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IND/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July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印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6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885次和第1886次会议(见CRC/C/SR.1885和1886)上审议了印度的初次报告(CRC/C/OPAC/IND/1),并在2014年6月13日举行的第19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IND/Q/1/Add.1),并且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4年6月13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IND/CO/3-4)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IND/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各个领域采取积极措施,尤其是通过2006年《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修正法》和2013年《查谟和克什米尔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法》。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6. 委员会关注缺乏有关《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司法管辖权中的法律地位的资料。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将《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纳入本国法律。

声明

8. 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印度武装部队(陆军、空军和海军)候选应征人员的最低年龄是16岁。应征并接受必要的训练后,宣誓入伍的士兵只有年满18岁后才派遣至驻防地区。”

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撤回其声明并将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与内政部和国防部合作,负责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并建立国家协调小组,与其他有关部委、部门、各邦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调《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但对很少举行会议感到关切。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和其他相关实体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充分执行《议定书》。

资源分配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缔约国在报告中承认的那样,预计用于儿童保护的预算拨款很少,而且没有专门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预算拨款。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分配充足的专项资源,在国家、邦和地区各级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

宣传与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中央政府有关部委、各邦及联邦属地行政当局等各类机构宣传《任择议定书》。但是,委员会关注广大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很低,向公众、儿童和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团体及地方当局宣传《任择议定书》有关规定的工作不够充分,尤其是在动荡地区。

1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公众、儿童、教师及中央和地方的有关当局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尤其是在动荡地区。

培训

16. 委员会关注有关专业人员没有受到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充分培训,特别是军人、警察和司法工作者。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所有有关专业群体的人权培训,尤其是对武装部队,包括中央准军事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中央武装警察部队、国家警察部队(包括特警和各村防务委员会)、法官、社工、教师、媒体工作者和立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并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专门培训。

数据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大多数领域的数据和统计资料。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项领域拟订并执行全面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

确保将数据按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出身、邦或自治区、农村或城市居民、土著人、社会经济地位等项目分列,并特别关注最弱势儿童群体;

分析收集到的数据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制定政策,以便执行《任择议定书》及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和计(规)划署的援助,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四.预防

年龄核实程序

20. 委员会关注缺乏有效机制核实武装部队、警察部队和其他准军事部队新兵的年龄,并注意到缔约国出生登记率低又使这一问题加剧。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没有正式出生证明的情况下,武装部队、警察部队和其他准军事部队征募时可能会以学校证书和估计出生日期为依据。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持续有效地核实每一位新兵的年龄,以切实防止招募儿童入伍。此外,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

22. 委员会深为关注的一种现象是,各种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不满18岁的儿童,并让他们在东北各邦的动荡地区、毛派武装团体活动区域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参与敌对行动。委员会还对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动荡地区强征贫困家庭和社会边缘阶层的儿童入伍的做法感到关切。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迅速颁布法律,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岁的儿童,并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犯罪。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动荡地区强征贫困家庭和社会边缘阶层的儿童入伍,并消除其根本原因。这些措施应包括:执行提高认识方案,消除强征入伍的根本原因;使这些儿童能够接受学校教育;建立监测和报告制度,使父母和家人能报告强征儿童入伍的行为。

军事院校

24. 委员会关注军事院校录取年仅13岁的儿童,这些儿童还参加涉及火器的基本军事训练。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这些儿童在军事动员或与反对派武装团体发生冲突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军人身份、最低服役年限和提前退役条件。委员会还关注此类院校中不存在独立、保密的举报机制。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禁止在军事院校内对不满18岁的儿童进行军事训练,包括使用火器的训练。被军事院校录取者应该有出生证或其他能够核实年龄的文件;

定期对军事院校进行监督,确保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职员工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确保在军校上学的儿童年满18岁前被视为平民;

确保进入预备军校和高等军事院校的不满18岁的儿童不受军事纪律的约束;

建立独立、保密、顾及性别差异、便于军事院校儿童使用的申诉和调查机制,监督此类院校中儿童的福利,并对他们的申诉展开调查。

人权与和平教育

26. 委员会欢迎中央中等教育委员会采取步骤,在军事院校设置人权课程,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系统纳入学校课程的方案。

27. 委员会联系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在校园内树立和平与宽容的风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教师培训内容中加入人权与和平教育。

攻击和/或占用受保护的民用场所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一项综合行动计划,在毛派武装团体活动的区域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印度东北部地区和毛派武装团体活动的区域,非国家武装团体蓄意袭击学校,国家武装部队占用学校。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防止占领、使用以及袭击学校等有大量儿童的场所。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酌情确保学校迅速疏散,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迅速调查非法攻击和/或占用学校的案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五.禁止和有关事项

国家警察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

3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各邦和联邦属地警察部队招募的最低年龄不够统一,有些邦/联邦属地招募不满18岁的儿童在国家警察部队、辅警部队和村防务委员会担任勤务兵。

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立法,禁止所有各邦/联邦属地的警察部队和相关队伍以及村防务委员会招募不满18岁的儿童,并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犯罪。

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32.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1967年《非法活动(预防)法》所列各种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印度东北部地区、毛派武装团体活动的区域和查谟及克什米尔地区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持续招募、绑架和使用儿童兵,包括女童。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这些团体利用儿童执行各种任务,包括处置武器和简易爆炸装置,以及充当线人。

3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负有的义务,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国家武装团体不招募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规定强行招募儿童为一项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制度,使家庭成员能够秘密报告失踪儿童,并确保对这些报告开展迅速、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应考虑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域外管辖权

3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报告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可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法律使之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若这些罪行的实施者或受害者是缔约国公民或常住居民),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0年《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修正法》及2006年修正法,为缔约国动荡地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保护。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未能在所有动荡地区充分执行该法,这些地区也没有按照法案的规定设立儿童福利委员会和少年司法委员会。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在国内所有动荡地区建立有效执行《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法》的机制,并密切监测其执行情况。

为保护受害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照1978年《公共安全法》、1958年《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和动荡地区的其他安全立法,一些不满18岁的儿童受到行政拘留。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根据这些安全方面的法律,儿童被当作成年人对待,而且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

3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与安全有关的法律,禁止对不满18岁的儿童提起刑事或行政诉讼,禁止在军事拘留中心拘留儿童。委员会建议,一切情况下均将所有不满18岁的儿童交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而且要长期有效地实施年龄核实程序。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确保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儿童不因加入武装团体或逃兵等军法罪受到任意逮捕、拘留和军事法庭的起诉;

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给予因卷入敌对行动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固有的尊严;

如果对儿童提出刑事指控,必须由民事法院审判,并符合少年司法国际标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并在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说明的标准;

为儿童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包括与家人团聚和接受社会心理康复服务。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

4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本国东北部地区、毛派武装团体活动的区域及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动荡地区制定了投降及康复计划,为投降人员提供赔偿金、职业培训方案以及鼓励他们交出武器的奖励措施。然而,委员会关注有关投降的政策中没有一项侧重于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尤其关注:

没有落实在向国家安全部队投降的人员中系统甄别前儿童兵的机制;

投降和康复政策要求投降者在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表示自己自愿投降;

安全部队利用投降的干部,包括儿童充当线人,使其面临安全风险,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报复行为。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方案,甄别、释放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助其康复和与家人团聚,并立即确保他们以有效、透明的方式复员。在这方面,如果无法找到或查明他们的家人,应为其提供其他的安全住所。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项机制,用于甄别曾经或可能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确保负责甄别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培训,了解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并具有符合儿童特点的面谈技能;

审查其投降及康复计划,以期按照2000年《少年司法(照顾和保护儿童)法》(2006年经修订)的设想,保护在未成年时加入反对派武装团体或被强行招募的儿童和其他年轻人在投降后避免媒体曝光,特别是暴露身份;

确保不利用儿童充当线人,复员儿童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以避免有关儿童面临安全风险和遭到报复。

及时、公正地调查有关为获取情报审问儿童的报告,确保对此负有责任的武装部队人员受到适当的刑事制裁,并为这些儿童提供受害者和证人支持服务。

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为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的援助

4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可能应征入伍或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康复、心理社会支助、安排与家人团聚或安全住所的措施。委员会对于缺少以下方面的资料尤其感到遗憾:

为重新融入社会和家庭团聚提供的援助类型及身心康复服务类型,包括提供的预算拨款;

从这种援助中受益的儿童人数;

应征入伍的受害儿童可能要求的补救和赔偿。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提供资料说明甄别儿童的人数、与家人团聚儿童的人数,对于那些无法与家人团聚的儿童,明确说明采取了什么行动为其提供安全住所;

立即在多个领域为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提供顾及儿童特点和性别差异的援助,确保将释放与非国家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和他们的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列为优先事项;

建立社区跟踪制度,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必要的教育和保健服务,而且不蒙受耻辱。

武器出口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向已知或可能有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并将其列为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法律明令禁止已知或可能有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

确保将制造和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等非法活动列为罪行,保存记录并标记火器;

考虑批准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探索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加强合作的途径。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为此向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上述建议,供各方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其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开展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九.下一次报告

49.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有关《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中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