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SVK/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通过的关于斯洛伐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月23日举行的第1770和第1771次会议(见CRC/ C/SR/1770-1771)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初次报告(CRC/C/OPAC/SVK/1),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C/OPSC/SVK/1),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适用的关于《任择议定书》保障的各项权利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AC/SVK/Q/1/Add.1)及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VK/CO/2)和就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VK/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9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4月;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12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领域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尤其是: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自愿加入斯洛伐克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

缔约国为执行欧洲联盟总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准则》做出的贡献。

三.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

6.委员会注意到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和公共维权机构网站均发布了《任择议定书》案文,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努力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在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中得到广泛宣传。

培训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武装部队成员和联合国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维和人员举办各种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项目和研讨会,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针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社会工作者及专业医护人员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项目。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边境和移民事务官员、社会工作者及专业医护人员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

四.禁止和有关事项

禁止征募儿童兵

10.委员会注意到积极的方面是,法律排除了未满18岁者在武装部队服役的可能性,无论是义务服役还是自愿入伍,而且在年龄限制上不能破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或将这一行为定罪。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且将这一行为定罪。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支持《蒙特勒文件――—武装冲突期间各国关于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营业的相关国际法律义务和良好惯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法中没有规定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机构或公司的刑事责任。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国内法律,规定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机构和公司的刑事责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此采取的步骤。

域外管辖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有可能在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5岁儿童的案例中确立域外管辖权。但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不允许对《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罪行,特别是在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儿童的案例中行使域外管辖权。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法律使之能够对《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罪行,特别是在征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儿童的案例中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五.保护、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采取的措施

16.虽然注意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的儿童很少来自存在武装冲突和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及早查明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机制,也未建立向其提供保护、助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程序。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及早查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来自存在武装冲突国家的儿童和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以便确保其得到保护、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制定方案和专门服务,确保向前儿童兵提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适当援助。

六.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和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合作,并争取加强与相关联合国实体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合作。

七.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主持的工作组内为圆满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OPIC)的起草程序做出的努力,缔约国也是该议定书的首个签署国,但仍敦促缔约国尽快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 以便进一步加强履行儿童权利的承诺。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具体做法包括将其转达议会、国防部等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请它们给予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的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以促进讨论和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九.下一次报告

2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