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件各份附件存放于秘书处,备供查询。
导言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83年5月21日在丹麦生效。履行《公约》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但是若没有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许多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参与,这种责任无从谈起。
报告各章与《公约》的不同部分相对应。按照惯例,邀请丹麦非政府组织对该报告发表评论意见。由于非政府组织特别要求将其报告附在主要报告之后一起提交委员会,因此将评论意见附在本报告结尾部分。
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作为丹麦王国一部分的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属于自治领土。
因此,本报告有关格陵兰和法罗群岛承担的责任部分由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当局编写,并分别附在附录A1和附录B1中。
关于格陵兰的自治安排的附件A(A2)由格陵兰和丹麦当局编写。
第1章:工作平等框架
第1条:基础
男女平等是丹麦民主的关键内容,也是丹麦政治的基本原则。它基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事等各个社会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丹麦致力于从法律和事实上保障男女平等。男女在社会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机会。这一事实明确体现在丹麦的《两性平等法》中,该法案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以男女地位平等为基础的男女平等,包括在所有社会活动中的平等融合、平等影响以及平等机会”。该法案还旨在打击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以及性骚扰。
国家对男女平等工作的重视体现在丹麦对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联合国文件如《北京行动纲要》所作的国际承诺上。
第2条:宪法和立法
丹麦在以往已通过若干以赋予妇女权能为目标的法律,例如:在1857年,年龄超过25岁的未婚妇女已享有法定多数和继承的平等权利。1908年,妇女在地方选举中拥有投票权,1915年,可在普选中投票。1880年,已婚妇女已能完全控制她们自己的工资。丹麦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避孕在1880年成为合法行为。1966年,避孕药开始发放。堕胎在1973年成为合法。丹麦的法律禁止性别歧视,也有法律促进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1976年,丹麦制定了同工同酬的法律。第一部平等就业法在1978年通过,2000年制定了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性别平等法。这项法律仍在实施,适用于政府部门以及私有企业。
因此,我们可以指出,今天,我国人人都已达到形式上的平等——除了兵员之外,目前只有男子服役。不过,从1973年开始,妇女已可从军。
为了确保未来达到形式上的全面平等,对所有新通过的立法都必须进行是否涉及男女平等问题的检查,以免发生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行为。
第3条: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男女全体公民都必须拥有追求人生目标的平等机会,性别以及其他因素都不应成为这项追求的障碍。通过各种法案,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及自主决定其生活的权利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不过,尽管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妇女仍然面临各种生活中的挑战,包括家庭暴力、遭到贩卖、未能实现同工同酬和在管理决策中代表性不足。此外,由于男女两性的传统角色以及陈旧观念,女童、男童、女子和男子仍然往往根据性别作出教育、职业和家庭中的选择,这可能限制了他们发挥他们的才能。
基于这个理由,政府致力于推展男女平等,以便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启动了各类活动,因此,除其他外,达成了下列各项成果:
过去10年间,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人数大幅下降,并且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看法也有了改变——不再认为这是私事,而认为应受到公众关注(见第12条)。此外,还成功设立了支持及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机制机构。
在生活中,对基本自由也必须要能作出平等选择。社会控制或男女的传统角色以及对男女所能担当工作的看法都不应对男女构成限制。基于这个理由,政府已启动各类不以性别为主要考虑的教育选择活动,并推动进行关于性别问题的陈旧观念的宣传和辩论(见第5条)。
政府正在进行第3次所谓的“人权运动”——针对目标是少数群体的男女,因为男子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是改善女子性别平等的重要先决条件。其目的是要告知她们在工作、家庭、经济及保健方面拥有的权利和选择以及男女能利用这些信息应对他们生活中遭遇的性别平等难题,包括她们的家庭对她们的角色及价值观的期待。对第2次“人权运动”作出的评价显示,这次运动对参与的妇女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在家庭中,男女按照性别角色的分工有了很大改变。各项时间利用研究证实,1964年,每日家务中妇女比男子多用4小时,到2009年,这项差距为45分钟。这使妇女能够更加自由地全时参与劳动力市场。
丹麦通过采取欧洲理事会的结论,包括丹麦担任欧盟主席国时作出的理事会结论,全面参与欧盟对《北京行动纲领》采取的后续行动;2012年,对关键领域K(妇女与环境)和2002年对关键领域D(暴力侵害妇女)作出的理事会结论。后者导致了7项指标,这些指标目前已经形成丹麦三项全国性暴力侵害妇女的调查(每4年一次)的调查内容。
政府深信,不将男子包括其中,就不可能实现男女平等——男子作为赋予妇女权能的伙伴以及作为消除男子进行性别歧视的重要行为体。基于这个理由,已经设立了男性讨论小组和男性网络,以便研究男子能以何种方式参与其中。
公共部门的男女平等
从2000年开始,《两性平等法》第4条规定:“政府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促进男女平等,并将男女平等纳入所有规划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义务每年向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提交两次的男女平等报告,看来政府部门已经取得了成果。从2009年至2011年,国家机构(超过50名雇员)女性主管人数增加了11%(14%至25%)、各地区机构增加了5%(19%至24%)和市镇机构增加了2%(23%至25%)。
当论及与公民有关的服务/举措中的两性平等主流化问题时,所有部委都在其本身职权范围内制定了性别平等政策,这导致达成2007-2011年两性平等主流化的部委间行动计划。然而,国家部门而尤其是地方政府将两性平等主流化纳入到与公民有关的服务都遭到各种挑战,因此,政府在2013年初启动了两性平等主流化的公共部门举措。这项战略包含三种办法。
改善男女平等的评估:对国家和市镇的法案及其他与公民有关的举措进行更加有系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公共企业/机构达到更好的两性均衡组成。改善指南和知识的传播:新建经过改良的网站(提供良好做法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具)、提供关于性别平等评估的专业指南、建立跨部委的新网络和进行北欧关于最佳做法的调查。改善监督:改善和简化编制性别平等报告的概念、使报告便于政府部门用作监督和改进性别平等措施的工具以及监督政府将更多妇女纳入管理部门的努力。
第4条:平等机构和特别措施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协调政府有关男女平等事务的工作。各大臣按特定举措和一般举措负责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男女平等事务。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的任务包括:制定政府的男女平等政策;重点关注特别行动领域;协调政府的男女平等工作和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执行与欧盟、北欧国家、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有关的国家任务;执行与北欧国家、欧盟和联合国有关的国际任务;为丹麦议会起草男女平等问题的年度报告及前景和行动计划;从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收集男女平等问题的报告;向相关委员会阐述男女平等问题的观点;执行《两性平等法》和监督理事会、董事会和委员会内的性别组成情况;并对目前跨部委团体等机构提供秘书事务协助。
男女平等事务部
男女平等事务部执行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的秘书处工作,就上述不同任务提供服务。该部有16名工作人员。在《财政和拨款法》中,为男女平等事务部划拨了活动经费。2012年,拨款总额为1 400万丹麦克朗。此外,男女平等事务部负责管理为2011-2014年打击妇女贩卖行为制定的行动计划提供的拨款(8 560万丹麦克朗)、为2009-2012年打击亲密伴侣关系中的暴力事件的行动计划提供的拨款(3 500万丹麦克朗)以及为2009-2013年推动非丹麦裔女性和男性的平等提供的拨款(800万丹麦克朗)。最近,还为2010-2013年拨款20 000万丹麦克朗,以支持地方政府推动男女平等的项目。
平等待遇委员会
平等待遇委员会处理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政治观点、性取向、年龄、残疾或国籍、社会地位或族裔而遭到的歧视的申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建立在2008年5月27日关于平等待遇委员会的第387号法案之上。该委员会根据这项立法作出裁决。任何公民均可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为最终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裁定应对申诉人给予赔偿(例如,遭到不当解雇)。平等待遇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辩护人(遭到指控的个人/事件)和秘书处提供的书面资料作出裁决。委员会以匿名方式作出裁决。
委员会由形成主席团的三名法官及拥有法律学位的九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均由就业大臣任命。所有成员对劳动力市场的法规及歧视都有专家知识。
丹麦人权研究所
丹麦人权研究所(人权研究所)最近被丹麦议会任命为关于性别问题的平等机构。这意味着,人权研究所从此刻开始负有促进、评价、监督和支持平等对待男女并不得进行性别歧视的任务。任何人认为他基于性别遭到歧视,均可联系人权研究所寻求指导和协助。
人权研究所基于一项新的基本法将平等对待性别问题的工作纳入其职责——《设立丹麦国际研究和人权中心法》的修正案。这项法案规定:“丹麦人权研究所旨在促进、评价和监督平等对待男女的问题并不得发生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向歧视受害者提供使其申诉得到解决的援助并适当顾及受害者、相关人员、各个组织和其他法律实体的权利、对歧视展开独立分析和就歧视问题提交报告和作出建议”。
丹麦妇女和性别问题信息中心
丹麦妇女和性别问题信息中心是全国信息、文献和文化中心,它把有关性别研究的成果传达给一般大众。该中心传播有关性别差异的重要意义的知识,并努力使人们了解妇女的知识、经验和专长。该中心活动的枢纽是一个研究型的图书馆。此外,丹麦妇女和性别问题信息中心建立了一个储存有1 100多名女性专家简历的专家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是物色丹麦各个社会学科领域高素质专家的工具。
非政府组织
长期以来,丹麦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参与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特别是丹麦妇女协会和丹麦妇女委员会。后者是一个有46个妇女协会和组织组成的综合性组织,全部成员超过100万人;她们致力于确保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影响力。
在促进男女平等的过程中,上述非政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共举措和政策进行监督,同时积极参与公众辩论。这些努力还包括传播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知识。
政府提出新的法案或行动计划等新举措时,通常与非政府组织和专家进行磋商。政府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工作并与其合作,这普遍受到高度赞赏并认为非常重要。
第5条:优先事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政府已将一些问题作为优先事项处理,包括家庭暴力、人口贩运、社会控制、妇女参与管理工作、男性和男女平等、移徙男女、年轻人和男女平等、男女隔离的劳动力市场和工资差距(关于年度行动计划、优先事项和具体活动,可查阅:http://miliki.dk/english)。
近年来,对青年男女所作的基于性别的教育选择加强了关注。这些选择部分体现了仍然相当传统的性别期待和男女角色的心态。政府了解应打破这种心态使个人能够根据能力而非性别作出选择,以便妇女能充分参与社会的所有层面。
已经展开了各种举措——以下列出一些项目实例。
2011年,落实了“更多女孩学习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试办项目。对这个试办项目进行的外部评价作出结论认为,这个项目成功地接触到了女孩,有78%的女孩回答指出,这个项目积极改变了她们在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求职的看法。
2012年,在教育系统启动了推动男女平等的10个不同项目。这些项目有助于防止在教育方面作出男女高度隔离的选择和提供如何使男孩继续留在教育系统的知识。
作为2012年欧洲联盟理事会丹麦主席国工作的一部分,对男女隔离的教育选择问题和越来越多的男孩辍学给予了特别关注。这个问题在理事会提出,并通过了理事会结论。此外,来自不同欧洲国家的专家于2012年5月16日聚集在哥本哈根,参加欧洲联盟理事会丹麦主席国组织和主办的研讨会。在欧盟理事会提出了一份总结各项建议的文件,该文件可查阅:http://miliki.dk/ligestilling/nyheder/nyhed-om-ligestilling/artikel/anbefalinger-om-det-koensopdelte-uddannelsesvalg/。
2011年,启动了“the future is yours.dk”网站,以此作为打破男女隔离教育选择的部分活动。这个网站的对象是即将作出其第一次未来教育和职业选择的小学学生。它使用了男女楷模,展现了作出非传统教育选择及对这项选择感到满意的男女青年。该网站内容可查阅:www.fremtidenerdin.dk。
2011年,启动了“changejob.dk”网站,以此作为打破男女隔离的劳动力市场的部分活动。这个网站的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和决策人员能如何打破男女隔离的劳动力市场的建议和工具,包括如何回聘和征聘失业男子进入女性传统主导的领域。该网站内容可查阅:www.skiftjob.dk。
第6条:特殊问题。卖淫,人口贩卖和行为守则
卖淫
对卖淫问题的一般性说明,请参阅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第七次定期报告指出,2005年设立了打击卖淫活动中心,以此作为政府推动整体解决卖淫问题的‘新生活’行动计划的一部分。2011年,打击卖淫活动中心的工作被列入监管丹麦社会工作活动的《社会服务法》指南。打击卖淫的工作仍然包括在以下五类干预活动之中:㈠对参与卖淫活动的人给予社会支持和保健照顾;㈡知识汇编;㈢制定社会工作方法;㈣对地方政府提供咨询和指导;和㈤对弱势年青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在职培训。
2012-2015年“不再卖淫”项目
“不再卖淫”是一个为期四年的项目,预期这个项目将在丹麦四个最大的城市实施。这个项目是首次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对不再卖淫的人提供支持。它已现有知识为基础,并对这个项目作出的努力进行有系统的监督。
在地方层面,这个项目的目标是㈠对希望不再卖淫的人帮助提供没有卖淫活动的设施和㈡帮助改善特别弱势卖淫者目前的生活状况。目标团体必须参加“关键时刻介入活动”项目。该项目是根据个人情况作出调整、整体和以多学科方式支持卖淫者的努力。这项支持分为针对待遇以及社会和就业活动的各个阶段,包括得到适宜的住房、个人社会支持、待遇以及财务稳定和对债务的咨询服务等。
每名使用者都配有一名案件管理员,在整个过程中,对这名项目使用者提供支持。
已为这个项目拨款4 600万丹麦克朗。
心理辅导
根据200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设立支持方案和社会恢复方案的要求,将26名妇女送交心理师给予辅导。2012年,有37名妇女送交心理师,每人得到总共11小时的辅导(进一步细节,请参阅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尚未按性别分类的卖淫活动数据
有关丹麦不同卖淫形式的详细说明,请参阅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2011年,全国福利研究中心对丹麦卖淫活动进行了一次调查。该调查特别估计了参与卖淫活动的人数。
·1 633人参与按摩店卖淫活动
·有外国背景的595人参与街头卖淫
·903名妇女参与陪同卖淫
对每一分类的卖淫人数不可能做出合理估计。由于自上次调查以来对统计方法作出了改变,这些数字无法与前数年的估计数字进行比较。
行为守则
2004年初,丹麦国防部实施了一项行为守则。该守则旨在指导参加国际行动的工作人员学会遵守并尊重其所在国家的特殊戒律和习俗。无论这些工作人员是在工作还是休假,该守则同样适用。行为守则申明,不提倡/不允许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取决于所在国家的立法),此外,还向工作人员表明,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只会助长或持续对卖淫者时常十分不利的条件。无论所在国家的立法允许还是禁止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不可否认。另外,禁止在与当地人合作的领域进行私人交易——包括发生性关系。一般说来,违反这一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被遣送回国。
贩卖人口
丹麦政府将贩卖妇女和女童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处理。政府对贩卖人口采取综合办法,全面防止在丹麦和国际上的贩卖活动、验明遭到贩卖的受害者和对其提供保护以及起诉和惩处贩运者。
2010年,对第二次国家行动计划(2007-2010年)进行了外部评价。评价结论指出,自2007年以来,丹麦对贩卖人口的整体反应取得了相当进展,至今已经制定了有效的体制系统并已进行了大量活动。整体而言,这项评价认为,包括社会组织和警察在内的许多行为体对行动计划的实施作出了共同、协调和专注的投入,不同行为体今天已经明了各自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各种人口贩卖的指标。人口贩卖中心会同部委间工作组和区域指导小组促进了参与其中的各个组织的有效协调、知识传播和赋予权能。
基于这项评价,2011年6月启动了第三次打击贩卖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2011-2014年)。这项行动计划力求查明受害者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查明卖淫的外籍妇女。
作为外联工作的一部分,在丹麦三个不同地区已经设立了健康门诊的临时诊疗地点。至今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步骤是在2012年6月对起诉准则作出了规定,即当违规者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时,可撤销对此名违规者的起诉,例如伪造入境文件等。
2009年,一项调查显示,全国82%的人口知道妇女被贩卖到丹麦,并有66%的人口在怀疑发生贩卖人口时愿意通知警察。2011年,对年轻嫖客(18-25岁)和潜在嫖客进行了宣导。这项称为“Ud med bagmændene”(再见!人口贩子)的活动是通过社交媒体、互联网和新闻报道进行的。
政府目前正在设法了解丹麦对卖淫活动的需求,其中特别关注贩卖人口问题。这项了解工作将在2013年春完成,根据其成果将推动进行新的活动,以减少这种需求。
2012年3月,丹麦刑法具体有关贩卖人口罪行的最高刑责(第262条a款)从8年监禁增加到10年监禁,贩卖人口的定义也扩大到把为轻罪贩卖人口包括在内。
立法
反省期
丹麦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指出,丹麦的《外国人法》第33(14)条似乎给予不准在丹麦居留而必须离境的贩卖受害者30天的复原和反省期。如果基于认可的特殊理由或如果此名外国人愿意接受返回本国的安排并与此计划合作,反省期可延长到总共100天。
作为政府与统一党就2013年财政法案达成的协议的一部分,已经同意将100天的反省期延长到120天。延长反省期的目的是要改善受害者回返本国所作的规划。2013年1月30日,一项专门用于落实这项协议的法案提交给了丹麦议会。
有关驱逐的特别规则
一般来说,在丹麦非法逗留将会遭到驱逐和在一段特定时期禁止入境。通常在丹麦查获的贩卖受害者都能非法居留。针对这种情况,丹麦《外国人法》第26条a款似乎规定,应对正常情况下会导致驱逐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查明此人是否是贩卖受害者以及此种情况是否不让驱逐。
居住证
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指出,依照丹麦《外国人法》,外国人仅由于遭到贩卖的理由无法获得居住证。因此,遭到贩卖的外国人因在其本国可能遭到起诉,丹麦能对其给予庇护,但需符合如下条件:如果此名外国人符合《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7月28日)的规定——比照丹麦《外国人法》第7(1)条(公约地位),或如果此名外国人回返本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或遭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比照丹麦《外国人法》第7(2)条(受到保护的地位)。
基于人道理由,能给予居住证——如果重大的人道主义考虑认为应给予居住证,例如,该人患有严重的身心疾病。如果特殊的理由认为适宜,也可给予居住证。除此之外,如果由于刑事调查或诉讼的理由,被贩卖的外国人必须留在丹麦,也可给予此人临时居住证。2013年1月30日提交的上述法案草案也引用了《外国人法》内关于这方面的独立条款,以便说明这些规则。
关于委员会的结论意见33,男女平等事务部指出,基于性别虐待或暴力提出的庇护申请将比照上文按丹麦《外国人法》第7条进行审批,如同其他庇护申请一样。不论外国人是否受到依照这条规定需要给予保护的这种性别虐待或暴力,这是庇护审批的组成部分。个别案件是否需要提供保护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庇护审批则根据这种背景个别和具体作出。
协助自愿返回
对于不符合申请居住证的条件或不提出申请而必须离开丹麦的贩卖受害者提供做好准备的回返。提供回返的目的在于向他们在回返本国后能有新的开始。它与上述延长的反省期有关并包括在丹麦停留期间的活动和在本国的活动。
丹麦政府部门自2008年以来已与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共同协助弱势移徙者自愿回返。关于与移徙组织达成的协议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作为这个项目的一部分活动,移徙组织按可能情况监督贩卖受害者的重返社会进程。为了分析回返方案的强项和弱点,丹麦司法部在2012年秋公布了评价这项方案的结果。这项评价的结果之一是给予贩卖受害者的重返社会期间自2013年开始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儿童的重返社会期间仍然相同(至多6个月)。
第2章:公共生活
第7条:政治权利与参与
政坛妇女
在丹麦,男女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关于丹麦的选举体系的进一步细节,请参阅第七次定期报告)。2011年普选之后,女性在议会约占39%的席位(175席中占68席)。所有三个执政党党主席都是女性,在政府所有23位大臣中,有11位大臣是女性(48%)。在2009年地方政府选举中,市议会女性所占的比例约占32%(80年代中期以来的比例一直是27%);98位市长中,女性市长从8名提高到12名。在区议会中,2009年选举之后,女性所占比例是35%。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中,选出的13名丹麦议员中,46%是女性(2004年为37.5%)。
女性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的代表人数
如第七次定期报告所述,《男女平等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由大臣设立的公共委员会、委员会及类似机构应由数量相同的男性和女性成员组成。女性在国家部门新成立的委员会中的比例为2009年44%、2010年39%和2011年42%。
亦如第七次定期报告所述,依照《男女平等法》第10条a款的规定,市政府和区政府需要向理事会、董事会、委员会等机构建议相同数量的女性和男性成员。下表载列自2007年以来各委员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女性人数比例(百分率)。
2007年 |
2009年 |
2011年 |
|
市政府 |
34% |
30% |
34% |
区政府 |
28% |
44% |
45% |
资料来源:市政府和区政府每半年提交一次的男女平等报告
担任管理职务和出任董事会的女性
政府致力于使更多女性担任管理职务,因为妇女担任企业主管职务和出任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企业董事会职务的人数仍然不足。女性担任私营企业执行主管的比例仅为6.5%,而女性出任大型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比例略低于12%。过去10年,改进女性担任管理职务和出任企业董事会的努力都基于若干自愿举措。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在丹麦产业联合会的合作下,组成了三个促使更多女性担任管理职务的特使团(2007-2011年)。这三个特使团由知名的大型丹麦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2008-2013年1月使更多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授权书:评价2010年和2011年授权书的结果显示,有些企业非常认真地制定使更多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政策和设定目标。2010-2013年1月运行链应对计划在于使更多妇女出任丹麦最大型的上市企业的董事会职务。55家企业已经签署了这项计划。2011年12月的数字显示,在这些企业中,有34%的企业的董事会已有更多女性成员。丹麦企业治理委员会已就企业治理的董事会多样化问题以及就性别平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于女性出任企业董事会职务和担任管理职责的新立法
自愿的作法已经以积极的方向影响了丹麦的发展,但这仍有改善的空间,由此之故,政府关于使更多妇女出任董事会职务和担任管理职责的法案于2012年12月14日在议会得到通过。这个模式由四个要素组成,以私营企业和公营企业为目标:㈠ 要求大约1 100家最大型企业设定其最高管理部门(董事会等部门)代表人数不足的性别的目标数值。㈡ 1 100家最大型企业必须制定增加其企业一般管理级别代表人数不足性别的比例的政策。㈢企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报告设定的目标的落实状况,包括说明企业为何不能实现设定的目标的原因。此外,企业必需在年度报告中解释这项政策如何实施以及已经达到何种成果。如果企业不按此提交报告,就可能被罚款。㈣国营企业,不论大小,都必须设定增加女性管理人员职位的目标并制定落实的政策。地方和地区政府应编制如何在地区或地方增加女性管理人员职位的共同准则。
武装部队中的女性
自2006年以来,年满18岁的年轻女性都受邀与同龄男性一起参加武装部队日的活动(进一步情况,请参阅第七次定期报告)。事实证明,这项举措是增加女性服兵役数量的成功途径。2007年,在6 119名新征募士兵中,有419名女性,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同样,我们看到2012年新征募士兵中女性士兵也大量增加,在总共4 901名士兵中,有879名女性。2011年4月国防部关于多样性政策的出版物强调了加强招募和保留女性参加武装部队的作法,其中设定了一些让女性留在武装部队的举措,包括对管理阶层工作的认识、制定行动计划和分析不同职业发展途径的可能性。预期这些举措将能招募和留住更多女性到武装部队。
第8条:代表政府。女性大使
在国际事务中,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代表丹麦政府的权利和机会。外交部有工作人员2 540名(包括所有工作人员类别,如兼职的学生助理等),其中有855人在哥本哈根工作。除了本地雇员以外,外交部的雇员人数为1 281名。2013年1月,妇女占所有非本地雇员总数的49%。710名非本地雇佣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管理层)有本科学位,其中42%是女性。
被任命为高层人员的女性数量稳步上升。在管理级别(部门主管或大使),女性所占的人数从2007年的19%增加到2013年的24%。不过,只有18%的申请者是女性。
第9条:公民/国籍
如前几次报告所述,《丹麦国籍法》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因此,《丹麦国籍法》没有关于婚后或配偶改变国籍时自动失去国籍的规定。此外,有关男女失去丹麦国籍的规定并无分别。
关于第2款,儿童的生父或生母是丹麦籍就可取得丹麦国籍。如果出生时父母未婚并且如果只有生父是丹麦籍,则只有出生在丹麦的儿童才能取得丹麦国籍。
第3章:教育
第10条:教育体系和男女平等问题
教育体系和男女平等问题
在教育部门,整体先决条件是平等,而不论性别和族裔为何。所有公民都有受到教育的机会。女性在丹麦教育体系的表现比男性优越(图1)。预期2011年有88%从丹麦小学毕业的女性通过职业资格评定。而预计男性为81%。不论族裔背景为何,女性在职业资格评定方面都优于男性。
图1按性别分列的2011年九年级学生教育资格评定的预期结果
资料来源:儿童事务和教育部(Profilmodellen,2011年)
日托服务
在丹麦,所有儿童都能平等获得日托服务,并有权在出生后26周到开始入学期间得到这项服务。市政府向父母补偿支付日托的费用。这个得到保证的全日托服务使父母能在生儿育女之时还能参与劳动力市场,从而使男女在劳动力市场都拥有就业机会。男女在日托系统内也分布均衡。83.1%年龄在0-5岁之间的男童和82.7%的女童接受日托服务。 性别分布以我们知道性别情况的96%入托儿童为基础。在0-9岁年龄组中,入托的非西方国家移民及后裔的儿童比入托的丹麦裔儿童少(少14%)。
所有日托服务都备有教育课程,说明日托对儿童学习设定的地方目标。这项教育课程必须有助于使所有日托服务关注每名儿童的潜力和技能,而不以其性别为依据。
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
男女学生在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也分布均衡。在2011/12学年,有51.3%的学童是男童,48.7%是女童。2012年夏,完成公立学校(Folkeskole)课程参加毕业考的学童的平均成绩显示,女童成绩比男童好(有0.6分差距)。
公立学校所欲达到的目标之一是减少和防止性别的成规定型观念。《公立学校法》的目标条款指出,学校教育和校内日常生活必须建立在知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之上。学校必须使学生有能力根据这些价值观享有和履行社会的权利和义务。
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特别是社会研究、历史以及卫生、性和家庭知识,旨在让学生了解并探讨男女的角色、性别成规定型观念和平等。例如,29项必须教导的历史课程之一是女性参政,在这个课程中,应更加全面地说明男女平等问题。社会研究和历史所需达到的学习目标包括普遍平等原则,这成为讨论具体情况下的平等问题的起始点,包括男女平等问题。在卫生、性和家庭知识方面,必须达到的学习目标包括学习两性成规定型的观念对自身及团体的影响,并使学生能够了解和形成对身份特性、男女角色和性具有影响力的见解,包括文化规范、媒体和同行对其产生的影响力的见解。
受到性别成规定型观念影响的教育选择
在丹麦,男孩和女孩接受长期高等教育的比例一样高,而发展趋势是女孩比男孩的受教育程度更高。但是,如上所示,女孩和男孩的教育选择则受到性别的严重影响。因此,2011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建立了一个网站(fremtidenerdin.dk),旨在引起人们对基于性别的教育选择的注意,让青年人在选择教育和工作的时候,更多地关注他们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性别。
文化价值观包括性别问题的看法对专业职业和教育指导的影响及重要性也是职业指导顾问教育课程的一部分。
政府在2012年和2013年对如何促使更多男童完成学业以及如何减少根据性别作出教育选择的10个不同项目提供了经费。2011年,政府完成了“更多女孩学习自然科学和技术”试办项目,其中初中女童参加了培训展览会,她们同意在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的主要公司接受培训。对这个试办项目进行的外部评价作出结论认为,这个项目成功地接触到了女孩,有78%的女孩回应指出,这个项目积极改变了她们在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求职的看法。
普通高中教育
丹麦普通高中教育由四项能使毕业生符合接受高等教育资格的不同方案组成。这些方案的男女毕业生总体比例在2011年为44比56。STX方案和HF方案的内容分别很大,毕业生分别约有41-59和38-62的男女比例,而HHX方案具有商业内容,其毕业生有53-47的男女比例,HTX方案具有技术内容,其毕业生有76-24的男女比例。
作为2004年STX方案结构改变的一部分,加设了必须学习的基本自然科学课程。这项称为科学基础教育(naturvidenskabeligt grundforløb)的课程一直有利于改变女童学习科学的情况,使更多女童从科学课程毕业。统计数字显示从数学和物理最高级别课程及化学基本课程毕业的学生人数增加了8%(2007-2011年)。学习科学的毕业生人数普遍增加并没有减少女性学习人数,这显示于男女的分布情况与以前相同。影响女性教育选择的主要力量来自她们的教师。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科学基础课程(naturvidenskabeligtgrundforløb),为科学教育取得男女平均分布创造最佳环境。
职业教育和培训
在丹麦,男女都能同样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它以个别学生为目标,不论性别,务使达到高学成率。所有学生都享有学生助学金、培训工资和旅费补偿并在学校住宿,这也不分性别,一体适用。这种教育改变了学校教育和企业就业情况。职业培训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因此有些职业教育和培训吸引了一类性别,而比较不吸引另一类性别。不过,不会由于性别考虑而阻止他们选择具体课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男女比例几乎相当。自2008年以来,所有职业教育和培训学校都起草了一项年度行动计划,以便增加男女的学成率。
高等教育
在丹麦,能否得到高等教育取决于申请者的资格。申请者通过两项配额申请:配额1和配额2。在配额1中,根据高中学业的总平均分数决定是否录取。在配额2中,通过评估申请者个人的相关资格能力作出选择。性别不是是否符合资格的具体项目,也不允许教育机构依据性别选取申请者。
如表1所示,丹麦高等教育方案入学新生大部分是女性。
表12005-2011年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高等教育入学新生
性别 |
族裔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男 |
丹麦裔 |
22 257 |
21 433 |
22 051 |
21 370 |
24 425 |
28 145 |
29 636 |
移民和后代 |
3 913 |
3 713 |
4 328 |
4 970 |
5 881 |
6 585 |
6 551 |
|
共计 |
26 685 |
25 619 |
26 850 |
26 907 |
30 990 |
35 671 |
37 883 |
|
女 |
丹麦裔 |
28 550 |
29 082 |
29 806 |
27 971 |
31 606 |
34 928 |
36 447 |
移民和后代 |
4 629 |
4 695 |
5 451 |
5 899 |
7 166 |
7 925 |
7 698 |
|
共计 |
33 680 |
34 323 |
35 850 |
34 585 |
39 670 |
43 924 |
45 902 |
|
女性比例 |
55 . 8% |
57 . 3% |
57 . 2% |
56 . 2% |
56 . 1% |
55 . 2% |
54 . 8% |
|
总计 |
60 365 |
59 942 |
62 700 |
61 492 |
70 660 |
79 595 |
83 785 |
资料来源:科研、创新和高等教育部根据丹麦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注:有少量学生的族裔不详。他们均被列入总计内。
有些高等教育方案有性别不均衡的状况。女性大都学习福利教育方案,例如学习护理和幼儿园教师。男性大都学习理工课程。目前没有为使人数不足的性别申请学习具体课程的国家战略或举措。不过,教育机构可以选择发布对此有针对性的新闻。
完成高等教育
从高等教育方案辍学的男性比女性多。促使更多学生完成高等教育学业的机构举措对男女一体适用。非丹麦裔女性完成高等教育课程的人数比例与其他丹麦女性相同。非丹麦裔男性入学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丹麦裔的人数低,同时非丹麦裔男性完成高等教育的人数也比丹麦裔的人数低。
表22005-2011年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高等教育辍学率
性别 |
族裔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男 |
丹麦裔 |
20.0% |
19.0% |
14.0% |
20.0% |
20.0% |
21.0% |
21.0% |
移民后代 |
23.0% |
23.0% |
17.0% |
26.0% |
27.0% |
27.0% |
27.0% |
|
移民 |
34.0% |
33.0% |
29.0% |
35.0% |
34.0% |
32.0% |
32.0% |
|
共计 |
21.0% |
20.0% |
15.0% |
22.0% |
22.0% |
22.0% |
22.0% |
|
女 |
丹麦裔 |
17.0% |
17.0% |
17.0% |
20.0% |
19.0% |
19.0% |
19.0% |
移民后代 |
18.0% |
17.0% |
20.0% |
24.0% |
22.0% |
23.0% |
22.0% |
|
移民 |
27.0% |
26.0% |
26.0% |
29.0% |
28.0% |
27.0% |
27.0% |
|
共计 |
18.0% |
18.0% |
17.0% |
21.0% |
20.0% |
20.0% |
20.0% |
|
总计 |
20.0% |
19.0% |
16.0% |
22.0% |
21.0% |
21.0% |
21.0% |
资料来源:科研、创新和高等教育部根据丹麦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学生都有权为得到进一步教育获得公共财务支持 - 不论其社会地位为何。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或入学之前不久生育儿女,她们都能得到特殊财务支持。母亲能得到一年的额外支持,父亲能得到一年额外支持的半数。
在学术界的女性
实现男女平等继续是丹麦研究场所的高度优先事项。为此目的,前科研、技术和创新部在2009年举办了一次由丹麦大学和研究机构参加的讨论“妇女和研究”的圆桌会议。通过这次讨论,促成了若干具体举措并编制了一本关于“最佳做法”的手册,以此鼓励和激励其他机构。今天,所有丹麦大学都有专门针对大学的类似男女平等举措。
表32000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丹麦各大学按性别和职务分列的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及博士后人数
2001 年 |
2006 年 |
2009 年 |
2011 年 |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男 |
女 |
女性比例 |
|
教授 |
941 |
74 |
7.3 |
1 200 |
162 |
11.9 |
1 428 |
262 |
15.5 |
1 516 |
294 |
16.2 |
副教授 |
2 927 |
817 |
21.8 |
2 708 |
907 |
25.1 |
2 959 |
1 188 |
28.6 |
3 051 |
1 218 |
28.5 |
助理教授 / 博士后 |
768 |
432 |
36.0 |
1 119 |
738 |
39.7 |
1 642 |
983 |
37.4 |
1 783 |
1 216 |
40.5 |
共计 |
4 636 |
1 323 |
22.2 |
5 027 |
1 807 |
26.4 |
6 029 |
2 433 |
28.8 |
6 350 |
2 728 |
30.1 |
2000年为列入博士后的人数。
资料来源:科研、创新和高等教育部。
研究经费
2008年至2009年,丹麦独立研究委员会制定了一项称为“女性研究领导人”的项目。这个项目针对的目标是至少拥有副教授头衔的女性。在进行这项举措之后,委员会决定将重点集中于参加“Sapere Aude”方案的女性研究人员的举措。这个项目旨在加强有天份的研究人员、鼓励更多女性成为研究领导人员以及使丹麦研究人员符合申请欧洲出色研究人员奖助金的资格。这个方案在2010年启动,并将在2013年继续进行。
2013年3月,丹麦独立研究委员会将为委员会成员举办一次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在研究领域的男女性别问题,其中一个内容是跟进委员会在过去10年推动增加女性研究人员的举措的成果。
表42005-2009年按性别分列的获准率(%)
丹麦独立研究委员会 |
主要申请者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申请数目获准率 * |
女 |
32 |
32 |
26 |
24 |
16 |
15 |
14 |
男 |
35 |
40 |
33 |
32 |
20 |
19 |
16 |
|
申请经费获准率 ** |
女 |
15 |
17 |
14 |
12 |
9 |
11 |
10 |
男 |
18 |
21 |
19 |
16 |
14 |
14 |
14 |
|
丹麦战略研究委员会 |
||||||||
申请数目获准率 * |
女 |
15 |
20 |
21 |
11 |
8 |
11 |
9 |
男 |
23 |
21 |
30 |
20 |
17 |
13 |
15 |
|
申请经费获准率 ** |
女 |
10 |
18 |
21 |
12 |
6 |
9 |
9 |
男 |
17 |
17 |
26 |
20 |
19 |
15 |
14 |
*经费数量除以申请数量。
**核准经费除以申请数额。
资料来源:科研、创新和高等教育部。
如表4所示,丹麦独立研究委员会和战略研究委员会的女性申请者获准率低于男性申请者。此外,申请这两个委员会研究补助金的女性少于男性。女性申请者的人数不到三分之一。这个比率大约相等于丹麦大学女性学术人员的比例。应当指出,在委员会要求提出论文的具体规定中,有对博士年龄的限制。不过,产假能以1.5的因子数从这段期间减除。因此,1年的产假能当作1.5年的时间扣除,以考虑到生儿育女后回到研究工作的困难。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丹麦劳动队伍中的女性
女性人数占整个劳动队伍的48%。女性参加劳动的人数低于男性。2011年,女性的参加率为71.5%。与此相比,男性的参加率为75.7%。男女参加率之间的差距一直在持续拉近。2011年,这项差距为4%。而在2006年,这项差距为6%。
2011年,包括所有就业和失业人员在内的工作队伍为276万全时工作人员。女性人数占其中136万人,相当于整个工作队伍的48%。
表12001-2011年按性别分列的参加率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82.9 |
82.7 |
81.6 |
81.3 |
81.0 |
81.2 |
81.8 |
81.8 |
78.9 |
76.5 |
75.7 |
76.0 |
76.2 |
75.2 |
75.3 |
75.0 |
75.3 |
76.2 |
76.3 |
73.5 |
72.4 |
71.5 |
6.9 |
6.5 |
6.4 |
6.0 |
6.0 |
5.9 |
5.6 |
5.5 |
5.4 |
4.1 |
4.2 |
移民和少数族裔女性的参加率低于丹麦裔女性,但这项比率正在增加。2011年,移民和少数族裔女性的参加率为50.8%。不论族裔背景为何,女性在教育系统的表现都优于男性。少数族裔女性追随着丹麦裔女性成功的步伐。
失业率
在经济危机期间,女性的失业率低于男性。不过,在2012年,男女的失业率都遵循相同的态势。
图12007年1月至2012年10月按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女性男性2010年1月2009年10月2009年7月2009年4月2009年1月2008年10月2008年7月2008年4月2008年1月2007年10月2010年4月2010年7月2010年10月2011年1月2011年4月2011年7月2011年10月2012年1月2012年4月2012年7月2012年10月2007年7月2007年4月2007年1月百分率百分率
禁止歧视
·从2000年起禁止各个阶层的性别歧视。
·从1978年起禁止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禁止怀孕和产假期间的歧视。
·骚扰和性骚扰被视为性别歧视。
在解决劳资纠纷的系统、普通民事法庭和男女平等委员会,禁止歧视令也得到了执行。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孕产期解雇、性骚扰和同工同酬等诉讼案件。
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和薪酬差距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隔被认为是造成男女薪酬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同时应对男女平等方面的这两项挑战。
·超过半数的女性雇员和大约21%的男性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男性大都受雇于私营部门。在地方政府中,女性雇员人数是男性雇员的两倍多。相比之下,在国家部门,男性雇员人数略多于女性雇员。
·平均而言,男性比女性的收入高。净薪酬差距反映出他们所处的行业、从事的工作和个人的特点,例如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的不同。如今,歧视已成为一个次要的问题。
女性和男性的薪酬发展
2011年,受雇于私营部门的男性小时工资(除加班费)为252.4丹麦克朗,女性约为215.5丹麦克朗(见图2),这与17%的薪酬差距相符。
丹麦克朗/小时图22011年按性别分列的地方政府、国家和私营部门雇员的薪酬差距(除加班费以外的小时工资)
丹麦克朗/小时 女性 地方政府部门 国家部门 私营部门 300250200150100500 300250200150100500 男性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www.statistikbanken.dk。
2008年11月,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公布了男女薪酬差距的最新报告,其首次报告在2004年公布。
2008年报告分析了1996-2006年期间男女薪酬的差距。2001年的首次报告作出结论认为,男性薪酬平均高于女性12%至19%,其差别在于所用的方法。2008年报告发现,这个薪酬差距在过去10年间并没有改变。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在2013年春开始更新这项分析,预期将在2013年9月公布分析结果。
针对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和童工同酬问题采取的具体举措
自提交第七次报告以来,根据政府男女平等战略采取了如下具体举措:
政府为解决同工同酬和劳动力市场性别分隔问题作出了非常复杂的工作,这方面工作是在与企业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对话中进行的,因为它认识到促进男女同工同酬需在工作场所和集体谈判的条件下进行。
《平等薪酬法》禁止歧视,并且法院、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劳资仲裁部门都受理歧视案件。自提交第七次报告以来,法院已经审理了3宗歧视案件,平等待遇委员会6宗歧视案件。
社会合作伙伴认识到它们在这一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讨论了企业和雇员如何改变态度的问题,以便接纳更多女性从事以男性为主的高薪工作。这种方法有助于同时解决如下问题,如同工同酬、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和家庭生活与工作取得协调等问题。
这种讨论是在就业部组织的同工同酬研讨会上进行的。会上,研究人员和专家讨论了涉及男女平等的各种问题,例如,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对男女薪酬差距的重要影响;产假对女性个人的收入状况的重要影响;和企业性别分隔薪酬的统计数据。
截至2007年1月1日,所有大型企业都必须编制性别分隔的薪酬统计。这意味着很多企业首次被要求开展同工同酬工作。企业就同工同酬进行合作成为最高优先事项。因此,已经从联合咨询委员会收集经验的企业编制了性别分隔薪酬统计。只有主要企业才被要求这样做。预备对立法作出修订,以便包括更多企业在内,并使雇员更加了解企业内的男女薪酬情况。
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
·2010年,女性平均可休276天产假,男性平均可休26天陪产假和育儿假。男性的陪产假和育儿假占全部休假时间的9%。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要向坐月子的女雇员支付薪酬。在这种情况下,应向雇主提供补贴。
有关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规定于2002年经过了修改并延长了假期时间,以使与分娩有关的育儿假更合理。有关规则的内容在第六次报告和第七次报告中作了说明。这些规则自2002年以来未经任何修订,但政府正考虑在陪产假中规定一些假期,以确保父母在育儿假中有各自的假期。经济补偿为12个月的全部补贴,在2013年达每年208 000丹麦克朗。另外,越来越多的雇主支付分娩假期内的大部分费用。
父母对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的使用
2006年,共有148 073人获得生育补贴。在这些人中,女性占68.1%。2006年,女性平均获得27.2周产假,而男性平均获得3.7周陪产假(见表1)。
表22004-2010年按日计算的分娩假期总天数
2004 年 |
2006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
父亲假期 |
18 |
22 |
26 |
26 |
26 |
母亲假期 |
272 |
275 |
276 |
277 |
276 |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
按每个儿童出生年和次年的父母假期计算,在2010年,父亲的假期占9%,母亲占91%(见表2),随着向父母双方支付育儿假期内薪酬的做法越来越普遍,预期越来越多的父亲将使用他们的育儿假。
2006年采用了一项有关分娩的国家平等计划。所有雇主都需要对这项计划提供经费,即使他们不支付在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的薪酬,或雇员是否因育儿而休假。这项计划的目标是确保不仅仅是以女性为主的行业必须为休产假支付薪酬。2013年,平等计划扩大到将自营职业者也包括在内。
兼职工作/减少的时间/工作时间
·2011年,每周工作时间不足37小时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相比之下,每周工作37小时或更长时间的男性数量多于女性。
·2011年,女性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32.1小时,而男性平均工作时间为37.7小时。
《移徙工人公约》
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公约在丹麦没有得到批准。估计自1975年以来,在本国以外地区居住和工作的人数已经增加。丹麦没有批准联合国在1990年通过的这项公约,因为它不确定监管社会保护可能产生的后果。
女性企业家
自2001年执政以来,丹麦政府非常关注促进企业的问题。在五个行动计划中,落实了50多项举措。这些举措侧重于改善丹麦发展企业的环境,适用于所有人,其优惠条件有利于每一个人。在政治上,重点不是在特殊群体中达成企业目标。因此,丹麦并没有促进或支持女性企业家的公共计划。
在上一个欧洲社会基金方案期间(2000-2006年),由基金支助的大量丹麦计划专门针对妇女。收集了从这些计划得到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用于未来的举措和方案。在2007-2011年方案期间,还优先制定了强调平等机会的项目。
在丹麦,大约25%的企业家是女性。这个比例在2001年至2004年之间略有下降。数据包含所有新企业,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
男性 |
74.6 |
74.7 |
75.4 |
75.9 |
女性 |
25.4 |
25.3 |
24.6 |
24.1 |
总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可利用全球创业监测网对丹麦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从它们的调查可以看出,2006年,3.30%的丹麦女性参与了早期的创业活动——而这个数据在瑞典是2.43%,挪威是5.87%,英国是3.61%和荷兰是3.60%。丹麦的比例略低于参加全球创业监测网分析的19个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
女性企业家人数较少的原因各不相同。其中一个原因是丹麦妇女大都选择参与导致在公共部门就业的教育,这限制了成为企业家的机会。丹麦没有提拔女性企业家的具体政策。女性在一般商界跃升中的机会与男子相同,尽管丹麦政府对提拔女性企业家给予某种程度的关注,因为它提供了增长的潜力。因此,丹麦政府对包含女性如何成功创业的实例的“女性有能力”这个举措提供了经费。
过去数年,每四名企业家中就有一名是女性。2007年以来,女性企业家约占28%。因此,丹麦目前与挪威和瑞典处于同一水平。起始点是鼓励女性利用与其他企业家相同的机会和举措创业——这样就不会采用两套平行系统。
为了利用女性企业家和新女性企业家的潜力,丹麦商务局展开了“女性有能力”举措。这项举措在各个地区增长中心与这个领域内的一些行为体合作实施。
丹麦的举措包括:
·出版“女性有能力”刊物,其中载有妇女创业实例。
·设立“virksomhedskvinder.dk”网站,载有提供给女性企业家的机会、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角色典范、案例和事例。
·发展女性企业家的地区课程,以便说明增长潜力和加强她们的发展。
·具有角色典范的事例。
·以年轻学生为对象针对创新和创业的措施。
·每年更新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显示男女在某些领域的差异:
·女性企业家在创业时比男性企业家学历高但商业经验少。
·在增长潜力低的产业创业的女性比男性多。
·女性在创业时时常改变产业。因此,她们缺乏减少增长潜力和生存的产业知识。
·每10名女性企业家中有1名单身母亲,而男性只有2%。
·女性企业家在创业前一年没有工作的人数比男性多。
·大多数女性和男性一样,都受雇于公共部门。大多数企业家——不论性别——都来自于私有部门。很少人放弃公共部门开始创业。
第12条:健康
在丹麦,男女拥有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政府继续评价与性别相关的健康问题及其预防方案的优先次序,特别是与妇女健康有关的预防方案,例如,在2007年,政府为年龄在50-69岁之间的妇女制定了乳腺癌的国家预防方案。
治疗子宫颈癌的人类乳头瘤病毒疫苗
从2009年1月1日起,作为儿童免疫方案的一部分,免费为12岁至14岁之间的女孩接种预防子宫颈癌的人类乳头瘤病毒疫苗。此外,还免费为1984年以后出生的女孩和少女补种这种疫苗。
生育率
女性生育率已经从1980年代中期的1.4%增加到2006年的1.9%。在此期间,生育女性的平均年龄有所提高,从1985年的27.7岁上升到2005年的30.2岁和到2011年的30.9岁。2005年,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为28.9岁,在2011年为29.1岁。2009年35岁以上母亲的比率为20.3%、2010年20.8%和2011年21.4%。活产婴儿数从2008年65 000个下降到2011年59 000个。2010年,大约进行了30 000次手术(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导致4 200次分娩和出生了4 700名儿童。因此,大约8%活产婴儿是通过辅助生育达成的。
产妇护理
2009年公布并在2012年更新了新的国家产妇护理准则。这些准则形成了丹麦公共保健系统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的各种服务的基础,包括与增进健康、预防疾病和怀孕、生育及产后照顾有关的医疗问题。丹麦产妇护理是有区别的。因此,可对弱势孕妇及其家人提供特别服务。
堕胎权
丹麦女性从1973年开始就有合法的人工流产权利。根据保健法,妇女有权在怀孕12周结束前进行人口流产。在丹麦,堕胎率从1989年以来一直下降;从1989年每1 000名女性中16.5名妇女堕胎降至2006年12.2名。从2007年至2010年,人工流产的比例持续稳定,每年约16 000例。其中,96%人工流产都在12周内进行。2010年,每1 000名年龄在15-49岁之间的妇女进行人口流产的有13例。此外,20岁以下女性的人口流产人数正在下降——从2008年每1 000名妇女有17.7例人口流产下降到2010年每1 000名妇女15例。年龄在20-24岁之间的妇女是人口流产比率最高的群体,其人口流产比率略有上升,在2010年,每1 000名妇女有25.6例。从1999年至2003年,落实了一项减少人口流产数目的行动计划。对这项计划提供了2 000万丹麦克朗的经费。这项行动计划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继续得到执行,为落实其中的活动拨供了14 000万丹麦克朗。这些活动的重点是向公众提供信息,确认弱势群体,例如年轻人和来自非西方国家的移民。
作为上述行动计划的后续措施,共划拨了1 920万丹麦克朗(2008-2011年)用于进行减少人工流产和感染性传播疾病数量的举措。自2011年以来,一直对青年和少数族裔的活动拨供经费。此外,还拨供经费以加强对寻求人口流产的女性提供咨询服务。2011年,编制了“预防手册”(详情如下),其中包括性保健手册,对加强儿童和年青人性健康教育的举措提出建议,以及针对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举措的建议。计划为2011年至2015年的活动提供经费。
预防手册
作为2012年政府纲领的一部分,丹麦政府启动了国民健康状况的国家目标。这些目标将设定所有参与机构的框架,这些机构包括保健机构、社会和就业服务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的学校管理部门。其目的是使市政府的所有政策、服务部门和单位注意保健问题。国家目标将用于处理各项决定性因素和风险要素 ——吸烟、酗酒、怠惰、肥胖和精神健康。重点将是保健的不公平状况,其中不利的社会条件及不足的教育背景都是重要因素。这些建议详细说明未来10年各个市镇应该落实的保健促进和预防措施。预防手册侧重于各个市镇能如何确保青少年、少数族裔群体和弱势群体等能得到必要的咨询、信息和治疗。
2012年的预期寿命
2011年,丹麦妇女的预期寿命是81.6岁,女性平均寿命在2011年比男性长4.3年(男性寿命77.3岁)。从2000年至2011年,女性预期寿命增加了2.4年(从79.2岁上升到81.6岁),男性增加了2.8年(从74.5岁上升到77.3岁)。
吸烟
丹麦每日吸烟人数正在下降——从1990年43%下降到2012年17%(15岁以上的吸烟者)。5%的人说他们偶尔吸烟。男女吸烟人数的比率相同。男女大量吸烟者的人数(每天吸烟15支以上)也都已下降。2012年,女性大量吸烟者占7%,男性9%。男子由于肺癌导致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正在逐渐下降,而女性过去30年这个死亡率稳步上升之后,在2011年开始略微下降。男女由于慢性阻塞性肺病导致的死亡人数都在增加。
外国女性的保健和疾病预防
过去几年,针对少数族裔群体的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措施是许多市镇部门尤其是大城市的高度优先领域。落实了若干举措。女性是若干举措的直接对象,包括生殖保健和一般家庭保健。在许多市镇,培训了不同族裔的同行教导者,旨在在社会状况不利的社区生活的妇女间设立促进保健的网络,以便提供体能锻炼活动和育儿及营养课程。
关于产前护理,一些少数族裔孕妇比例较高的医院为不讲丹麦语的女性提供群体咨询服务,或由受过为少数族裔女性接生培训的助产士提供这类服务。国家卫生和药品局为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妇女特别是为少数族裔妇女举办了全国产前外联护理的试办项目。2011年,红十字会和其他合作伙伴为非法移民开设了第一家随时看诊的免费诊所。诊所工作人员都由自愿医生、护士、助产士等人组成。
艾滋病毒/艾滋病
每名丹麦公民都能公平获得知识、信息、治疗和照顾,包括在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领域的这些服务。在1990年至2011年期间,丹麦有1 688名女性被诊断携带艾滋病毒(占全部的27%);其中三分之二是出生在外国的非丹麦裔女性。大多数居住在丹麦的艾滋病毒阳性移民在其本国都已被感染。据报告,2011年,有74名妇女新感染了艾滋病毒并有19名妇女罹患了艾滋病。为改善对少数族裔群体的干预,丹麦非政府组织——艾滋病基金会——设立了一个公共资助的称为“Cross-Over”的秘书处,并致力于加强在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他性传染病和意外怀孕领域的族裔平等。“Cross-Over”通过电话或在咨询人员同意的任何地点亲自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等的咨询。“Cross-Over”的项目建立了与少数族裔协会和组织的伙伴关系。“Cross-Over”对伙伴组织提供保健专业及财务方面的援助,而伙伴组织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具体文化和语言方面的知识。例如,这些项目包括“关于哥本哈根地区的索马里人生殖健康的信息”。
在哥本哈根、欧登塞和奥胡斯的检查点通过受过特别训练的同行对非丹麦裔的所有其他族裔背景的人在一小时内提供匿名和免费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咨询能以丹麦语和英语进行,或在哥本哈根以土耳其语以及在欧登塞以法语进行。
暴力侵害妇女
在丹麦,暴力侵害妇女触犯了丹麦刑法,并且政府认为暴力侵害妇女属于严重的男女平等问题。丹麦已经建立了国家支助系统,使所有受到暴力之害或暴力威胁的妇女都能得到庇护所、心理咨询、社会和司法服务、保健医疗和劳动力市场的支持。法律规定对家暴受害者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例如妇女庇护所等。根据法律,庇护所内有子女的妇女将得到特别照顾,包括给予康复、学校以及子女安全、住房、工作等方面的支持。此外,司法系统将采取特别行动处罚肇事者和支持受害者。过去几年,对亲密关系中有暴力行为的男子提供咨询的私营组织暂由国家提供经费。
除了这些长期服务之外,自2002年以来,对打击亲密关系中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还进行了三项国家行动计划。一般而言,这些行动计划侧重于:对受害者提供支持、处置肇事者、培训专业人员和收集及传播知识。对这些行动计划进行的外部评价认为,这些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果。受害者已经更知道她们的权利和获得支持及咨询的不同可能性。同样,专业人员及肇事者也更知道各种处理暴力行为的可能方式,因此,更多肇事者得到了治疗。行动计划中的不同举措加强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这项知识在某种程度上已散发给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认为应设立有成效的部委间协调工作组的体制。
此外,评价结果显示,就行动计划作出的各种努力已经帮助打破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沉默并已导致遭到家庭暴力女性人数的下降。
暴力侵害妇女(年龄:16-74岁)
一般暴力 |
亲密关系中的暴力 |
|
2000 年 |
64 000 |
42 000(2.5 %) |
2005 年 |
70 000 |
33 000(1.7 %) |
2010 年 |
83 000 |
29 000(1.4 %) |
侵害女性的约会暴力(年龄:16-24岁)
侵害女性的约会暴力 |
|
2007 年 |
13 000(4.7 %) |
2011 年 |
9 500(3.2 %) |
这个行动计划由性别平等和宗教事务部牵头的部委间工作组负责执行。
对行动计划进行的外部评价还显示:受害者已经更加知道他们拥有的权利和可以得到的支持/咨询;专业人员和肇事者已经更加知道获得治疗(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有更多肇事者接受了治疗;这项行动计划的各种举措已经帮助改善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了解。这项知识已在某种程度传播给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员,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都认为应设立有成效的部委间协调工作组的体制。
目前的行动计划用于消除家庭暴力的实例如下:
·针对各个市镇工作人员团体进行的能力建设工作可被视为取得巨大成功。在2013年7月31日以前,将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提供为期一日的免费课程。截至2012年12月1日,61个市镇已经登记参加这些课程,并已举办了44次课程,共有3018名市镇工作人员上了课。
·除了提供给市镇工作人员的课程之外,编制了一份电子指南,其中载有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信息。见:http://www.servicestyrelsen.dk/udsatte/vold-i-familien。这份指南的重点是提供信息察觉发生暴力的迹象和通过他们的工作对知道的或怀疑的家庭暴力事件采取行动。
·从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进行了“对暴力侵害妇女发出红牌”的宣传运动。这项运动是性别平等部与全国足球协会和国家足球队及国家手球队的男性球员合作推动的。这项运动得到各个地方足球俱乐部的支持。这项运动在脸书开设了网址,大家可支持无法接受暴力侵害妇女的信息内容。在脸书上,2011年的运动得到大约850次“喜欢”,而至今2012年的运动已经收集到5 800次“喜欢”。
·为遭到女友或男友暴力蹂躏的年轻人设立交谈和电话热线服务提供了经费。在这个背景下,对负责热线服务的自愿人员进行了培训。评价报告显示,女性比男性更愿意使用热线以及遭到约会暴力侵犯的年轻人可小至13岁。
·在性别平等部提供经费的情况下,丹麦女性庇护所全国组织(LOKK)制作了一个智慧型手机的应用软件,供年龄在13-24岁之间的男女报告约会暴力之用。这个应用软件用于告知何谓约会暴力以及如何防止。它取得了极大成功。在这个项目的头三个月,这个应用软件被下载了4 644次(比预期一年的下载量多三倍),并在供年轻人使用的网站的约会暴力条目有4 000多次点击。最后,张贴在YouTube上关于约会暴力的短片已被观看34 534次(原来目标是800次)。
警察过滤针对儿童的色情制品
丹麦互联网供应商、“拯救儿童”组织和国家警察署自2004年以来在运行所谓的“过滤儿童性虐待制品”方面进行了非常良好的合作。至今,丹麦互联网供应商已经封杀了大约3 200个非法网站的传播。通过这种过滤办法,能够阻挡在丹麦境外发送不当内容的网站。丹麦警政署定期与世界各地的其他执法机构交流关于非法网站的信息并向国际刑警组织的要犯名单提供资料。
第13条:财政和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的男女平等
享有家庭福利的权利
如第七次定期报告所指,丹麦立法没有对家庭政策作出正式定义,但这个词语经常用来表述支助有子女家庭的举措。丹麦现行家庭政策比以往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不仅解决了收入支持问题,而且还加强了预防和复原方面的干预行动。
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是对居住在丹麦有年龄不满18岁子女的人提供的免税财政援助。对欧盟成员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适用特殊规定。子女不得得到公共资金的支助,例如,政府部门已将儿童托付照顾。对儿童拥有监管权的人中至少一人必须是在丹麦应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津贴接受人在接受全额津贴的每次付款前的10年期间,必须至少在丹麦居住或就业2年。
儿童津贴
关于丹麦儿童津贴的细节,请参阅丹麦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如提供家庭津贴的情况(见上文),津贴接受人在接受全额津贴的每次付款前的10年期间,必须至少在丹麦居住或就业2年(较短的居住或就业时间将减少儿童津贴款额)。
第14条:农村妇女
在丹麦农村居住的绝大多数女性都在非农业部门工作。她们的生活与城市妇女的生活没有明显区别。总体而言,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女性既不能被视为是脆弱群体,也不能被视为是容易遭到暴力和歧视的群体。
丹麦农村地区家庭的生活标准与丹麦城市地区家庭的生活标准相似。农村地区的女性拥有与其他丹麦人同等的权利:免费上学和受教育,免费医疗援助和免费社会服务援助等。
因此,关于第14条(a-h项)所列的各项问题,应该能够认定,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丹麦女性与其他丹麦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所以,无需采取特别措施来消除歧视。
第4章:法定资格与婚姻和家庭
第15条:法定资格
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同等的财产权。男女享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并在法庭受到平等待遇。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自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来,丹麦加强了打击迫婚和其他与荣誉有关的暴力行为。作出的努力包括提高认识和保障少数群体女性有关男女平等的权利。
丹麦为前沿雇员展开了一个为期四年如何处理与荣誉有关的冲突的方案。其他实施的举措包括设立㈠为逃离迫婚或其他与荣誉有关的暴力的年轻夫妇的庇护所;㈡专业调解人员小组;㈢一组有少数族裔背景的年轻典范对荣誉、婚姻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㈣辅导项目和态度宣导;和㈤为市镇提供咨询的国家单位。
普遍存在的年轻移民的社会控制
因此,2012年7月,社会和融合事务大臣为打击与荣誉有关的冲突展开了一项国家战略。这项战略包括30余项举措,旨在减少受到与荣誉有关的冲突影响的年轻人和使年轻人更加了解他们的基本权利。其中七个主要领域是:市镇之间以及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专业人员的学习;对“再教育途径”作出的特别努力;对年轻人的支持;态度改变;信息宣传;和国际合作。
丹麦国家社会研究中心在2011年进行的研究显示,在有些少数群体之间普遍存在无法律约束力的宗教婚姻。对有些少数群体女性而言,尽管宗教婚姻以没有约束力的婚姻契约为基础,但她们很难得到解除宗教婚姻的法律权利。因此,丹麦政府在2012年制定了一项不得强制进行无法律约束力的宗教婚姻的行动计划。其目的是防止成人和青少年被迫进行宗教婚姻并支持女性有同等的权利解除宗教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