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AZE/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rch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塞拜疆

1. 委员会在2012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672和1673次会议(见CRC/C/SR.1672和1673)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初次报告(CRC/C/OPAC/AZE/1和Add.1),并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见CRC/C/SR.1697)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AZE/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中没有参加报告编写工作的国防部的代表。

3. 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应结合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ZE/CO/3-4))以及2月3日通过的对其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AZE/OPSC/CO/1)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其武装部队的征兵最低年龄为18岁;

阿塞拜疆议会于2002年4月2日通过了第236号和第286-IIQ号法律,这两项法律将《任择议定书》的许多内容纳入了缔约国的国家法规。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律地位

5. 委员会赞赏的是,《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的法律系统中可直接适用,而且,在国际协定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前者优先于后者,但关注的是,《任择议定书》的一些条款还没有完全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规。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国内法规,以便将《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完全纳入国内法规。

协调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说有11个不同实体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关注的是在缔约国目前维护儿童权利的系统的两个主要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全国未成年人问题委员会和全国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充分说明这些机构各自的任务。另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全国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曾建议在内阁范围内建立一个儿童权利问题的协调机制以协调和监督《公约》的执行,但关注在这一建议方面没有进展。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措施,明确规定出全国未成年人问题委员会和全国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委员会的作用。另外,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授予这些机构对它们所协调的各国家实体和各部的适当权力,确保有一个有技术能力的机构支持执行各项任务,以协调其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政府实体或机构承担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全面责任,与主要实体合作,协调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活动,确保为这种政府实体或机构规定出足够明确的任务,为它们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经费资源。

宣传和提高认识

9. 委员会注意到已将《任择议定书》的案文公布在司法部的网站上,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在公众、儿童以及与儿童一起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中宣传《任择议定书》采取进一步措施。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实际措施,加强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和认识。在这方面,不妨考虑编写和散发更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培训

1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安排和进行对其军事人员的国际人道主义培训,但也关切的是,在军事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课程中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具体内容。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对军事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中增加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实际适用的具体模式。

四.预防

自愿应征

13. 尽管缔约国说其法律没有规定18岁以下人员要服兵役,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没有明确禁止这类人员服兵役的规定。另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曾声明,“符合规定的服兵役要求的人员,可在17岁时自愿进入和被接纳到军官学校实际服兵役”,从而为18岁以下人员参与武装冲突开了绿灯。

14.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法律,明确禁止包括被招入军校人员在内的18岁以下人员参与兵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撤消针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声明。

军事学校

15. 委员会对使用火器是军事学校课程的一部分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军事学校的儿童学员可利用申诉机制和求助于人权问题调查员,但关切的是,这类学校中的申诉机制并非完全独立,可能很少有人知道人权问题调查员的职权范围也包括上军校的儿童。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明确禁止在军事学校中对任何18岁以下人员进行火器使用训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军校儿童学员建立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了解这些机制以及军校儿童学员向人权问题调查员申诉可能的侵权问题的权利作为18岁以下军校学员入学教育和培训大纲的一个法定部分。

人权与和平教育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军事学校将人权和自由科目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纳入了其课程,但遗憾的是,人权教育,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教育,没有被作为一个法定部分具体纳入中小学课程或教师培训大纲。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人们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知道和了解。

18. 考虑到其关于教育宗旨的第1(2001)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内容,纳入包括军事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的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为《世界人权教育纲领》第二阶段(2010-2014年)制定和推行一项行动计划,重点是对教师、教育工作者、执法人员和军人进行人权教育和人权培训(见A/HRC/15/28)。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现行刑事法规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国内法没有规定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集团可招募18岁以下人员。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规中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招募18岁以下人员或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何其他行为,也没有将这些行为定为罪行。

20. 为加强防止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和利用他们进行敌对活动的国家和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招募儿童和令其卷入敌对活动的规定的行为;

确保军法、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管辖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行使治外法权,但关切的是,治外法权的适用只限于对其《刑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其中并不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所有犯罪行为。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确保根据《刑法》其治外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它还呼吁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采取的措施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到逃避武装冲突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情况,包括前儿童兵的情况。委员会关注被划为与难民儿童不同类别的寻求庇护儿童的境况,在适用《任择议定书》期间,有一些寻求庇护的儿童可能需要保护并在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给予支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的曾经受害儿童的确认程序,缔约国对这种确认的必要性也缺乏认识。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确认曾遭受与冲突有关的伤害和流离失所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给予特别注意,向他们提供特别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治疗。它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可能不受益于难民地位的儿童,在返回原籍国时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犯罪的受害者的情况下,有权得到受特别保护的地位。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和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争取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目前这些建议,特别是要将其转达有关各部,包括国防部,各省和区级政府实体,要求它们给予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7.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包括通过互联网(但不只是这样)宣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和认识,促进其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下一次报告

2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更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