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AC/CYP/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26日举行的第2244次会议(见CRC/C/SR.2244)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报告(CRC/C/OPAC/CYP/1),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 CYP/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2年9月24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CYP/CO/3-4)。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9月;

(b)《武器贸易条约》,2016年5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决定加入《安全学校宣言》,2017年7月。

三.妨碍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1974年事件后岛内持续分裂,一直影响着缔约国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之义务的水平。但委员会强调,不应以这些情况为由保留有悖《任择议定书》目标和宗旨的法律或惯例。

四.一般执行措施

声明/保留

7.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保留本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之时以“声明”形式载录的限制条款,这些条款规定,和平时期,公民自年满18岁的当年1月1日起强制服兵役,同时保留以下理解:《任择议定书》第1条不妨碍本国派遣武装部队人员(不论年龄)参加该条所列敌对行动。

8.委员会认为,该声明构成对《任择议定书》第1和第2条的保留且有悖其目标和宗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撤销该声明,以保护所有儿童不直接卷入武装冲突,并确保不得强征儿童加入武装部队。

立法

9.委员会注意到,国防部长最近决定,国民卫队自2018年起每年7月征兵,以此减少17岁强征入伍者人数。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国民卫队法保留了强行征召未满18岁者的做法。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国民卫队法,按《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规定征兵之日未满18岁的不得强行征召。

培训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面向警察、移民官员、庇护官员、法官和军官开展《任择议定书》培训,但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和《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方面至今无任何专门培训,包括面向执法人员的培训。

12.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培训系统纳入所有相关专业人群(主要是武装部队、国际维和部队人员、执法和移民官员、庇护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新闻工作者、地方和地区官员)的培训。

数据

1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未公布18岁以下儿童应征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相关数据;

(b)缺乏数据说明缔约国内可能为海外敌对行动目的招募或使用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徙者儿童的情况。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并公布分列数据,说明招募了多少名18岁以下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包括自愿和强制入伍者;

(b)设置机制,全面收集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出身分列,说明可能为海外敌对行动目的招募或使用的入境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难民、移徙者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情况。

传播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任择议定书》已在国防部网站公布,但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面向武装部队人员和大众(包括儿童及其家庭)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16.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将《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向武装部队人员和大众(主要是儿童)广为告知,同时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纳入学校课程,并向入伍者分发资料汇编。

五.预防

强制招募

1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强行征召当年年届18岁的男性公民,相当于准许强征18岁以下儿童。缔约国不禁止18岁以下武装部队人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因此这项规定更加令人关切。

18.根据《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免于卷入武装冲突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停止强行征召尚未满18岁的儿童的做法;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尚未满18岁的武装部队人员在任何情况下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自愿应征

19.委员会关切的是,17岁志愿兵得不到关于自身权利,特别是《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权利的充分信息,国民卫队在访问学校期间也亦未就上述事项提供充分的信息。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的信息和其中所载权利加入为17岁志愿兵提供的资料和军事单位访问学校期间提供的资料,以提高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的认识水平,特别是确保自愿应征全部以知情和真正自愿为基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儿童提供信息,使其知晓自己未来有多种选择,包括选择和不选择军队。

军事教育

2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最新指令,《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相关信息将纳入军官培训和将担任武装部队新兵教官的青年军官培训,但仍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目前面向武装部队人员(主要是18岁以下者)开展关于《任择议定书》及其中所载权利的培训情况。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信息纳入全体武装部队人员培训,应格外重视18岁以下人员。

六.禁止和相关事项

现行刑事立法和规章

23.委员会遗憾的是,立法未明确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集团招募和使用未满《任择议定书》规定年龄的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刑罪化,私营保安公司招募和使用儿童仍未受明令禁止和刑罪化。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在卷入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集团的敌对行动中以及在私营部队和保安公司中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并明文将之刑罪化。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5.委员会注意到,任何情况下域外管辖权均不适用于《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和双边引渡协议也未覆盖《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域外管辖权和引渡都要求双重犯罪,而某些罪行在缔约国并非犯罪,因此这一情况格外令人关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犯罪者或受害者为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密切相关的人员时,应规定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任择议定书》禁止的行径,包括征召或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或使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引渡条约覆盖《任择议定书》所述全部罪行;

(c)针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取消域外管辖权和引渡案件的双重犯罪要求。

七.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

武装部队中18岁以下儿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待遇

27.委员会关切的是,涉嫌犯罪和/或犯罪时未满18岁的武装部队人员受《军事刑法和军事纪律》管辖。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18岁以下武装部队人员不受军法管辖,无论所犯罪行性质。

为保护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儿童权利采取的措施

29.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和无人陪伴儿童在缔约国享有的援助,但关切的是,所有可能被招募和/或使用参加海外敌对行动的儿童得到的援助有所不足。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此类案件的早期识别机制,同时缺乏接触此类儿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南;据称登记和庇护程序各阶段都有延迟;缔约国为此类儿童融入社会和康复的专门待遇方案提供的支助不足。

30.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任择议定书》第7条规定的义务,促请缔约国确保及时妥善援助和支持可能已被招募和/或用来参加敌对行动的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并确保按国际标准充分保护这些儿童。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设置机制,尽早识别所有可能已经或有可能被招募和/或用来参加敌对行动的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机制有效运作;

(b)为工作中接触所有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政府人员制定指南并开展专门培训,内容包括识别可能或已经被招募和/或用来参加敌对行动的儿童及其权利和适当待遇,并确保上述指南和培训的落实;

(c)发展专门服务,确保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在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方面得到适当援助;

(d)必要时确保在登记和庇护程序的各阶段(包括体检)均有翻译在场;

(e)在登记和庇护程序的各阶段确保迅速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

3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贩运人口法(60 (I)/2014)保障不驱回经认定为贩运受害者的儿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明文保障不因可能已经或有可能被招募和/或使用参加敌对行动而驱回任何移民儿童,包括没有进入正规庇护程序的儿童。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一切情况下,特别是在儿童已经或可能被招募和/或用来参加敌对行动的情况下,充分遵守不驱回的根本原则。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国际合作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并加强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合作,并寻求增加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及联合国其他实体的合作,以促进《任择议定书》的实施。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和卫生部,并转交警察部门和地方机关,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学校、庇护所、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7.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