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TU/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August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8年7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502次和第3503次会议(见CCPR/C/SR.3502和3503)上审议了立陶宛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LTU/ 4)。委员会在2018年7月20日举行的第351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LTU/QPR/4)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对问题清单作出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7年修正1996年《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基本要素法》,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体罚;

《行政违法法》于2017年生效,消除对犯有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的人的长期行政拘留和行政逮捕;

2015年修正《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加强防止寻求庇护者遭到任意拘留的保障,并改善保护工作;

2013年修正《议会监察员法》,指定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作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机制;

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权机构,于2017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地位认证;

通过《2017-2020年预防家庭暴力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国家方案》,修正《刑法》和《防止家庭暴力法》,并批准处理家庭暴力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专门援助中心方案;

通过《2015-2021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

制定和实施《2017-2019年促进不歧视行动计划》,2015年设立少数民族部,并通过《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

2017年任命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

4. 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法院在审查国内案件时援引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委员会就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进程合作,但对其中一些建议没有得到落实感到遗憾。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仍在不断努力落实,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落实委员会意见的程序,以及2014年3月委员会就取消前总统政治职务一事提交的第2155/2012号来文(Paksas诉立陶宛)通过的意见落实速度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宪法法院2016年作出的一项裁决以及政府官员发表的言论质疑委员会来文意见的法律价值(第二条)。

6.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体制和立法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落实《公约》保护的权利,并确保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来文意见,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和第3款,保障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向公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宣传和教育《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歧视罗姆人

7. 委员会注意到改善罗姆人群体状况的各种方案以及在某些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群体继续遭受普遍歧视,特别是在住房、卫生保健、就业和教育领域。委员会尤其关切:(a) 部分罗姆人没有强制健康保险;(b) 罗姆人与普通人口相比识字率持续偏低,接受普通教育的罗姆人比例较低,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罗姆人人数减少;(c) 罗姆人特别是妇女的就业率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歧视罗姆人群体的投诉数量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对调查数量少和对此类行为缺乏问责表示关切(第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8.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成见陈规定型观念、偏见、不容忍和系统性歧视,并确保投诉得到调查,责任人受到问责,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缔约国应确保罗姆人能够进入教育系统,包括提高罗姆人儿童的入学率和毕业率。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保健全覆盖,罗姆人平等享有医疗保健服务、住房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缔约国应确保有效执行《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包括划拨充足经费,并确保地方当局之间的有效协调和问责。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陈规定型态度、偏见、敌意和歧视持续存在。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见CCPR/C/LTU/ CO/3, 第8段),仍然关切的是,某些法律文书,例如《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公共信息有害影响法》,可能会被包括记者道德监察员办公室在内的机构适用,通过某种方式限制媒体及其他内容,从而不当限制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问题的言论自由并助长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然对多个立法倡议表示关切,包括《行政违法法》、《宪法》和《民法》的拟议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限制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同性伴侣,包括那些在立陶宛境外合法结婚并得到承认的伴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在性别认同方面变更公民身份的立法和程序不明确,尤其是没有立法允许性别重新分配程序以及无需进行性别重新分配手术即可变更公民身份(第二、第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0.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人的歧视,确保立法的解释和适用不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禁止通过任何妨碍他们充分享受《公约》权利的立法。缔约国应审查相关立法,以充分承认同性伴侣的平等性,并确保关于在性别认同方面改变公民身份的立法明确,并根据《公约》保障的权利得到适用,包括通过颁布关于性别重新分配程序的立法。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存在对弱势和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犹太人、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不容忍和偏见,以及针对这些群体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在互联网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刑法》第170条),而且有报告称,《刑法》第60.1.12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从未以性取向为由适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交国内法院的申诉、调查、案件和仇恨罪定罪数量很少,而且缺乏关于所处刑罚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数据收集工作有所改进,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社会群体分列的关于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投诉的准确官方数据(第二、第三、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 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打击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犹太人、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不容忍、成见、偏见和歧视;除其他外,加强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敏感性和尊重;

加大努力防止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有效执行《刑法》第170条,并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确保法律禁止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包括基于性别认同的行为;

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并确保迅速查明和登记此类犯罪,包括通过建立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加强执法人员对仇恨犯罪和犯罪仇恨言论的调查能力,包括在互联网上的调查能力,并确保所有案件都得到系统的调查,责任人受到问责及与罪行相称的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框架规定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可在非自愿情况下入院治疗,包括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些规定允许实施非自愿外科手术,包括阉割、绝育、堕胎和切除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器官的手术,而且缺乏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提出质疑的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精神健康法》草案打算解决其中一些问题,但感到关切的是,这项立法可能仍然没有为非自愿住院治疗提供足够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拟议立法修正案,但仍感关切的是,被宣布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每年只能对这一决定提出一次质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得到相关澄清,说明这些修正案将如何确保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得到免费有效的法律代理。最后,委员会对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结婚、投票和参选权利受到限制表示关切(第二、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六、第二十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

14. 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确保非自愿精神禁闭是绝对必要和相称的,目的是保护所涉个人,使其免受严重伤害或使其不伤害他人,并且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应为最短的时间,并且这些个人可以诉诸司法,对影响他们的决定进行有效审查;

确保涉及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医疗或手术干预尊重有关人员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根据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实施;保证有效的法律补救;并确保有效调查任何滥用行为,酌情承担刑事责任;

确保对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限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实施,并确保在所有诉讼中提供免费和有效的法律代理,确保个人能够迅速获得对其法律行为能力决定的有效司法审查;

修订立法,确保不歧视精神、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不剥夺他们结婚的权利;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立法不应以与其投票或参选能力不相称或没有合理和客观关系的理由剥夺这些人的投票权和参选权,从而歧视残疾人。

男女平等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性别歧视投诉的准确统计资料,对性别歧视的调查也很少。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7月生效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同工同酬,但委员会对持续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表示关切(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确保迅速查明、登记和系统调查性别歧视案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消除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差距,从而消除两性工资差距。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17. 尽管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持续存在且报告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保护令的执行有限,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度使用和解调停,并且缺乏对残疾受害者的专门帮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调查和定罪数量很少,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以下措施防止和制止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加强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框架,包括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消除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采用和解调停的做法;

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得到记录和彻底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制裁,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通过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保护令,包括对残疾受害者的保护令;

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认识,并确保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接受适当培训,以有效处理此类案件;

完成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工作。

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1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担了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共同责任,并且最近加强了保护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拘留移民的时间可能长达18个月;很少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且有报告说,被拘留的非正规移民缺乏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登记中心缺乏适当的接待条件,包括社会、心理和康复服务,特别是对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边境、接收和拘留设施中寻求国际保护的人被拒绝入境,庇护申请得不到受理和登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在边境被拘留长达28天,且拘留条件不当,不提供司法补救办法,难以对拘留行为提出质疑(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三条)。

20. 缔约国应:

避免将寻求庇护者置于行政拘留之下,并提供有效的拘留替代办法,使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缩短,缩短拘留移民的时间并减少此类做法,确保移民能够在司法利益需要时接触律师和获得法律援助,并知悉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包括在边境即可获取这些服务;

通过确保充分获得社会、心理、康复和保健服务,进一步改善外国人登记中心的接待条件;

确保迅速接收、登记并向庇护当局提交所有在边境以及在接收和拘留设施中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并有效调查所有关于拒绝寻求国际保护者入境以及剥夺其诉诸庇护程序的指控;

确保不在边境非法或任意拘留寻求庇护者,包括在《外国人法》中澄清,在边境(包括在过境区)羁押寻求庇护者构成拘留,并附带相关程序和司法保障;

加强对移民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规定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权利。

自由被剥夺者和拘留条件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羁押时间越来越长,没有充分利用保释等拘留替代办法。据报有人在警察拘留所中被关押长达15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得到相关资料,难以了解《行政违法法》对这一情况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监狱条件所作的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剥夺自由场所过度拥挤和生活条件恶劣,特别是卫生条件差、营养不良、保健服务差、放风时间有限和住宿条件不达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某些设施,包括警察拘留中心、监狱和精神病院存在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而且对监狱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预审调查和定罪数量很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从剥夺自由的一开始就没有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被拘留者被告知和理解其权利的权利、接触律师的权利、为准备辩护获得充分时间和便利的权利、由独立医生诊治的权利以及通知其选择的亲属或个人的权利(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2. 缔约国应:

确保始终考虑保释等拘留的替代办法,审前羁押始终是基于个人情况的例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并且期限应尽可能短;

加快努力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并减少过度拥挤状况,包括考虑到议会监察员办公室和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建议,并确保拘留场所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确保迅速调查所有关于剥夺自由场所工作人员实施虐待的指控,责任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确保在实践中从剥夺自由的一开始就向自由被剥夺者提供所有法律保障。

反恐措施和秘密羁押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调查缔约国和国家官员在反恐行动(包括秘密羁押)中合谋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声明,即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Abu Zubaydah诉立陶宛案的判决一经成为最终判决,即得到执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立陶宛公务员否认该判决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01-2-00015-14号预审调查尚未完成,没有查明嫌疑人,关于调查进展和结果的所有信息均属保密(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国家和国家官员在反恐行动中,包括在Abu Zubaydah案和任何其他秘密羁押活动中合谋侵犯人权的行为,并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制裁,受害者可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第01-2-00015-14号预审调查,并确保调查结果的有效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思想和信仰自由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自2015年重新实行征兵制度以来,没有出现基于征兵的兵役,因为兵员已由志愿兵填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替代国防役没有规定独立于军事控制和监督以及国防系统各机构之外的替代性民役制度,而且津贴也与兵役不可比(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26. 缔约国应确保《国家征兵法》符合《公约》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作出规定,确保该法规定在军事领域之外、不受军事指挥、津贴相当的兵役替代办法,同时铭记第十八条保护基于宗教和非宗教信仰的良心自由。

言论和结社自由

27. 委员会对限制和禁止言论自由的举措表示关切,包括个人不得谈论立陶宛人参与纳粹对犹太人和其他人所犯的罪行。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安全部在《国家安全威胁年度评估》中公布相关协会、新闻机构、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且不说明公布这些内容的标准和程序或正当理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近提议的《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将禁止销售“歪曲国家历史事实”的材料(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28. 缔约国应停止将行使言论自由的个人和实体公开称为“国家安全威胁”。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确保其所有立法或其他举措保证作家、记者、人权维护者以及其他个人和协会能够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

保护未成年人和儿童权利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对机构环境中虐待儿童的报告表示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贩运和剥削儿童案件,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事件、调查和起诉的资料。委员会还对罗姆人女孩怀孕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2010年6月《民法》修正案表示关切,该修正案允许法院应打算在18岁之前结婚的人,以及在16岁之前怀孕的人的请求,将性行为合法年龄降低到16岁(第七、第八、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0. 缔约国应定期监测机构环境中儿童的状况和待遇,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剥削和贩运。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降低罗姆人女孩较高的怀孕率,并确保罗姆人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且可以使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措施。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童婚,包括通过立法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D.传播《公约》相关信息

3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

3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第20段(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和第22段(自由被剥夺者和拘留条件)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7月2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已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因此委员会将按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第五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