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CZE/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5年3月31日和4月1日举行的第180和第181次会议(CRPD/C/SR.180和181)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PD/C/CZE/1),在2015年4月10日举行的第19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捷克共和国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拟的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PD/C/CZE/Q/1/Add.1)。

3.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报告过程中与该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负责执行《公约》的相关部委的多位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使其立法与《公约》的条款保持一致所作的努力和为了确保《公约》所载残疾人权利得到落实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委员会注意到2010-2014年全国建立残疾人平等机会计划。委员会欢迎“反歧视法”禁止对残疾人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委员会还欢迎“建筑法”中关于建立无障碍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为了使航空和铁路运输实现对残疾人的无障碍化所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施新“民法”关于辅助式决定的规定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民事诉讼法”之下的诉讼中提供援助的情况。委员会欢迎调查专员被赋予独立授权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的地点和设施进行有系统的预防性访查。委员会欢迎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12月承认残疾儿童有权在社区中生活的裁决。委员会欢迎捷克手语得到了官方承认。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一般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中作出的承诺(见A/HRC/22/3/Add.1,第6段)和新的2015-2020年全国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计划,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立法(包括“就业法”和“学校法”)关于残疾和残疾人的若干定义是以从医学角度看待残疾为基础的,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正立法中关于残疾和残疾人的定义,并明确提到残疾人在这些定义中遇到的障碍,以便使这些定义与《公约》相一致。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反歧视法”,提供合理照顾的义务仅限于就业和相关的劳资关系。

1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的规定修正立法,并将禁止拒绝给予合理照顾的范围扩展至除就业和劳资关系之外的其他领域。

11. 委员会对在提供免于残疾歧视的司法保护方面没有判例法感到关注。

1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推动使用面临歧视和不平等的残疾人可加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包括开展司法系统的培训,加强独立的人权机构以及建设残疾人积极组织的能力。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预防和打击残疾妇女和儿童受到的多重歧视方面缺乏行动,没有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数据,而这对于打击她们所面临的交叉歧视至关重要。

1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残疾妇女和儿童执行各种方案和行动,包括在残疾和平权政策这两方面采取措施开展平权和纠偏行动。缔约国还应按照《公约》第三十一条并考虑到《人权指标:衡量和落实指南》的概念和方法框架,为打击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交叉歧视建立一个相关的数据收集框架。缔约国还应落实为了打击此类歧视而采取的政策。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在收容机构内照料残疾儿童的公共政策仍未改变,当地社区为男女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服务的发展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残疾儿童不能有系统地参与作出对其生活产生影响的决定,他们没有机会对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各种事务表达意见。

1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摈弃由收容机构照料残疾男女儿童的概念,加紧努力在当地社区发展为残疾男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这方面努力的落实应当具有明确的时间表和正确的基准,得到定期和有效的监督。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保护残疾男女儿童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务中被征求意见的权利,在考虑到他们的残疾和年龄的前提下保证为他们实现这一权利提供有效帮助。

无障碍(第九条)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建筑法”关于确保无障碍的规定仍未得到充分落实。另外,委员会注意到,失聪者、盲人和智障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方面仍然面临挑战,原因是缺乏手语翻译、盲文标识和辅助及替代沟通办法及其他无障碍沟通手段、方式和形式,如象形标识。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以下办法加强对无障碍化落实情况的监测:

清楚界定有权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为负责监督的公务员和专家提供能力建设和连续培训;

请残疾人组织参与监督;

对不采用无障碍标准的,实行制裁。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尤其是失聪者、盲人和智障者的无障碍化,提供手语翻译、盲文标识和辅助及替代沟通办法及其他无障碍沟通手段、方式和形式,如象形标识。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关于应对紧急情况的文书中没有关于残疾人特别是失聪者的规定。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减轻灾害风险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机制对所有残疾人都是包容性和无障碍的。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的“民法”仍然规定了限制个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将残疾人置于部分性监护之下的可能性。

2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正“民法”,并如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所述使其中的条款与《公约》第十二条完全一致。缔约国应当承认所有类型残疾人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并改进作出辅助式决定的机会,以便落实“民法”的相关规定。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盲人和智力残疾及社会心理残疾人缺乏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得到保护的机会。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以无障碍形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文件。委员会还建议对法官和司法体系中的其他人员开展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社会服务法”、“健康服务法”、“特别司法程序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残疾人可能会因其残疾被剥夺自由。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正上述法律文书,使其中的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指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最近关于第十四条的声明(见CRPD/C/12/2,附件四)。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制裁实施刑事犯罪的残疾人所采用的程序进行一次结构性审查。这方面的制度应当符合刑事司法制度中为所有被控犯罪者规定的一般性保障和保证,包括无罪推定以及辩护和公正审判权。委员会还建议在监狱中实行合理照顾,以求避免关押条件因残疾而恶化。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实施阉割手术作为一种惩罚的做法。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止对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施行阉割手术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强迫治疗作为惩罚的做法。

31.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精神病院内通常使用机械或药物制服手段,这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禁止精神病院对社会心理残疾者使用机械和药物制服手段,并为防止此类做法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利用独立监督和投诉机制,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有权得到并向他们提供补救和充分赔偿,包括康复。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保护免于暴力、虐待和剥削的政策中缺乏残疾观念,而且也缺乏关于保护残疾人尤其是妇女儿童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数据。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残疾观念纳入保护免于暴力、虐待和剥削的现有政策的主流,制定措施保护残疾人尤其是妇女和女童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收集关于对残疾人暴力的数据并就这个问题开展研究,以便提供基于社区的安全和支持服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民法”和“健康护理法”,残疾人的监护人有权同意对所涉残疾人实施绝育,这会使残疾人在本人没有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受到强制绝育。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取缔在没有得到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绝育的做法,并相应修正“民法”和“健康护理法”。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见CCPR/C/CZE/CO/3,第11段)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见CEDAW/C/CZE/CO/5,第35段),向强制绝育的受害人提供补救。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于各种收容机构的投资,仍然大于对帮助残疾人在各自当地社区独立生活的支持性服务的投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在当地社区为残疾老龄人提供支持服务的计划。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脱离收容进程,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调拨充分资源在当地社区发展各种支持服务,帮助残疾人自由选择与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按照何种生活安排生活,而无论其残疾、性别或年龄如何。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脱离收容的政策进程,包括制定2015-2020全国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计划的制定,在落实方面有明确的时间表和正确的基准,得到定期和有效的监督。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尽快取消对三岁以下儿童实行收容照料的做法。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手语翻译方面缺乏投资,也缺乏有训练的手语译员,这使得失聪者及其家庭成员有效享有使用捷克手语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4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培训和聘用手语译员调拨充分资金,以便使失聪者能够切实享有使用捷克手语的权利。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未修正第231/2001 Coll.号法令,该项法律应当使听力或视力残障者能够了解广播的音频视频内容。

4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正第231/2001 Coll.号法令,并确保听力或视力残障者能够了解广播的音频视频内容。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经修订的关于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的第359/1999 Coll.号法令明文规定了在家庭事务中对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尤其是婚姻、父母责任和领养权利方面的限制。

46. 委员会建议取缔“民法”和“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法”的规定,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婚姻权、父母权及领养权,在社区内为残疾父母提供支持服务。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付出了努力,但大量残疾男女儿童,尤其是智力残疾和自闭症儿童以及失聪-失明儿童,仍然在主流学校之外的特殊学校和班级中接受教育。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落实经修订的“学校法”,将包容性教育作为教育系统的指导原则,确保让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中入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提供合理照顾调拨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男女残疾儿童包括智障和自闭儿童以及失聪-失明儿童受到包容性的高质量教育。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做了各种努力,但由于缺乏无障碍信息,失聪者和智力及社会心理残疾男女儿童的父母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仍然面临各种困难。

5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大力度,使残疾人和残疾男女儿童的父母无障碍地了解保健信息,包括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关于相关服务的无障碍信息,在失聪者寻求保健服务时为其提供足够的手语译员。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的高失业率,以及残疾妇女失业率高于残疾男性失业率这一情况。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近三分之一的残疾就业者是在开放式劳力市场之外工作。

5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人的工资平等,无论其残疾等级如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促进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在开放式劳力市场就业制定措施,加强努力和调拨充分资源。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残疾人福利的第329/2011 Coll. 号法令事实上使得福利分类、福利目的和得到福利的人群都有所修订(见CRPD/C/CZE/Q/1/ Add.1,第152段),这对残疾人包括残疾男女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的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

5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残疾人的真正参与下审查关于向残疾人提供福利的立法,重新实行附加社会补贴以便将残疾儿童家庭的生活水平保持在高于维持生计的水平上。缔约国还应扩展为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的范围并便利他们获得此类器具,无论其年龄如何。

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时间不包括在保险期之内,有些残疾抚恤金领取者有可能得不到退休金。

5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订关于残疾养恤金领取者的立法和新规定的从残疾开始至领取退休金止这一相关时期的计算方法,因为这使得三级残疾者领取的养恤金数额降到了最低维持生计水平以下。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按照新的“民法”和选举立法,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残疾人可能被剥夺投票权或竞选权,或公决中的投票权。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据报告说,选举材料对盲人或智障者很少是无障碍的,投票站经常不是无障碍的,而选票对盲人也可能不是无障碍的。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相关法律,以便使所有残疾人能够享有投票和竞选的权利,无论监护或其他制度如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选票和选举材料及投票站的无障碍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帮助盲人、视障者或在了解印刷品方面有其他困难的人了解出版材料的《关于方便盲人、视障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

6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关于方便盲人、视障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

C.特别义务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个全国独立监测机制。

62. 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责成缔约国的调查专员办公室负责全国独立监测机制的任务,并调拨适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后续行动和散发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方法,向政府人员和议会议员、相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系统成员和有关专业团体成员如教育、医学和法律界人士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和媒体转达本结论性意见,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64.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无障碍形式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散发。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12个月之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2和37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措施。

下次报告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纳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在缔约国报告/合并报告的规定应交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