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员 姓 名

国 籍

易卜拉欣·阿卜杜勒·阿齐兹—谢迪先生 **

沙特阿拉伯

加利亚·穆赫德·本哈马德—萨尼女士 **

卡塔尔

赛索里·初蒂恭女士 **

泰 国

路易吉·奇塔雷拉先生 **

意大利

雅各布·埃格伯特·杜克先生 *

荷 兰

穆希拉·哈塔卜女士 *

埃 及

朱迪斯·卡普女士 *

以色列

阿瓦·恩代·韦德拉奥里女士 *

布基纳法索

玛丽里亚·萨登伯格女士 **

巴 西

伊丽莎白·蒂格尔斯泰特—塔赫泰莱女士 *

芬 兰

附 件 二

将于 2003 9 19 日举行的关于 “土著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纲要

纲 要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决定将2003年一般性讨论日用于讨论土著儿童权利。 a

《儿童权利公约》虽然同等地适用于所有儿童,但它是明确地把土著儿童当作权利拥有者群体的第一项国际人权条约。根据《公约》第30条,土著儿童“不得被剥夺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第17条和第29条也明文提到土著儿童在信息和教育方面的权利。

1993年大会宣布1995至2004年为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十年”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土著人民在人权、环境、发展、教育和卫生等领域面临的问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第2000/22号决议中设立了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作为理事会的咨询机构,其职权是讨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环境、教育、卫生和人权等方面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在2002年5月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宣布土著儿童是其年度讨论日的一个主题,(见E/2002/43(第一部分))。同年7月在日内瓦的第三次国际土著和青年问题研讨会的结果文件支持这一建议。

讨论日主题

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发现土著儿童面临的许多令人关注的问题都离不开不受歧视问题和文化特殊性问题。委员会惯常地指出土著儿童是在《公约》规定的大多数权利方面遭受歧视的群体,并经常呼吁各国履行其义务让土著儿童享有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土著儿童在家庭和一般社会中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的暴力。

《公约》规定的四项一般原则是不受歧视(第2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第6条)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第2条要求缔约国防止对土著儿童的歧视。同时,第30条确认土著儿童的文化特殊性,要求缔约国向土著儿童提供特别保护,以便他们行使其一切权利并让他们享有自己的文化、语言和宗教。

一般性讨论日参加者将按上述两个主题分成两个工作组。同时,委员会鼓励与会者特别参照《公约》第12条和第17条,探讨如何使土著儿童直接参与解决其社区面临的这些挑战。

第 1 工作组:不受歧视问题

概括地说,这一工作组将审查土著儿童在享受权利方面遭受歧视的问题,更具体地说,审查他们在“法律和公共秩序”包括少年司法方面遭受歧视的问题。

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获得服务方面的歧视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尽管有这一规定,土著儿童的生活继续受到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影响。此外,土著儿童在享受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权利方面仍然受到歧视。1999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承认土著人民是歧视的受害者,并强调需要继续采取行动克服仍然存在的影响到他们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对土著儿童的歧视可能存在于社会、法律和体制等方面。此外,土著女孩可能受到基于种族和性别的双重歧视。

“法律和公共秩序”,包括少年司法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一个既出现社会歧视又出现体制歧视的领域是土著儿童与执法人员b 或司法系统接触的性质。委员会了解,有些国家少年司法系统处理的土著儿童案件不成比例地多。在另一些中,委员会知道有这样的报导,即土著儿童比较可能遭受警察暴力,因为他们是人口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

第 2 工作组:文化特殊性

委员会认识到土著儿童由于其文化特殊性而面临不同于其他儿童群体的挑战。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身份权利和教育权利。

身份权利

《公约》第7条要求缔约国对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登记。第8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委员会特别重视土著儿童的出生登记问题,因为他们往往不大依靠也不大了解出生登记程序。同时,委员会知道有些出生登记制度不一定考虑到土著特殊性的情况。

教育权利

根据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儿童的受教育权不仅是一个准入问题,而且也是内容问题。将内容坚实地植根于第29条第1款的价值观中的教育,对于每个儿童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对委员会来说,一方面,这意味着土著儿童有权接受旨在培养对其自身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的尊重的教育。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教育对所有儿童来说必须“体现自由和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这两个方面不仅限于学术课程,也必须体现在学校环境以及校外的游戏和休闲活动中。

讨论日的方法和目标

在举行讨论日的届会结束时,委员会将通过一套关于如何改善《公约》在所讨论领域的执行情况的建议。委员会将根据讨论日的讨论情况和所提出的书面意见通过这一套建议。这些建议意在提供实事求是的指导,主要针对的是缔约国,但也针对其他有关行为者。为了尽可能提高建议的实效,委员会将在讨论日集中讨论某一特定问题。因此,委员会已决定不讨论其他联合国机制包括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以及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已在处理的问题,例如自决权利和土地权利。

土著儿童权利对若干其他联合国机制、专门机构和方案、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具有特别意义。讨论日的目的将是便利各不同利害关系方交流信息和积累的经验,以便探讨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执行增进和保护土著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包括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机会和挑战。

讨论将有助于委员会通过有关所讨论领域的建议,并可帮助委员会通过其监测职能处理土著儿童权利问题。直接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其他机构和组织让委员会受益于它们的专门知识,也使它们更了解如何更有效地对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一般性讨论日是公开会议,欢迎各国政府代表、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包括土著组织和青年团体、个人专家参加。

会议将在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于2003年9月19日星期五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讨论日的格式是为了使与会者能够进行开放坦率的对话;因此委员会请与会者不要作正式发言。委员会请大家在上述框架内就所提到的问题和专题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特别有兴趣收到有关上述四个次主题内的最佳做法和儿童参与的资料。书面材料应以电子方式寄到:

crc@ohchr.org

Secretariat,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关于提交材料和登记的更详细资料,请参看贴在委员会网页:http://www.unhchr.ch/html/menu2/6/crc/上的指南。

a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为了促进对《公约》的内容和意义的更深刻理解,委员会可将其常会期间的一次或更多次会议专门用于进行关于《公约》的某一具体条款或有关问题的一般性讨论。

b《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大会在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号决议中通过)将执法人员定义为“行使警察权力、特别是行使逮捕或拘禁权力的所有司法人员,无论是指派的还是选举的。……在警察权力由不论是否穿着制服的军事人员行使或由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国家里,执法人员的定义应视为包括这种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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