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NIC/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4日举行的第1572次会议(见CRC/C/SR.1572)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初次报告(CRC/C/OPAC/NIC/1),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它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AC/NIC/Q/1/Add.1),但是,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答复没有遵循既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与2010年10月1日对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NIC/CO/4)和2010年10月1日对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NIC/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一.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通过宪法修正案(1995年)以取消义务兵役制以及规定服志愿兵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的兵役当局法规《现役服务组织规则》。委员会还对规定年满18岁为特殊征兵的最低年龄,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尼加拉瓜已宣布在2010年成为无地雷的国家。

二.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在总统的层级上设立的以前负责协调儿童政策的全面关心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理事会(CONAPINA)已经由于《第290号法》(2008)而失去了权力,并且已经成为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MIFAN)所设机构,从而影响整体的协调,包括与民间社会的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一个新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已经接管社会政策的全面协调,包括涉及到儿童事务的协调,因此,对于一般儿童权利――不仅限于对濒危儿童的权利――的促进和保护,已经失去了具体性和透明。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的规定,加强CONAPINA的领导权和协调功能,而且,在这方面,精简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MIFAN)和全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职能和活动,以确保一个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全面和适当铰接的系统。

独立监督

7. 虽然欢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和保护儿童及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在促进、保护和调查侵犯儿童权利事件方面的积极参与,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为这项重要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也对指定监察员事宜发生不必要的延误,感到关注。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编列更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充分行使其监督和维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职能。委员会还建议务必使指定和人权监察员工作的独立性得到保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宣传和培训

9. 虽然欢迎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列入军事院校的课程,委员会关注的是,与儿童一起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一般公众和专业群体――尤其是军事部门,对于《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似乎不高。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广大市民、特别是儿童广泛地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武装部队成员进行人权培训,针对《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进行具体培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与儿童一起工作的有关专业团体,特别是检察官、律师、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教师、媒体、地方和地区官员,制定关于《任择议定书》之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数据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许多领域缺乏分类数据,包括国外武装集团所招募的、或在敌对行动中所使用的尼加拉瓜儿童和寻求庇护或移民子女人数。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中央数据系统,以期收集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查明并登记其管辖范围内可能被国外武装集团招募的、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的所有儿童,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说明这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预防

和平教育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学校课程中已经包括人权教育,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如何在尼加拉瓜的各级学校中努力推行有效和可持续的和平教育。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列入学校课程,并鼓励在学校培养一种和平和容忍的文化。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将人权与和平教育列入对教师的培训计划。

四.禁止和有关事项

立法

15. 虽然欢迎《刑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禁止招募儿童和使儿童直接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武装冲突和敌对行动,委员会关注的是,罪行的定义不包括间接参与敌对行动(《刑法》第641号,2008年,第509条;《儿童法》,1998年,第79条)。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适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

16.为了进一步加强措施,以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非国家的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和使儿童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在缔约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且

确保各级军事法规、手册和其他指令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管辖权和引渡

17. 委员会注意到,从缔约国进行引渡事宜由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监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提及对犯下《任择议定书》所述犯罪行为进行引渡的可能性。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立法使它能够建立和行使《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五.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协助身体和心理康复

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以便查明儿童,包括可能在国外被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并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以便促使其身体和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以便鉴别可能被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的儿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促使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这些措施应包括仔细评估他们的情况;加强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供即时、适应文化、对儿童敏感和多学科的援助,以便促进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多边和双边活动以促进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尤其为此推行防止措施以及促使违反《任择议定书》之行为的受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

七.批准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实施本建议,除其他外,将其转交国家元首、最高法院、国会、有关部委和市政当局,备供适当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24.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广泛使用的语言广泛分发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最初报告和书面答复和所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予以执行和监督。

九.下次报告

25.按照第8条第2款,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10月1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