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MEX/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墨西哥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31日举行的第1604次和第1605次会议(见CRC/C/SR.1604和1605)上审议了墨西哥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MEX/1),并在2011年2月4日举行的第161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遵循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MEX/Q/1/Add.1),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MEX/CO/3)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MEX/CO/1)。

4.委员会对严重影响缔约国儿童权利和生活的暴力气氛表示关切。

二.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5年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特别是国防部对人权的尊重而做出的努力。

三.一般执行措施

保留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作的解释性声明似乎排除或更改了该条的适用对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因此,该声明实际上是一项保留。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审查这一声明的承诺。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作的解释性声明。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政府实体参加了《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并注意到联邦一级和州一级不同部委之间的协调不明确。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明确的机制,负责协调横向的以及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

宣传与培训

11.委员会对武装部队人员接受了人权培训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般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较低。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一般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专门培训。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针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群体,特别是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数据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行为方面,与儿童有关的数据不足。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以便除其他外,确定参加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儿童人数,以及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可能被国外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善按照年龄、性别、州、市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分列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自愿加入武装部队的儿童数据以及军校儿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系统。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向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提交资料的墨西哥非政府组织所做的贡献。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近年来有许多人权倡导者和活动人士遭到杀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协调的正式机制,以便就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开展后续工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国家教育和宣传方案,促进形成一种尊重人权和人权倡导者的气氛,具体来说是建立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儿童权利倡导者的各种机制。

四.预防

军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军校上学的儿童拥有军人身份,如果他们违法,则须根据《军法》第154条,依《军法》处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军校上学的儿童只能按照学校内部条例所定的规则离校,而且必须承诺服兵役,服役期限至少是他们在军校上学时间的两倍。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校学生参加了打击贩毒的工作,参与了搜索和销毁非法毒品的活动,而这严重危及儿童的权利和生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军校由国防部单独管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军校上学的儿童被视为平民,直至他们年满18岁;

确保将违法的军校儿童送交民事法院审理,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对待他们;

确保在军校上学的儿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接受教育,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根据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禁止体罚;

为在军校上学的儿童提供利用独立申诉和调查机制的手段;

确保由教育部对国防部负责的军校进行监督;

确保军校内的儿童不参加搜索或销毁非法毒品的活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参加打击贩毒的工作。

招募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18岁是自愿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但委员会对这一最低年龄的例外情形,即规定16岁是运输部门技师的最低年龄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兵役法》第25条,允许愿在依法应服兵役时离开本国的16和17岁儿童以及“因其学习之故不得不申请提前入伍”的儿童提前入伍。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兵役法》第25条,结束让16和17岁儿童提前入伍的做法,并将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没有例外。

防止非国家团体招募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儿童情况的资料,因此缔约国没有采取防止非国家团体招募儿童的措施。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方法除其他外包括查明国内的各种非国家武装团体,包括准军事团体、有组织犯罪团体和保安公司,并对之进行监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提交的关于《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

和平教育

23.委员会注意到,学校课程中的人权教育及和平教育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暴力发生率较高,影响到学校和社区内的儿童,并对被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的儿童遭受的暴力行为感到特别关切。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人权教育,特别是在学校对全体儿童开展和平教育,并培训教师,以便将这些专题纳入儿童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的努力,进行各种调解,以促进和平解决冲突,尤其是有儿童卷入的暴力冲突。

五.禁止及有关事项

立法

25.委员会欢迎拟对《联邦刑法》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是把招募儿童并将他们用于敌对行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联邦刑法》中没有把招募儿童定为刑事犯罪的具体规定。

26.为了进一步加强措施,防止招募儿童并将他们用于敌对行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改《联邦刑法》,增加一项新条款,将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加以界定,同时考虑到缔约国加入的相关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考虑确立这些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如果这些罪行由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所犯或对这些人而犯;

确保所有军法、军事手册和其他军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管辖权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在国外所犯罪行的管辖权须遵守双重犯罪标准。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对犯下《任择议定书》所定罪行的个人的域外管辖权,如果犯罪人或受害人是缔约国国民或者与缔约国有任何其他联系的话。

六.保护、恢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权利采取的措施

29.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由于军队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和缺乏对军事人员所犯罪行的调查,导致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和受害儿童数量较高(过去四年里约有1,000名儿童死亡)。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收集在军队和警察部队与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战斗中遭到拘留、受伤或被杀儿童数量的数据;

调查对儿童实施的所有罪行,确保民事法院对军队犯下的侵害儿童罪行拥有管辖权;

避免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起诉和处罚犯罪人;

采取适当行动,保护儿童在为确保公共安全而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免遭警察和军事行动的伤害,并免遭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武装暴力;

建立正式的机制和有关法律框架,保障人权,并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免遭军事团体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暴力行为;

为军队和安全部队拟订关于如何确保在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确保儿童人身安全的具体条例和议定书;

协助身心康复

31.委员会欢迎为保护无人陪伴儿童所做的努力,例如举行了关于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和青少年及移徙妇女的机构间圆桌会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采取何种措施来查明可能被用于墨西哥冲突的儿童以及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方面,缺乏相关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实现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而采取措施的资料。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查明可能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此类措施应包括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情况,加强向他们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并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供即时、适应文化、对儿童敏感和多学科的援助,以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包括防止任何违反该议定书的活动,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协助受害人康复和重返社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除其他外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武器进口

34.委员会对缔约国进口小武器和儿童可以轻易获得这些武器的问题感到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无法获得小武器。

八.后续行动与宣传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除其他外,将本建议传达给国防部、内阁和议会成员以及所有31个州的地方当局和联邦区。

37.委员会建议以缔约国使用的语言,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儿童广泛分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展开辩论,增进了解。

九.下次报告

38.按照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1年4月20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