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TU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2009年9月14日至10月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土耳其

1. 委员会在2009年9月14日举行的第1427次会议(见CRC/C/SR.1427)上审议了土耳其的初次报告(CRC/C/OPAC/TUR/1),并在2009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4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CRC/C/OPAC/TUR/Q/1和Add.1),并赞赏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对话,该代表团中包括一名国防部的代表。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先前于2001年6月8日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2)以及于2006年6月2日就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TUR/CO/1)一并阅读。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该议定书后所作的下述积极声明:即使在总动员和紧急状态下,只有年满19周岁的公民才可应征入伍。

二.一般性执行措施

保留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具有限制性,这一保留在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中得到重申并提及,而自2001年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以来,在撤回保留或限制保留范围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6.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审查其保留,以期按照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57/23)撤回保留。

传播和认识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很低。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确保向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广泛宣传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应注意对于媒体上有可能参加武装冲突的儿童的负面形象采取行动。

培训

9. 委员会注意到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门成员接受了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包括儿童权利标准,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可能不够。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的职业类别,特别是涉及司法的职业类别,没有接受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培训。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人员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工作涉及儿童的有关专业群体,尤其是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专业人员、教师以及地方和地区官员,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数据

11. 委员会注意到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资料中缺乏有多少儿童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资料。

12. 委员会建议,为了查明根源并采取预防性措施,缔约国应建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用于查明并登记其管辖范围内有可能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所有儿童。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数据中包含可能遭受这种做法伤害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情况。

三.预防

和平教育

13.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与和平教育并没有充分列入学校的课程中。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教育,尤其是加强所有在校儿童的和平教育,并对教师开展培训以便在儿童教学中纳入这些专题。

四.禁止及有关事项

立法

15. 委员会注意到第1111号军事法律禁止招募18周岁以下的人入伍,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并没有具体地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列入。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境外管辖的立法并没有包含议定书的规定。

16.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招募儿童并将他们用于敌对行动的国际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修改刑法典,增加一条新的条款,把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加以界定;

考虑为这些罪行确立境外管辖权,如果这些罪行是由缔约国的公民犯下的或针对缔约国的公民而犯下的;

确保所有军事法典、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正式废除第3634号国防服役法,按照这一法律,在紧急状态时,15周岁以上的儿童可被动员入伍。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国际文书,这些文书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以恐怖主义罪名起诉儿童

18.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2006年对反恐法所作的修订,允许对15周岁以上儿童作为成人在特别重罪法院加以起诉。委员会虽收到缔约国的有关资料,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这些法律被适用于许多儿童。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对儿童的惩罚可能包括无期徒刑,这有违儿童权利公约,另外,对于有报告说,这一法律可因参加或出现在示威或公共集会中而适用表示关切。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反恐法,以便确保儿童不作为成年人在特别重罪法院里审判。儿童应能保证获得在普通法院中青少年司法标准所给予的保护,任何审判应以及时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按照最低限度公平审判标准来进行;

确保任何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与国际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正如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对付恐怖主义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2006年访问土耳其的报告中所建议的那样(A/HRC/4/26/Add.2, 第90段);

确保儿童仅作为最后手段而被拘留,并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如果对儿童的年龄有疑问,应假定年轻人为儿童;

应保证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儿童按照其年龄和身体弱点以适当的条件拘留;

儿童被拘留后,应告知其父母或近亲,并允许探访;

向所有儿童提供充分的免费和独立的法律咨询援助;

应保证儿童的拘留得到定期和公正的审查;

确保被拘留儿童能够获得独立的申诉机制,以及关于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报道得到调查;

应为了所有拘留儿童的重返社会提供教育方案和娱乐活动,以及措施;

向所有从事青少年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和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司法的第10号(2007年)的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提供身心康复方面的援助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查明有可能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措施仍然不够,这些儿童重新融入和康复措施仍然不够。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鉴别机制,以查明有可能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加强其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状况、加强向他们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立即的、文化上有针对性的、儿童敏感并跨学科的援助,以便按照任择议定书使儿童得到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在其边界管理当局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就儿童遣返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不得推回的原则。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所作的积极贡献,邀请缔约国继续确保其人员充分认识到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其所派的军事人员意识到其责任。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旦发现有儿童被招募或用于武装团体时,寻求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

七.后续行动和传播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全面执行这些建议,特别是把这些措施传达给国防部、大国民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供他们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5. 委员会建议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发人们对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和意识。

八.下一次报告

26.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