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斯洛文尼亚
1.委员会在2009年5月29日举行的第1408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的初次报告,并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了初次报告(CRC/C/OPAC/SVN/1)。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AC/SVN/Q/1和Add.1),并对与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2004年2月26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0),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VN/CO/1)一并阅读。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的宣言,即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修订《斯洛文尼亚武装部队法》(Ur.l. RS No. 68/07),禁止在任何情况,包括战争或紧急情况下招募未满18岁的人入伍;
2008年修订《刑法》,除其他外,规定此类文书适用于任何在国外犯有下述刑事罪行的人,即根据国际协定,不论在哪里犯罪,在任何签署国都必须予以起诉的刑事罪行;
任命一名专门负责保护儿童权利的副人权监察专员,该监察专员有权监测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包括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侵犯,处理投诉和要求提供信息,包括要求国防部提供信息。
5.此外,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82号(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2001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
一.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和培训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提供的信息,即军事人员,包括维和行动及其他海外行动的参与者接受过有关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儿童权利,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专业人员、国家官员和广大民众对《任择议定书》不是很了解,而且从事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能没有得到有关《议定书》条款的充分培训。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专业人员、国家官员和广大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与儿童相关的专业群体,特别是教师、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警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制订系统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二.预防措施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人权和和平教育已被纳入中小学课程。但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在儿童教育问题作用不大感到遗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的人权和和平教育中,对《任择议定书》给予充分关注。
三.禁止和相关事项
《刑法》和现行法规
10.委员会对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斯洛文尼亚武装部队征募或使用未满18岁者的法律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在武装冲突中征募或使用未满15岁儿童的,将判处15年以上监禁;征募16岁和17岁儿童,且安排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将判处十年以上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定义,而且对侵犯《任择议定书》下儿童权利的法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不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法律都没有将征募16岁和17岁儿童本身划定为单独的罪行。
11.为了加强防止征募儿童并将其用于敌对行动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征募16岁和17岁儿童,以及将其用于敌对行动本身划定为单独的罪行,并且将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的这种征募都定为犯罪。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审议其国内法,以便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采纳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定义,并且将对《任择议定书》列举行为和活动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延伸到法人。
四.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为受其原籍国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保护、康复和其他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有资料称,在寻求保护的儿童中,没有人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参加过武装部队或团体,或参与过敌对行动。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边境寻求保护的儿童可能在案件得到适当评估之前就被驱逐。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边境寻求保护的儿童有机会提出他们的请求;
在进入斯洛文尼亚寻求保护的儿童中,尽早确认那些可能被征募过或参与过海外敌对行动的儿童;
向有权获得援助、恢复和重返社会的儿童提供符合其文化、适合儿童的具体援助,以便其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考虑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五.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国际合作方案,特别是缔约国承诺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提供援助。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明将致力于不断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中用于国际发展援助的比例。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际发展援助和合作方案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开展旨在遵守和落实《任择议定书》下儿童权利的活动。
武器出口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但凡销售、出口或过境运输军事武器和设备都必须得到国防部的许可。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没有具体禁止向儿童可能被征募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负责控制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以及军事设备的销售、出口和过境运输的人了解《任择议定书》,并在相关决策制定过程中以此为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具体禁止向已知或怀疑儿童被强迫征募或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包括小型和轻型武器。
六.后续行动和宣传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贯彻本建议,尤其是向政府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和所有全国和地方相关主管机构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开展辩论和提高认识。
七.下次报告
2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