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JO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July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约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5月27日举行的第1879次会议(见CRC/C/SR.1879)上审议了约旦的初次报告(CRC/C/OPAC/JOR/1),并于2014年6月13日举行的第19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CRC/C/OPAC/JOR/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4年6月13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JOR/CO/4-5)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JOR/CO/1)一并阅读。

.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缔约国作出了巨大努力,将数以千计的叙利亚难民包括儿童安置在其领土上,还让他们免费或极便宜地享受到许多公共服务;

约旦是中东地区率先遵守《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所规定期限的国家,并于2012年宣布完全清除了地雷;

约旦王子费萨尔·本·侯赛因于2007年发起了“世世代代争取和平”全球倡议,目的是培训来自世界各地的青年领袖通过举办体育活动而使不同冲突社区的人们汇聚在一起。

.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

5.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的实施主要由国防部负责,而且内政部在这方面也担负一定的职责,但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机构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和有效实施。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来全面负责《任择议定书》的实施,并建立一个体制机制来有效协调各部委及其他政府机构和伙伴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工作。

划拨资源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花费巨资为难民提供援助,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任择议定书》实施工作的预算拨款资料。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专门为《任择议定书》的实施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宣传和提高认识

9.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已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并分发给《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领域的专业利益攸关方,但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充分措施提高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各项原则和规定的认识,特别是使人们了解报告机制以及缔约国自己也承认的儿童遭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危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公众、儿童及其家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其军警人员开设培训课程和提高其维安部队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其他相关各类专业人员未接受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适当培训。

12.委员会建议为那些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移民局人员、国际维和部队人员、警察、律师、法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记者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数据

13.鉴于缔约国境内有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的众多难民儿童,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来甄别和登记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所有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来甄别和登记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可能曾在国外被征集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妥善收集受上述行为影响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数据。所有数据均应按照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等等因素加以分类。

四.预防

自愿入伍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武装部队没有自愿入伍者。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根据《公共安全法》第12条第2款,准许招募年满17岁的人担任公安人员。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这一条款并将自愿担任公安人员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以便通过法定标准的全面提高而促进和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人权与和平教育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和平教育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观念纳入学校课程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权与和平教育及《任择议定书》相关知识没有作为必修内容专门纳入中小学课程及教师培训方案。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所有学校包括军校的必修课程,并特别提及《任择议定书》。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法规

19.委员会注意到,已暂停征召入伍服役,直到进一步通知,但表示关注缔约国的法律在义务兵役的最低年龄上有不同的规定,从15岁到18岁不等。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做法以及私营保安公司招募和使用儿童的做法仍未被明文禁止和定为罪行。委员会又感到关注的是,虽然约旦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方,但缔约国法律尚未将招募不满15岁的儿童定为战争罪行。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审查其立法,使其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

明文禁止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不满18岁的儿童参加敌对行动以及保安公司招募和使用儿童,并将这种行为定为罪行;

确保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非法招募儿童的罪名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适用;

将招募不满15岁的儿童定为战争罪行并予以惩处;

确保通过和实施对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国内监管立法。

非国家武装团体征招募和使用儿童

21.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叙利亚武装团体据报告在缔约国难民营招募叙利亚难民儿童并使用他们从事战斗和支援任务。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防止儿童被招募和送至邻国卷入武装冲突。为此,缔约国应开展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处境的宣传活动,并加大努力为生活在难民营中的青少年提供适当的教育和休闲活动,以切实防止他们被武装团体招募。

域外管辖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一切罪行规定和行使域外管辖,其中考虑到它所加入的各项相关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引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须在两国都属于犯罪的情况下才予以引渡的规定,并确保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充分纳入其所有相关双边条约和程序。

六.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25.委员会表示关注过去三年来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的巴勒斯坦家庭和儿童遭到驱回和驱逐的案例屡见不鲜。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儿童及其家人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充分遵守不驱回这一基本原则,包括在边界不拒绝其入境。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充分诉诸确定身份的公平和有效程序。

为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的援助

2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向叙利亚难民儿童提供了大量援助,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对可能曾卷入冲突或遭受与冲突有关的心理创伤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及早识别工作注意得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经历和目睹过与战争有关的暴力和痛苦而深陷苦闷和在感官、智力或精神上有残疾的叙利亚儿童在恢复身心健康方面能够得到的援助有限。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与儿童打交道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边警和移民人员、军队人员、教育专业人员和医务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及早识别可能曾卷入冲突或受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系统培训。缔约国还应加大向可能曾卷入冲突或遭受与冲突有关的心理创伤和流离失所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援助和支助的力度,并为其提供特殊的支助和援助,包括请国际伙伴和机构协助制定恢复其身心健康的方案。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且加强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之间的合作,并探讨有无可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进一步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特别要向议会、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政府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1.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进行讨论和增进认识。

九.下次报告

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