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EST/CO/8-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爱沙尼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8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038和2039次会议(CERD/ C/SR.2038和CERD/C/SR.2039)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爱沙尼亚第九至第十次定期报告(CERD/C/EST/8-9)。在2010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047次会议(CERD/C/SR.204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以及对委员会的专题清单所作的书面评论和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答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及时按规定提出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感谢因此有机会与缔约国持续进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各组织参与了本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且报告中提到了各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评论。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爱沙尼亚社会提出的“人人都将有自我实现、感到安全和参与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机会”的愿景,并为此作出努力。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若干与少数群体对话和协商的机制,包括文化部所属少数民族委员会和民族圆桌会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平等待遇法》,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根据该法律扩大禁止的歧视理由,其中包括语言和公民身份。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认在教育中存在文化多样性,包括在基础学校和中学的公共教育方案中列入少数民族文化科目。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少数族裔有机会学习母语。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2007年3月开始生效的《语言法》(第23段),该法对公共标志、路标、公告、通告和广告使用爱沙尼亚语的同时使用外语或特定区域语言作出规定。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受和审议个人或群体的来文。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承诺批准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司法总监和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的工作,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充分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建立起全国人权机构(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重申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的重要性,并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社会协商,考虑所有发展这类机构的可能备选办法,包括改变并加强司法总监与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的职权,以期遵循《巴黎原则》,并采取措施获得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机构(ICC)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

11.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第151条规定仅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仇恨言论予以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希望填补《刑法典》中这一空白。(第四条(a)和(b)项)。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提醒缔约国铭记,行使意见和言论自由权时带有义务和责任,禁止宣扬基于种族优越论或种族仇恨的思想是与意见和言论自由权一致的。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刑法典》的修订能按照《公约》第四条把在任何情况下出于种族动机的仇恨言论都规定为依法惩处的犯罪行为;

禁止种族主义组织。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批准《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欧洲委员会第189号条约汇编)。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种族主义动机没有构成一般犯罪行为的加罪情节。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根据爱沙尼亚刑法把种族主义动机规定为加罪情节。(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订《刑法典》时加上一项具体规定,确保根据刑法的诉讼中将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动机视为加罪情节,从而兑现其这方面的良好打算。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爱沙尼亚融合战略的构想,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各项目标和实施这项“战略”中特别注重爱沙尼亚语言,特别是语文制度中惩罚性内容,可能会违背该战略的总体目标,造成自感受到歧视的人不满。(第五条)

委员会认为,在“融合战略”中没有必要过份强调语言及其所含惩罚内容,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爱沙尼亚语这一官方语言。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用非惩罚性办法来提倡使用官方语言,重新审视语言督察的作用以及落实2008年爱沙尼亚语熟练程度要求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划拨充分资源,提供免费语言课程;

降低入籍对语言的要求,特别是老年人和在缔约国国内出生的人;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特别由于缔约国立法规定在获得公益和服务方面禁止歧视,应考虑采用双语办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审查其限制仅在少数民族构成一半人口的县级公共服务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立法。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数群体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很低,少数民族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有限。(第五条(丙)项)

鉴于少数群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一体化是爱沙尼亚“一体化战略”的一项目标这一事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少数民族成员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包括在议会的参与,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参与各级的管理。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减少未确定国籍人数依然是缔约国的一个目标,并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协助少数族裔长期居留者的归化,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有许多人的国籍未确定,并对入籍申请者对归化程序持负面看法的报道表示关切。(第五条(丁)项)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未确定国籍人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研究潜在申请人不愿开始入籍程序的深层原因,借以改善这种情况。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少数群体教育和就业的信息,但遗憾的是,提供的数据并不有助于充分理解和评估缔约国内尤其是弱势群体等各族裔群体的状况。(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2011年人口普查中在自愿的自我认同基础上,在充分尊重有关个人的隐私和保密权的情况下收集有关各群体、特别是易受伤害群体社会经济状况方面的数据。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及其经订正的提交报告准则第10至12条(CERD/C/2007/1)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族裔群体、国籍和所使用的语言分门别类载列出这类数据,以便评估符合《公约》第一条定义的各群体的状况。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利于罗姆人的各种措施和倡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这些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缔约国罗姆人一般状况方面的资料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罗姆人儿童在获得高质量教育方面遭遇歧视。(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呼吁缔约国开展研究,以期评估在其境内罗姆人社区的真实情况,并鼓励缔约国参加旨在寻找解决普遍排斥罗姆人问题的国家和地区性举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止和防止在教育领域隔离罗姆儿童。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报告所涉期间,几乎没有人向法院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但有相当比例的人报告说,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其种族背景遭遇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法庭,显然只在涉及给予退伍军人养老金的案件中援引该《公约》。(第六条)

考虑到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实没有提出这类申诉不是因为受害者未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害怕报复、获得可用机制的机会有限、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缺乏关注或敏感意识所造成的结果。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可向寻求公正的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并确保这些办法有效。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解决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中酌情更多地使用调解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不断提高对于《公约》和《刑法典》种族歧视条款的认识。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介绍对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申诉的情况和法院对有关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判决以及国家人权机构作出的裁决,包括对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恢复原状措施或其他补救办法。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士兵铜像危机”后对种族主义激增作出回应,包括加强警察监控和开展大众教育,但对爱沙尼亚族和俄罗斯族潜在对抗持续存在十分关切。委员会还十分关注爱沙尼亚族和非爱沙尼亚族之间很少接触的问题。(第五条(乙)项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种族歧视行为保持警惕,不断努力防止和打击偏见,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提倡理解和容忍,尤应以年轻人和媒体为对象。此外,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起历史记忆研究所,对1944至1991年期间人权状况进行彻底和客观的记载,并鼓励缔约国:

扩大该研究所的任务,将爱沙尼亚调查危害人类罪国际委员会所调查的相同时期包括进来;

在其工作中包括不同学科的专家和不同立场的社会部门,以期调节各种观点,确保其结论具有充分的权威性;

在这项事业中以爱沙尼亚调查危害人类罪国际委员会工作的经验教训为基础。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警惕公共政策间接歧视对易受伤害群体的影响。

21.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入教科文组织《关于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22.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领域方面工作,特别是从事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工作的组织进行磋商,扩大对话,商讨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回顾大会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对《公约》涉及委员会经费筹措的该项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其做法,即在提交报告时,随即向广大公众提供并分发报告,并同时以官方语言和酌情以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就上述报告发表的意见。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1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 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1、13和17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12、14、16、18和20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一份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