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ARG/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根廷

1. 委员会在2010年6月3日举行的第1526次会议(见CRC/C/SR.1526)上审议了阿根廷的初次报告(CRC/C/OPAC/ARG/1),并在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RC/C/OPAC/ARG/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该国多部门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阅读: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ARG/CO/3-4)的结论性意见和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ARG/CO/1)的结论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1994年《第1537号法案》废止义务兵役和1995年《第24429号法案》将志愿兵役最低年龄定为18岁。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第17531号法案》将甚至是例外征兵最低年龄也定为18岁。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

一.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和提高认识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对《任择议定书》的普遍认识非常低,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宣传《任择议定书》。

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公众和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8. 委员会欣悉中学生接受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知识在内的人权教育,但对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培训活动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特别是针对武装部队成员和某些儿童工作专业群体人员的资料。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对武装部队成员和诸如教师、媒体、负责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权力机关、律师和法官、警察和移民官员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人员的《任择议定书》培训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特别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父母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

二.预防

军事学校

10. 委员会注意到对军事学校的全面改革和国防部第228和516号决议,其中确认现代化和民主化是课程和教学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其军事学校的课程与《教育法》相符。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使用武器的训练年龄提高到17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仍然教授17至18岁的儿童如何使用武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育部对军事学校只具有咨询作用。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革军事学校,包括在教育部主导下调整学校课程,确保在包括军事学校在内的所有环境中明确禁止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禁止对包括17至18岁儿童在内的儿童进行使用武器的培训。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努力把军事学校交由教育部负责。

和平教育

12. 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纪念过去受害者的所做的工作,同时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方案和活动,除其他外,特别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增加人权教育,特别是和平教育,以创造一个容忍、和平与理解的环境。

三.禁令及有关事项

刑事法规和管辖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把建立和武装集团和为其招募人员定为犯罪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关于其境内不存在武装集团的声明,但认为没有武装力量或集团并不排除个人或集团为外国武装部队或集团招募儿童的可能性;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没有把招募儿童明确定为犯罪行为。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阿根廷没有按照所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提供关于其国家法规关于战争罪行的条款是否旨在把不满15岁的儿童征募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定为犯罪行为。

14. 为了加强国际措施,防止招募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法规将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招募和使用儿童进行敌对行动的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定为犯罪行为,同时考虑到缔约国加入的有关文书,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确保军法、手册和其他军事命令与《任择议定书》规定相符。

管辖和引渡

15. 委员会注意到从缔约国引渡受双边和多边协议制约的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法规没有明确提到引渡犯下《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者的可能性。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法规使其能够就征招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对《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四.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身心康复援助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根廷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查明进入其境内的哪些儿童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儿童在与医生和社会工作者相互交流时没有口译/笔译员的帮助。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儿童一旦离开医疗设施便得不到恢复身心康复的援助。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查明并评估进入阿根廷儿童的状况、哪些儿童可能曾在国外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3款的规定,向这些人及时提供文化上敏感的多学科援助,协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国家难民委员会(CONARE) 、社会发展部和大部分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聚集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政府应该为孤身儿童或失散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此外,应为协助儿童与医生和社会工作者交流提供口译/笔译人员。这些儿童离开医疗设施后,应该保证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

五.国际援助与合作

武器出口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禁止从缔约国向可能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属于冲突状况的国家出口武器。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向已知或可能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国家销售武器。

国际合作

21.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的规定,通过技术合作和财政援助执行《任择议定书》,不断开展双边、多边和国际合作,包括防止违反议定书的任何活动,协助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人康复和重返社会。

六.后续行动和宣传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这些建议,除其他外,特别向议会、国防部和其他有关各部以及地方当局传达这些措施,以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各种语言,包括土著人口的口头语言,向公众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情况的辩论和认识并进行监督。

七.下次报告

24.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进一步详细报告《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