岁 , 以此作为制止强迫婚姻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 对话 期间声称,这一要求在法律上不分性别。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在事实上不恰当地限制缔约国妇女的家庭生活权。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 监测和后续程序 , 用于评价对移徙配偶家庭团聚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否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性别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探讨作为制止强迫婚姻的手段采用这一最低年龄要求的替代办法。
数据收集和分析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及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和交叉比较的系统。委员会注意到,有必要对按性别、年龄、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以判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做出有针对性的知情决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涉全部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4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性别指标系统,改进按性别分列的可交叉比较数据的收集和必要的其他相关因素,以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和促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 9 (1989) 号一般性建议。
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
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努力执行《公约》的条款。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9. 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条款,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50.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 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 定期报告期间,优先考虑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丹麦(国家、区域和地方)所有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及格 格陵兰 和法罗群岛领域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协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其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1 ,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 189 号公约》。
后续报告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 18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9 年 3 月之前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