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RW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通过的关于卢旺达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5月31日举行的第1794次会议(参见CRC/C/SR.1794)上审议了根据卢旺达《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RWA/1),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考虑到初次编写有关文件的困难,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RWA/1)(该报告提供了关于卢旺达在履行《任择议定书》所保障权利方面的详细资料)和对问题单(CRC/C/OPAC/RWA/Q/1/Add.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RWA/CO/3-4)以及关于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RWA/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2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

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问题的2011年12月14日第54/2011号法律;

关于创建一个负责协助维持安全的地方服务机构(称为“地方防卫”)及其组织和运作问题的2004年11月19日第25/2004号法律,该法律规定,自愿加入地方防卫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

规定建立卢旺达国防部队的2002年5月17日第19/2002号法律和关于国家警察队伍的2002年12月31日第155/01号总统令,分别禁止征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卢旺达国防部队和国家警察队伍。

6.委员会还欢迎在设立机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制定国家计划和方案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于2011年6月设立了国家儿童委员会。

三.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和提高认识

7.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已将《任择议定书》译为基尼亚卢旺达语,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公众尤其是儿童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各项条款的了解很少。

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了解《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各项条款。

培训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各级人员提供了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但同时感到遗憾的是,在向军队和执法人员包括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人员提供的课程中,缺乏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努力的主要受众是国家武装部队,而未充分以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为对象。

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武装部队的所有军事和文职人员包括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人员提供《任择议定书》培训,并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系统地纳入向其提供的课程之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人员,尤其是从事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工作的当局、警察、律师、法官、军事法官、医疗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记者,都能得到《任择议定书》培训。

四.预防

人权与和平教育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将人权、容忍、和平教育和《任择议定书》知识专门纳入中小学课程的必修科目和教师培训方案之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容忍与和平教育,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所有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之中。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法规

13.多部国家法律规定,武装部队包括国家警察部队和地方防卫部队的自愿入伍年龄为18岁,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未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明确定为犯罪。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中,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参与敌对行动明确定为犯罪。

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15.委员会严重关切卢旺达和刚果民主共和国边境局势。多项报道(包括联合国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器禁运专家小组于2012年的报告)表明,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活动的武装团体,特别是“3月23日运动”(323运动)和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解放力量)继续招募卢旺达儿童和难民儿童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这些儿童。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9月设立了联合核查机制并将其扩大,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在其内部结构中,它缺乏一个儿童保护机制,以应对可能已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特定风险和需要。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终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这种行为。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作为一个紧急事项,颁布和实施一个有时限的行动计划,包括通过密切控制边境和社区动员,制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活动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卢旺达儿童和难民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保护儿童免于在卢旺达境内被非法招募;

加强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跨边界合作和信息交流框架,将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从刚果民主共和国请返回缔约国,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在与该国的边境附近居住的儿童和难民营中的儿童不被非国家武装团体重新招募;

独立和及时调查关于为“323运动”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提供便利的严重指控;

确保逮捕和起诉向武装团体包括“323运动”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提供支持和便利的责任人;

鼓励和提倡在联合核查机制内部设立一个儿童保护机制,与核查机制其他成员合作,应对被招募或用于(或曾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特定风险和保护关切;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09年1月逮捕了洛朗·恩孔达(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叛军领袖,他涉嫌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缔约国未采取任何具体法律行动以回应这些指控,也未将其引渡到刚果。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切实努力,实施零容忍政策,以促进对在缔约国内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问责,包括通过启动及时、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调查关于洛朗·恩孔达和可能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此类犯罪嫌疑人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指控,如果被控有罪则对其起诉,或按照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将其引渡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9.鉴于邻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武装冲突和缔约国收容了大量难民,包括来自该国的儿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全面机制,藉以在最早阶段识别曾被或面临风险被国外武装团体招募和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或移徙处境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

缺乏藉以向这些儿童提供照料和服务,包括他们的社会心理和身体恢复、社会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需要的照料和服务的程序;

缺乏为边境和移民事务人员、警察、律师、医生、社会工作者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人员执行的关于此种机制和服务的培训方案。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全面机制,藉以在最早阶段识别曾被或面临风险被国外武装团体招募和/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处境儿童;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对这些儿童包括女童的身心恢复需要,并为这些儿童制订和实施一项援助和支持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来自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人员,特别是从事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工作的当局(例如边境和移民事务人员),以及警察、律师、法官、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接受关于此种机制和服务和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充分培训。

复员和重返社会

21.委员会欢迎卢旺达于2002年4月设立了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和在以下方面所作的努力:遣返被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团体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卢旺达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融入和家庭团聚服务和方案。然而,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卢旺达儿童尤其是女童的遣返率仍然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中,缺乏应对女童面临的具体挑战和满足其需要的专门的方案。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识别并遣返被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团体招募并用于敌对行动的卢旺达儿童,加强与该国的跨边境合作和信息交流框架,寻求难民署、儿童基金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和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有关机构的援助和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政策和方案过程中,对女童包括少女母亲及其子女给予特别关注。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为大湖地区和东非共同体的成员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包括在大湖地区国际会议期间所发挥的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的规定,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尤其是为消除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之目标,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特别是与该地区国家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传播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以下等途径,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向国家元首、议会、高等法院、包括国防部在内的有关各部以及省级和区级当局首长转达这些建议,以作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首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任择议定书》、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的辩论和认识。

九.下次报告

26.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2月22日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执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