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LTU/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August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〇五届会议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7月9日至27日

立陶宛

1.2012年7月10日至11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896次和第2897次会议(CCPR/C/SR.2896和CCPR/C/SR.2897),审议了立陶宛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LTU/3)。2012年7月24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916次会议(CCPR/C/SR.2916),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立陶宛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材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建设性的对话,探讨缔约国在本报告审议期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赞赏就问题清单(CCPR/C/LTU/Q/3/Add.1)提交的书面答复,代表团以口头回复方式对之所作的补充及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颁布了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平等机会法》,禁止基于年龄、性取向、残疾、种族或族裔血统、宗教或信仰原因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平等机会法》修订案(2008年)规定,除刑事案外,修改了针对歧视案情的举证责任,为歧视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程序保障;

《刑法》修订案(2009年)具体规定,将某些原先被视为行政性质的侵权行为列为刑事罪,明确认定出于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歧视性动因或为要旨的罪行为加罪情节;并新颁布了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缓刑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2010年5月27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5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2004年8月5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尚未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巩固的国家体制,承担起主管人权领域事务的广泛职责(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负责广泛的人权任务,并为之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6.在注意到最近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保护法》之际,委员会仍关切侵害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暴行为颇为猖獗的现象,并且尚无保护妇女防范遭受暴力之害的有效措施(第二条)。

缔约国应拨出充足资源,确保切实执行《禁止家庭暴力的保护法》和《全国严禁侵害妇女暴力战略》,并应保证为暴力受害者提供足够数量安全且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和法律援助。

7.在注意到继续推行(2012-2014年)全国促进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方案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罗姆人依然蒙受歧视、贫困、受教育程度低、大规模失业和生活水准低,特别是住房条件恶劣的境况(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评估现行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判定这些政策与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促进改善了罗姆人的社会与经济状况。

8.委员会关切,某些法律文书,诸如《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公共信息危害性影响法》(第七条),所适用的方式会对《公约》保障的言论自由采取不应有的限制,并可能形成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合法理由的效应。委员会还关切各类立法提案,包括《行政过失罪法》、《宪法》和《民法》修订案若获通过,会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应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形成不良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社会上以暴力事件和歧视形式表现出的这种对上述这男女日益加剧的否定态度和鄙视观念,以及警察和检察官本身即不太愿意追究,对基于上述男女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侵犯他们人权行为的指控(第二、十九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会基于上述男女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对该国立法采取歧视性解释或适用方式来迫害这些人。缔约国应推行普遍提高认识的运动以及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防止鄙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不良心态。该国应考虑颁布一项针对此问题的行动计划。最后,委员会提醒地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保障上述每一位男女都享有所有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9.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议会关于据称遣送和秘密拘押恐怖主义嫌疑事件调查报告所载的资料,并且还注意到总检察厅已经终止了预审调查工作的同时,仍关切既未收集到所有的资料和证据,也未在调查过程中作出评估。

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因反恐措施涉嫌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调查此事,并将侵权者绳之以法。

10.委员会不仅注意到最近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保护法》而且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颁布必须要的立法处置在其它情景下所犯的暴力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现时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学校、刑事监禁机构内以及替代照料境况下的体罚(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终止一切院所体制下的体罚。

11.在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各类方案,包括采取国际合作方式,打击贩运人口并支助贩运受害者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依然存在着贩运人口问题,尤其获悉未满18岁儿童,特别是寄宿学校,特殊教育和托管院所、政府和非政府儿童收养院的少女,以及风险家庭子女往往易沦为贩运的受害者(第八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形成应对犯罪与保护受害者措施双管齐下之之势。缔约国应在这方面特别注意防范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此外,缔约国更应扩大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携手铲除跨国越界的贩运行为。最后,缔约国应评估其方案的影响力,以期整治滋生贩运问题的根源。

12.委员会关切,在刑事诉讼的预审期期间,实施行政拘留和预审拘留不仅候押期颇长,而且为惯例性做法。在注意最近生效的《缓刑法》之际,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未充分采取其它替代监禁的举措(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CPR/CO/80/LTU,第13段),建议缔约国执法体制废除就行政罪设立的拘留规定。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取代监禁方式服刑的其它各类监管法,包括假释、调解、社区劳役和缓刑等。

13.委员会还关切,针对《外籍人法律地位法》提议和待决的修订案,可能允许对被视为对国家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的外籍人,甚至在开庭审理其上诉之前,即将之遣送回国,不论他们返回后是否有可能会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害。为此,委员会还关切这些提案旨在普遍降低就国家或公共安全威胁度所确立的门槛。(第九和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从法律和实际确认,一无例外,绝对保护每一个人不被驱回可能会面临遭违反第七条所列权利风险的国家。

14.委员会对被剥夺法律能力者的法律代理制度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诉讼程序中可能被剥夺了其法律能力的人,得不到法律代理的问题,并且还关切那些在法律上被宣布无能力独立启动法庭程序的人,无权要求复审其法律能力的问题。最后,委员会关切法庭掌握的批准实施诸如堕胎和节育手术程序的实权,对被剥夺法律能力的残疾妇女可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第十四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每一个人都就涉及其法律能力的诉讼程序,获得免费和有效的法律代理,包括提出复审其法律能力的诉讼。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为所有影响残疾人身心健康的问题提供法律支助。

15.委员会关切,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若干立法和体制措施,但仇外心理,尤其是反犹太事件仍时有发生。委员会还关切,针对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仇恨心理和不容忍的举止表现依旧泛滥,互联网上的言论更甚(第二、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遵照委员会关于第十九条(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的第34 (2011)号一般性意见,加强防范出于种族主义、歧视或仇外心理动因所犯罪行的力度;将此类罪犯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采取现行有效的补救措施。缔约国应加大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的力度,削减透过传媒,包括互联网流传的仇恨和不容忍宣传。缔约国还应继续推行这方面的培训方案,尤其是针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16.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编撰的书面答复,和本次结论性意见,从而增强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提议,缔约国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转译成其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各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磋商。

1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为对上述第8、9和12段所列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1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应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阐明有关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整体情况。