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BT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不丹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200次会议(见CRC/C/SR.2200)上审议了不丹的初次报告(CRC/C/OPAC/BTN/1), 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 BTN/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BTN/CO/3-5)和2017年6月2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 BTN/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内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特别是在批准/加入时所作的将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定为18岁声明,以及在2007年通过了禁止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的《不丹劳动和就业法》。

三.一般执行措施

传播和提高认识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翻译成本国语言宗卡语,并加以传播,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武装部队成员和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庭,充分传播关于《任择议定书》原则和规定的信息。

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发动媒体参与提高认识方案,使武装部队成员、广大公众以及特别是儿童普遍知晓《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针对军事人员和执法人员包括维和行动参与人员的课程中,以及在针对从事儿童保护问题工作的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方案中,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专门培训不足。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将《任择议定书》纳入所有相关专业团体的培训,特别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成员、执法和移民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教师、社会工作者、地方官员和地区官员。

数据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项机制,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分列,全面收集关于处境脆弱儿童的数据,例如进入缔约国并有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活动的寻求庇护、难民、移民和孤身儿童。

四.预防

人权与和平教育

10.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对其教育举措加以补充,在学校课程中有系统地纳入和平教育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

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教育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参加2015年在奥斯陆举行的第一次《安全学校宣言》国际会议,并建议它赞同该宣言,作为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学生、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基础设施的承诺,就缔约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而言这尤为重要。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法规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立法中,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营军事与保安公司招募儿童的行为没有被明确禁止和定罪,招募15岁以下儿童也没有被界定为战争罪。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禁止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私营军事与保安公司招募18岁以下儿童,并将此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并加以惩处,并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域外管辖权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为确立域外管辖权,包括征召或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如果此类罪行是由缔约国国民或与缔约国有密切联系的人实施或遭受的。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15. 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及其规则和条例涵盖了向儿童提供的预防、响应和保护服务,并概述了为“处境困难”儿童确定其最大利益的程序,其中包括遭受虐待或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及其规则和条例没有将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明确界定为“处境困难儿童”。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儿童养育和保护法》及其规则和条例,包括将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明确界定为“处境困难儿童”,并明确给予他们向儿童受害者提供的所有保护服务。

协助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

17.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没有报告称有儿童卷入或可能被卷入武装冲突,但委员会仍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准备,一旦查明有儿童卷入国外武装冲突就为其身心康复提供适当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探讨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加强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传播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转交议会和相关部委,包括国防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供酌情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0. 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的讨论与认识。

九.下次定期报告

2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