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CRC/C/OPAC/CHN/Q/1/Add.1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Distr.: General

12 September 2013

Chinese/English only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Sixty - fourth session

16 September–4 October 2013Item 4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List of issues in relation to the initial report of China (CRC/C/OPAC/CHN/1)

Addendum

Replies of China to the list of issues*

[23 August 2013]

中国政府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首次报告相关问题清单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CRC/C/OPAC/CHN/Q/1)第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首次报告第 21 段就中国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主要部门进行了说明,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兵役法》 第 10 条规定,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征兵工作条例》第 7 条规定,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报告第 22 段至 27 段详细说明了各有关部门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致力于加强宣传国际条约义务以及提高相关人员的履约意识。

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按照《兵役法》第 12 条规定, 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7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 13 条规定,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 6 月 30 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由于年满 17 周岁的人员不属于兵役登记对象,因而不是国家法定征集对象。因此,兵役机关在征集年满 17 周岁青年入伍时,通过一系列措施办法保证他们是在自愿基础上应征报名的,并保证其身份、年龄的真实性。一是自愿报名应征。 征集开始前,兵役机关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包括所有应征报名青年及家人了解征集义务兵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征兵开始后,年满 17 周岁青年必须 由 本人携带家庭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出生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自愿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二是严格审查把关。 适龄青年包括年满 17 周岁青年报名应征之后,兵役机关通过体检、政审、定兵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所有入伍青年符合征集条件。 三是接受社会监督。 兵役机关建立公示制度,面向社会公示征集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征兵期间,各类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基层社区组织舆论宣传和监督举报,有效避免将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征集入伍。 四是搞好复查退兵。 部队建立检疫、复查和退兵制度,新兵入伍后由部队对其身体和政治条件进行复检复查,凡是不符合年龄、学历、身体条件的青年,必须退回原征集地,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上述程序和措施办法,保证年满 17 周岁青年应征入伍是建立在本人自觉自愿基础上,入伍年龄真实可靠、其本人及家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服兵役所涉及责任清楚明白。

对问题清单第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 , 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 以下简称青年学生 ) 和士兵。第 28 条相关条款规定, 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 ( 截至当年 8 月 31 日 ) ,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 ( 截至当年 1 月 1 日 ) ,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 1 年 , 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 2 年、不超过 3 年。

中国首次报告第 54 段指出,“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 ( 无军籍学员除外 ) 。军龄自入学当年 9 月 1 日起计算。鉴于 所有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均应由其本人填报志愿, 因此,通过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和入学考试或考核,并通过 军队院校复查复试而入学的、具有军籍的青年学生,完全符合 《兵役法》有关入伍年龄的规定,最低入学年龄均在 17 周岁以上。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队 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第十 章专就招生监督作出规定,即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分级负责 、 逐级监督”的监督体制。在招生期间,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将向各招生省份选派招生督察员,其职责包括检查政治考核、面试、身体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第 28 条规定,院校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规划。院校依据总部制定的训练任务规划和专业目录,拟制专业设置方案,确定专业方向。院校的专业设置经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审批。

对问题清单第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军队院校学员享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军队院校学员虽然具有军人和学生双重身份,但他们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公民的正当权利,可以依法通过申诉和信访两种行政渠道反映他们的诉求。

《军队信访条例》全面规范了信访的职责、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奖励与处分;明确了首长、机关、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及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了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条件。 该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军队人员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军队机关 ( 含其工作部门,下同 )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机关处理的活动。第 11 条规定,信访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军队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 一 ) 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意见、建议; ( 二 ) 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 ( 三 ) 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 ( 四 ) 不服军队单位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 ( 五 ) 应当由军队受理的其他正当请求。

除中国首次报告第 91 段所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外,《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第 53 条规定,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各级 军队院校都设有申诉机构受理学员的申请,主要设在院校政治机关。

对问题清单第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该法第 60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涵盖了《任择议定书》第 1 条所列情形。

《刑法》第 374 条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兵役法》第 6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中的“舞弊”包括强制征兵;“不合格兵员”包括未按照规定征集的年龄不满 18 岁的公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涵盖了《任择议定书》第 2 条所列情形。

《国防法》 第 25 条规定,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根据该规定,在中国,除国家武装力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建立武装组织、进行武装活动都是非法的、被禁止的。因此,中国不存在 《 任择议定书 》 第四条所列的情形,没有对这种情形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均涵盖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违法情形。

对问题清单第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作为中国国家武装力量的性质、民兵的任务、公民参加民兵的义务和条件、民兵组织、民兵工作事项作了规范。根据上述三项法律法规,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织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兵役法》 第 39 条规 定, 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在中国,参加民兵的最低年龄为 18 周岁。根据《兵役法》 第 13 条规 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将通过查验身份证、 户口 本、出生证以及调查访问邻近居民等方式确认该公民的年龄,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方可编入民兵组织。

对问题清单第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原则:解放军军事法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军事 法规。 首次 报告所提及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比如年龄核实原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听取未成年人陈述原则、法定代理人出席庭审原则、协助指定辩护人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寓教于审”原则、从轻处罚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等主要原则,均已包括在国家基本法律规定之中,如《刑法》 ( 第 17 、 49 、 72 条 ) 、《刑事诉讼法》 ( 第 266 - 275 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 5 、 50 - 59 条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第 44 - 48 条 ) 等。军事法规没有此方面的专门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办理军队和地方互 涉刑事案件规定》,军事法院根据属人原则,对以下人员及案件行使审判权,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所犯刑事案件。

关于新的未成年人案件: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底,军事法院未 受理过未成年人案件。

对问题清单第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征集服义务兵的青年都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中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兵役法》第 3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国境内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或移民的未成年子女不拥有中国国籍,因而不具备服兵役的条件。兵役机关在征兵过程中 通过建立兵役登记、政治审查、监督举报、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从源头防止不符合年龄、身份、政治等条件的青年入伍服现役。

对问题清单第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报告第 100 段已就相关国内立法进行了说明。中国政府依法对军品出口进行管理,在军品出口方面一直持慎重负责任态度。《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 5 条规定了中国军品出口的原则,即 ( 一 ) 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 二 ) 不损害有关地区和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 ( 三 )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中国在出口军品过程中严格遵循上述原则,不向遭受安理会武器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武器;不与发生武装冲突 、 包括有儿童卷入冲突的国家进行武器交易或者向其出口武器。主管部门在审批军品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该项出口是否会引发侵害儿童权益的人道主义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