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AGO/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安哥拉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287和第2288次会议(见CRC/C/ SR.2287和CRC/C/SR.2288)上审议了安哥拉的报告(CRC/C/OPAC/AGO/1),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AC/AGO/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结合2018年6月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五至第七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AGO/CO/5-7)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AGO/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以下文书:

《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和可用于制造、维修或组装此类武器的零部件公约》,2017年2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14年9月;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2002年7月;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2001年6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相关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际宣布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而收编人员加入缔约国军队是在其年满20岁时进行的;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际宣布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而收编人员加入缔约国军队是在其年满20岁时进行的;

批准《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巴黎原则和准则》和《安全学校宣言》。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律法规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其国内的法律法规。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其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值当前全面改革之际审查和修订《刑法典》,并审查和修订《关于保护和培育全面发展儿童的第25/12号法》(《儿童法》),以与《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相符。

协调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一个专门负责协调在缔约国全境全面、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政府实体全面负责在各部委、其他政府实体以及《任择议定书》执行活动的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赋予该政府实体以必要的权威,并为其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使之得以在各级高效履行任务。

划拨资源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划拨具体的预算。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划拨充足的专项资源。

传播和提高认识

12. 委员会欢迎有关缔约国司法和人权部出版了一本关于儿童权利的书籍并散发1,000本的信息,书中载有《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文本,并附有解释性评注。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除此之外,儿童和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了解不够。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公众尤其是儿童当中更广泛地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尤其要让媒体参与提高认识;

迅速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当中的建议通过一项人权教育国家战略,并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置于该战略的突出位置,包括在应征入伍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必修课程中重点介绍这些原则和规定。

培训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包括军事法官在内的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惩教部门人员开展的培训方案,包括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欧洲联盟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培训方案。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针对包括参与维和行动的人员在内的军事和执法人员的课程中,缺乏有关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系统培训。

15. 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系统地纳入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培训当中,尤其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和移民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工、医务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的培训当中。

数据

16.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其领土内据报道由刚果民主共和国民兵征募的11名儿童已进行了登记。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入境缔约国、在国外可能曾被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或是身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作法受害人的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包括孤身和与家人离散的儿童在内)方面,没有相关全面数据。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卡宾达国解放阵线有关的武装力量及相关分离主义武装团体内战期间在卡宾达省使用儿童兵的相关信息。委员会意识到诸如把女童当作搬运工、家政工人或性奴等摧残女童的作法在儿童处于武装冲突的情境中很常见,令人遗憾,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对其领土内的上述情况毫不知情。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制,负责针对有可能曾被境内和境外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所有儿童全面收集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出身分列的数据,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在内,以期对其进行识别和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摧残的受害女童站出来,并为其提供赔偿或其他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当中提供信息说明本条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低,且城乡之间差距相当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所有儿童均必须在10岁以前获得身份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当中并不总能得到贯彻,可能导致未到年龄征召入伍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对某人的年龄存疑的情况下,缔约国依靠的是两名证人对其年龄的口头确认。缔约国注意到,采用心身测试法确定年龄以替代年龄证明文件的作法,只在罗安达省实行。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在没有年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核实某人年龄而由两名证人口头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查,并确保为确定年龄而对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估在所有省份均可进行,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0. 委员会对《军事刑法》不适用于儿童的事实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和利用16岁以上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私营安保公司也征募和使用儿童;此类作法未明文禁止,也未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已经签署却尚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法律当中,征募15岁以下儿童尚未被界定为战争罪行。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明文禁止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营安保公司征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并将上述作法定为刑事犯罪;

将征募15岁以下儿童入伍界定为战争罪行并施以惩处,并考虑毫不拖延地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考虑批准2006年3月签署但却尚未批准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域外司法管辖

2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违法行为域外司法管辖方面的相关法律。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所有行为,就据称违法者系安哥拉国民或常住地在安哥拉者或是受害人为安哥拉儿童的情况确立并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包括强征或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和利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情况。

引渡

2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权通过特别措施和法庭令进行引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违法行为实行引渡方面,缺乏全面的法律法规。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就《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颁布全面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此类事宜不适用双重犯罪要件。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机构合作,向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开赛地区进入其领土的孤身儿童或与家人离散的儿童提供保护和协助。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总体上缺乏早期识别入境缔约国、可能曾被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内)的有效机制。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仅从逃离开赛地区入境缔约国的近32,000人当中,识别出11名身为儿童兵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寄居收容所现有210名5岁以下儿童。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早期识别来自过去或当前正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可能曾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内)的机制;

确保负责此类识别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儿童权利、儿童保护以及访谈技巧方面的培训;

制定规程并开发专业服务,确保为此类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适当的协助;

确保缔约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曾参与武装冲突的孤身或与家人离散的外国儿童得到与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54至第60段相符的待遇。尤其是,缔约国应考虑为目前居住在收容所的210名5岁以下儿童安排家庭照护,包括寄养或收养。

协助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28. 委员会欢迎内战结束后缔约国在让13,000多名前儿童兵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的投入。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开展针对前儿童兵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确保所有儿童兵,包括非战斗人员在内,均能得到符合其年龄和性别的支助以促进其社会心理康复,并能在重返社会方面得到帮助;

确保征募入伍的受害儿童,包括现已成年者在内,均有按照《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渠道。

地雷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改革地雷相关行动方面的机构安排,于2002年创建了国家排雷和人道主义援助跨部门委员会和国家排雷研究所,也欢迎缔约国在内战结束后清理地雷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所有18个省份均仍有地雷,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导致不安全情况,尤其是对儿童而言;缔约国2016年发生了44起地雷伤亡情况,据委员会掌握的信息,其中有30位伤亡人员是儿童。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开展清除地雷的军事、商业和人道主义方案以及提高防雷认识方案和受害儿童的身体康复方案等手段,加大力度保护儿童免遭地雷伤害,并向适当的国际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和合作。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索与儿基会以及其他联合国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加强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建立了国家军控与裁军管理局,作为负责武器和裁军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国内执行、支持和监督工作的实体。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法律专门规定,若一国据报道曾发生儿童被其武装部队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事件,则禁止向其出售或转让武器及提供其他形式的军事援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加入《武器贸易条约》。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在最终目的地国是一个儿童已知或可能被武装部队非法征募或利用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或是一个向征募或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部队直接或间接提供支持的国家的情况下,阻止向各缔约国出售或转让武器及提供其他形式的军事援助;

考虑加入《武器贸易条约》。

八.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国防部、最高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以及省级和地方的主管部门,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7.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