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丹麦

1.2009年7月22日,委员会第888次和第889次会议审议了丹麦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DEN/7)(见CEDAW/C/SR.888和8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EN/Q/7,丹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DEN/Q/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前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说明和答复。但委员会对报告中关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妇女状况的信息仍然太过有限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两性平等司常务副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政府各部门的代表,以及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坦诚、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感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人权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对编写缔约国报告作出的积极贡献,但对没有收到关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信息感到遗憾。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2007年9月《两性平等综合法》,该法使得有可能在就业以外领域的试行发展举措中实施暂行特别措施。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对2006年5月《两性平等法》的修正案延长了确保以两性平等的方式任命市镇和地区两级议会、局和委员会职务的要求,使得关于性别构成的规定更有活力。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5-2008年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男子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目的是增加关于妇女的信息和对妇女的服务,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在内,并通过各种针对妇女和男子、男孩和女孩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的举措,提高公众的意识。

8.委员会欢迎作出努力,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以打击这一祸害,尤其是通过规定了具体和可衡量目标的2007-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成立了贩运问题部际工作组,任务是执行各项国家举措。委员会还欢迎设立了打击贩运中心,负责处理国家行动计划的社会层面,以及在每一警区派驻贩运问题协调员。

9.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纳入其发展合作活动的主流,并为此目的调拨大量财政资源。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先前的结论意见

11.委员会承认,上一次结论意见从通过到审议其执行情况之间的时间相对较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在2006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EN/6)后表示的某些关切和通过的建议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例如,其中包括有关妇女在市一级政界代表不足、工资差距、育儿假、有临时居住许可的外国已婚妇女的状况、对配偶团聚的最低年龄要求等方面的关切和建议。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竭尽全力处理尚未充分执行的前一次建议,以及本结论意见所载关切。

议会

13.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鼓励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本结论意见的执行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

1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某些国内法律体现了《公约》的条款,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决定不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重申它在前一次的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关切,即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没有充分纳入《公约》的规定和权利。此外,鉴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自治领土的特殊地位,委员会认为将《公约》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的立法,将为丹麦管辖下的所有公民提供充分的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按照《地方自治法》,丹麦议会将立法和行政权力下放给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当局。但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对确保《公约》在丹麦管辖范围内得到全面执行以及在这方面与自治领土分配责任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在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存在两性平等机构和规章,但对在缔约国所有领土实施《公约》以及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报告缺乏足够的有效协调感到关切。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重新考虑它不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令的决定,以便确保《公约》规定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中充分生效。委员会提请注意按照《公约》第2(a)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其国家宪法和其他适当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在缔约国的整个领土,包括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还要求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报告机制,保证有效的责任划分并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报告。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而做的努力,但仍关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尚未得到较高的知名度和重视,因此在缔约国,包括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没有被经常用作包括立法在内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措施的核心法律基础。委员会还关切在法庭判例中仅使用过一次《公约》的规定,这也许表明司法机构和法律行业缺乏对《公约》的认识。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努力中,把《公约》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妇女人权核心法律文书,予以更多的重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各级,尤其是司法机构和法律行业、政党、议会和政府官员以及公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便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加强对《公约》的使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系统地推广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识和理解,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人来文和询问所提出的意见,并确保它们成为教育大纲,包括法律教育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性别平等主流化

18.委员会赞赏2007-2011年在各部委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的第二个行动计划,但对各部委、区域和市政当局内部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的不均衡情况表示遗憾,并注意到只有6%的市政当局具有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协同战略。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效执行这一战略的协调机制,而且接受性别影响评估的法案数量较少。

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设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在部委、区域和市各级引入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的有效监测和问责机制,并在这些机制中加入对不遵守行为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所有新法案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不会对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建议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也拟议通过性别主流化战略。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欣见法律提供了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框架,但关切缔约国对《公约》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4条第1款的实施十分有限,并对两个自治领土对引入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的需要了解不足感到遗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

参政和参与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注意到参加丹麦议会决策的妇女人数较多,并且此种妇女代表比例在法罗群岛有所上升,但重申其对参与地方政治事务的妇女人数较少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国在此领域采取了一些举措,这一比例在过去20年中却变动甚少,女市长的比例自1997年后还在下降,目前仅为8%。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大幅提高妇女在区域和地方两级的参政人数,并在议会全面实现两性平等。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立场,即在丹麦议会或区域和地方政府中采取席位配额制的做法可能不符合丹麦宪法,但指出若在其中纳入《公约》第4条第1款,这一问题将会解决。委员会还认为,如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指出的,这一立场不应阻碍为全国和地方选举制定暂行特别措施。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妇女参政人数,尤其是在区域和地方两级的妇女参政人数。

妇女担任学术界、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最高级管理职务

2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担任学术界高级职位的比率很低,学术职位愈高,妇女任职人数愈少,她们目前仅占教授职位的13%。委员会欢迎于2008年通过了妇女参与管理宪章,公司因而承诺制定提高妇女在管理层中所占比例的战略并设定有关目标,但委员会仍关切在私营公司担任最高管理职位和进入董事会的妇女人数极少。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的积极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效仿哥本哈根大学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征聘更多女性教授的做法。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对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立场,以加速实现男女在各个领域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建议在关于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部门妇女担任管理职位的战略中加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对雇主和其他相关团体不履行自愿承诺的处罚,并鼓励缔约国根据要求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除了上述建议,委员会请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充分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其各自领土上的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担任管理职务和在行政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中担任高级官员的情况。

劳动力市场

26.委员会赞扬妇女一如既往地高度参与劳动力市场,以及缔约国为支持这种参与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使妇女和男子都能够通过延长产假和陪产假计划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但是,委员会重申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对职业上的显著隔离和持续存在的工资差距表示的关切,这是由于妇女担任的多数工作仍然是非全职工作。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具体措施,以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并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同工同酬监测和报告的义务延伸到员工不足35人的公司。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建议,为缩小男女之间现有的工资差距,确保制定建立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基础上的职务评价制度。委员会重申这个建议。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及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持续的职业隔离和男女工资差距并监测趋势,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非全职工作与全职工作中按性别、技能和部门分列的数据,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继续努力确保男女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的任务,包括通过增加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休育儿假,以及优先考虑妇女担任全职职位。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新的公共采购立法中未包括两性平等政策。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行两性平等政策成为获得公共采购合同的条件之一。

暴力侵害妇女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政治和法律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欢迎丹麦向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总体而言高品质的保护和服务。委员会注意到在2000-2005年期间,伴侣施暴的女性受害者人数减少,但仍然关注的是,在此期间遭受身体暴力的妇女总人数有所增加,而且移民妇女受影响最严重。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妇女获得居留许可证的人数增加,但它仍然关注的是,法律保护的基础薄弱,加之正常情况下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证需要七年居留时间,若想获得豁免要求十分苛刻,可能会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无法离开其施暴伴侣或寻求援助。对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包括禁止令在内的规定有效保护受害者的立法,而且有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性的数据不充分。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采取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协调政策,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立即获得包括保护令在内的救济和保护,可进入足够数量的国家资助的安全收容所,并可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一项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法律。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提供灵活的居留许可证解决办法,并建议为保护她们设立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行政准则。在将基于性别的迫害作为确定难民地位的条件之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借鉴其他北欧国家的良好做法。

贩运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9月19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公约》,并采取许多其他措施解决贩运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委员会还赞扬向原籍国以及设在这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援助,用于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联系、鉴定和康复,以及预防贩运和执法打击贩运项目。委员会欢迎2007年8月1日对《外国人法》进行的修订,其中规定思考期最多可延长至100天,在此期间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可留在丹麦,如果同意被遣返并配合调查,还可接受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将重点放在受害人迅速遣返原籍国,而不是其恢复和复原,此外,难民局和移民部极少因为这些妇女属于性别或贩运活动受害者这一特定社会团体或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给予其居留许可。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加重视所有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恢复和重返社会,不论受害者是否配合调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原籍国密切合作,确保受害者安全遣返并可获得足够的护理与康复,并继续进行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它吁请缔约国制定在丹麦庇护法律和惯例内处理与性别有关的迫害案件的指导原则,以制定一个确认人口贩运和基于性别的迫害受害者的更全面的途经。

利用卖淫营利

34.委员会赞扬在2005年“新生活”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的许多措施和倡议,该行动计划启动了打击卖淫的综合途径,并设立了打击卖淫活动中心。它还欢迎在2006年推出加强打击控制卖淫的罪犯的警察行动战略,从而导致卖淫环境得到清查。然而,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由于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禁止购买性服务,从事卖淫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并预计还将进一步增加,这一点令人忧虑。在这方面,委员会担心缺乏以进一步抑制对卖淫的需求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3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旨在解决该国利用卖淫营利问题的措施,特别是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解决迫使妇女和女童卖淫的因素,加强帮助她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卫生

36.委员会欢迎在2008-2011年期间落实旨在减少丹麦堕胎和性传播疾病数量的行动计划,但对15岁至19岁年轻女性中的堕胎率不断增加表示关切。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在青少年中广泛促进性教育,以增加他们对避孕方法的了解和使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研究和/或调查年轻妇女堕胎增加的根源。

少数民族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已采取措施使少数民族妇女更多地融入丹麦社会并将这些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但仍对少数民族妇女的人权状况以及她们继续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为消除非丹麦种族背景的人在教育、工作和结社活动方面遇到的基于性别的障碍而执行的2006-2009年“就业、参与和人人机会平等”行动计划,但仍对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以及遭受暴力侵害方面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重申其以往对大多数艾滋病毒抗体阳性的妇女是在外国出生的少数民族妇女这一问题表示的关切。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以及在整个社会遭受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增强她们对可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的了解,让她们熟悉自己享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建议充分解决外国妇女的保健需求,特别是对防治艾滋病毒信息的需求。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少数民族妇女遭受的歧视,收集有关其就业、教育和保健状况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家庭团聚

40.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的提高认识运动在缔约国内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重申其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切,即对移民配偶团聚的24岁年龄限制可能对在缔约国的家庭生活权构成障碍。

41.在呼吁缔约国继续把强迫婚姻问题放在政治议程重要位置的同时,委员会建议审查24岁这一年龄限制,以使其与适用于丹麦夫妇的规则相一致。此外,鉴于提高认识运动取得了积极成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探讨打击强迫婚姻的其他办法。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4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合作,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政府与这些组织在具体方案和项目上进行合作来实现的。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几年丹麦非政府组织的可用资金数额没有变化,妇女非政府组织获取资金变得更加困难。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其中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继续发展与民间社会的协作,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提供给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包括协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6.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丹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7.委员会请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5段和第3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5月21日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