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ARM/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上通过的关于亚美尼亚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5月29日举行的第1792次会议(见CRC/C/SR.1792)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初次报告(CRC/C/OPAC/ARM/1),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详细说明《任择议定书》所保障权利的落实情况的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ARM/Q/1/Add.1),同时体谅初次编写这些文件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ARM/CO/3-4)以及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ARM/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1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特别是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亚美尼亚武装部队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三.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武装部队中提高人权意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宣传《任择议定书》并就其条款对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进行教育。

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确保制定系统的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在普通公众、儿童和有关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中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数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数据说明军事学校和军事学院中18岁以下儿童以及可能被征募或卷入其他国家武装冲突中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情况。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收集数据的机制,将数据按照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状况分列,说明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所有方面。具体而言,收集的数据应涉及军事学校和军事学院中的18岁以下儿童,以及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可能曾卷入武装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

四.预防

军事学校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普通学校八年级(14岁)及以上的课程中包括涉及枪械训练的“民防”课程;

Poqr Mher军事学校接收年仅14岁儿童入学,课程也包括枪械训练;

Monte Melkonyan军事学校接收16岁的男童入学,其中很多男童来自收容机构和经济处境不利的家庭,在这所军校必修的军事训练中包括使用枪械和战斗训练;

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18岁以下儿童有可能被招入军事学院并被视为军事人员,在爆发敌对行动时上战场打仗。军事学院的儿童还必须服从军事纪律并受到军事处罚。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普通学校课程中删除军事训练,并采取措施禁止对军事学校中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包括使用枪械和战斗训练在内的军事训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军事学校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学校课程和教职人员遵守《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建议,被高等军事学院录取的18岁以下儿童在爆发敌对行动时应免服强制性兵役,并且不应对这些儿童适用军纪处罚。

五.禁止和相关事项

禁止征募

12.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儿童权利法》禁止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但委员会对该法没有规定违法情况的处罚措施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没有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18岁以下儿童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这些儿童定为罪行。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加入明确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18岁以下儿童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这些儿童的条款。

域外管辖权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确立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立法授权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

六.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有关机制,无法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来自叙利亚和伊拉克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尽早识别可能曾卷入其他国家武装冲突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为这些儿童提供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程序。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早期识别机制,在来自正在发生或曾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识别有关儿童,以及识别可能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负责这类识别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面谈技巧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方案和专门服务,确保为前儿童兵提供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适当援助。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争取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尤其应向国民议会、包括国防部在内的相关各部、最高法院以及区域和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结论性意见,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九.下次报告

21.根据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于2019年1月22日前提交)中纳入有关《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