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JP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日本

1.委员会在2010年5月28日举行的第1513次会议(CRC/C/SR.1513)上审议了日本的初次报告(CRC/C/OPAC/JPN/1),并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它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JPN/Q/1/Add.1),并对与该国一个多部门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该结合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0年6月11日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CRC/C/JPN/CO/3)和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编写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JPN/CO/1)一起理解。

一.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资助在儿童权利、尤其是卷入武装冲突或受其影响的儿童权利方面工作的国际组织。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分别加入或批准下列文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和2004年8月31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和2004年8月31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2007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二.一般性执行措施

传播和培训

6.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涉及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之传播的活动是为了武装部队的利益而组织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论是作为定期培训的一部份,或作为参加国际维持和平部队筹备工作的一部分,缔约国都没有向其自卫队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之原则和规定的培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某些专业人员与可能曾被招聘、或被用于从事敌对行动的儿童一起工作、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训练,他们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水平也不高。

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一般公众和国家官员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确保所有军事人员得到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的培训;

有些儿童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行动,要为与这些儿童一起工作的一切有关专业人群――特别是教师、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官、律师、法官和新闻记者,就《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制定有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数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收集关于有人陪同或无人陪同的难民儿童人数、也不收集关于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曾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行动的儿童人数的数据。它也注意到缺乏关于青年团学员社会经济背景的资料。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数据系统,以便查明并登记其管辖范围内曾被招募或用于从事敌对行动的所有儿童,以确定根本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按年龄、性别和原籍国分列的、关于一直是这类行为受害者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青年团招募的学员的社会经济背景。

三.预防

人权与和平教育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详细资料,无法了解缔约国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中提供具体的人权教育、包括与和平教育有关的人权教育情况。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所有在学儿童提供人权教育、特别是和平教育,并训练教师将这些主题列入儿童教育。

四.禁止及有关事项

立法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儿童福利法》、《家庭登记法》和《劳工标准法》等法例,可用于起诉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这种行为可以根据《刑法》中的各种罪名予以起诉。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法例明确地将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团体、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列为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下定义。

13.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止招募儿童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际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修改《刑法》,在其中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地将招募儿童参加武装部队或团体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列为违反《任择议定书》的犯罪行为;

确保所有的军事法规、手册和其他军事指令都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管辖权

14.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任何规定推断对于在缔约国发生的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的域外管辖权。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便确立对构成违反《任择议定书》之犯罪行为的域外管辖权。

五.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身心康复援助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以查明可能被招募或在国外被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并且没有为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采取充分的措施。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已经到达日本、可能曾被招募或在国外被用于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提供保护,除其他外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确定难民和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的儿童;

仔细评估这些儿童的情况,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第3款为他们提供对儿童敏感的多方面援助,使他们的身心康复并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确保有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并确保在有关遣返儿童的决策中,儿童的最佳利益和不驱回原则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中关于在原籍国以外无人陪伴和失散的儿童的待遇,特别注意其中第54-60段。

六.后续行动和传播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全面执行本建议,除其他外,将其转发给国防部和政府的其他各部、国会成员和其他有关当局,以便予以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传播它所提交的初步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促进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予以执行和监督。

七.下一次报告

20.按照第8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它根据《公约》第44条、于2016年5月21日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它执行《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