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BL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白俄罗斯

1.委员会于2011年1月26日举行的第1598次会议上(见CRC/C/SR1598)审议了白俄罗斯的初次报告(CRC/C/OPAC/BLR/1),并于2011年2月4日第161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CRC/C/OPAC/BLR/Q/1/Add.1),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积极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于2011年2月4日就缔约国按照《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分别见文件CRC/C/BLR/CO/3-4和CRC/C/OPSC/CO/1。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批准《公约》,从而规定年满18岁才可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考入军事院校除外)。

5.委员会还欢迎《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具有法律地位。

三.一般执行措施

传播信息和培训

6.委员会对以下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在改善儿童处境、保护儿童权利的《2004-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中加入了一些措施,帮助儿童及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为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士熟悉《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就《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开展的培训似乎不够。它还关切的是,一般公众知道《任择议定书》的人较少。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一般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军方人员的人权培训,并就《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开展专门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方案,用于面向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和媒体从业人员等在工作中与儿童打交道的相关专业人群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提高认识、教育及培训活动。

数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方面数据不足。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中央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收集《任择议定书》执行方面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并用于查明并登记其所辖境内可能已被境外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活动的所有儿童,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并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此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预防

军校

10.委员会注意到军校数量有所减少,但关切的是,儿童军校仍为数众多,且催生这些学校的军事体制普遍存在。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12-13岁的男童入读明斯克苏沃洛夫少年军校,该军校直属国防部,课程中包括军事教学内容。

儿童年满17岁可进入军事学院成为学员,随即被视为武装部队成员;

面向普通学校学生的军事爱国夏令营设在军事单位所在地,活动内容包括介绍各种武器;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逐渐减少儿童军校数量,所有学校不再由国防部负责,而转由教育部负责;

提高入读明斯克苏沃洛夫少年军校的最低年龄,并在该校教学中取消使用武器的内容。

将军事学院中所有18岁以下学生视为平民,尊重他们作为儿童享有的权利;

建立一个具充分效力的体系,作为独立的儿童申诉机制;

取消儿童夏令营中的军事内容,由教育部负责这些夏令营。

和平教育

12.委员会欢迎学校开设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门课程,且儿童对《任择议定书》有所了解。但委员会对学校课程中和平教育不足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学校课程中加入和平教育,并鼓励和平及宽容的校园文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教师培训中加入人权及和平教育的内容。

五.禁令及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法规

14.委员会欢迎对《刑法典》(第136条)所作的修订,根据该修订,招募18岁以下人员加入除国家武装部队以外的武装组织,或使其作为此类组织成员卷入敌对行动,均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加以定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典》中加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定义。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军事行为守则、手册或其他军事指令都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管辖

16.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下述立场感到遗憾:对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凡发生在境外,并由其公民或针对其公民犯下的,只有当有关行为在其发生地所在国也属犯罪行为时,缔约国才能行使管辖权。

17.对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如果是发生在境外,并由其管辖内的公民或针对其管辖内的公民犯下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予以行使管辖权,无需要求有关行为在其发生地所在国也属犯罪行为。

六.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

为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一个白俄罗斯儿童难民社会化及适应项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认可能已被招募或用于境外敌对活动的儿童,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还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程序,以确认可能已被招募或用于境外敌对活动的儿童,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这些措施应包括: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状况;加强儿童可用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任择议定书》,提供直接的、适合不同文化的、为儿童着想的跨领域援助,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融入社会。

七.国际援助及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0.委员会欢迎关于履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文件中规定的国际义务的2002年7月15日第383-Z号总统令,但感到遗憾的是,据得到的信息,有些国家可能存在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情况,但缔约国的法律未禁止向这些国家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前任特别报告员在关于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的报告中称,缔约国参与了国际武器贩运(A/HRC/4/16,第47段)。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法律中反映以下方面:

明确禁止向有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贩运及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将制造、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等违规行为定为犯罪;履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登记并标记火器。

八.其他法律规定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九.后续行动及传播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中的建议,特别是要将建议转交国防部、总统、部长会议、国民会议(民族院及代表院)及各有关部委、国家和地方机关,供它们妥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媒体、特别是向儿童广泛提供本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发起讨论并启发对《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情况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25.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儿童权利公约》定期报告中提交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及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下次报告应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