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增编
第2条–宪法和立法
2000年5月第388号《男女平等待遇法》对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组织结构作出新的调整,于2000年夏季设立了一个厅级机构,还设立了一个性别歧视控诉局,即两性平等事务局,并于2000年底设立了两性平等知识中心,该中心现已开始工作。
该法令以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公共行政部门主流的原则为基础。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必须每年向议会(丹麦议会)提交一份平等地位问题报告,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之外也实施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可以采取促进平等地位的措施,以期防止发生歧视行为或对所受歧视作出补偿。在由政府部长任命的公共委员会和厅局的性别组成问题上,实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该法令还规定,男女在此种委员会和厅局中的任职比例应当均等。2000年,新的委员会中妇女成员所占比例达到40%。
2001年6月7日第440号法令修订了《平等待遇法》、《平等报酬法》、《照顾子女法》、《两性平等法》和《职业养恤金方案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这项法令采用所谓的共同举证责任来处理涉及具体法令范围内的性别歧视案件。这就是说,投诉人必须证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使人确信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此后被告必须证实没有发生任何歧视行为。
该法令的很大部分涉及97/80/EEC号理事会指示(举证责任指示)的执行工作,该指示有关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示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确保更加有效地贯彻平等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理事会的这一指示只涉及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待遇情况,但也作出一项决定,在《平等待遇法》领域,即涉及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歧视行为时,也采用类似的共同举证责任规定。经过这一修订,间接歧视的定义即得到法律的确认。该法令也确认性骚扰为歧视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待遇规定的行为,丹麦判例法多年前即已作出此种规定。
2001年6月7日第445号法令修订了《平等报酬法》。这项修订有两项主要要素:挣工资者有权向所有人传递有关工资的信息,和雇用1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有义务应要求拟订按性别分列的工资统计资料。这些修订将有助于在工资问题上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并为店员和工会提供了促进同酬的有力工具。同时,劳工部长和两性平等事务部长还需每三年拟订并提交议会一份平等报酬问题报告。本报告将载列有关统计材料,提供适当的信息用以说明不同酬情况,尤其要更具体说明已在该领域采取的主动行动,和可能采取新的主动行动的任何提案。第一份报告将于2003年编制。该法令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第3条-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作为《两性平等法》的一项后续行动,指定成立了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的一个部门间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部长任命,共有21人,均为各部最高级官员。小组于2001年3月开始工作。
指导小组负责在所有部门和政府单位普遍落实该战略。指导小组组建的目的是确保管理部门对执行进程予以支持并作出承诺。小组的责任就是使所有各部采取主动行动,开展项目活动,并负责制订实施该战略的总体设想和行动计划。这项执行工作的规划期为五年——2001年至2005年。
两性平等事务厅行使指导小组秘书处的职责。该厅现已分派一名专家负责开展旨在为指导小组提供援助和支持的项目。该厅还建立了一个网络,由各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项目的核心官员组成。
网络的目标是增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能力,对成员进行两性平等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的培训,创立一种相互支持的体系,并协助成员交流经验,即如何成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进程中的“工蜂”。网络也起到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大使的作用。
目前,所有21个部都已开始拟订项目说明,或是在其职责核心领域内着手实施有关项目。运输部发起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交通安全宣传运动主流的项目就是一例,该项目把交通事故中男女不同的事故模式作为起点。另一例是粮食、农业和渔业部关于营养信息的项目。项目期间,将汇集男女不同饮食习惯方面的现有知识,用于今后的饮食习惯研究、营养信息和粮食消费知识。第三个例子是住房和城市事务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住房计划和政策主流的项目,作为提高对公众服务水平的方案的一部分。
这些项目触及到公共政策的许多方面,包含贯彻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原则的许多核心要素:数据分析、政策和立法投入、通讯与宣传战略、资源分析、两性平等知识能力建设。
第4条-两性平等事务机构
两性平等事务厅
两性平等事务部下设了一个两性平等事务厅级单位。该单位通过协调、制订和执行政府的两性平等政策,致力于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并在有关两性平等的事宜上为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和议会提供服务。
该厅的任务包括:
·编制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立法和行政规定;
·作为实施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的一部分,协调政府各部门致力于两性平等的努力;
·拟订提交议会的两性平等问题年度报告;
·执行和评价部长的两性平等问题远景规划和行动计划;
·负责列入部长优先领域的事务;
·为两性平等事务局提供秘书处服务;
·密切关注某些政府委员会和厅局在性别组成方面的发展情况;
·关注在若干国际论坛包括联合国、欧盟和北欧部长理事会中两性任职比例均等。
该厅目前在组织上隶属住房和城市事务部,因为负责这一领域事务的部长同时也兼任性别平等事务部长。
性别平等知识中心
性别平等知识中心为非营利机构,它的目标是推动、准予和开展有关男女两性平等问题的辩论,并支持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政策、规划和行政管理的努力。
该中心负责向公众传播有关两性平等的信息。
该中心可以指出有必要进行并开展研究、调查、分析等活动,这些活动对于确保广泛开展两性平等问题辩论具有重大意义。
该中心的领导机构由劳动力市场各方代表、妇女和男子组织代表以及研究人员组成。该中心将成为各组织、当局、研究人员和关注两性平等问题的其他各方之间的联系纽带。
该中心现已建立一个辩论论坛,论坛成员均对两性平等问题或其他相关的社会状况具有深刻认识并表示出极大的兴趣。论坛的组成情况可以反映出两性平等辩论内容的广泛性,辩论涉及性别、年龄、职业和民族血统等问题。
目前,该中心正在拟订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下列八个专题:
· 减少性别分工–平等报酬;
· 男子的状况–向何方向发展?关于男子与两性平等;
· 幼儿父母的福利、职责的划分、经济状况、工作条件和工时;
· 两性、平等地位和族裔;
·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 公共场所性别化;
· 卖淫和贩卖妇女;
· 家庭暴力与伙伴关系。
两性平等事务局:
两性平等事务局由一名法官担任主席,两名成员分别为在两性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领域拥有专门知识的律师。
该局具体处理有关男女受到歧视待遇的控诉。任何公民均可向该局提出申诉,该局的工作就是为公民免费和便捷地提供机会,使其对性别歧视的控诉有可能得到裁决。如果某个雇员是工会会员,并且控诉事项属于劳动协议所涉范围,则当事人必须首先与其所属工会交涉。如果该工会无法或不愿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庭仲裁或提交劳资争议法庭审理,该局即有权处理该案件。
公民可以对劳动力市场、教育、保健和社会部门、私营企业以及金融部门的歧视行为提起控诉。
该局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在行政上为终局裁决。如果违反了《两性平等法》的规定,该局亦有权裁定对投诉人给予赔偿。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该局可宣布某一解雇决定无效,除非认为由此损害了工作关系。
该局于2000年7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随后又举行了11次会议并对26起案件作出裁决。该局秘书处现已收到大约55份书面控诉:其中2个案件已达成和解,14个案件由于不适于由该局受理,现已撤消或驳回。
第5条–优先事项
丹麦政府认为必须继续将两性平等问题列入政治议程。因此,《两性平等法》规定,政府机构每两年应拟订两性平等问题报告,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则应每年向议会提出报告和实现两性平等的远景和行动计划。部长于2001年3月2日向议会提出了2001年报告。
2001年两性平等事务部长的优先领域是:
·同报酬不平等的现象做斗争;
·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结合;
·差异作为资源–对企业和社会其他部门而言;
·就两性平等和少数民族问题开展对话;
·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贩卖人口行为;
·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促进两性平等战略。
报告阐述了政府两性平等政策的目标:两性平等是保持和发展丹麦福利社会与民主制度的一个先决条件。两性平等必须优先列入人本主义的议程,该议程确保男女平等待遇,并将人的差异视为实现经济增长的一种资源和基础。目的是要使所有公民,无论男女,都有机会将其全部才智和潜能完全用于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利益。
同报酬不平等的现象做斗争
2000年2月,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和劳工部长主持召开了《平等报酬法》通过二十五周年纪念大会。在会议召开之前的几星期内,开展了一场题为“差异并非很小”的宣传运动。运动的目的是提高人们对男女报酬依然存在差异的认识。
为了制订新的方法以实现平等报酬,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和劳工部长设立了一个由15家大企业代表组成的网络。网络的目标是创立一个论坛,在如何实现同工同酬或同等价值工作同样报酬方面可供企业交流经验。制订和检验职务评价模式是工作小组的任务之一。
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结合
两性平等事务部长特别强调工作地点的家庭政策。2001年8月,举办了一次题为“父亲、母亲、工作与子女”的听询会。听询会有两个目标:讨论企业如何才能促进视父亲与母亲一样花时间照顾子女为平等观念的文化,讨论如何根据生活不同阶段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以及如何避免弹性工时,意即母亲缩短工时,父亲则延长工时。
听询会发表了题为“2001年关爱家庭的工作场所”的小册子,介绍了各个关爱家庭的企业的具体事例。同时也介绍了特别是在征聘有困难和适龄者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关爱家庭的措施符合其切身利益。小册子也指出,关爱家庭的政策不仅仅适用于子女年幼的家庭。年龄较长工作人员和无子女或子女较大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会需要灵活掌握时间,以便兼顾家务。
部长的听询会重点关注男女工时的发展情况。趋势很明显:妇女的工作时间在增加,而男子的工作时间则在缩短。
不过,劳动力市场上男子与妇女每周的工时仍然存在差别。2001年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在工作时间少于专职工作时间(37小时)的人当中,妇女占75%,而在工作时间超过37小时的人当中,男子占75%。工作时间不足37小时的尤其是那些低收入妇女,男性主管人员和自营职业者则为工作时间超过37小时的人群主体。
差异作为资源–对企业和社会其他部门而言
差异作为争取两性平等努力的一个资源,证明以下概念是没有道理的,即两性平等要求并且意味着每个人都应是同样的。必须给差异留有空间,在个人与社会——工作、政治生活和社会其他领域中都必须允许差异的发展。差异释放巨大的能量——工作效力、社会活力和竞争性增强。差异应被视为一种资源而不是问题。
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在2001年6月维尔纽斯“妇女与民主”国际会议上主动对此问题采取后续行动,举办了一期题为“少数民族的性别方面”讲习班,该讲习班在处理方法的革新上得到了支助与支持。
2001年10月,两性平等事务厅将在哥本哈根举办一期差异问题讲习班,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就这一主题提供了论文:“差异——工具、方法和成果”。与会者是在私营和公营企业以及各个组织中积极促进差异的人和研究人员。
2002年1月,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将与劳动力市场各方合作,举办一个差异问题会议。
就两性平等和少数民族问题开展对话
两性平等和少数民族问题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少数民族实现两性平等,这是成功实现一体化的一个先决条件。男女个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权利。拥有不同种族背景的公民代表了多样性,他们是丹麦社会的一大资源。关于家庭生活,所有公民都必须享有同样的机会决定自己的生活。因此,所有青年人,不论其民族背景如何,都有权决定他们与谁共同生活。强迫婚姻侵犯了个人人格的完整性,因此不能为社会所接受。
政府采取了下列主动行动:
·关于性别和少数民族问题的宣传运动: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和内政部长正在发动一场关于性别和少数民族问题的宣传运动,其中包括多次到丹麦各地访问,其间他们会见了许多不同民族团体代表,并主要与各族妇女和女孩就她们的生活状况和日常生活问题进行了对话。
·建立一个性别和少数民族问题网络:现已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性别和少数民族问题网络。网络的参与者是代表少数民族的组织、研究人员和若干日常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和女孩与妇女问题的组织。这一网络时刻关注当前开展的有关性别和民族平等问题的辩论,从中发现新的视角。此外,在网络中还将就该领域的活动交流经验和信息,在任的成员可以指出需要开展研究、听询和类似活动。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基于2000年和2001年期间开展的有关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讨论,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部门间工作小组拟订了一份关于丹麦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状况报告,并提出一系列建议。2001年10月底,政府将公布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的提案,以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通常,政府希望采用协调和统一的手段来加强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努力,这样可以
促进与暴力受害者和施暴者接触的各专业团体之间的多学科合作。主要领域是:有关多学科合作问题的全国性宣传运动;对应急中心能力的分析;对有暴力倾向男子的治疗服务;以及对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加具体的信息。为确保得到最佳建议,政府将于2001年12月举办有关一项行动计划提案的公开听询会,届时非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将出席该会。
为加大对强奸罪的处罚力度,政府提出一项修订《刑法典》的法案。提出该法案的理由是,当前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反映受害者的完整人格和性自决权受到侵犯的严重程度。
贩卖妇女:
第五次定期报告提及的部门间小组,根据其对贩卖妇女儿童问题所做的讨论,将拟订一份有关丹麦情况的现状报告,并列出可能采取的主动行动清单。政府的计划是,将该报告作为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提案的依据。预计该提案将于2001年年底出台。
两性平等事务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和丹麦警务国家委员会现在正与波罗的海国家合作进行一个东欧支助项目。工作小组正在考虑开展宣传运动,为专业人员举办培训研讨会,并增加一个或多个波罗的海被贩卖妇女来源国的遣返可能性。
丹麦与其他北欧和波罗的海国家合作,参加了北欧部长理事会两个下属工作小组的工作。目前正计划提出若干打击贩卖妇女行为的倡议,其中包括发起一个北欧各国联合宣传运动。
政府计划将提出一个修订《刑法典》的法案,以期将对被判犯有贩卖人口罪行者的最高处罚增加到八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