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POL/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Nov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波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3306次和第3308次会议(见CCPR/C/SR.3306和3308)上审议了波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POL/7),并在2016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33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及时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其中对根据简化程序编制的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POL/QPR/7)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为落实《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以及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政策和立法措施:

2015年3月通过的防止警察侵犯人权的战略;

2013年5月10日《刑法典》修正案,加强了对性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4年4月2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9月25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委员会对人权专员办公室的预算削减感到关切,这会影响人权专员办公室执行任务的能力(第二条)。

6. 缔约国应为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它能够有效、独立和充分地执行任务。

《公约》执行方面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立法改革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2015年11月和12月以及2016年7月对关于宪法法院的法律进行的几次修订,宪法法院的一些判决被忽视,宪法法院的运作和独立性以及《公约》的执行均受到影响。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波兰总理拒绝公布宪法法院在2016年3月和8月对《法律期刊》的判决结果,政府试图以宪法法院认为违宪的方式更改宪法法院结构,以据称滥用职权为由对宪法法院院长采取法律诉讼程序(第二和第十四条)。

8. 缔约国应确保尊重和保护宪法法院及其法官的廉正性和独立性,确保该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得到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正式公布宪法法院的所有判决,避免出台会阻碍其有效运作的措施,确保透明公正的法院成员任命和任期保障程序,此程序应满足国内法和国际法关于合法性的所有要求。

反恐措施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115条对“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仍然过于宽泛,并且没有适当定义有关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6月的反恐怖主义法以及2016年7月的条例对“恐怖事件”的定义既宽泛又不准确(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

10. 缔约国应审查反恐立法,使之符合该国在《公约》下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确保《刑法典》不仅从意图的角度界定恐怖主义罪行定义,而且还对这些行为的性质作狭义界定;

对“恐怖事件”进行准确定义,避免给予当局过度的酌处权或妨碍《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使。

11.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针对据报告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缔约国境内Stare Kiejkuty实施的、经缔约国准许的引渡和拘留计划、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的调查以及诉讼周期的长短(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2. 缔约国应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波兰官员参与秘密拘留、酷刑和引渡的行为采取彻底且独立的调查和诉讼程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开调查结果和任何后续诉讼程序。

不歧视

13.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平等待遇法》没有保护人们在所有领域免遭《公约》所禁止的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残疾、宗教、年龄和政治见解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难以就歧视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并获得赔偿(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进一步修订《平等待遇法》,在包括教育、保健、社会保护和住房在内的所有领域和部门,全面禁止《公约》第二和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各种理由的歧视。缔约国还应更好地提供针对这种歧视的有效补救办法。

仇恨罪,仇恨言论和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暴力、仇恨言论和基于种族、国籍、族裔、宗教和性取向的歧视事件数量有所增长,当局对这类事件应对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没有将残疾、年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列为导致仇恨罪的原因(第二、第三、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6.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一切种族主义行为、仇外行为、仇视伊斯兰行为、反犹太行为和恐同行为,特别是应:

修订《刑法典》,确保以《公约》所述任何理由的歧视为动机的罪行被视作严重犯罪行为,予以调查和起诉;

采取措施,包括取缔种族主义协会、根据《民法典》第24条第1款为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防止出现仇恨言论、歧视、暴力或指称的仇恨罪等事件,包括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彻底调查据称的仇恨犯罪,起诉犯罪人,如果定罪,处以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适足的补救办法;

延长《国家平等待遇行动计划》的执行期,因为该计划的执行期即将结束;

审查同性伴侣和家长的法律地位,以确保他们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活动,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包容。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范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于2016年4月被解散,没有做出任何替代机构安排(第二、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8. 缔约国应考虑恢复防范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或建立一个由多个利益攸关方组成的、以防止歧视和不容忍行为宗旨的替代机构。

暴力侵害妇女,男女平等权利

19.委员会重申,它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人数之多以及适当保护机制的缺失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缺乏提供及时保护的机制;(b)发布的禁止令数目有限;(c)应急住所和专门援助中心数量不足;以及(d)起诉和判罪数量少(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采取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通过以下途径:

确保彻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施暴者,如罪名成立,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措施,包括可即刻生效的禁止令;

在全国各地加设应急住所和专门援助中心;

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人们对此问题的敏感度。

21.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以及私营部门中的参与度有限,男女工资存在差距,性别偏见和成见普遍存在(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以:

如有必要,可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度,以充分落实《公约》规定。通过加强与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合作和对话等途径,支持妇女担任高级别管理职务和加入私营企业董事会;

继续采取措施消除工资差距,确保同工同酬;

加强措施,消除性别偏见和成见。

自愿终止妊娠

23.委员会重申它对于私下堕胎的数量之多感到关切,私下堕胎会危及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程序上和实践中均面临严重障碍,无法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促使许多人长途跋涉或远赴国外寻求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a)《医生和牙医法》第39条中所谓的“良心条款”实际上往往被不恰当地援引,导致整个机构乃至该国某一整个地区都不提供合法堕胎服务;(b)根据宪法法院2015年10月的判决,以良心拒绝为由,不提供可靠的堕胎转诊机制;以及(c)在缔约国的一些地区中,几乎没有任何保健提供者愿意提供合法的堕胎服务。委员会对于最近主张进一步限制自愿终止妊娠的倡议感到关切(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24. 缔约国应:

确保其立法不会促使妇女求助于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私下堕胎。研究非法堕胎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在全国为妇女有效提供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确保妇女不因出于良心的拒绝,或者由于对拒绝堕胎问题的申诉进行旷日持久的审议而不得不去求助于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私下堕胎。为此,缔约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一)作为优先事项,制定和监管用于全国范围内提供合法堕胎服务的标准化指导方针;(二)加强转诊机制的有效性,以确保当医生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服务时,妇女能够获得合法堕胎服务;(三) 为妇女获得产前遗传检测提供便利,以便根据1993年1月7日的法律确定胎儿是否患有严重而不可逆转的胚胎缺陷或无法治疗的致命疾病;(四)确保及时审议关于拒绝堕胎服务的申诉,包括进一步大幅缩短医生委员会的决定期限;以及 (五)确保起诉人证明信的获取机制和各家医院的监管不会阻碍妇女获得合法堕胎服务;

避免进行任何会进一步限制妇女获得安全合法堕胎服务的立法改革;

增加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方案,促进避孕药具的有效供应。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并未将酷刑罪行的所有要素都认定为犯罪,也没有充分反映出酷刑罪的严重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且很少受到刑事起诉(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26. 缔约国应:

修订《刑法典》,确保根据《公约》第七条的要求,禁止酷刑罪行的所有要素,并对酷刑行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确保立即对据报告的酷刑和虐待控诉及申诉进行适当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若被定罪,处以适当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包括适足赔偿在内的救济。

消除一切形式的奴役

27.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中没有条款规定贩运人口受害者不应因为作为被贩运者的直接后果而参与的活动受到起诉、拘留或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确定身份的潜在受害者人数少,贩运人口的犯罪者定罪率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强迫劳动的法定定义(第八条)。

28. 缔约国应:

在《刑法典》中纳入一条条款,以确保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不应因为作为被贩运者的直接后果而参与的活动受到起诉、拘留或惩罚;

建立一个机制以确定移徙群体中的弱势人员,设立一个共同的转介机制以确保给予他们保护和康复服务;

根据《公约》第八条的规定,确保禁止强迫劳动;

确保彻查贩运人口的指控,起诉犯罪人,如果定罪,予以适当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赔偿。

被剥夺自由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以及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处理审前拘留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没有明确的审前拘留时间限制;(b)将惩罚的严厉程度作为审前拘留的唯一理由;(c)无需规定具体时间限制或延期原因,便可延长审前拘留期限;(d)不予起诉的审前拘留期限为14天,2016年6月的新反恐怖主义法允许进一步予以延长。

30. 缔约国应:

继续缩短审前拘留的期限,并使用非监禁措施,同时牢记《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解释了这些义务;

定期审查审前拘留的期限,以确定其必要性,并保障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判;

限制《刑事诉讼法》和反恐怖主义法所载的审前拘留的适用。

外国人的权利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的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包括儿童)被关押在看守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当局声明拒绝接受穆斯林难民。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在波兰和白俄罗斯的边境泰雷斯波尔申请庇护时面临困难,那里没有适当的系统,无法确定哪些人需要得到国际保护(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32. 缔约国应:

不要拘留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而是采取拘留替代措施,包括在将他们驱逐出境之前也应如此。如果个人被拘留,应考虑相关情况,确保拘留是合理、必要、得当的,并在延长拘留期限时重新进行评估;

确保不到万不得已,不剥夺儿童的自由,剥夺儿童自由的期限应是最短的合理期限,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

确保不因宗教或《公约》所禁止的其他理由妨碍寻求庇护者获得庇护,并建立一套适当的筛选系统,按照《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确保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时,不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国。

获得公正审判和律师帮助的权利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法庭诉讼程序中存在过度拖延的现象,人们在被捕期间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和客户之间沟通的保密性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的立法改革和提议影响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法官独立性,特别是2016年1月关于起诉的法律以及关于全国司法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均希望加强政府在司法行政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官的任命和纪律方面的作用(第九和第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不被无故拖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青少年在内,自被捕之时起,能够顺利、及时、适当地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或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确保始终对律师和被告之间的所有沟通内容保密;

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机构不受干涉地自由运作,确保透明和公正的法官任命和任期保障程序。

少年司法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以下现象:(a)在未允许少年犯受益于无罪推定原则,也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他们有罪的情况下,对他们适用惩罚;(b) 将青少年安置在临时隔离室,作为一种纪律惩罚手段,或作为青少年抵达惩教设施时对其进行诊断的手段;以及(c)对青少年进行超过三个月的审前拘留(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36. 缔约国应审查关于少年司法系统的法律和实践,以使它们符合《公约》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

言论自由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经进行的和拟议的对公共广播服务立法的修订,在保障本国公共电视和电台服务的独立广播方面是一种倒退。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典》第212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仍被处以剥夺自由一年的刑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他法律规定侮辱国家标志、高级官员和宗教的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任何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位于被占领的波兰境内的纳粹营地称为波兰营地的人,都将被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第十九条)。

38. 缔约国应:

确保公共广播服务以独立方式运作,保障其独立性和编辑自由;

审查关于诽谤的法律和关于侮辱国家标志、高级官员和宗教的法律;缔约国应考虑修改《刑法典》,不再将诽谤作为刑事犯罪,同时应牢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恰当惩罚;

审查2016年8月关于提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位于被占领的波兰境内的纳粹营地的法律草案,使其与《公约》第十九条相符。

隐私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2016年6月的反恐怖主义法以及2016年1月的《警察法》修正法案和其他几项法案中可以看出,波兰情报和执法部门有权力进行监视和拦截,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无节制和不加区别的通信监控以及元数据收集;(b)将外国国民作为目标,并且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c)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d)缺乏适足的司法监管;(e)可以禁止或终止集会和群众活动;以及(f)缺乏通知、申诉程序或补救机制(第二、第十七、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40. 缔约国应审查反恐立法,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均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政治参与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波兰《宪法》第62条的规定,凡经法院终审判决丧失法律能力或被剥夺公共权利或选举权利的人,没有参与公投或投票的权利。因此,任何丧失法律能力的精神和智力残疾者均没有投票权(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2. 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应修改立法,确保不得歧视精神和智力残疾者,不得根据不相称的理由或与投票能力没有任何合理和客观联系的理由剥夺他们的投票权。

D.宣传和后续行动

43.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在缔约国运营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以及公众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述第8段(《公约》执行方面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24段(自愿终止妊娠)和第32段(外国人的权利)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1月4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适时向其转交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得超过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