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丹麦

会前工作组审查了丹麦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DEN/7)。

概述

1.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是否获得政府通过并已提交议会。也请说明附录A和B所载有关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报告是否获得其政府的通过并提交其议会,并说明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编写这些报告。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2.请说明如何将《公约》纳入丹麦的法律制度,尤其是通过《两性平等法》将《公约》纳入法律制度的方式。请提供资料,说明丹麦国家法院在审理时或在其审理的案件中有否援引《公约》。如有,请列举这些案例。

3.请另外提供资料,说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法律地位以及丹麦政府与格陵兰政府就丹麦批准的人权条约下的执行和报告进程所达成的任何协议。

4.报告指出,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具有双重身份。请提供资料,说明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的作用和职能及其与社会福利事务大臣办公室的关系。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两性平等部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主管两性平等问题的有关部委之间就两性平等和《公约》的执行所进行的任何合作。

5.报告表示将解散男女平等委员会,设立新的一般申诉委员会。请提供资料,说明新设的一般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务规定和职能及其处理性别歧视投诉的权限。请说明男女平等委员会和新设的一般申诉委员会处理的投诉和决定的数目。

妇女在政治上参与决策

6.委员会在以往2006年的结论意见中,对妇女在地方一级的代表比例仍明显较低表示关注。报告指出,妇女在当地参政的比例没有变化,仍然占27%。委员会在其以往的结论意见中对妇女在法罗群岛担任政治决策职务的人数少也表示关注。报告还指出,妇女在国际一级和大学中的所占比例仍然不足。请提供目前的数据。请说明在上述妇女所占比例不足的领域,是否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09年地方政府选举方面,考虑或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7.请提供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妇女在地方一级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统计数据。

陈规定型观念和教育

8.报告指出2006年对行动计划进行了评价。该计划对各部很有价值,并有助于《两性平等法》第4条的执行。该条款要求公共机构将男女平等纳入所有规划和管理事务。这次评价的结果如何?有多少城乡地区的妇女被纳入所有规划和管理工作?还请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2007-2011年期间的部际间将性别观点主流化项目的行动计划以及第一个行动计划与2007-2011年的行动计划之间的差异。

9.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似乎没有充分提供有关少数族裔文化的信息,据报告,文化和信息方面也没有充分体现丹麦的文化多样性。报告没有就第五条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陈规定型观念。请就第五条以及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在内的丹麦妇女在社会中的形象提供相关资料。也请说明政府是否打算将文化多样性纳入丹麦的教育体系。

10.报告指出,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开展的“性别、族裔和指导”项目旨在打击教育体系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请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族裔及其他个人的性别或族裔背景是否对其所作的选择产生影响。也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这些群体从该项目受益的人数百分比。

卖淫和贩运

11.报告指出,国家警务专员发表一份报告,说明加强警方行动,打击操控卖淫活动罪犯的新战略。请说明这一新战略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如何监测和执行这一战略。也请提供资料,说明该战略的10个要点是否包括对皮条客和贩运者进行起诉、贩运受害者的康复以及为妇女受害者提供援助方案和保护。如不包括,则这方面有何措施?

12.2005年,政府的“开创新生活”行动计划提出了全面整顿卖淫业的方针。请就这一方案所取得的成果提供更多的资料。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打击卖淫活动中心自2007年以来开展的活动,尤其是将保健和劳动力市场活动包括在内的情况。

13.报告指出,“卖淫机构”(社会服务全国委员会,也即社会福利部的下属机构)根据经验提供的最高数目计算了看得见的在从事卖淫的最低人数,而不是试图对整个目标群体的人数作出更精确的评估。如有资料,请就具体涉及秘密卖淫和贩运的政策、战略或法律的效果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4.请提供数据说明2007年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请提供可能有的统计数据,说明贩入、贩出丹麦和经丹麦中转的贩运妇女人数,其中应包括被贩运从事卖淫活动和性工作以及受其他形式剥削的受害者的其他统计数据,以及关于犯罪人受到惩处和被判刑的统计数据。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人口贩运问题中心的构成情况以及区域指导小组和国家指导小组的构成情况。

暴力侵害妇女

15.报告指出,每年约有7万16-64岁的女性遭受身体暴力。在40%的暴力案件中,犯罪人是现在或以前的伴侣。这意味每年约有28 000名16-64岁的女性是伴侣施暴的受害者。在2000-2005年期间,伴侣施暴女性受害者的人数估计减少了三分之一。请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这一积极的趋势以及丹麦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包括说明通过国家统计局或定期进行的人口普查,系统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的情况。

16.请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保护作为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法律和措施。

17.2002年,政府第一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动计划在2002年至2004年实施。2005年4月20日,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提出一项新的4年行动计划,即2005-2008年打击男性对女性和儿童实行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请就这两个计划的影响和效力提供资料。

18.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以往2007年的结论意见中指出,受暴力侵害的外国妇女由于害怕被驱逐,可能不会寻求援助或要求分居或离婚,虽然她们可以获得在丹麦居留两年的许可证。有哪些具体针对打击暴力侵害外国妇女行为并为她们提供支助服务的针对性的措施?

就业以及兼顾工作与家庭

19.报告指出,男女在不同部门工作;妇女在地方政府部门占多数,男子则更多地受雇于私营和国家部门。2005年,受雇于国家部门的男子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48.6丹麦克郎,比妇女高出8.3%,妇女在2005年的每小时工资为229.7丹麦克郎。政府正在或打算采取何种措施纠正这种情况?政府是否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实施临时特别措施?

20.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2004年编写的报告分析了丹麦男女工资的差别。工资差别主要是由于男女在私营、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分布不等造成的。地方政府部门2001年的工资差别为11.3%。报告指出,预计2008年将发表新的报告。请提供资料,说明新报告的定论以及为有效处理这一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别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21.报告指出,非全时工作的妇女多于男子。这种现象主要影响女性占多数的部门,如教育、卫生和社会部门。政府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针对这些部门,减少妇女的就业不足问题?这些措施产生了什么影响?

22.尽管缔约国不断作出努力,但有些领域,尤其是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方面,仍有歧视妇女的现象,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现已采取什么措施,为妇女(包括移民和少数族裔妇女)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这些措施有何影响?此外,不同经济部门的那些群体有什么培训机会?

卫生

23.请提供资料,说明政府的“终生健康”卫生保健方案,其中为2002-2010年期间的公共卫生政策确定了目标和战略。请在资料中包括有关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其对努力减少主要影响妇女的各种可预防的重大疾病所产生的影响。

24.报告指出,丹麦有相当多的妇女吸烟,这造成女性人口因肺癌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而死亡。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减少烟草消费而采取的措施和宣传运动(如有)的影响。

25.报告指出,根据丹麦《刑法》第s.245 A条的规定,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或其父母的同意,切割女性生殖器都是犯罪行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的结论意见(CEDAW/D/DEN/CO/6,第20段)中对丹麦国民和居民进行或协助进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表示关切,并赞扬该缔约国修订了《刑法》,从而可依照《丹麦刑法》第s.245 A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制裁。报告表示尚未有人因依据该法而被判罪。请提供最新资料。

婚姻和家庭关系

26.报告指出,政府于2003年拟订了一项行动计划,以防止强迫婚姻和类似强迫婚姻的情况,打击包办婚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以往2006年的结论意见中,注意到没有强迫婚姻的统计数据。报告表示,没有经过核实有关强迫婚姻数量的官方统计数据。报告还表示,研究项目和新的定论将解决这一问题。请提供有关研究和新定论的结果,并说明政府打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离婚的经济后果

27.请提供资料,说明解除关系时的分割的财产类型,尤其说明法律是否承认无形财产(即养恤金;遣散费;保险)。还请说明法律是否在解除关系分割财产时,规定对今后收益能力和人力资本进行分配,或考虑扩大了的收益能力和人力资本(例如判决一次总付补偿款,以反映另一配偶此类资产预估份额或让配偶进行补偿性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