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UK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乌克兰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28日举行的第1602和第1603次会议(CRC/C/SR.1602和1603)上,审议了乌克兰的初次报告(CRC/C/OPAC/UKR/1),并于2011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1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UKR/1)以及对委员会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UKR/Q/1/Add.1),但是对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不符合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的修订准则表示遗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以及对其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都没有提供全面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其管辖内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1年2月3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UKR/3-4)一并解读。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积极声明,即宣布国家军队自愿入伍(以合同为基础)的最低年龄为19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核准了《保护儿童免遭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非法招募或利用的巴黎承诺》以及《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系的儿童的巴黎原则和指导方针》。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三.一般执行措施

法律地位

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的一项条款规定《任择议定书》具有国内法的地位,但是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能否在其管辖的所有区域直接适用,并直接在国内法庭上援引该《议定书》。

8.为进一步加强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预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该《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国内法。

传播和提高认识

9. 委员会注意到,在针对教师、医疗人员和儿童事务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上讨论了《宪法》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仍然缺乏认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加大努力,包括通过由媒体更多地参与、宣传运动和学校活动,使公众,特别是儿童普遍了解《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条款。

培训

1 1.委员会欢迎向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乌克兰军方人员提供关于冲突中儿童的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并指出关于保护儿童的业务指南可进一步加强这类培训。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涉及为军方人员、司法人员、教师、乌克兰国家边防局官员、乌克兰民族和宗教国家委员会工作人员,家庭支助及社会和心理康复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乌克兰特别出口商会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的资料缺乏。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军方人员、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特别是教师、司法人员、边境控制和移民官员、乌克兰民族和宗教国家委员会工作人员、家庭支助及社会和心理康复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乌克兰特备出口商会工作人员,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为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的乌克兰军方人员制定关于在武装冲突局势下保护儿童的业务指南。

数据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系统的数据收集,以查明有关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以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情况,包括缺乏关于15至18岁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官方统计数据。关于这一点,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大多来自有儿童卷入或据了解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

1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关于所有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数据,以确保存在关于可能被敌对行动征募或利用的这类儿童的数据。

四.预防

军校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中等军校教育由来已久,并为弱势群体儿童提供社会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根据《兵役法(征募和服役总则)》(第20条),高等军校或开设军事专业的高等院校的最低入学年龄为17岁。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目前此类院校的在校学生均超过17岁。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不止一所中等院校为15岁以下儿童,特别是向孤儿和军人子女提供为期两年的军事准备课程。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严格确保中等军校不录用17岁以下儿童,并帮助可能正在中等军校上学的17岁以下孤儿或儿童进入普通中学;

确保上军校的所有儿童以符合《公约》,特别是第28和第29条的方式接受教育并适当考虑《第1号一 般性意见 : 教育目标》 ( 2001 年 )( CRC / GC / 2001 / 1 ) 。

和平教育

1 7.委员会欢迎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是高等军事教育机构的目标之一。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学校五年级到九年级教授《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内容,并将其纳入高等军事教育机构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考试中,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受审议国缺乏系统地将和平教育纳入缔约国学校课程的方案。

18.关于《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标》(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课程,并特别指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条例

19. 委员会对《儿童法》第30条禁止儿童参加武装行动或武装冲突表示欢迎。委员会进一步欢迎2006年《刑法》修正案将武装冲突中使用被贩运儿童定为犯罪(《刑法》第149条),并规定最高判处12年监禁,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没有明文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而且未将其定为犯罪。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缔约国的《刑法》明文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条款,招募和致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军法、军事手册、标准运作流程和其他军令均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精神。

管辖权

2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法》第8条,可以追究外国人对严重罪行和国际条约所列罪行的罪责,但是表示关切的是,《刑法》没有特别允许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是注意到需要修订宪法后才能核准该规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法律使其能够确立并行使对征募和征召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修订《宪法》(第142条),继而核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帮助恢复身心健康

23. 委员会欢迎向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了帮助,包括2004年曾帮助生活在武装冲突区域的伊拉克儿童恢复健康和融入社会,同时家庭支助及社会和心理康复中心为参加境外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提供了心理和社会援助。不过,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国内法中没有制订条款,规定必须向被境外敌对行动征募或利用的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心理和社会援助;

没有确认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是否已经或可能被境外敌对行动征募或利用的机制;

缔约国没有估计儿童年龄,包括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年龄的标准方法;

没有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免费的翻译服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大向所有已经或可能被敌对行动征募或利用的儿童,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身心和社会援助,并确保这类援助受到法律管制;

建立一个机制,以确认可能被敌对行动征募或利用的儿童,包括在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中确认这类儿童;

考虑将武装冲突中征募和利用儿童的情况作为批准难民身份的理由之一;

制定估计儿童年龄,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年龄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修订《难民法》,纳入关于任何年龄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均有权获得免费翻译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条款。

七.国际援助及合作

武器出口和军事援助

25. 委员会注意到苏联解体后留给缔约国的大量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缔约国定期报告此类武器出口情况的努力。不过,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向征募或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口了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向武器可能对儿童构成威胁的国家出口了武器。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专门的法律,禁止向儿童被卷入或可能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大努力定期报告并公布武器出口信息,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出口信息,并采取措施,将此类出口的终端用户信息纳入其对外发布的报告中;

确保国内法律明文禁止向儿童被卷入或可能被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销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考虑寻求区域和国际组织的帮助,以便:

(一)适用关于武器出口的相关区域行为准则的标准;

(二)全面分析乌克兰武器出口对儿童的影响。

后续行动和宣传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向国防部、内阁成员和国会传达这些建议。

28.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媒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和了解。

下次报告

2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和这些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