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IS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以色列

1. 委员会在2010年1月19日举行的第1475次会议(见CRC/C/SR.1475)上审议了以色列的初次报告(CRC/C/OPAC/ISR/1),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RC/C/OPAC/ISR/Q/1/Add.1)。委员会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中包括一名国防部的代表,作为以色列对儿童权利广泛承诺的一部分,该对话阐明了其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情况。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先前于2002年10月4日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5)一并阅读。

4. 委员会重申,在目前情况下,依照国际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条款适用于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儿童权益,特别是缔约国主管当局或人员影响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所有行为。委员会强调国际法院在《关于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关于须同时适用人权及人道主义法的意见,并回顾了《任择议定书》中明确提到人道主义法。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全面实施《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认识到,恐怖气氛仍在持续,巴勒斯坦武装组织蓄意且任意地攻击和杀害包括儿童在内的以色列平民,其中一些人还发起恐怖袭击。与此同时,委员会也认识到非法占领巴勒斯坦领土、轰炸平民区、法外杀人、以色列国防军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拆毁房屋、破坏基础设施、修筑隔离墙和流动限制等做法致使人们无法获得教育、医疗、清洁水和就业机会,对巴勒斯坦儿童造成了严重影响。委员会重申,巴勒斯坦人每日所遭受的侮辱导致暴力事件循环发生。

一.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3月15日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认为这是积极的。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曾被招募或被用于武装冲突的求庇护儿童被给予难民地位,因其曾在武装冲突中被作为儿童兵使用。

二.一般性执行措施

不歧视

8.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色列法律继续在儿童的定义方面,按照第132号军事令,对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以色列儿童(18岁)和巴勒斯坦儿童(16岁)区别对待。

9.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废除第132号军事令中关于儿童定义的规定,确保其立法在这方面符合《儿童权利公约》。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受到侵害。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儿童受到了影响,但同时也关注更为弱势的巴勒斯坦儿童。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的“铸铅”行动期间,由于不成比例地使用暴力、缺乏对平民的区别对待以及妨碍人道主义和医疗援助,加沙儿童的权利遭受了严重侵害,联合国加沙冲突实况调查团特别记录了这些情况,并由大会(A/RES/64/10) 及人权理事会(A/HRC/RES/S-12/1)核可。此外,委员会还对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儿童生命表示关切,这些地雷源自缔约国,被放置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黎巴嫩南部及被占叙利亚戈兰的部分区域。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迅速采取措施,遵守包括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在内的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相称性和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该公约规定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最低标准;

特别关注巴勒斯坦儿童的生命权,建议缔约国停止封锁,支持重建家园、学校和医院,并将此作为紧急事项处理;

遵照联合国加沙冲突实况调查团的建议,特别关注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的建议;

清除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黎巴嫩南部及被占叙利亚戈兰境内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并在必要时为此寻求国际合作。

传播和认识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所采取措施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仍然很低。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公众特别是向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儿童广泛宣传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培训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相关专业类别人员,尤其是军队、警察和司法人员,并未获得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适当培训。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人员的人权培训,特别是有关《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工作涉及儿童的有关专业群体,尤其是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专业人员、教师、媒体专业人员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数据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一再拒绝提供关于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儿童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武装集团内部儿童人数以及被以危害安全罪名指控和起诉的儿童人数的数据。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数据。

三.预防

强制征兵

18.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18岁以下的人不可直接参与战事,然而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遵守《任择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将18岁以下的人规定为强制征兵对象。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关切,即18岁以下的人可能被招募加入作战部队。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律,确保其关于强制征兵的政策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自愿入伍

20. 委员会注意到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7岁,且不得向这些自愿兵指派武装任务。

21.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的大部分缔约国不允许儿童自愿入伍。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武装部队招募最低年龄提高至18岁,以通过更高的法律标准来促进对儿童的保护。

军事教育

22. 委员会关注将服兵役和《塔木德经》研究相结合的方案课程,例如一些方案明确鼓励学生志愿入伍并要求参与现役作战任务,这与教育的目标及《公约》第29条所载的人权价值观相抵触。

23. 委员会建议所有军事教育均应顾及人权价值观和《公约》第29条的内容,教育部应定期监督这些方案的教育内容。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学生,包括进行军事和宗教学习的学生在内,都可使用独立的投诉机制。

将儿童作为人盾和告密者

24. 委员会对巴勒斯坦儿童长期以来被用作人盾或为了情报目的被用作告密者的做法深表关切。此外,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就其遵守以色列高等法院关于Adalah等人诉 中部地区指挥官等人(HCJ3799/02,2005年6月23日的判决)案判决的情况提供资料。鉴于有报告表明以色列军队将巴勒斯坦儿童用作人盾,包括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的“铸铅”行动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提供的资料表明已开始对此展开调查。然而,委员会对拖延调查过程及缺乏关于调查结果的资料表示关切。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严格遵守人道主义法,遵守以色列高等法院关于Adalah等人诉中部地区指挥官等人案的判决,并相应地修改其《国防服务法》第5746号的内容(1986年)。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公正地调查这些罪行,确保对责任人适当起诉,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和平教育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在以色列学校内促进和平教育工作的资料,但也对以色列和被占巴勒斯坦领土和平教育极为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关注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缺乏获取教育的机会。此外,委员会还对教育所提倡的各种价值观相冲突表示关切,特别是以色列教育系统广泛军事化及将强制性军事内容纳入学校课程的情况。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教学课程设置符合《公约》第29条的规定,并鼓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将和平教育系统化地纳入其教学体系。为此目的,委员会鼓励考虑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鼓励采取联合行动,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儿童聚集在一起,共同推进和平教育。

四.禁止及有关事项

立法

28. 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刑法》中关于非法军事活动的规定,但其关注的是,该法并未具体地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列入其中。

29.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止招募儿童并将他们用于敌对行动的国际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改刑法典,增加一条新的条款,把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列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定义;

确保所有军事法典、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域外管辖权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缔约国可能对征募或征召15岁以下儿童的战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然而,委员会对行使此种管辖权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表示关切。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国际文书,这些文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77年;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7年;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997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

《集束弹药公约》,2008年。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以恐怖主义罪名起诉儿童

33.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遵守2002年提出的关于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逮捕和审讯儿童的做法的建议(CRC/C/15/Add.195,第62和63段)。委员会对军事命令中的规定(第378和1591号)仍然违反了关于少年司法和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国际标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试图将少年司法标准纳入军事法庭的有关资料。

34. 据报告,2005年至2009年间,超过2000名儿童被控以危害安全罪,未经起诉即遭关押达8日之久,并由军事法庭起诉,他们之中最小的只有12岁,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被控以危害安全罪的儿童常遭受长时间的单独监禁,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被虐待,不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代表及翻译方面的援助,而且因为以色列拒绝其家人入境,故他们无法获得家人探视。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资料表明,根据行政拘留令,儿童可被判长达6个月的拘禁,且到期可延续。最后,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就上述问题提供充分资料表示遗憾。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遵照过去在2002年提出的建议,撤销第378和1591号军事令;

不得在军事法庭对儿童提起刑事诉讼,不得对儿童实施行政拘留;

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少年司法标准适用于所有儿童,并按照公平审判的最低标准,迅速公平地进行审判;

依照反恐中注意增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确保关于恐怖主义罪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和准则(A/HRC/6/17/Add.4, 第55段);

36.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儿童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如果对儿童的年龄有疑问,应假定年轻人为儿童;

应保证对被控犯有危害安全罪行的儿童按照其年龄和身体弱点以适当的条件拘留;

儿童被拘留后,应告知其父母或近亲,并允许探视;

向所有儿童提供充分的免费和独立的法律咨询援助;

应保证儿童的拘留得到定期和公正的审查;

确保被拘留儿童能够获得独立的申诉机制,以及关于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报道得到迅速公正的调查;

应为所有拘留儿童提供教育方案、娱乐活动以及重返社会的措施;

向所有从事青少年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和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提供身心康复方面的援助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以色列儿童身心康复的资料,但对缺乏巴勒斯坦儿童可获得措施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尤其深感不安的是“铸铅”行动对加沙儿童的心理影响及这些儿童缺乏援助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还对未向杀伤人员地雷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康复方案表示关切。

38. 鉴于以色列国防军不相称地袭击平民对儿童造成的心理创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担起向所有受影响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援助的责任。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为杀伤人员地雷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专门方案。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9. 委员会对缔约国支持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表示欢迎,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地实施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和第1882(2009)号决议。

武器出口

40. 委员会认为以色列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出口国,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其2007年通过的立法(《以色列出口控制安全法》第5767-2007号)依照一套考虑到尊重儿童权利因素的评估方式来规范相关材料的出口;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明确禁止向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口武器。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明确禁止最终目的地国是曾经或可能招募或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动的国家的武器销售。

七.后续行动和宣传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全面执行这些建议,特别是把这些措施传达给国防部、教育部、内阁及议会,供他们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3. 委员会建议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和认识。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确保在以色列以及被占巴勒斯坦领土内散发这些建议。

八.下一次报告

44.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该报告应在2008年11月1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