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危地马拉

1. 委员会2007年6月1日举行的第1246次会议(见CRC/C/SR.1246)审议了危地马拉的初次报告(CRC/C/OPAC/GTM/1),并于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唯对报告迟交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公民社会的意见。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和部门间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对代表团内没有国防部的代表感到遗憾。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此前于2001年6月8日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4)阅读。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时所作关于危地马拉义务征兵的最低年龄为18岁的宣示;

2003年通过了《少年儿童综合保护法》;

缔约国表示了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意向。

5.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下述文书表示赞扬: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9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1年10月11日。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执行措施

6.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少年儿童综合保护法》提到了不满18岁者即使在武装冲突条件下也有权不被征募入伍,但感到关注的是,对于将不满18岁者征募入伍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禁止,《刑法》当中也没有把强迫征募不满18岁者入伍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具体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必要资料说明为了确保儿童不被征募入伍或卷入武装冲突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7. 为了加强防止将儿童征募入伍或武装集团并在敌对行动中加以利用的国家和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法律明文禁止将不满18岁者征募入伍或武装集团,禁止不满18岁者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修改《刑法》,把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征募儿童入伍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关于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建立起域外管辖权;

明文规定军事人员不得从事侵犯《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任何行为,无论这方面的任何军令如何;

确保采取充分保障措施防止将儿童征募入伍,并将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份定期报告;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协调执行《议定书》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家协调执行《议定书》的资料,尤其是没有说明社会福利秘书处在这方面的作用。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巩固和加强《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协调工作,在发展2004年通过的《全国扶助儿童行动计划》时应考虑到这个问题。

预算拨款

10. 缔约国削减了军事预算拨款并将资源转向了社会部门,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许,但感到关注的是,大量资源被用于清理街头露宿和打工儿童的干预行动。

11. 委员会建议,向社会部门提供进一步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例如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包括用于落实《议定书》的条款。

宣传和培训

12. 委员会承认为培训专业人员付出的某些努力,但仍感到关注,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有限。关于专门为了增强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意识而采取了什么举措,几乎未作说明。具体而言,缺乏关于在某些专业类别当中加以宣传的资料,尤其是缺乏在武装部队当中,包括国际维持和平部队,在救治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儿童的医务专业人员当中,以及在广大儿童当中开展宣传的资料。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教程为儿童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全面的增强意识、教育和培训活动,并针对在来自受到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儿童中间开展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群体开展这类活动,包括教师、医务专业人员、律师、法官、移民局官员、警察和军事人员。委员会强调,考虑到19 6 2年到1996年军事冲突期间发生的军事集团和准军事集团大规模强迫征募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入伍的情况,需要对武装部队开展培训。

征募儿童入伍

义务和自愿入伍

14. 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保留着义务兵制度,义务和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定在18岁,据缔约国的报告说,即使在紧急状态期间这个年限也不得降低。但是,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由于大量儿童没有出生登记,新兵年龄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征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的情况。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枪支散失现象严重,18岁以下者很容易获得。

15. 委员会建议,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用其他可靠手段确定新兵年龄,包括体检手段。缔约国应当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得到可靠的出生登记和身份证明。如有疑问,缔约国应将被征募者视为儿童,不得接受入伍。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检查机制,确保所有新兵的年龄都超过18岁。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限制不满18岁者接触枪支。

军校的作用

1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军校采用体罚,此种惩罚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考虑到这种情况,委员会的关注是,看来军校的儿童没有恰当的公正申诉机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确保军校内的所有儿童接受教育,同时考虑到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其中尤其应当包括关于《议定书》条款的人权教育;

正式禁止体罚,同时考虑到关于保护儿童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为在军校上学的儿童提供利用独立申诉和调查机制的便利。

在裁军、复员和社会再融合方面采取的措施

有罪不罚

18.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关于军事集团和准军事集团在武装冲突期间强征入伍的儿童数目,缺乏信息和数据,对于此种行为的肇事者应负的责任,也缺乏调查。

19.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承诺进一步编制关于受强征入伍影响的儿童的报告,为查明这些儿童的身份调拨资源,并且确保对于违反《议定书》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38条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武装冲突期间强征儿童入伍案件指称开展调查。

恢复和社会再融合措施

20. 委员会感到关注,用于执行弥补措施的预算不足,尤其是用于曾经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的康复、赔偿、身心复原和社会再融合的预算不足。委员会关注的是,全国查找失踪儿童委员会和国家恢复方案的工作进展缓慢、低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拨用于全面落实美洲人权法院有关武装冲突期间受害儿童案件相关判决的资源不足。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落实综合性恢复措施,包括性别观以及历史澄清委员会的建议的落实,调拨适当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尤其是为全国查找失踪儿童委员会和国家恢复方案调拨资金和人力资源。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暂行立法,建立一个自主委员会调查包括儿童在内的失踪事件。此外,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全面落实美洲人权法院有关武装冲突期间受害儿童案件的相关判决。

国际援助与合作

技术援助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进一步的国际技术援助,继续与联合国开展合作,包括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从而推进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委员会还促进缔约国负起责任,确保此类技术援助的可持续性。

贯彻和宣传

贯彻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主要是向政府各部、议会,并酌情向各省和地方机关传达本建议,供其适当考虑,进一步采取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宣传

2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利用互联网(但不仅仅借助此种手段)加以宣传,以引起辩论,提高对《公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除此之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及其家长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包括利用教程和人权教育加以宣传。

下次报告

2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下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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