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MWI/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拉维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2185次和第2186次会议(见CRC/C/SR.2185和2186)上审议了马拉维的报告(CRC/C/OPAC/MWI/1),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见CRC/C/SR.219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报告并注意到对话当日收到的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RC/C/OPAC/MWI/Q/1/Add.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17年2月3日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MWI/CO/3-5)及同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MWI/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3月。

(b)2004年《国防部队法》禁止未满18岁的人员在武装部队服役的规定;

(c)《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9月;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该国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儿童、残疾和社会福利部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来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负责协调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活动的性别、儿童、残疾和社会福利部提供适当的权力和能力,以协调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活动的执行和评估,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所有各级履行其任务。

资源分配

8.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执行《公约》专门划拨的预算。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的专项资源,确保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传播和提高意识

10. 委员会欢迎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并不广为人知,而且并非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成员都能获得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充分培训。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并在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和一般公众中加强能力建设,特别以儿童为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强有力机制,以监测对《议定书》条款的遵守。

数据

12.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充分的机制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监测。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展新设立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涵盖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领域。

四.预防措施

年龄核实程序

1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防法》,未满18岁的儿童没有资格入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新兵的年龄核实工作并不可靠,因为目前缺乏有效和普遍的出生登记制度。因此,可能由于征兵人员的自由裁量、出生证明缺失或伪造出生证明而导致招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

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征兵人员强制、始终和一贯核实每一位新兵的年龄,以切实防止招募儿童入伍。委员会还重申其在《公约》之下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MWI/CO/3-5,第18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快出生登记程序,以确保在任何时刻都容易识别和保护儿童。

人权与和平教育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士兵是否定期和强制性地得到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应征入伍者和现役军事人员的强制性教学大纲内纳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

五.禁止规定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将招募儿童入伍或加入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定为刑事犯罪。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将招募儿童入伍进入武装部队或加入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定为刑事犯罪。

武器管制

20. 委员会注意到,马拉维法律委员会就一项新的《火器法》提出了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的1967年《火器法》未明确禁止儿童获取和使用火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存在广泛的家庭武器作坊以及火器泛滥的现象。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通过新《火器法》,明文禁止儿童获取、拥有和使用枪支,没收流通中的非法火器,并规范自制火器的使用。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域外管辖权的立法。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法使缔约国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将它们纳入其引渡条约。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机制能够在早期甄别可能曾在国外被征召入伍或参与敌对行动后进入缔约国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在早期甄别来自发生过或正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徙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以及可能曾经参与敌对活动的此类儿童;

(b)确保负责甄别工作的人员接受过培训,了解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并具有符合儿童特点的面谈技能。

(c)制订方案并提供专项服务,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促进他们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国际合作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并加强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探索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实体的合作。

八.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包括向议会、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宣传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促使各方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开展辩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3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执行《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